欲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作用,需要注意治理与法治的区别,也需要探讨治理与法治的联系。法社会学研究发现,如果把国家治理完全等同于法治的推行,则带有太多的理想主义成分。因为法治只是国家治理的一种理想手段,治理者要解决的问题比先前的法律设计复杂得多。社会是复杂的,而法治却是一种趋于简约的治理方式。自从法社会学学者看到法律必须适应社会才有效力以后,关于法治的实质主义思考就增多了。在很多法社会学学者眼中,法治已开始失去以简约(简单)应对复杂的属性,简约的法治与国家治理交织在一起了。虽然国家与社会治理都离不开法治,但是若把法治完全等同于国家治理,治理者很可能会失去对国家与社会的掌控和调整能力。规范主义法学学者认为,法治应该发挥其以简约方式调整复杂社会关系的功能。法治是一种单线条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规范性、程序性、形式性是其显著的特征。国家治理则更趋于实质主义的思维指向,除考虑形式法治的要求外,还需要从大局、政治等角度思虑当下问题的解决方案。法治的形式性和治理的实质性思维构成了两者的明显区别。我们从治理与法治的区别中得出的结论是:形式法治应该依托国家治理体系发挥作用。但是,在具体的语境中,人们需要考虑在不违背形式法治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考虑实质的综合因素对判断的影响。国家与社会治理都需要运用综合手段,而不仅仅是法治。法治只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除此以外还有人治、德治等治理方式。任何国家的治理都不存在纯粹的法治方式,国家治理需要综合手段的运用。
当然,任何堪称法治的治理肯定是以法治方式作为最基本的治理手段的。任何治理手段都会程度不同地和法治有某种联系。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取决于是法律因素还是政治、道德、宗教等因素占据思维、决策的主导地位。法治社会是一种以法律作为主导因素的决策机制和行为方式。近些年出现的治理理论,已经不是单方面追寻形式法治的理论,而是一种趋向于综合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优点的理论。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被视为一种综合治理的基本工具。 现代治理理论与法治理论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重合。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同一个过程。换句话说,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离开法治的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就无法完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 法治及法治思维方式对治理体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错误行为的校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治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法治思维的训练,以法治方式应对、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思考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法治的作用,而“探讨法制与治理关系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从治理的视野去观察法律” 。
由管理向治理转变是政治家的设想,强调的是制度与体制的转型。在法治之下,思维和行为方式如何转变,是以研究法治思维规则为主的法律方法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体制或制度的转型最能够显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特征,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治理体制完善的前提下,只有法治思维水平得以提升和法治方式得到广泛运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接近法治中国的目标。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依托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法治中国的实现则需要把现代管理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治理活动中去。中国在推行市场经济以后,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
以纵向权力为主的国家全能主义的管理思路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难以化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成了政治学家、法学家共同关注的课题。从人类社会的管理经验来看,对复杂社会关系的处理,需要采取简约的方法。以简约应对复杂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正确出路,而法治就是这样一种治理工具。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治理制度的法治化,即建立完善的国家治理制度;二是实现路径的法治化,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定,而其运行方式也必须是法治化的。离开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实质意义。
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需要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中国需要从国家全能主义的统治转向由国家、市场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治理模式。“治理”是20世纪末兴起的新政治概念,它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治理体制和治理行为体现的是工具理性,无论是在哪一种政治体制下,无论谁上台执政,都希望自己统治下的国家得到良好的治理。“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这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来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威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威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性的,但更多是协商性的。其三,权威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权威来源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权威来源除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强制性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的领域为边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比统治要宽广得多。 在改革大潮中,中国的管理模式也开始向治理模式转变。
