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官僚政治制度的建立
首先是改定官制。
北周仿照周官制度设立六官,六官即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分掌各项政务。隋废除北周六官制度,设立三省六部。三省是尚书、内史(即中书)和门下三省。六部则为尚书省下属的吏、民(后避李世民讳,改为户部)、礼、兵、刑、工等六部。此外还设有御史台和九寺。
隋朝改定官制的工作是在原北周六官的基础上,吸收南北各朝的积极成果而进行的,并非打破原有机构重起炉灶,一切重来。
隋的三省、六部、九寺机构是把北周六官加以分解、改造,把六官中掌管中枢机要的划归内史省和门下省,总管中央行政的划归尚书省。掌某一专门政务的划归六部成为一司,掌某一专门事务的则划归九寺成为一署。隋以前,尚书曹(相当于部)与郎曹(相当于司)的对应统属关系混乱。隋打破南北各朝的机构设置,按职能和类别对各司加以重组,把性质、职能相近的曹司置于同一部之下。部作为一级行政机关,下统四司,形成六部二十四司的格局。至于各部名称,除吏部为魏晋旧名,户(民)、礼、兵、刑、工等五部之名均源于北周六官制度。六部与九寺的职掌彻底分离,六部掌政令,九寺掌事务,成为政务和事务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系统。
其次是改革官吏的任用制度。开皇三年(583),隋文帝取消长官辟署僚佐的制度,规定郡县佐官一律由中央的吏部任免。同时,取消九品中正制。以此为起点,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从而引起了中央政府工作内容的变化和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增加。
相应出现了顾问性、技术性的直官。刘炫,参与修国史。俄直门下省,以待顾问。又与诸术者修天文律历,兼于内史省考定群言。“炫虽遍直三省,竟不得官,为县司责其赋役。”
第三是吏的系统的建立。由于中央各部门工作量大增,仅仅依靠官员已无法应付。隋以前负责文书案的令史,人数不多,属于官的范围。隋朝“令史百倍于前”,从官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中央胥吏体系。“诸司主事,并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随曹闲剧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置一人。其余四省三台,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 政务机关的吏称为令史,事务机关的吏则称为府史。
关于令史的大量增加,牛弘和刘炫有几段对话。
弘尝从容问炫曰:“案《周礼》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于前,判官减则不济,其故何也?”炫对曰:“古人委任责成,岁终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恒虑覆治,锻炼若其不密,万里追证百年旧案,故谚云‘老吏抱案死’。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事繁政弊,职此之由。”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炫对曰:“齐氏立州不过数十,三府行台,递相统领,文书行下,不过十条。今州三百,其繁一也。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其繁二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事不省而望从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用。
第四是逐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一是派亲王出镇。开皇二年春正月辛酉,置河北道行台尚书省于并州,以晋王杨广为尚书令。置河南道行台尚书省于洛州,以秦王俊为尚书令。置西南道行台尚书省于益州,以蜀王秀为尚书令。隋文帝惩周氏孤弱而亡,故使子分莅方面。因其年少,选贞良有才望者为僚佐。这个制度在隋文帝时期一直实行下去。
二是罢郡。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见天下州郡过多,上表曰:“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人倍,租调岁减。……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 苏威亦请废郡。帝从之。开皇三年十一月甲午,罢天下诸郡,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
三是加强对地方官员和佐史的管理。为防止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勾结,开皇四年四月,隋文帝下令,总管、刺史父母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将之官。六年二月规定,刺史上佐,每岁暮,更入朝上考课。十四年十月,进一步规定,外官九品以上,父母及子年十五不得从之官。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十一月,制州县佐史,三年一代,不得重任。
四是建造新都。长安城制度狭小,已不能适应隋初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人员扩大的需要。纳言苏威劝迁都,隋文帝以王朝刚刚建立,感到为难。通直散骑庾季才奏道:“臣仰观乾象,俯察图记,必有迁都之事。”他特别指出,“汉营此城,将八百岁,水皆咸卤,不甚宜人”。 建议迁徙。太师李穆亦上表请迁都。隋文帝乃于开皇二年六月,下诏高颎等创造新都于龙首山。诏中特别指出,“京师百宫之府,四海归向,非朕一人之所独有。苟利于物,其可违乎!” 以宇文恺有巧思,领营新都副监。高颎虽总大纲,凡所规画,皆出于恺。
三年三月,丙辰,隋迁于新都。四年六月,开渠,决渭水达河,以通运漕。诏宇文恺总督其事。
2.各项制度的建立
除了政权的改造和建设,杨坚还着手建立各种制度和制礼作乐。
政治上主要是修定律令。
律是刑律,令则是对各种制度的规定。
开皇元年十月,行新律。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颎、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裴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世枭首、身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省;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自是法制遂定。
