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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原则调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转折意义,它不仅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同时为坚决实现这一目标,它还以党的领导制度改革为主要抓手,对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思想政治路线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改造与重建,以使其更好地适应与服务于建设任务。

上述这些变革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全局性的,因而也必然引起社会治理原则的进一步调整。有学者就分析指出:改革开放造成的“社会大变革”首先体现在经济领域,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转型引起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各种利益联系与矛盾交叉组合……对传统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迫使人们重新考虑自己的社会地位、发展取向”;继而影响到政治领域,大量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的改制及变迁造成央地、政企、党政关系发生变化,“各地方各单位独立经济利益的形成、发展与扩张”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并不断形成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体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事实上处于经济建设与政治变革的从属地位,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良好走势往往被当作社会良性运行的最主要表征(同样,社会的安定有序也被视为政治经济秩序运转良好的重要指标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和国家对社会发展规律及其对政治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机理丝毫没有察觉。恰恰相反,党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已经明确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其根本要求是“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这就必然要求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上层建筑”和“管理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治理模式转换就是一种“管理方式”的革新,而其力图塑造的新的社会制度则正是那些新构建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这些改变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它们又是如何适应与服务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呢?以下就从城市和农村两个维度,分别审视社会治理的原则调整与实践创新。

1.在城市中,党和国家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实行“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党和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不必要的干预与控制,推动以“行政化”“计划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方式逐渐向“合作化”“自治化”方向予以转换,并由此拉开了社会事务管理的社会化序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权力过于集中”是我国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解体前,党中央能够给出的“折中”方案是,在坚持必要的“国家统一计划”背景下,向地方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领导地”“大胆地”下放“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对以往操持若干经济职能的行政机构大刀阔斧地进行精简整顿,对工作效率低下、人员冗余、权责不明的政府管理机构推行“分级分工分人”责任制与配套考核奖惩机制,从而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和党政分开,充分发挥出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伴随党和政府管理权能的调整与收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高度集中性、计划性与行政性等运作风格,因失去制度权力支撑而逐渐淡化。

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管理权力的下沉,在原有的计划管理体制内造成了一些权力交接的“真空地带”,这就为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发育生长提供了必要的发展空间。从历史进程来看,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基层街居组织在改革开放前期逐渐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安置就业岗位、改善居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转型也进一步助推了社会事务管理的社会化趋势。在市场运行层面,许多社会资源也首次进入了这一新领域,具体表现为“协调企业利益关系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相继出现” ,它们实际上部分承接了原有各级经济行政部门所负有的协调、分配和仲裁等职权。

除此以外,在社会主体发育层面,民间组织的发展也开始驶入前所未有的“快车道”。党中央和国务院在1984—1985年接连下达了《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文件,对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增长的民间组织作了必要的界定与规范。文件指出:“最近一个时期新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一类组织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专业性学术团体在内的各类全国性组织已有700多个”。 其中,良莠不齐、泥沙俱下,对此必须予以正确引导与管理;同时,也要严格区分上述民间组织同既有“行政事业单位”“参与人民政协的各种组织”以及宗教团体的边界,防止部分非法组织鱼目混珠、借题发挥。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作为执政党,在领导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学会与各种组织打交道”,“采用新的方式与途径参与并监督这些民间组织的活动”, 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社会合作机制,已成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探索改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2.在农村中,党通过实行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改变以平均主义、集中计划、政社一体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治理原则,从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重新审视农民组织化及农业集体化与合作化方式,在“政经社分离”“讲效率促自主”“兼顾协同性与多样性”的指导思想下逐渐调整和优化了农村基层治理模式

作为全党工作的新重点之一,农业现代化问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首当其冲且占据重要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此专门讨论了解决国民经济重大比例严重失调的主要举措,并制订了加快农业发展的基本方案。有学者指出,农村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是党中央支持农民群众自发合理行动的结果。 农村经济体制与农业政策的调整,势必引起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转换,这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向纵深发展,重新使农户成为生产经营和效益核算的基本单位; 若要激发这些农民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和开展自主经营方面的积极性,就必须充分听取与满足其利益诉求,并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主次利益关系,而原先以人民公社为基本组织形态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显然无法应对这种突如其来的根本性变革。

推进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它具体表现为“分工愈来愈细”“协作范围愈来愈广”以及“生产高度专业化”;相对资本主义而言,社会主义的农业社会化强调的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化协作”。 以往的农村社会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维护公有制基础以及高度集中的计划性指标之达成效果,而改革开放后新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则是朝着如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等方向逐渐转换。

在新的历史时期力求实现上述目标,农村社会治理重心必然会产生进一步调整:

首先是党政组织、经济组织和基层社会组织三者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职能范围及相互关系需要清楚划分。邓小平曾指出:衡量各条战线、各级党委领导水平的标准,“主要看这个经济部门实行了先进的管理方法没有,技术革新进行得怎么样,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多少,利润增长了多少,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集体福利增加了多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基本特征的人民公社显然难以顾及这几条标准,因此,必须将复合于公社之中的各项权能切割独立出去,令其各司其职、互不侵扰;同时,还要在这一基础上“加强责任制”,做到权责同步交接,“责任到人就要权力到人”。

其次是不断推进农村事务管理和农业生产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长期沉淀的社会经济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逐步释放并投入农业社会化过程,成为推动该时期农业协同发展与多样经营的重要动力来源。从经济领域来看,这些资源的载体形式主要为各种农业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的专业服务组织及社会中介组织,它们为农业分工与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初步的社会化服务; 从社会领域来看,农村各类民间组织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以村委会(含村民小组)及其下设的治保会、调解会和计生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组织,有效地分担了农村基层政权及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最后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重新布局工作重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民生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强调,“在生产迅速发展的基础上显著地改善人民生活……是全国人民最为关心的大事” 。这一民生原则在农村社会治理工作中也得到充分落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水平、农村的新建住宅面积、医疗与教育水平等主要指标就已被明确纳入“六五计划”之“人民生活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为解决农村基层社会救灾、救济、优抚、养老、扶贫的财力需求,党和国家在推广包干到户等农业生产责任制时,要求各地务必实行“集体提留”以保证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必要积累,这实际上开启了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这些具体举措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个体农户积极自主投身农业生产解决了“后顾之忧”,有助于促进广大农村社会环境的安定有序。

总体上说,党的工作重心转移造成了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职权边界的进一步变化,客观上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发育成长“松了绑”,并提供了必要的行动空间。但也要看到,改革开放前期党和国家在调整社会治理原则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顽症”亟待“治愈”,比如,因为“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忽视了社会管理体制应有的独立性”,因为“强调为国有企业减负服务而忽视社会事业的内在发展规律”, 久而久之,其结果只能是党和国家的社会治理工作依然无法彻底地铲除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的积弊。 k2H+ujCSan0/0zBR8ucNeH9QbzdB+z0LW3HCH/83EcizXXoWG6n14+i4RNpVzK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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