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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放眼世界各国,有意无意挪用血缘亲缘关系来想象政治共同体的构成,提供正当性论证,是世界各早期国家的普遍现象。柏拉图在《法律篇》、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都曾以家庭为模式讨论国家问题。 近代西方最早的社会契约论者之一洛克和最早的社会契约论批评者之一休谟,也屡屡用家庭讨论国家。 即便在美国这个显然不源自家庭、部落和氏族的社会,一个移民社会,家庭的隐喻也同样弥散并获得普遍接受。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就主张美国总统是美国的“大管家”。 用家来想象、理解和正当化“国”,不是个问题。

尽管在发生学上和理论正当化层面,中国早期国家同家庭的关系确实是剪不断理还乱,但以上的分析和梳理表明的其实是,真正推动中国宪制发生、演变和发展的并非家庭血缘亲缘关系自身,而是——无论自觉或不自觉——国家政治治理的可行性和利弊权衡。血缘亲情只是针对接受者的理解力和想象力的漂亮包装,是便于营销的修辞。宗法制的发生和制度化就因为它为农耕大国政治治理提供了简单、便利、有效率的宪制架构。

这意味着政治共同体对血缘亲缘关系的“利用”一定是机会主义的。西周初年,西周政治家强烈抨击商纣王“遗其王父母弟不用”,似乎要恢复并坚守“兄终弟及”,但恰恰是西周彻底废除了“兄终弟及”,确立了“嫡长继承”。这个选择不可能是出于任何更出色的血缘考量。从生物学上看,嫡长与庶幼与其生父并无任何亲疏之别。除了王国维如此断定并坚持外 ,也没有任何现代坚实的生物学理由认为,父子之亲要高于兄弟之亲。若从经验层面看“亲亲”,同母所生的兄弟其实要比实际是基于认可的父子,血缘关系更可靠也更确定。更重要的是,古代中国有大量历史记录表明,当时人们也都知道,“父子之亲”未必真的都高过兄弟之亲。 因此选择子承父业的“嫡长继承”,放弃“兄终弟及”,只可能是出于政治考量——在西周社会条件下,“嫡长继承”隐含的政治稳定性和正当性,加之官僚制和分封制的支持,比“兄终弟及”更能提供稳定的政治预期和秩序,也就是王国维说的“息争”。 挪用血缘亲属关系服务于国家宪制,因此并不是政治被血缘亲缘征服,甚至算不上是政治对血缘亲缘的妥协。事实上,根本不为血缘,只是为了政治。这一挪用表明的恰恰是,政治考量压倒了血缘考量。

必须区分儒家的实践智慧和儒家对制度的正当性解说,后者常常会有许多理论逻辑上的前后不一致,经不起经验验证。这里涉及的早期中国的所有宪制问题,都没法依据前后一致的逻辑,用无论是儒家的“亲亲”“贤贤”还是“尊尊”予以融贯解释。采纳嫡长继承制,既不符合“亲亲”——没有充分理由表明父子关系比兄弟更亲,也不符合“贤贤”——也没理由认定嫡长子一定比或通常比其弟或其他非嫡长子更贤能,甚至也不符合“尊尊”——除了如此认定并约定俗成外,有何根据认为嫡长子比国王的弟弟更尊贵,或是比国王更年长的儿子甚或所有非嫡长子更尊贵?制度研究必须“就事论事”,始终凝视具体的问题,更多分析制度的利弊,自然地展示制度发生、演变或消亡的理性逻辑,而不是将之硬塞入古人主张的某个原则之中。

本章只是探讨了早期中国的几项制度中可能隐含的相互勾连和支持的政治制度理性。这些制度全都为回应古代中国的根本问题,对于夏商周的国家构成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也经此为当时农耕中国的百姓提供了最大可能的第一公共品:和平和秩序。这令我无法吝啬“宪制”这样的称谓,即便在中国西周之际,这大多被称为“礼”。 LtdLvoWjjSIwCzkJUQupQBlhb9/CYgI3Sqm6JQ1WuIu9vObVPhL1XghsYG3nzkCD



