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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良弟弟”?其实是“长幼有序”!

我转而讨论兄弟关系,这有关农耕村落中同辈男子间的关系,是村落组织架构的横向关系,关涉到同辈人的竞争、协作和合作。

需要界定一下同辈。与现代特别是城市人的理解不同,在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中,同辈不是个与年龄相关的概念,而是血缘群体中的代际概念。在中国农耕群体中,同年龄段的男子可能是,却不一定是同辈。造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是养育一个后代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加之没有便利可靠的避孕手段,农耕家庭的生育会断断续续,其中还常常伴随有死亡,因此同一家庭中兄弟姐妹年龄差别也会颇大,不时甚至会有“长兄如父”的现象。若这种状况持续几代,就会导致辈分相同的一代人远远拉开了年龄。但中国农耕村落组织和秩序一直坚持“父为子纲”,这意味着首先关注垂直的父子辈分关系,其次才是横向的兄弟长幼关系。

针对兄弟关系,儒家提出的原则性规范是“兄良弟弟”。 与“父父子子”相似,这也是一个有关个人制度角色的原规范,发生的原因同样因为在农耕村落很难抽象出一个本质主义并贯穿始终的兄弟关系。想想,当父/母双双早逝的情况下,“长兄如父”,“长嫂如母”的社会实践。因此,兄良弟弟没错,只是这一规范仅笼统地要求兄弟间和睦相处,却没能指示兄弟间如何具体地和睦相处。从理论上看,和睦相处其实对任何关系都很重要。人们因此会问,有什么理由要特别强调兄弟间和睦相处呢?事实上,在现代流动性很大的社会,兄弟常常各在一方,甚至天涯海角,和睦不和睦甚至不是问题了。

因此,这条原规范针对的就是流动性很小甚至没有的农耕村落。在这里,人们很可能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敏锐察觉到,在同辈男性之间,即便分享了共同的生物基因利益,因此在同外部的竞争中,同辈男性(兄弟)也趋于相互支持,“凡今之人,莫如兄弟” ,但在村落内部永远潜藏着竞争关系。他们的相互竞争既有可能令整个群体获益,却也可能对家和村落组织和秩序构成重大威胁。若不加约束,没有限制,内部竞争很容易过度,同辈人分歧严重,不但令竞争的收益完全耗散,更可能严重损害只能由家庭或社区生产的福利,可能完全毁灭亲情。甚至会有人不惜借助外力来获取竞争优势,引狼入室。这类悲剧更似普世价值,自古以来在中外各种群体和各个层级中都是屡见不鲜。 如何平衡同辈人之间的竞争与协作,进而最大化最优化村落的外部竞争力,是任何大小群体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实践问题,必须精心拿捏。“兄弟阋于墙”很常见,但“外御其务(侮)”,实在太难;弄不好就会祸起萧墙。

因此,何为“兄良”,何为“弟弟(悌)”,其实不那么重要;后注[239]—[240]以及相关正文更表明,有时,甚至究竟谁为兄,谁为弟,都不重要。从先秦诸子的强调来看,从后代中国农耕村落社区的实践来看,真正重要的其实是“长幼有序”。 有了序,就可以按同辈男性的年龄序列来确定他们在家庭和社区中的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益。“长幼有序”因此是家庭和村落的组织结构原则,也是在家庭成员和村落成员中依序分配各种资源/福利的依据或程序标准之一,其现实功用是弱化和缓和农耕社区内特别是同辈男性间的竞争。这一原则令每个人对自己可能从家庭、农耕社区中获取的利益数量甚至种类都有相对确定的预期。家中若只能供一个人读书,读书的往往会是弟弟,哥哥则早早成为家中的劳动力;当父亲早早去世的情况下,“长兄如父”,就要承担抚养弟妹的责任,哥哥不得抱怨。长期以来,甚至至今在中国许多农村,通例(今天有例外,且日益增多)是,如果哥哥没娶媳妇,弟弟即便有了女友,甚至他可以自己悄悄结婚,却没有理由要求父母提前关注或安排他的婚事。这类“序列”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会增强,而不是弱化,家庭和社区的凝聚力;并因此自然会促进村落所有成员的福利。

“长幼有序”不仅为家庭成员或社区成员提供了稳定预期,有利于内部团结和整合,有利于促进和增进他们各自和整体的利益,也为社会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决策和行动提供了稳定预期或指南。荀子就曾指出,长幼有序有便利社会行动、节省交易费用的重大功用,“事业捷成而有所休”。 因此,在中国社会,除非情况特别,父母通常更注意培养长子的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也更早向长子介绍相关的人脉关系。兄长会早早明白自己在同辈人中其实更多与责任相关的地位,更早参与家庭决策,更努力学习相关的知识。当父亲不在(无论是去世还是外出)时,他知道首先是自己,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甚至不是母亲,要出头露面,当家作主。家庭教育也会令弟弟早早清楚自己在哪些问题上必须谦让、服从哥哥。事实上,长幼有序甚至有助于维系良好的代际关系,在许多问题上会有效支持和正当化父/母亲的决策。想想上一段提及的,长子未婚,次子想结婚,父/母亲断然拒绝,不给任何理由,也不是问题。因为这是全社会预设的缺省设置,是当时社会约定的正当程序,不基于个人权利,却仍有充分理由说它正当、合理和有效。

