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文学科来说,经典的意义自不待言,在文学、历史和哲学中,谁能否定经典作品的意义?一个优秀的文学研究者,不可能不去读《诗经》《楚辞》《红楼梦》,不可能不去读《荷马史诗》,不去读莎士比亚;一个从事哲学研究的人,也不能不去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维特根斯坦;学习历史的人,则不能不去读《史记》《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不能不去读爱德华·吉本的著作……人类历史经历数千年,我们将那些在历史长河中留下来的、历代学人孜孜不倦阅读的著作称为经典。
其实,对于何谓经典这个问题,但凡有过阅读经历的人都会有所了解,即便并非每一部都认真读过,甚至哪怕一本都没有翻阅过。但凡有过一点学习经历的人,不论有无学历和学位,总会知道人类历史上的几部经典。经典就是那些在众人口中几次三番出现的著作,有时我们甚至记不清是什么著作,但总能够说出一两个经典作家的名字。然而,对于一名合格的研究者,如果他没有阅读过一两部经典,我们就会怀疑他的所学:为什么是这样呢?
在知识和思想的传统中,我们对于经典有一种敬畏之心,在知识人群体中,经典会被视为具有神圣意义的东西。大多数知识人都知道,经典有无穷的魅力,是可以几次三番、字斟句酌的文本,经典是知识人的圣经,对待经典著作和经典作家,知识人应该如同信徒对待教义一样。如今回头看我们的法学知识传统,我们会发现,这个知识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典著作确立的,在每一次思想转型的时代,在一种新的思想确立的时期,都能够找到一系列的经典著作。同时,我们的思想史写作大多是经典著作勾连起来的,我们的思想史说到底是经典著作的历史。人类知识发展史上的核心概念和命题,没有一种不是出自经典。尽管我们还不能说是经典塑造了人类,但人类最为璀璨的思想文明的确是通过这些经典文本保存下来的。
实际上,没有人会拒绝经典文本的意义,也没有人否定有必要阅读经典,但在眼下中国法学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却存在一种轻视经典作品研究的现象。在法学的知识人群体中,流行着这样一种看法:经典作品中的那些问题脱离了现实生活,无法为我们的现实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指南。甚至有一种比较广泛的看法认为,对于这些作品已经研究得很多了,没有必要耗费那么多的时间在文本上下功夫,相对于阅读一两本经典,还不如耗费心力研究现实的社会问题,法学是实践之学,这类书本的研究脱离了法学的本质。因此,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发表中,有一种漠视经典研究的风气。
在当下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种怪现象,即一方面还在使用着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术语,表达着某种知识性的关注,想要提供对特定社会现象的理论和思考,但另一方面对于这些基础的概念和术语本身,却不再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一种脱离了对于基本概念研究的思考的法学学问,还是可靠的法学学问吗?一方面,对于像权利、法治这些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还引发了巨大争议的概念,如今不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和追问,但另一方面,我们所谓的面向现实的法学研究,却还在使用着这类概念,使用这些概念所确定的基本框架。这种所谓的面向经验和现实的研究,真的能够带给我们新的观点和视角吗?
在当下的法学研究中,十分欠缺对于基本概念和术语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思维方式的反思。这些概念和术语,这些思考问题的基本模式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是如何建构像权利、法治、自由、平等这些基本概念的?这些在三十年前我们还一无所知甚至给予强烈攻击的概念,是如何在三十年之间成为一个内涵确定、无人质疑的概念的?我们有关现代法治的一切观念在过去的三十年间真的建立起来了吗?我们对于现代法治的思维和看法真的就如此确定,毫无质疑和反思的必要吗?我们从何处获取这种质疑和反思的源泉?我们如何表达我们的质疑和反思?这些质疑和反思真的能够仅仅凭靠着田野调查研究获得吗?我们如何在基于田野调查的质疑和反思的同时,保证法学学科的思想性和学术性?