第二章
齐家:父慈子孝与长幼有序

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孟子

历史中国的“家”与今天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其实很不同。今天的家是由双亲及其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同居共财的最小或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在历史上,至少秦汉之后,这样的家通常被称为“户”,或“五口之家”。除了受农耕生产效率的塑造外,在一定程度上,春秋战国之后历代王朝也着意用政治法律塑造“户”。中央集权的国家税赋制度需要全国大致统一公平的赋税单位,五口之家从功能上更能有效回应这一制度需求。 今天,快速工商城市化的社会正侵蚀或重塑中国人传统理解的家,城市中如今一般只是三口之家,丁克家庭也不少了,甚至,不管喜欢不喜欢,还会出现同性家庭。因为在任何社会,家庭的功能其实都不仅限于生、育子女,总会伴随其他功能。甚至,只要稍稍留心自古以来民间的说法:“少年夫妻老来伴”,也能察知其中一二并感叹古人的明智。

由此可以理解历史中国的“家”相当不同。因为小农经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有许多麻烦都不是核心家庭(五口之家)能独自应对的,一定需要更多人的合作。除了修路修桥、抗旱抗涝或抗击土匪这类集体行动外,甚至婚丧嫁娶盖房子这类事情也需要乡亲邻里搭把手。小农们基本无法获得政府的援手。虽有集市,也无法从市场购买服务产品。疆域辽阔的中国,至少自西周开始,历代王朝就已实际形成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治理,鉴于人力、财力和信息的有限,代表皇权的政府没有可能有效介入中国社会下层和底层,长达数千年间,“皇权不下乡”是基本格局。但小农们还是有许多事要办,就只能利用和挪用他们现有的资源来创造可用作履行其他功能的更大群体。不限于同居共财的五口之家,利用亲属关系,他们沿着父系脉络来扩大这个“家”,并以聚居来实现和便利群体的组织和交流。

由此出现的“家”其实是家族或宗族(前者是五服之内,后者通常出了五服,尽管两者有时也通用;此后均简称为“族”或“家族”),在地理分布上则是村落。常常始于一户人家,若无战乱引发人口迁徙,就会形成单姓村落。 甚至本章后面以及下一章的分析还会提示,单姓村落是一种有功能的制度,是村民着意维系的。在组织结构上,这种“家”则成为了一族,由众多有共同宗法血缘关系的同姓小家庭构成。针对不同的需求,各地村落往往还会产生诸如“户”“室”“房”或“房支”之类的概念。 村落/家族意味着这个群体可以长期延续,超越个人和核心家庭的生命周期,成为一个理论上寿命无限的组织体,类似今天的“企业”或“社团”,可以稳定履行,也一直履行着,农耕村落社区的种种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功能。因此,费孝通指出,传统中国的“家”其实是一个事业组织。

理解了这个“家”,就可以清楚儒家所谓的“齐家”完全有别于现代社会学研究的以婚姻生育为中心的家庭问题,不是现代新儒家更关注的什么政治/道德/伦理/心性哲学问题,也不是今天商界学界合谋编造的古代个人“成功学”问题,而是针对古代农耕中国社会现实不得不面对的政治学/法学的制度问题。但不是什么婚姻家庭法问题,而是传统农耕中国最基层村落社区的组织建构和秩序维系问题,也就是今天的基层政权建设问题。并非夸张,在儒家经典中,但更在中国历史上,“齐家”一直是同“治国”和“平天下”并列的一个重要宪制领域。这个领域内有其自身独特的组织、构成和治理的难题,不只是靠不上政府,有些是政府也无能为力。因为依法是治国的,用来“齐家”多少就不那么灵光了,有时还很尴尬。即便今天也如此,夫妻吵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真上法庭的还是少,上了也可能引发“秋菊的困惑”。但这个领域及其诸多制度应对,对于历史中国的构成,意义重大;它与“治国”和“平天下”这两大宪制难题非但勾连,而且互补,因此是历代政治精英都不得不关注的重大宪制实践问题。 秦汉之后的中央集权实践也没改变 ,皇权与绅权分治一直是中国宪制基本格局。 在农耕村落,尤其是同姓村落,所有最重要最麻烦的关系确实可以大致归为三种家庭关系,即父子关系,兄弟关系,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关系的男女关系。用“齐家”来概括农耕村落的构成非常贴切。