不限于家庭或社区,长幼有序也便利了同外部陌生人的交往或交易,避免因意外事件导致社会交往混乱或失序。设想父亲意外去世,留下了债务或债权该由谁承担或继承?社会普遍接受的长幼有序原则就为债权债务关系的继承提供了明确序列。利益相关人很自然也很便捷地标定了债务继承人、新的偿债人以及其他潜在偿债人的序列,轻松辨认并确定了自己交易的新对象,保证了自己的财产,也保证了社会各种交往和交易的继续和安全,有利于促成其他新交易的开展。即便出现了争议,也很容易诉诸衙门/法院来解决。因为在这类问题上,官府遵循的就是长幼有序的民间法。这是全社会的约定之一。这也就是家族作为“事业”超越小家庭的优点。

正是由于在此展示的“长幼有序”对于家庭、村落社区内乃至更大社会的制度功能,乃至在历史中国(至今仍然如此),即便是双胞胎,包括“女双”甚或“龙凤胎”,但尤其是“男双”,只要一出生,就会——完全是人为且专断地——确定长幼。之后父母就开始依据兄友弟悌(相应的姐妹或兄妹的规矩)来规训他们,规训他们各自接受角色和履行责任,并如此行为。这种人为和专断突出表现为确定孪生子长幼的标准。在当今中国,普遍认为孪生子中先出生者为长,但在历史中国也曾长期认为后出生者为长,为此还曾有过辩论。 日本一直坚持了宋儒“后出生者为长”的主张。但这与儒家或传统其实关系不大,重要的其实只是社会生活要求尽早确定长幼,经此来确定产权、分配责任,便利交易。 这里用来确定长幼的不是生物学上受孕或出生时的时序,或其他什么“本质”的长幼,只是人们希望以某种所谓的“自然序列”来标准化、简单化同时也正当化一种长幼序列。

即便如此,要把这种所谓的“自然”序列变成人们的天经地义或理所当然,也就并非自然或天然。“长幼有序”的真正前提其实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威,以及子女对父母决策的服从。这就有助于我们从另一角度理解为何要“父为子纲”?!纲举才目张!

在同辈人中以年龄长幼来组织农耕村落社区,维系秩序,这与儒家在“治国”领域一贯倡导“贤贤”或“尚贤”原则 并不一定冲突。首先“尚贤”和“长幼有序”(“亲亲”)分别针对的是不同的社会制度领域。尚贤主要用于政治共同体治理,处理的是典型的政治关系,“惟仁者宜在高位”,有关领导与服从。若历史传说为真,那么至少从商武丁起用奴隶傅说为宰相开始,“贤贤”就已成为治国的核心原则。即便看似更强调“亲亲”,分封诸侯的西周也不例外,同样“尚贤”。姜子牙就是例证。周公也越过了其兄长管叔鲜/蔡叔度进入了决策中心,成为西周早期最核心的政治人物。后代王朝也一直继承了这一精英政治的传统。相比之下,“长幼有序”主要用于处理“家事”,用于家族(在相当程度内,也包括皇室)和农耕村落的组织治理,虽然也有政治治理的功能意味,可供政治挪用,但其针对的主要还是有血缘关系的同辈人。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如“长兄如父”,以及在继位皇帝与其弟兄之间,长幼才有了领导与服从的意味。

但也得承认,“贤贤”与“亲亲”的区分并不绝对,会有交错和重叠,因为世界上许多事就是交错重叠的。同姓农耕村落也无法全然无视个人能力对于家族宗法或村落组织的贡献。事实大致如此。从后代的实践来看,村里家族族长并不必定由族内辈分最高且年龄最长的人担任,总会有所损益。或是“于族内择齿德俱尊立为族长”,或是“公举族中之贤者以辅之”。 但最突出的例证则是,历代王朝,皇位继承通常被认为是皇帝家事,不上朝政讨论;但鉴于皇位继承政治利害关系重大,因此必然是国事、天下事。为确保政治稳定和皇位继承顺利和合法,“长幼有序”会是皇位继承的重要考量之一,嫡长继承因此是皇位继承的缺省选项。有关这一点第十章会再论。 OUN1aUmWzZ4Op1SQGOnCDPNE1FvWVotuwZss34VErqpFw1MjAdDJ1ttrtrZgCD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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