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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仪休爱吃鱼

原文

公仪休相鲁而嗜鱼, [1] 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 [2] 公仪子不受。其弟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 [3] 对曰:“夫唯嗜鱼, [4] 故不受也。夫即受鱼, [5] 必有下人之色; [6] 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 [7] 枉于法,则免于相。 [8] 虽嗜鱼,此不必能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 [9] 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此明夫恃人不如自恃也,明于人之为己者不如己之自为也。 [10]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注释

[1]公仪休:复姓公仪,名休,春秋时期鲁国人,官至宰相。[2]尽:全都。[3]夫……者,何也:……的原因是什么?[4]唯:语气副词,相当于“正”。[5]即:如果。[6]下人:对人卑下,迁就别人。色:面部表情。这里指由于内心自觉卑下而表露出的神情举止。[7]枉:邪曲。“枉于法”指歪曲法令,审判不公。[8]有的版本有两句“免于相”,译文按照该版本处理。[9]致:送给。给(jǐ):供应。[10]为(wèi):帮助。

译文

公仪休担任鲁国的相国,极爱吃鱼。全国的人都抢着买鱼奉献给他,公仪休一概不接受。他弟弟劝道:“您酷爱吃鱼,别人送你鱼你又不接受,这是为啥呀?”公仪休回答说:“正因为我酷爱吃鱼,所以才不能接受别人送鱼。假如我接受了别人奉献的鱼,那就必然会有迁就别人的心理和表现;有了迁就别人的想法和表现,就难免做些损害法度的事情出来;损害了法度,就会被罢免相位。失去了相位,我虽然爱吃鱼,可别人就不会再给我送鱼了;我(没有相国的俸禄,)也就没有能力自己买鱼。我现在不接受别人送的鱼,就不至于被罢免相位,虽然爱吃鱼,我还是有能力长久地给自己买条鱼吃的。”这是明白靠别人不如靠自己,明白别人帮助自己不如自己帮助自己的道理。

解说

这则故事中,公仪休的一番话,合乎情、达乎理,令人信服。只是读过故事的官员能真正认同其中的道理并将其作为自己行为指南者,实在太少了。毕竟,欲望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放纵欲望易,节制欲望难;畏难喜易,同样是人的本性。可见清醒如公仪休者,不仅洞察人性,且有强大的意志力约束自己,方能达到如此境界。

其实,民间俗语如“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之类,都用通俗易懂的话说明为官者应当警惕“有下人之色”的逻辑后果。孔子说“无欲则刚”,从正面揭示了要维持自己做人的原则和节操,须首先做到“无欲”。“无欲”或许不那么符合人性,像公仪休那样能够有意识地把无限膨胀的欲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也可以称得上圣人了。

韩非在这故事里读出的不是廉政,不是节欲,而是君御臣的要领:“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君主懂得不讲仁爱的道理,臣下明白不讲私忠的道理,就可以在天下称王称霸了。公仪休为什么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酷爱吃的鱼?还不是害怕丢掉相位!公仪休不肯接受别人送的鱼,主要不是因其修养高,而是不敢;有伸手必被捉的法度在,权衡利弊之下,正常的选择自然是不肯铤而走险。因此,治理国家而依赖官员的道德品性超过一般人,希望他们自觉地节制欲望、廉洁自律,在韩非看来是愚蠢可笑的;真正有效力的是法律,有了完备的制度,官员都将高风亮节如公仪休。所以君主只要做到“正赏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K4bMHScXUd1Iu3bNCJ7Czw0PYIQI/V3f6Sq2EAyRYZ2iqaGRT4ay8M92f9EnLE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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