本章集中讨论村落组织、结构和治理中的父子和兄弟关系;下一章讨论对于确保农耕村落组织秩序稳定更为重要的男女关系。我将努力重现为现代社会变迁遮蔽的传统农耕村落必须面对的那些特殊、多样和复杂的麻烦,潜在的重大风险,并从此来理解农耕村落中演化出来的那些堪称精微细致周密的制度措施,自然也就有了其语境化的合理性。

经验导向,但我没打算陷入过于琐细的所谓“深描”,我会构建并分析“理想型的” 农耕社区组织和秩序问题。除非有其他注明,本章和下一章都以单姓村落为预设的分析范例。这一选择有必要,也有理由。许多典型的农耕村落通常都始于一个家庭,北方地区的许多地名、村(庄)名都留下了显著的痕迹,受战乱影响相对少的南方村落的宗族更是证明。 因历史变迁,许多单姓村庄后来变成了多姓村落;有些村庄也许从一开始就是几家构成 ,但共同的农耕生产生活方式,“远亲不如近邻”的长期互动,都会令家族以及家族间的组织和秩序维系,与单姓村落有相似之处。对多姓村落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我也会保持适度敏感,对其中在我看来有一定学理意义的特殊问题也会给予关注。换言之,写作是问题导向的,不是描述导向的。 epOzPFGq6jLLexGzGxTQxsjGOJguoAX23Oov4koA7eKrzL5CzBXnLorWazTLh2Z/



农耕社区的组织治理问题

从单个家庭逐步发展成村落的成员之间,基本(已嫁入该村但尚未成功繁衍后代的女性除外)都有血缘关系。但一个村落或村中某家族的组织存在不能仅仅依靠血缘。即便有共同的远祖,即便有家谱记载,世代一多,群体扩大了,血缘关系就会稀薄。一旦资源稀缺,且这注定会发生,血缘关系就架不住利益的撕扯。不仅家庭之间,甚至家庭成员之间,利害分歧也会凸显。农耕村落社区的组织成本,以及相应的集体行动的成本,都会随之增加。一旦组织和集体行动的边际成本超过了其边际收益,无论同姓村落还是村中某家族,就其有效生存和集体行动而言,就“太大”了,就趋于分裂成各自独立的更小群体。只要可能,就会向周边地区拓殖,另建村落安身。

但“太大”或“太小”都令人误解:似乎人类群体的大小有个统一的最佳标准。无论核心家庭,或大家庭,甚或家族、宗族或村落,都难说就是人类生存规模最佳的群体,否则又如何解说北上广这样的超级都市?在不同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下,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可能不同,因此要求不同规模的群体或社区;资源富裕程度,人口密度,与其他群体——包括同一文明内部的或不同文明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或为有效抵抗频繁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猛兽袭击,甚或仅仅是有能力承受某些恶疾肆虐存活下来,都需要并一定会催生更大(或更小)的群体。 历史中国那些看似浑然天成的村落或村中“家族”,不全是血缘的产物,至少不是血缘独立构建的,而是多种自然和社会力量共同塑造和剪裁的,大致适合了当地民众日常生活,可以视为更多是基于相互需要而形成的社区。

人的天性,诸如男女之爱、亲子之爱,可能有助于核心家庭的发生和巩固,但很难独立支撑更大的家庭、家族或同姓村落。“以色事他人,色衰而爱弛”,中外的明白人都晓得没有什么制度可能建立在爱之上。 要建立足够灵活又有联系广泛、可随时获得可靠支持和支援的群体,一定要超越小家庭,超越不太稳定的血缘联系,建立起长期稳固的作为制度的村落社区。这就有了组织问题,随之而来就是治理和秩序维系问题。为什么可以——为便于学术研究和理解也应当——把历史上的“齐家”,即同姓农耕村落或“家族”的组织治理,类比为现代基层社区创造和基层政权建设,道理也就在于此。