开皇三年,隋文帝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唯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仍置律博士弟子员。
二年秋七月甲午,行新令。
经济上,隋朝初年最重要的经济措施是减轻赋税徭役和搜括户口。
尽管山东士族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开始衰落了,但是原来门第较低的三四等士族,在农民战争中所受打击较小,仍保存有相当的实力。这种情况造成了三个严重后果:一是这些士族仍然控制住了许多地方的实权。二是他们和鲜卑贵族一起加紧兼并农民的土地,农民土地减少。三是随着自耕农民土地的减少,按床(一夫一妇)征收的租调已是无力承担的沉重赋敛。
北齐时的情况是:
“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
“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
“而帝(齐文宣)刑罚酷滥,吏道因而成奸,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户口租调,十亡六七。”
到了隋初,“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
这都说明北齐末年以后,农民由于土地减少,赋重役勤,官府残暴,或依附豪强,或隐匿户口,或流亡他乡。隋朝建立以后山东地区普遍存在着户口簿籍不实的情况。从后来隋王朝检括出来的户口数字看,当时山东地区隐漏而不为国家所控制的农民当在150万上下,约占当时山东地区实有户450万的三分之一,隋统治区实有户600万的四分之一。因此,解决山东地区农民逃亡隐漏问题,成为稳定内部、增强国力的一个关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隋王朝首先采取了几个步骤。第一步,把地方的实际控制权从地方豪强手中转到中央委派的官吏手中。这样相关的各项措施才可能实行。第二步,修定刑律,减轻刑罚。第三步,减轻赋税徭役。
先说减轻赋税徭役。开皇二年颁布新的田令和赋役令。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或布一端,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照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三年春,始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每年服役期限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废远近酒坊,罢盐井禁。
开皇三年(583)正月,隋王朝下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每年服役期限由一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改为二丈,并且规定不役者收庸。 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成丁年龄提高了,但是原先十八岁受田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受田年龄以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徭役。纳庸代役的规定和租调徭役的减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
在完成了这三步工作以后,隋王朝开始在山东地区大规模检括户口,以直接控制更多的农民。
开皇三年,令州、县官吏检查隐漏户口,大索貌阅:按照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和本人的体貌核对,检验是否谎报年龄,诈老诈小。查出户口不实,保长、里正、党正等(五家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正,比族正)都要发配远方。规定亲属关系在堂兄弟以下的,一律分居,各自立户,以防止以后再发生户口不实的情况。通过这次检括,户籍簿上有四十万人查实为壮丁,有一百六十多万人新编入户籍。
紧接着,隋王朝又根据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高颎认为,政府虽然每年按定额征收租调,但军事的调发,徭役、差役的征用,附加税的收取和授田的先后,都和户等有关,因此,长吏肆情,户等划分不实,还是搜括户口的一大障碍。为了使农民感到“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从而愿意离开豪强,做国家的编民,高颎建议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作“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组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就叫“输籍之法”。输籍之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隋王朝的国力大大加强。
文化上的措施,请看以下记载:
开皇元年,废除北周武帝关于佛教的禁令,“诏境内之民任听出家,仍令计口出钱,营造经像。于是时俗从风而靡,民间佛书,多于‘六经’数十百倍” 。
三年三月,秘书监牛弘以典籍屡经丧乱,率多散逸,北周藏书,只有万余卷,平齐所得,也才增加五千卷,“表请分遣使人,搜访异本。每书一卷,赏绢一匹,校写既定,本即归主。于是民间异书,往往间出。及平陈已后,经籍渐备。检其所得,多太建时书,纸墨不精,书亦拙恶。于是总集编次,存为古本。召天下工书之士,京兆韦霈、南阳杜等,于秘书内补续残缺,为正副二本,藏于宫中,其余以实秘书内、外之阁,凡三万余卷。” 唐初考隋代见存,分为四部,共一万四千四百六十六部,八万九千六百六十六卷。
三年四月“丙戌,诏天下劝学行礼”。
七年春正月“乙未,制诸州岁贡三人” 。
制礼作乐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定旗帜、服色
开皇元年“六月癸未,诏以初受天命,赤雀降祥,五德相生,赤为火色。其郊及社庙,依服冕之仪,而朝会之服、旗帜牺牲,尽令尚赤。戎服以黄” 。“常服通用杂色。秋,七月,乙卯,隋主始服黄,百僚毕贺。于是百官常服,同于庶人,皆着黄袍。隋主朝服亦如之,唯以十三环带为异。”
(2)定祀典
“高祖受命,欲新制度。乃命国子祭酒辛彦之议定祀典。为圆丘于国之南……再岁冬至之日,祀昊天上帝于其上。”为方丘于宫城之北,夏至之日,祭皇地祇于其上。南郊为坛,孟春上辛,祠所感帝赤熛怒于其上。北郊孟冬祭神州之神。
(3)修撰五礼
三年春正月,“隋主命礼部尚书牛弘修‘五礼’,勒成百卷;戊辰,诏行新礼” 。
(4)作乐
六年,除太常卿。诏改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圜丘、五帝、凯乐,并议乐事。
九年,十二月甲子,诏太常牛弘、通直散骑常侍许善心、秘书丞姚察、通直郎虞世基等议定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