从法治的角度看,治理理论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治之下的治理是一种反对刚性统治的非暴力形式,是通过法治的柔性管理达致善治。治理虽然与管理不完全一样,但仍属于管理的一种形式,只不过打破了把权力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不留死角的国家权力全能主义的管理模式。通过向社会组织分权,使社会治理的自治程度提高、管理方式扁平化,从而使刚性的权力与平等的权利交叉实施对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这不是要放松对社会的管理,而是要实现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治理,从而减少基于权力的绝对化可能产生的恶,最终实现善治。就像范愉教授所说的:“中国语境下的善治是法治化进程中的善治,不仅要树立法的权威,实现规则之治,还要避免硬性法治、过度法治,使治理开放灵活、多元而有弹性。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又有可能接近善治。” 治理理论中的法治,不仅是管理者可以运用的工具,而且是所有参与治理者可以共享的工具。治理的柔性是对管理者的要求,主要是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刚性,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手段等硬办法;社会组织能做的或者能用自治办法实施的事,尽量减少公共权力的介入。在柔性管理体系中,“一方面需要通过党和政府的柔性管理,通过党的群众工作来有效化解矛盾,消弭冲突;另一方面还需要从社会治理的实践出发,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科学看待秩序维护中的社会强制问题。” 当然,柔性管理并不是完全去掉法律的刚性,而是要排除过度依赖强制手段,要在治理过程中真正实现以柔为主、刚柔相济。实施法治就是要讲法说理,运用法律方法软化法律的刚性,把专政的实质软化为透彻的说理,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把法治方式的妥协运用到极致。同时,对那些不讲法律和道理的人来说,基本的强制措施还是必要的;没有强制的法治,对那些不遵守法治的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由管理向治理转变,政府权力退出部分领域,这不是推脱责任,而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管不好的领域让渡给社会组织,以充分调动各种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改变过去所有问题都由政府扛起来的做法。传统理论把社会成员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治者包揽所有的管理,被统治者完全是管理的对象。然而,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由于参与管理的主体过于单一,管理者劳心费神但效果不好,并且容易产生腐败与专横。“管理”与“治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治理可以把更多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吸纳进来,不仅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而且是对权力的限制,从而可以达致善治;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而且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机会。“在市场观点看来,政府最严重的治理问题源自其庞大的规模和复杂的结构,即传统上大型的、垄断式的政府部门很难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因素(如市场信号),它们的焦点通常会集中在内部的正规制度和科层权威方面,并以此作为行动依据。因此,改革者们建议,有效的变革方案就是分散制定政策的权力,并创造出大量竞争性的小型机构来分解原先较大的部门。他们认为,这些做法将有助于使政府在结构上更加趋于扁平,也更易于横向间协调起来制定出适应环境变化的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体现了多元主体共治的理念。可以说,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已经成为转型国家制度改革的目标。转型国家的政府已经无法对影响经济发展的权力与资源保持原有的垄断性控制,国家治理日益依赖于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协调互动。
第三,在体制分工明确、法律健全的基础上,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冲突。由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不能“各吹各号”,因此相同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特别有必要,不然就会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学者们已经发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管理体制以及管理者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在很多政治学学者看来,法律制度越来越重要。“在重构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制度的力量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度越来越高,制度化调控模式在稳步萌生。国家治理方式与手段的法治化,国家权力内部运作中以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度,以一票否决制为基础的考核制度以及一系列以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为形式的协调制度,大大提升了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权力的制度网络’在日益成长与成熟。” 中国的治理体制在权力分工问题上虽没有欧美国家那么独立清晰,但已经有了基本的分工,各主体的权力界限也是大体清楚的。现在的问题是,各种权力的独立性较差,在抓权力的时候,各主体分工但不分家了;基于制度的制约有时成了相互间的扯皮,没有形成科学的治理体制。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仅仅有制度或者权力的分工还是不够的,因为制度给我们提供的是思维和决策根据,要想使已有的制度发挥作用,离开法治思维就会寸步难行。