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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情态的语义学研究

上文已提及,情态范畴通常通过一组分别定义而又共有某些特征的更具体的语义范畴来描述。

对情态的研究源自模态逻辑学;“模态”(modality)指事物或认识的可能性、概然性、必然性等特征。较早对模态概念域做出全面概括的有Rescher(1968∶24ff),涵盖以下类型:真值模态(alethic modalities)、认识模态(epistemic modalities)、时间模态(temporal modalities)、意愿模态(boulomaic modalities)、道义模态(deontic modalities)、评价模态(evaluative modalities)、原因模态(causal modalities)和可能模态(likelihood modalities)。他将模态界定为命题所受的进一步限定。

在可能世界的模态理论中,中心问题是准确识别一个特定模态表达式所限定的世界集合(Portner, 2009)。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Kratzer(1977, 1981, 1991)提出了所谓的形式语义模态“标准理论”。她将模态逻辑思想收入其理论框架,能够为自然语言中的情态表达式可表达的意义提供模型。她较少使用语义规则,更依赖于语用来区分情态表达式的不同意义。

模态逻辑学“对模态词和模态表达法的意义研究为语言学研究情态提供了重要的方法,但并没有为语义学研究提供系统的分析模式,也没有把有关模态词意义的分析总结成一套完整的关于自然语言的普遍理论”(封宗信,2011∶1)。Kratzer的理论受到挑战。一方面,从模态逻辑中继承的可能世界语义学理论框架在一些学者间存有争议。另一方面,对于话语中情态语的理解以及情态如何运作的事实,无论传统的模态逻辑还是Kratzer的理论都无法分析。

从现代语义学和概念层面来论述情态始于Lyons(1977)。他从传统模态逻辑的核心概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传统的模态逻辑几乎只关注真值模态,即命题的真实性。除了真值模态,必然性和可能性另两种模态也逐渐被逻辑学家认识并形式化。认识逻辑涉及断言或暗示某一特定命题为人所知或所信的逻辑结构。事实的直接陈述是认识上的非情态,讲话人绝对的陈述意味着他对自己断言的真实性负责。

Lyons区分了两类认识情态:主观的和客观的,但他也承认,这一分类在认识论上并无确定的理据。主观认识情态中,说话者以 I-say-so 措辞。客观认识情态的言语表达式可描写为 it-is-so 成分,限定可能性的程度。

Lyons认为,应该从语言的指示性和工具性功能角度认识情态,其描述性功能只是次要的。

学术界关于什么可归入情态范畴尚未达成共识。常见的分类涉及Palmer (1979)和Perkins (1982; 1983)提出的描述核心情态的三套理念。第一种是认识情态,与通过人类理性原则理解世界有关,表达了说话者对他所说的话的真实性承诺的程度或性质。其核心是表示事态可能的程度,如(1)中的情态动词所示:

(1) She may be in love.

她可能恋爱了。

第二种是道义情态,通常根据“许可和义务”来定义(Palmer, 1986∶96-97)。更广泛地说,道义情态可以根据社会或惯例的规则来界定,涉及从道义上绝对的必要性、可取性、可接受性和不可取性直到道义上绝对不可接受性的渐进等级(Nuyts, 2005)。这一分析表明,道义范畴有归一性维度。这里涉及的道义概念取广义:既可指负责做出道义评估的人的道德标准,又可指社会规范。

第三种是动力情态,一般描述为赋予做句子主语的参与者能力的属性。Palmer(2001)把能力和意愿都归入动力情态。最近,Nuyts (2006)提出,就谓语第一个论元的性质或者事态中处支配地位的参与者来界定动力情态更合适。

当然,对于情态的概念语义范围,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组构模式。在大多数分类方法中,认识情态的概念基本相同,而不同的是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情态的不同分类参见表2.1(参考Cheng & Sin, 2011)。道义和动力情态被Hofmann(1976)和Coates(1983)合称为“根情态”(root modality)。Palmer(2001∶8)将两者标称为“事件情态”(event modality),与“命题情态”(propositional modality)相对,后者包括认识情态和言据情态。命题情态更关注讲话者对命题的真值或事实状态的态度。相比之下,事件情态是指事件的未实化、潜在性。还有一种分类法区分施事者取向情态和讲话者取向情态。

2.1 主要研究中情态的分类

续表

除了这些分类,还有其他一些学者提议可作为情态范畴的概念,但更具争议性。学者们对如何处理意志(volition)和意愿(intention)这两个概念没有达成一致。从概念意义看,意愿的概念与义务和许可的概念有一些关系,差别是前者涉及说话人自己的行为,如下句所示:

(2) I promise I will never lie to you again.

另一个争议涉及“言据性”(evidentiality),即Chafe & Nichols (1986)和Willett(1988)所述讲话者对信息来源的性质以及态度或介入程度的说明。言据性通常涵盖不同类型的信息源:①通过提出者自己的感官直接感知(通常称为经验);②根据其他直接感知的信息间接推导(根据推理);③衍生自其他一般背景知识或与之兼容(可称为合乎逻辑);或④来自其他人。一些研究者(如Bybee, 1985)将言据性归入认识情态范畴。其他学者认为它们是两个相关但独立的范畴,不过都可算作情态。关于言据性是否是一种情态概念以及言据性是否应与认识情态区分开来,仍有不同的意见。由此可见,言据性在语义上不是一个十分紧密的范畴(Nuyts, 2006)。

此外还有一个偶或提及的范畴,即意愿情态(boulomaic modali-ty)或态度(attitude),表示讲话者或他人对事件情况的喜爱或憎恶程度。例如:“I love it that we’ll be in Europe all together.”。

还有一些观点是将这一系列范畴作为一组连贯的概念,组成一个独立的“超级范畴”(supercategory)。其方法是找到所有三个或更多的语义结构共享的一些基本语义属性。Nuyts(2005)更明确地表示,可以将道义情态、认识情态和意愿情态归入一个超级范畴。它们都强调主体对事态的信奉程度。换句话说,这些范畴涉及说话者对事态的各种态度。道义情态说明讲话者对真实或可能的事态的道义认同程度。认识情态涉及说话者对事态在现实世界中已经或将要实现的信念程度。

Narrog(2005a∶679)提出如下的情态定义:

Modality is a linguistic category referring to the factual status of a proposition. A proposition is modalized if it is marked for being unde-termined with respect to its factual status, i.e., is neither positively nor negatively factual.

情态是指某个命题事实状态的语言范畴。一个命题如果带有其事实状态不确定的标记,也就是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是事实,则为情态化。换句话说,情态被认为是命题就特定视阈的相对可信性。

可以看出,关于情态的各种术语及其概念基础的讨论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到研究者关于语言理论观点的影响。 HYY1ZB8zFG98qXzByhwyiQh7/Mw7mAkXCs0LvNN+vg8FhnYOy9I2aBou5JNI/3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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