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治本身是一个无法在逻辑上充分证成的经验命题,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只是一个虽未被证成但已被广泛接受的命题。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可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理解与论证。不同于政治学家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诠释,学者不仅重视法治体制的制度建构,而且注重人们运用、调整具体法律制度的思维能力和制度能力。在规范法学的意义上,法治化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更意味着法律思维和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和正当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通过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才能最终实现。但是,从制度固有的“路径依赖”特性和法治的稳定性、预期性需求的角度看,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治理能力意味着一种制度能力,它与人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需要重视法律方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法律方法就像国家治理体系的“骨髓”,具有自我矫正的“造血”和“免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