最明显的例证是,中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并没有彻底改变“有法律,无法治”的现实。因此,我们需要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由重视纵向管理体制转向与横向社会组织共治并重。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基础。由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因而不能仅靠政府一家来实施。中国转型时期的国家治理不仅要维护社会和市场秩序,调和、处置社会纠纷和冲突;还要防范、处理天灾人祸等社会风险,服务和管理流动务工人员、农村留守老妇幼等特殊人群;甚至引导和监管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社区”以及类似场域也要被纳入治理范围。 纵横交错的网络治理模式成为现代社会有效的公共事务治理之道。网络治理模式作为一种秩序形态或者治理机制,其基本形态包括非正式团体、互助组织、小型或者地方性制度网络、协作形式的社会存在、自助团体等,其基本特征包括扁平的组织形式、平等的成员身份以及共同的责任,构成网络的基本要素包括团结、利他主义、互惠和信任等。 支撑这种纵横治理的架构是各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需要明确的是,在它们之间建立正常有序的关系是法律制度对权限的确认,以及参与治理者对法律制度正确理解所必须具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没有现代化的法治,就没有管理向治理的转变。
按照李贵连教授的说法,中国自1840年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型。
也就是说,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问题在那时已经被提出来了。只不过,那时的人们更重视船坚炮利的“唯物”主义,而不重视制度性文化以及人的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直观的角度观察,鸦片战争失败好像就是因为船不坚炮不利所造成的。1895年甲午战争的失败,则使中国人意识到,中国的落后不仅体现在科学技术方面,在制度与文化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一批先知先觉的中国人急于把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引进中国。在各种“主义”的激烈竞争中,中国共产党选择了最前卫的一种——超越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社会主义。在1949年取得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以后,我们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在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也遇到很多的问题。前些年,我们把优先发展经济当成最大的政治,使经济等有了较大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复杂的社会矛盾,人们发现传统的管理体制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中国需要不断地推进改革,实现由国家全能主义的管理向治理的转变。“社会转型”成了标志中国进步的关键词。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社会转型的根本标志就是实现法治中国。治理体制的法治化就是要根据法治的原则动员国家、社会的各方面力量参与治理,完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抓住当前推进改革的最重要因素,既是对世界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提升中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来,我们之所以对国家治理体系比较自信,是因为“中国模式”的治理方式超越了西方思想家所设计的市场、民主模式。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增长的速度以及良好势态,西方学者们惊叹不已,美国未来学家戴维·霍尔甚至说中国“以不可思议的气势崛起,成为全球经济舞台上的表演者之一” 。改革的成功使我们对自己选定的治理体制有了更多的自信。但是,也有学者提出,改革不应该是社会的常态,若一个国家经常用改革来促进发展,则在逻辑上可以推知:这个国家经常性地处于不正常状态,社会不停地处于改革转型之中。这要么是制度、体制出了问题,要么是社会要出大问题,而法治是稳定社会的治理方式。目前,由于我们的社会转型还没有完成,因此改革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但是,我们必须用法治方式去约束在很多问题上(包括改革措施、外交和军事手段的运用)的“莽撞”。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具体安排,强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能不能落实这六个“紧紧围绕”,要看多方面的因素:一要看国家治理体系能否随着改革建立起来;二要看社会治理体系是否完善;三要看参与治理者的能力;四要看法治跟进的程度;等等。我们注意到,当今中国社会既需要体制的改革,也需要法治的全面跟进,需要在社会转型中完成法治中国建设。这次改革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制定改革措施的时候,也非常注重法治建设,倡导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在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虽然法治依附于治理体制,但它也是治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治理体制中,法治方式的运用是关键性的,相当于人体系统的“骨髓”,对治理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没有法治方式,治理体制的运行就难以形成自身的纠错机制。因为单一的依据权力进行的管理有很多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权力的刚性运转使得自身缺乏纠错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形成的纠错机制,能够最大化地发挥法律方法的理性作用,在法律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反思行为决策,矫正思维决策的非理性因素。历史上,由于对法律或法治的作用重视不够,一味地依赖权力压服,结果使社会矛盾越积越多。这样,就很容易引起以非理性的暴力方法解决问题,而以暴力遏制强权会使国家和社会经常处于危险之中。像权力的刚性运转一样,具有暴力情结的举动缺少自我反思,把所有矛盾的症结都归于统治者,这是有问题的。极端的革命情绪往往不计成本和后果,革命者以为自己掌权以后,一切问题都可以解决。但是,历代农民战争和近代革命始终没有解决制度本身的纠错机制问题,历史总是在“打倒皇帝做皇帝”的怪圈中重复。近百年来的历史表明,中国的发展必须矫正“不断革命论”或“不停改革论”,在对制度体制的重大积弊进行改革的同时,必须把理性法治观念引入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法治方式的运用添加的是治理过程的理性因素和纠错机制,能够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并可以避免暴力或革命情绪的衍生。