但也必须限定类比,否则会遮蔽一些重要差异。只是类比;如果真的是基层政权,就没必要提“齐家”了,完全可以将之便利地归在“治国”的麾下。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这意味着只需遵循王朝制度和法律,执行朝廷命令和指示;它还可以或应当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直接由朝廷选任政治精英治理。

历代王朝也曾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关注过农耕村落乃至家庭的组织治理,典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 后代也一直有乡里、什伍或保甲等制度。 但中国是大国。受当时生产方式、科学技术和交通通讯的限制,朝廷人力财力相当有限,除了天下太平,许多问题上,普通农人指望不上朝廷,因此也就一直不大指望朝廷了。这就是“帝力与我何有哉” 的源头。“家”从来不是一级国家政权,即便有时村落会代行国家赋予的某些行政责任,如协助征收税赋;国家有时也会赋予乡村治理者某些政治权威,或是予以各种形式的“津贴”。

“皇权不下乡”的另一重大原因是治理对象太特殊。“治国”处理的基本是公共事务,为天下黎民百姓提供和平,自然更强调公事公办。汉武帝之后历代正统意识形态一直是儒家思想,说是看重家庭,其实更多地是说说而已;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总体上是政治的、公共的和一般的,通过官僚制度化治理。农耕村落的组织和治理则一定有其自身特点,有政治性和公共性的一面,但也不得不包容兼顾农耕村落小家庭乃至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追求,有很地方、很家庭、很个人或很私密的一面。村落社区的大量日常事务和涉及的各种关系不太适合以正式法律制度来维系、规制和调整。 无论是否应当如此,“清官难断家务事”一直是历史中国也是世界各国的事实之一。 如果不是自我贬低,自惭形秽,仅将这类说法视为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很有理由说,这就是历史中国对国家与社会或公共与私人领域的一种界分,是界分公私领域的一种通俗表达。

也未必是坏事。农耕社区的组织治理并非天生劣势,或全是劣势,也有其优势。由于跨社区的交往很少,那里就很少来自社区外部的违法者。偶尔有外来者,也很容易被村中每个人发现、辨认和记住,这几乎相当于他/她时时处处受到现代社会的摄像头监控。村落社区中也没啥容易搬走据为己有的高价值财产,偷个鸡或许还成,剩下的也只能摸摸狗了。但这都与血缘没有关系。有关的只是村落社区中,村民们有持续且无法回避的直面交往,这种重复博弈会形成利益紧密交织的共同体,由此形成并保持的社会共识,会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因关系紧密,私人空间和个人私隐自然会有缺失,但通常只限于村落,不会像克林顿和莱温斯基那样名满天下;更重要的是,这种缺失也有个人和社会收益:相互知根知底,人们可以更有效地防范某些风险。 天下好事全占,这种美好社会,只会出现在某些法学家的想象中。

农耕村落的组织治理还可以获得,甚至是独享,“治国”最多只能象征性挪用的一些重要资源。最直接、最典型的是儒家特别看重的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用前者来建立农耕社区的纵向人际关系,大致相当于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但覆盖的内容会大大超出治国的政治关系。用后者来建立社区内的横向人际关系,一种“平等”(平辈)竞争但又可以要求协同和支持的关系。这类资源,儒家将之整合上升为孝子忠臣这类意识形态话语,为汉之后历朝历代一再强调。但只要心明眼亮,不被忽悠,从经验上看,自西周之后,历朝历代其实都更强调精英政治 ,在治国或平天下中,无论“孝”还是“悌”的分量都一直在减少——想想玄武门之变的李世民,那可是既不孝也不悌!但后世的包括今天的儒家学人谁真的在意了?也不是虚伪。道理很简单,治国平天下当然需要忠诚可靠,但最需要最紧缺的从来是才能。就算孝能转化为忠,也没法转化为智慧和才干。更何况,中国古人很早就察觉忠孝很难两全,有时甚至必须大义灭亲。

概括说来,由于大国,由于农耕村落的组织治理的特殊性,由于可利用资源的不同,农耕村落的治理,注定与“治国”非常不同。 epOzPFGq6jLLexGzGxTQxsjGOJguoAX23Oov4koA7eKrzL5CzBXnLorWazTLh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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