面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在过去三十年间的确获得了巨大发展,甚至可以说它们初步建构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框架,但在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却不再对构建这一基本框架的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反思。于是,我们甚至产生了这样一种感觉:对于现代法学一些基本问题的了解如今不是清晰的,反而变得更模糊。当初这些基本问题正是从经典作品中找到的,经典作品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确成了中国法学界的知识人审视时代的基本理论资源。八十年代的知识分子们,有一种建构理论的热情,有一种面对经典的敬畏,在那个文化热的时代,知识分子们凭靠阅读经典的热情,回应着那个改革的时代。
与八十年代的知识分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我们的基本理论模型暂时确立之后,在我们尚未对这些理论模型的基础进行严格的检验之前,知识人便一头扎进九十年代现实问题的洪流中,想要凭靠自己的理论热情,为转型时代贡献绵薄之力。然而,现实生活并不是如同我们的理论家们设想的那般,尽管他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一些被采纳了,但现实生活仍然并未完全按照他们设想的那样运转。这些热情参与社会生活的理论家们必定会在现实生活的潮流中感到失望,他们想要通过理论来改造现实的想法,在现实生活面前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他们没有保持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因此在他们自我感觉贴近现实生活的时候,反倒离现实生活越来越远了。如今,理论研究中弥漫着一种无奈的情绪,这种无奈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力对现实做出解释,甚至无力从理论上给我们一个乐观的将来造成的。然而,也有一些坚定地想要参与现实生活的知识分子,在他们身上并没有无奈,他们认定这是理论的问题,是理论脱离现实生活的反应,但奇怪的是,即便是这群知识人,他们仍然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对现实的研究中,拒绝反思理论本身的不足,仿佛对现实生活的研究中可以生长出理论,他们以解决一个又一个具体问题为己任,认定抽象的理论建构乃是学者的空想,是法学学问的歧路。
今天的理论法学研究有一种强烈的参与法律现实的热情,法学知识人投入对具体司法问题的研究中,对司法过程进行细致分析,更重要的是,他们以此作为一种正确的方向,拒绝有关面向经典的思考,他们认为仅仅阅读经典是不够的,但他们并未在面向经典的研究中做出努力。对经典法律思想的这种排斥,使当下的法学理论研究变得毫无活力,单纯面向具体问题的分析,似乎是阻碍而不是增强了我们对基本法学命题的洞察力,甚至,我们已经无法敏锐地意识到当下法律生活面对的问题。离开了经典著作的引领,一些现实问题的表达就如同新闻报道,我们无法从中看到法学知识人的深度思考,无法从现实问题中抽身而出,因而当下的法学理论研究,也就在法学知识人对具体现实问题积极而热情的“把脉”中,丢失了对于普遍性问题的关注。
这种研究当然无法满足青年一代对法学知识的内在追求。在今天的法学知识领域,弥漫着一种轻视理论的情绪,理论工作者只对当下存在的东西才有热情,而将一切眼下看不见的东西视为虚无,只觉得有用的东西才有价值,甚至觉得价值都是个体性的,因人而异、因群体而异,否认存在着一种普适性的价值,也不去探究是否存在一种普世价值。我们的理论世界到处充满了一种理论正确,忽视了理论生活本身的开放性。也因此,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研究越来越走向封闭,在全国几百所法学院校中,到处都是教义法学、社科法学乃至于实证研究的呼声。对于一种法学学说,不是去追问它的论证逻辑,不是去看它在论证上是否优美,而是首先去看它是否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于是我们就看到,法学是权利之学如今变成了法学是实践之学,如果说权利一词身上还带着理想情怀,那么如今实践就成了现实的附庸。
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一种无视理性和实践的距离的法学,一种急匆匆地想要为现实生活世界提供指南的法学。一旦离开了反思的、保持与现实距离的理论生活,实际上就已经不再是理论生活,这样的法学成了另一种政策,法学家成为技术专家,法学家成为现实法律机器的一个部分,而无力描述共同体法律生活的蓝图。当前的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理论。这是因为,理论生活应该保持与现实生活的距离,甚至保持一种与现实生活敌对和不合作的态度,这是唯一一个走向世俗世界却还能确保人类精神生活尊严的生活方式,这是理论生活自身的生命所在,哪怕在理论不得不成为现实生活之操作指南的时代,这种作为现实生活之操作指南的理论也并不能穷尽理论生活的全部。
为了保持与现实的政治法律生活的距离,为了保持一种与现实不合作的态度,我们需要阅读经典,以从经典中寻找一种更为开放的生活方式,寻找一种与现实世界不同的生活态度。这是在一个理论生活日益走向封闭的时代呼吁知识人阅读经典的理由,也是在这个时代阅读经典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从对于经典的阅读中,我们能看到不同于当前理论的范式。当前我们的法学理论生活太过于单一,从而并未清醒地意识到,还存在其他看待政治法律问题的方式。一旦通过阅读经典打开这种思维方式,现实生活的意义就会向我们敞开;一旦超越教义法学的思维模式,就会看到现有法律生活中一些被遗忘的、更有意义的命题。