我们发现,虽然近代革命使中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治理体制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程度仍然不够。这不是说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而是说在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法治思维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方式不是根深蒂固的。“将‘一盘散沙’式的低度组织化社会成功带入现代社会,光靠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很难实现这一历史使命。” 要解决长期存在的矛盾,不能用一蹴而就的革命方式,而应该重视法治,重视建立在法律方法基础上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教化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以使其达到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是一条引领中国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出路。我们发现,随着近些年来的法治启蒙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幅度提高,一些人对法治方式的掌握之娴熟程度甚至超越了部分管理者,在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上已经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讲政治、讲大局更多是对管理者的要求,对利益的捍卫者来说,他们更愿意讲法治,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倒逼管理者讲法治。同时,对管理者来说,只有讲法治才会产生公信力。在这种形势下,管理者必须改变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重视政府能力建设,并将其作为完善国家治理模式的切入点。法治方式可以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建立平衡关系,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一百多年的对西方科学技术的学习,中国人对科学技术的掌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对经济的管理也有了现代化色彩。然而,我们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方式还留有很多革命战争时期的痕迹,以权力压服为核心的管理方法还大量存在。近些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推动以及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人的民主精神、自由意识、平等观念等都有所增强,对法治方式的运用也大量增多,以至于出现了“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新办法不会用”的情况。在今天的中国,权力的任意行使会遭到权利人前所未有的阻遏,革命战争时期传下来的“老办法”已经失灵;在法治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下,管理者只要用硬办法就可能当被告,甚至可能出现败诉的情况;对于法治方式这种新办法,很多管理者还不怎么会用。这就需要国家、社会治理体制和能力的法治化。人们在反思中发现,四个现代化建设更多地注重物质文明,解决了科学技术等物的方面的问题。但是,片面的“唯物”主义解决不了文化与制度的软实力问题,制度文明的建设具有物质文明取代不了的作用。各个国家之间不仅有硬实力的竞争,还有软实力的较量。法治是制度文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不能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文明体系之中,还要看我们的文化制度以及在制度文明之下法治能否及时跟进。因此,我们还需要治理制度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治理最初的意义是官方的操纵或控制,但自20世纪治理理论出现以后,人们开始强调官方与非官方多方面因素的交融。进入21世纪以后,我们感觉到党对治理理论的接受已经超过了法治理论。具体表现为,对于治理理论的质疑声音较小,而对于法治有些人则经常抱有相当程度的警惕心理。其实,治理理论与现代法治理论在很多方面是重合的。尽管治理与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但在理念和实施方式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管理者提升法治思维水平,掌握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全能主义国家的宏伟治理目标和复杂治理技术塑造了中国新的法律传统——政法思维,由此形成了司法的非中立化与法律的惩罚化。虽然近些年有了“现代法治”的理念,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政法一体化思维。因此,治理理论要想在中国发挥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人并不接受法治思维,也不会运用法治方式。例如,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一些法社会学学者还在批判法治思维的可能性。在中国,要实现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须重视法教义学设置的一些思维规则。同时,法治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以便在今后的治理活动中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
