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和兄弟关系,一纵一横,以“齐家”为名,在村落组织构成中作用无可替代。但这两种关系分享了致命缺陷:无法自我再生产,因此不可能自我持续。这两种关系的再生产都必须依赖,完全依赖,男女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尽管传统农村的构成和治理一直不依赖男女关系,有些儒家经典甚至全力贬斥女性——“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尽可能将之边缘化 ,但村落的发生、延续和演变,以及本章集中关注的村落的构成稳定,则完全取决于男女关系。
是男女关系,而不只是夫妻关系。固然所有夫妻关系都源自男女,男女关系却远不止夫妻;更重要的是,男女间的关系实在太复杂多变了!父子兄弟关系几乎全是生物给定的——偶尔的抱养(收养本家兄弟的男孩)也会有血缘关系。毫无血缘关系的收养在农耕村落间很难发生,因此罕有所闻;尽管在古希腊屡有传说。男女关系中有生物给定的,如兄妹或姐弟,如母子或父女。但那些惹出大麻烦甚至风险重大的更多是(例外也有,如俄狄浦斯王弑父娶母)那些没有,或仅有极稀薄血缘联系的男女关系。这类男女,仅从生物学上看,通常更适宜经婚姻结为夫妻,更可能繁衍健壮的后代。但这类男女关系的积极社会功能不限于此,“合两姓之好”是农耕时代超越村落构建更大地域的社群的重要手段。这一功能因此会被人充分利用,有意无意,用来化解或缓和各种社会冲突,如家族或宗族甚或村落间的世仇。典型如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甚至如历史中国民族间通过“和亲”来弱化冲突,甚至作为建立政治同盟的长期国策。 但仅就本章讨论的农村社区的构成和治理而言,最重要的是,只有通过男女关系才可能不断创造农村组织构成的经(父子关系)与纬(兄弟关系)。
男女关系因此是人类各种自然关系中最具创造性的关系。但没人许诺,也没人能保证,创造就一定是改善、发展或进步。真实世界中的创造从来都只是永久、全面、彻底改变原有的格局!换种说法,创造就是颠覆。创造性越大,颠覆性越强。一种变化究竟是创造还是颠覆,没有标准定义,完全取决于卷入其中的评判者的立场和视角,取决于他/她们的相关利益盘算和得失。但绝大多数人趋于保守,即除非可期待的利益足够大且足够确定外,人们通常希望保持既得利益。有鉴于此,越具创造性的男女关系,对涉足其中的至少一方甚或双方风险就越大;这类风险还会外溢,牵连其他人,甚至成为社会的灾难。人世间许多男女的情爱何止是动人?那可真的会“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甚至知道会倾城与倾国,也还有多少人义无反顾,就因为“佳人难再得”! 而且这还普世,中外都不少“冲冠一怒为红颜”的故事。
甚至,即便成了夫妻,而且双方都强烈希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从一而终”,这种关系也不因意愿而锚定。离婚或外遇通常都不因他/她当初没打定主意或看错人了。由于生物进化的必要和必然,从生物学上看,人——男子尤为显著——的天性趋于多性伴侣或多元性感的(poly—erotic)。在夫妻之外,无论男女,尤其是现代社会,都可能有红颜或蓝颜知己,尽管这不必定等于甚或导向行为出轨,也尽管女性通常比男性对异性更挑剔。 人的这种自然倾向意味着,即便是夫妻,也仍可能成为陌路人,只是制度上的夫妻,同床异梦甚至不同床也异梦。“和你一起慢慢变老”,真的并非人世间最浪漫的事,那只是恋爱中的人“能想到的最浪漫的事” ;这首歌词的作者无意中透露了人类的无奈。更何况,“浪漫”的含义之一就是不现实,甚或不靠谱!
真不是有意贬低爱情和婚姻。只因必须看清这一点,才能从社会角度理解男女关系的复杂、重大、紧要和关键,特别是为什么需要制度的管控;才可能从一开始就洞悉,即便建立了相关制度,也不可能彻底补救的那些致命局限。换言之,别指望什么一劳永逸或长治久安,或格林童话中屡见不鲜的“从此过着幸福的生活”。就本章而言,不仅要充分理解男女关系对于村落发生和延续的意义,更要理解潜藏其中的对村落结构秩序的重大威胁。
因为,首先,既然是本能,又总伴随着强烈情感,这种关系就很难,有时甚至就是拒绝,接受理性的教诲和制度规训。孔子为什么在《论语》中两次强调“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 再想想那些毒誓:“我欲与君相知……/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其次,风险一旦发生,其波及的范围和程度,无人可以预料,因此也就无法预防,无法有效止损。许多不知情的人,全然无辜的人,包括当事人的至亲,都可能玉石俱焚。私奔路上,美狄亚曾毫不手软地杀死了自己的弟弟,将之切成碎块,一路洒落,以迟滞父亲的追赶。但也是这个美狄亚,为惩罚丈夫伊阿宋的负心,又毫不手软地毒死了自己的两个稚子。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关系通常不会如此激烈,不敢惊天动地。制度也主要用来回应常规。只是,制度常常也必须准备好防范那些冷不丁从哪冒出来的极端和另类。
因此,男女关系与父子兄弟关系对于村落的构成和秩序都很重要,但它们各自的社会功能和意义其实很不同。在村落中,父子兄弟关系是稳定建构的,男女关系则是创造的/高度风险的,需要防范的。由此而来,应对男女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男女有别”。
这一原则首先会促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是建设性的。如果没有严格的男女有别,就可能更多“发乎情”而非“止乎礼”的性爱。没有现代避孕手段,仅仅发乎情的性爱带来的生育很难令男子确信亲子关系。“孩子是自己的好”;若无法确信是自己的孩子,亲子关系无法建立,男子即便有能力也很难慈爱地抚养一个与自己血缘关系可疑的孩子。父子关系不确定,夫妻关系就很难稳定。在主要靠体力获得食物的农耕时代,可以说,男子通过向女子稳定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安全,来换取女子繁殖和养育他们的共同后代;这是双方长期——通常终身——的合作。如果女性不能令男子确信孩子是他的,男子就不会长期稳定为该女子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安全。这种情况,在农耕时代,对女性和孩子都会非常不利。正是看到了“性产权”中的利害关系,也针对古代众所周知的社会现实 ,《礼记》把男女有别的功能和后果说得非常明白:“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 “男女有别”因此是保持家庭稳定的根本,事实上是“齐家”的起点。
“男女有别”的实践重点却是防范男女间的乱伦风险。这里的乱伦,指的是从社会后果看应当避免发生的两性间的关系。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物性乱伦,即血缘上近亲男女间的性爱,因为这可能生育出不健康的后代。二是社会政治组织层面的“乱伦”,即社会出于秩序考量不允许的性爱。因为性爱不但会改变男女双方的关系,连带着还可能部分改变甚至全面改变他们嵌入的农耕村落的关系网络。在人际关系紧密的农耕村落中,尽管严加防范,无论从理论逻辑上看还是经验研究都表明,这两类乱伦都容易发生。 一旦发生,受害人不限于行为人,往往会牵连许多不知情者和无辜者,会破坏甚至摧毁以父子兄弟为纵横架构的村落组织秩序,导致秩序紊乱甚至崩溃,成为全村的灾难。换言之,最后会由整个村落来埋单。
本章集中分析讨论农耕中国村落为防范男女关系中的风险而形成的一些根本制度和原则,其发生的根据、功能以及实践的逻辑和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