有人也许会说,为了使理论生活变得日益丰富和开放,不一定要借助于经典,但是,我们究竟是否能够超出自身的时代来思考是一件令人怀疑的事,即便不是不可能,至少也非常困难。就如同我们观察现实生活一样,我们更倾向于用同一种观点来观察不同的现实世界,看不到相似的事物之间原本并不相似,或者看不见不相似的事物其实是相似的。我们在理论生活中呼唤一种独立的灵魂,可以超逾自身的时代进行思考。正如知识人共同认为的,这样的灵魂是罕见的,真正有能力洞察时代真相的是极少数人,只有少数人能看到相似的事物原本并不相似,不相似的事物其实相似。既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敬佩那些能够做出此种观察的灵魂,那为何在理论生活中,我们要拒绝这些灵魂所做的深刻观察呢?
阅读经典著作,实际上是同那些超逾时代的罕见灵魂打交道;我们阅读经典,是在主动地接受他们对我们思想世界的指引。我们当然可以直接地接受现实生活的指引,开拓我们的思维世界,但是,打破偏见和迷信太难了,我们自认为是在接近现实,其实不过是在接近被迷信和偏见遮蔽的现实。今天我们看待法律问题的方式,不正是被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所遮蔽了吗?至少,它们揭示给我们的只是某一种现实,作为一种理论的法学,应该要反思和质疑这种单一的观察法学的视角,尤其当这类视角主导了法学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大胆地去怀疑。因为在理论生活中,在追求正义的理论思辨的大道上,是不存在一种支配性的视角的,真正的理论生活应该是不断反思的生活,它要质疑那些自诩为主流的思维方式。我们通过对于经典著作的阅读,看到了对于同一种问题的不同思考,这是那些罕见的伟大灵魂向我们揭示出来的现实世界的丰富性,我们所要捍卫的正是这种丰富性,而那些罕见的伟大灵魂就是人类认识能力本身的不同体现。
因此,我们倡导的对于经典的阅读,其最崇高的目的是捍卫理论生活的独立性。只有那些拒绝独立的理论生活的人,才拒绝对于经典的阅读;只有那些认为人类的精神生活没有独立意义,或者仅仅是对于现实的诠释的人,才会否定经典的意义;只有他们,才会迫不及待地拥抱现实,最终消逝在现实生活的洪流之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法学仍然是正义之学,而不是强者的工具,在现实生活变得混乱且糟糕的时代,我们可以没有法律,但不能没有法学,哪怕到处是强者的逻辑,正义的道理依然耳熟能详。在我们当下面临的这个转型的时代,我们尤其需要一种与现实生活不合作的法学学问,一种在其中能够看到人所思所求的法学学问。
这就是我们呼吁诉诸经典的现实理由,在经典的世界中,我们看不到眼下现实对于我们精神世界的束缚,但能够感受到不同时代中共同的人性所发出的对于正义的求索,感受到法学所想要捍卫的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在经典的阅读中,我们感受到那些伟大灵魂对于正义的呼声,对于共同生活的必要性的论证。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我们这个时代,结合我们的具体生活,来继续呼吁正义,继续言说共同生活的必要性。
如今,即便是那些排斥经典的人,也未必全然否定经典的意义,在那些讨论现实问题的作品中,我们仍然能看到经典作品被再三引用。实际上,这些否认和排斥经典的人,他们仅仅是质疑经典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他们抱着经典是否能直接有益于现实的疑惑来质疑。在这些人的作品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对于现实生活极度不信任的态度,毕竟,精神生活也是人类现实生活的一个必要部分。我们在经典著作中能够领略到的是现实生活世界的无穷魅力,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无数个隐匿在经典背后的罕见灵魂在和我们一同思考,我们不拒绝这些罕见灵魂,便是不拒绝我们自身的现实可能性。
在一个理论生活走向封闭的时代,阅读经典可以敞开我们的视角,这就是我们倡导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中阅读经典的至高理由,也因此,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阅读经典,我们是为了一个开放的理论世界阅读经典。而这个开放的理论世界,意味着一个开放的现实生活世界,这正是我们阅读经典的内在目的,即通过经典作品看到更多的现实可能性,体会到作为人的现实丰富性。
近年来,有关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使得中国法学界呈现出一种理论繁荣的景象,法理学似乎又找到了新的话题,相关讨论也具备一定的学理基础。可以说,如今的法理学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开始产生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意识方面的自觉,而不只是一种立场的宣示,双方从一般原理到具体运用做出了诸多努力,也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学术成果。