法治方式与政府能力、国家能力关系密切。政府能力、国家能力通常也被称为“政府的制度能力”“国家的制度能力”。多年来,党对政府能力的提升一直比较重视。但是,近些年来,政府一直把经济发展当成最大的政治,比较重视改善民生并将其作为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比较重视经济能力的提升,而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重视不够。从1978年至今,中国逐步探索出一条稳健而有效的渐进式转型道路。在近几十年的转型进程中,中国不仅实现了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领域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社会领域从传统农业社会和结构单一的“总体性社会”向工业社会、城市社会、多元开放社会转型;政治领域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制转变。“法治化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具备利益整合功能的公民社会”应当成为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构建的目标,而这一国家治理模式的建立将与经济转型的深化和完善相互结合、协同演进。 但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并没有把中国社会引上法治之路。人们对法治方式的不同理解,使得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在“什么是法治方式”这一问题上达成基本的共识, 并通过法治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应当看到,法治实际上为政府提供了更宽泛的合法性,如果我们尊重法治并按照法治方式进行治理,中国社会将会更加稳定繁荣、更具有创造力。“良好的国家治理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国家治理模式是由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相互耦合所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制度结构模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和治理机制构成的制度系统,共同维系着一个国家整体的秩序治理,并在此基础上协调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经济学家一般并不考虑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一问题。这实际上也是政治学家常常忽略的问题。他们基本上都认为有了制度就会发生作用,很少考虑到制度在解释和运用过程中自然而然发生的变异。于是,他们呼吁法治观念、法治理念,唯独不积极呼吁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方法。他们相信解释法律只有文义解释一种,所以遇到问题就会要求重新立法。另外,法学家还需要考虑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国家权力能力的局限性。因为制度是重要的,但并不是万能的,以权力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也是有限的。离开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以及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国家治理的效果就会大受影响。因此,不仅应该调动更多的社会组织等资源参与国家管理,而且要大幅度提升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法治方式的基础是法治思维。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观察,法治思维不仅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思考,实际上还是法律对人们思维的控制——这种控制不是单方面的强制约束,还有对人们行为积极性的调动。从掌握法律方法就可以避免法律适用的机械性角度来说,掌握法律方法,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对法治中国建设是关键性的。“由于国家控制机制方面的机械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互动难以形成,国家不能顺应社会的脉络来实现弹性化的控制,社会综合治理的基层网络很难有效运转起来,直接损害了国家治理的质量。” 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缺乏法治思维,不能以恰当的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很多治理者的思维还停留在庸俗辩证法的虚幻之中。在这种思维中,法治的意义会不停地“摇摆”,为权力的任意使用和权利的泛滥留下了太大的空间。人们发现,“无论多么严密的政治控制和组织网络渗透都无法完全填补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社会的所有空隙。社会控制的实施遵循‘控制的辩证法’,无论多么严密的社会控制体系都将不同程度地产生反体系的力量,以控制为导向的组织化调控面临着无法逾越的内在困境。而社会的转型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调控体系的缝隙,旧的社会调控体系功能日益衰微,而新的调控体系的完全确立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转型中国将长期处于新旧调控体系的转换进程之中” 。制度是维护国家公共秩序并协调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治理手段,而良好的法律制度需要一大批能够理解法律与法治意义的人去执行。所以,我们应该重视法治思维对权力的软化作用,在完善国家治理过程中总之,法治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最需要的行为方式。“任何现代国家建设都包含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是以治理为诉求的政权建设;二是以发展为诉求的现代化。” 政权和发展都需要法治。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虽然官民的法治思维水平都需要提高,但执政者的主导才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在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重点需要提升执政者运用法治方式参与治理的水平。执政者和其他国家治理的参与者娴熟地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各种纠纷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最主要方面。能不能建成法治中国,关键要看党对法治方式能否熟练地运用以及对法治的接受程度。法治兴盛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意味着权力绝对化的失落。权力与法治共享绝对的权威是不可能的。然而,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没有权威都可能会使社会失去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改革开放,不走老路,不走邪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走改革之路、法治之路。法律方法本来是处理司法问题的技艺、经验与能力,但由于我们先要全面推进法治,因此法治就成了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标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成了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治理体制和能力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