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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荣誉杀人

原文

越王虑伐吴, [1] 欲人之轻死也, [2] 出见怒蛙, [3] 乃为之式。 [4] 从者曰: [5] “奚敬于此?”王曰:“为其有气故也。” [6] 明年之请以头献王者岁十余人。由此观之,誉之足以杀人矣。(《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注释

[1]虑:思考,谋划。《说文》:“虑,谋思也。”[2]轻:以为轻,轻视。[3]怒蛙:鼓足气的青蛙。[4]式:通“轼”,本是指车厢前部用作扶手的横木(参见附图)。古人站立乘车,表示礼敬时,凭轼俯身,故“轼”引申为动词,指凭轼表示敬意。[5]从者:随从的人。[6]气:因激愤不平等感情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此指勇猛之气。

译文

越王勾践谋划攻打吴国的事情,他想让国人乐于卖命。有一天出行时,看到一只鼓足气的青蛙,便扶着车前的横木俯身行礼。随行的人说:“为什么要向它表示礼敬?”越王说:“是为了它有勇猛之气的缘故。”第二年,请求把头颅奉献给越王的,一年有十多个人。由此看来,赞誉足以杀人。

解说

人最可宝贵的是生命。爱惜生命、畏惧死亡是人的本能。怎样才能让人不惧死亡、心甘情愿地卖命?越王勾践的回答是:用荣誉。今天的人读来会觉得奇怪:仅仅是国王的礼敬,就足以让人舍生忘死吗?当然不是,有国王的礼敬,同时也意味着物质上超出一般人的待遇,所以在韩非的话语体系里,“赏”和“誉”经常连用。那么,历史上也有为了理想、信仰而奋不顾身的人,对他们应该怎样看?韩非的回答是:如果是为君主、为国家视死如归,那是应当肯定的;如果是为私誉而献身,甚至这私誉伤害到君主利益,君主就不可容忍这样的私誉存在。“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韩非子·八经》)大意是说,英明的君主要使奖赏一定因为国出力,要使名誉一定是为君主效忠。

韩非强调“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即奖赏应该与名誉一体,贬毁应当与诛罚一致。他有感于当时存在的奇怪的社会现象:“赏者有诽焉”“罚者有誉焉”(对受君主奖赏的人加以非议,对受法律处罚的人加以赞扬),导致奖赏没有起到激励民众的作用,而处罚也失去了禁阻犯上作乱的作用;结果“名赏在乎私恶当罪之民,而毁害在乎公善宜赏之士”(称誉和奖赏的是自私作恶应当治罪的人,而贬毁和处罚的呢,是为君主做好事应当奖赏的人)。对此韩非痛切地指出,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使国家富强起来。因此,他极力主张:“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当臣民的心目中以受到君主赏赐为最高荣耀,当那些受到君主重罚的人同时也就在全社会声名狼藉、无法立足,臣民就会真正畏惧处罚。只有做到社会评价标准彻底操控在君主手里,国家才能真正治理好。

附 古代车轼位置图:

11.操其利害之柄以制之

原文

中山之相乐池以车百乘使赵, [1] 选其客之有智能者以为将行, [2] 中道而乱。 [3] 乐池曰:“吾以公为有智,而使公为将行,今中道而乱,何也?”客因辞而去, [4] 曰:“公不知治。有威足以服人,而利足以劝之,故能治之。今臣,君之少客也。 [5] 夫从少正长,从贱治贵,而不得操其利害之柄以制之, [6] 此所以乱也。尝试使臣: [7] 彼之善者我能以为卿相,彼不善者我得以斩其首,何故而不治!”(《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注释

[1]相(xiàng):辅佐君主的执政大臣。乐(yuè)池:人名。乐羊灭中山后,被封在中山所属的灵寿;乐池可能是乐羊的后代。乘(shèng):车辆的单位。使:出使。[2]将(jiàng)行:负责统率随行人马的人。[3]中道:中途。[4]辞:告辞。去:离开。[5]少(shào)客:年轻且地位低的门客。[6]从:由。正:使正,纠正。长(zhǎng):指年长之人。贱:指地位低贱之人。贵:指地位尊贵之人。操:把持,掌握。[7]尝:也是“试”的意思。

译文

中山国相乐池带着一百辆车子出使赵国,他选拔手下门客里一位最聪明能干的担任统率随行人马的总管。走到半路,出使的团队变得混乱无序。乐池把那位总管叫来责问:“我以为你聪明能干,所以让你做总管;如今半路上乱成这个样子,你是怎么搞的?”那位门客当即提出要告辞离开,说:“您不懂管理人的道理。有威权足以使人服从,有利益足以使人卖力,这样才能够管理好。如今,我只是您属下一个既年轻地位又低下的门客。由年轻的来管理年长的,由卑贱的来管理尊贵的,却又没有操控给人以利益或惩罚的权柄,这才是队伍混乱无序的原因。试试让我有这样的权力,随从人员中表现好的人我能够用他担任卿相,而表现不好的人我可以杀他的头,哪有管理不好的道理!”

解说

管理任何一个团队,关键都在于“操其利害之柄以制之”,这是韩非管理思想的核心理念。对于一个数百人的使团来说,一名被临时指定的负责人虽然既年轻且身份卑微,但只要掌握了赏罚大权,向团队成员申明赏罚的规定,然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就可以将这个团队管理得井井有条。同样,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通过完备的法律严格规定赏善罚恶的具体条文,那么以赏利为诱饵,以罚害为威慑,人们自然会竭力为统治者效力以趋利,不敢犯上作乱以避害。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是平庸的君主也可以治理好国家。

不过,管理一个国家,与管理一个数百人的团队毕竟不同,这不仅是体量的大小有别,更在于社会的复杂程度恐怕是法律难以覆盖的。法家之法的基本精神是君主意志在全社会的体现,韩非将其高度概括为“(君)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这其中没有情感,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只有威权,因为“威寡者,则下侵上”;任何人触犯了君主的法禁(君主本人除外)都必须严惩不贷,因为“刑法不必,则禁令不行”。总之,韩非的政治理想是通过法令的形式建立一套崭新的社会秩序,用刑法严格控制全体臣民的思想与行为,以此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看起来简明实用,但是韩非没有考虑到: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无论将法网编织得多么细密,总不能完全达到密不透风的程度;更何况法是需要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对这种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孔子曾经提出他的思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大意是说,用法制、禁令来引导老百姓,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那么百姓将畏惧而不敢犯法,但却没有耻辱感;如果用德行来引导百姓,用礼统一人们的思想行为,百姓就会有耻辱感,而且归于正道。 /YyMT5fKNACc3Uh5j6HxkT0bC4+92lY2chJDqkyS4S/2mPPkljJVCoNQwWJKVx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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