一直关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苏力教授,在2014年发表于《法商研究》的《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中,也仅仅将论述的重点置于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之争方面。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当前法理学的思辨水平,甚至可以说,这是法理学在长达十余年沉寂和积累之后的成果,反映了我们当前的法学思维方式,表达了或者说总结了我们对于法理学研究路向的基本看法。但是,以规范分析及其适用为核心的教义法学和对于规范的现实运作进行考察的社科法学,不管它们之间有着多大的争论,也无论彼此之间的争论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对方的立场,我们都可以说,这场争论是以规范为前提的。尽管苏力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中强调,两者之间对事实和规范的关注程度不同,认为教义法学“集中或首先关注法律和教义,事实问题或非常规性问题只是法律教义分析中必须应对的要点之一”,社科法学则集中关注事实,在社科法学看来,“法律、规范和教义重要,但只是不能忽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必须不计一切代价予以恪守的天条或‘教义’。社科法学更注重司法或者准司法的系统性社会后果”,但不可以忽视的是,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都关注事实与规范,仅仅是程度上或者说侧重点方面有差异。如果将两者关心的具体内容抽象出去,那么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一个共同属性就是,两者都关注于经验的事实或者规范,并且着力于对事实或者规范进行描述性的分析。社科法学所关注的事实不管多么的独立,总是与规范相关的事实。规范,而不是事实,实际上仍然是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之间的共同纽带,因此可以说,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之间的联系要多于区别,它们不过是实证主义法学时代的“孪生子”罢了。
在此我无意于对上述判断进行细致的分析,但这的确是我在阅读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方面的文献之后所得出的真实感觉。然而,在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作品的阅读过程中,我们却始终找不到这样的理论向度,这就是,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所描述的世界是否是我们愿意生活的世界?现代法治,或者说更为具体的当代中国法治,应该具有怎样的品质?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都未能对我们这个世界的生存品质,对生活在法律规范之下的个体的精神生活加以关注。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世界是冷静的、分析的、逻辑的、结构化的,它并未分析在法律规范之下生活着的个体有着怎样的爱欲。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文献中,我们找不到对于个体与群体情感的分析,它们无法回答一个问题,这就是,在一个想要奉行现代法治的国度,我们应该有着什么样的情感,这些情感应该如何得到培养。它们更没有去探究,什么是我们应该过的法律生活。当代中国法学缺乏对于人性的探索,也缺乏对于法律生活是否在根本上反映了人性之需要的探索,甚至大多数理论研究者认为,这不是法学应该致力于的事业,因此他们就将这类探索排斥在法学理论之外。
我们的法学已经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视为一个常识性问题,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是由一系列的常识性知识建构起来的。支撑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那些常识正是西方世界在长时期发展之后所确立的常识,这些常识并不能如同技术引进一样为我们所接受,有关这个方面的道理,二十世纪早期的中国史应该能够给我们许多提醒。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无论在具体主张上有多大的差异,在其本质层面都是描述性的,它们看待法律世界的方式是描述性的。然而,描述性和经验性地看待法律世界的方式却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法律世界并不是简单地通过立法存在于那里,法律世界是被建构出来的,但它究竟是如何被建构出来的,有关这个问题,即便在我们已经能够轻易地了解西方法律思想发达史的如今,想要法律人明了这个道理似乎仍然并非易事。
当今的中国法学非常轻易地就接受了实证主义时代产生的种种法律观念,非常轻易地就接受了有关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看法,非常轻易地就认为,法律改革的核心是司法改革,是裁判方式的改革。这些东西在西方世界当然是一种常识性知识,不可否认对于我们这群接受过专门性的法律教育的博士们来说也是一种常识。然而,它究竟是否是这个民族的常识,却值得怀疑。苏力也曾经表达过这种怀疑,但他的怀疑是通过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所表达出来的,他并没有试图去打破这种怀疑,他并不想要建构一些东西,因此,著名的“秋菊打官司”似乎就成了民间法的代表。他并未追问过:秋菊的世界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世界?这个世界在多大程度上远离了我们的世界?秋菊的内心是否也有一种想要过我们的世界的愿望?我们的世界是否是符合人性的世界?总而言之,他并没有对于秋菊及秋菊们的爱欲世界进行分析,也正因如此,我们从他的分析中,似乎感受不了秋菊及秋菊们的未来。
用规范分析取代爱欲分析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理论景象,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不过是这一支配地位的理论景象的具体表达而已。我们何以会进入一个法律规范的世界,或者说一个法律规范的世界究竟需要有怎样的品质,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来说,是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思考的问题。否则,我们就会只看到规范,而看不到规范背后的世界,看不到一种规范所支配的生活与我们的现实生活之间究竟有着何种内在的关系,就会想当然地认为,规范的世界是一个单纯的外在生活的世界,而与人的内在的生命毫无关系。于是,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我们的规范分析和社科法学越是精致,就越是远离我们的生活世界,就越是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同,规范的世界成为一个外在于我们的,甚至对于我们来说是纯粹强制的异化的世界。
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人来说,想要追求一种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生活,就必须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对于当代法理学来说,也因此需要更宽阔的视野。我们需要适度地超越一种经验性的考察法律现象的方法,因为转型时期所要求的恰恰是一种对于未来生活加以谋划的能力。在法律生活中,过怎样的法律生活、建构何种法律世界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话题,只有在这种思考中,我们才能明了未来将要走向何处,才能明了我们追求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个话题,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无法提供我们以答案,我们必须深入到我们这个时代的爱欲中去,深入到人性内在的需要中去,如此才能找到真正支撑我们规范生活的内在的动力源泉。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回到规范秩序产生之前的人类法律思想史中去,去寻找规范秩序产生的源泉,看看在那个源泉处究竟存在着哪些人类法律思想的智慧。我们有必要关注在实证主义及其影响的法学出现之前的人类法律思想,我们有必要关注在专业技术化的法学时代出现之前的那些法律思想,有必要走出法学家的法学,就其不同于现代实证主义时代的法学而言,我们可以将古典时代的法律思想简称为“古典法学”。
与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一样,古典法学不是一个能精确描述自己对象的概念。正如教义法学可以囊括德国的概念法学传统、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社科法学可以囊括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人工智能等角度出发的对于法律的研究,古典法学所指的就是出现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思想家笔下的法律思想,出现在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法律思想,出现在中世纪晚期及至近代早期以来的自然权利思想,出现在启蒙以来理性(与非理性)时代的法律思想。甚至,古典法学的来源并不仅仅出现在专业性的对于政治法律现象的思考中,也出现在文学家笔下,出现在哲学家笔下,乃至于出现在宗教作品中,如此等等。总之,在他们思想中呈现出来的法律世界在极大程度上有别于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描述给我们的法律世界。这些作品对一个适合于人类的法律世界究竟可能是怎样的形态做出了若干构想,这些构想尽管没有直接的实践意义,却能使我们看清楚,为什么选择一种以法律为中心的共同体生活,看清这种以法律为中心的共同体生活有何种内在品质,在法律秩序下的人们有何种爱欲。
在这些作品中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以法律为中心的共同体生活不是一种最好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作品会抵消我们这个法律支配的世界的意义,而是在不断提醒这个法律支配的世界并不是我们的法律生活的全部。同时,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的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者们,切莫走向一种极端的法的世界观,认为仅仅凭靠着自身的教义学智慧和社科法学的成果,就能够充分地、完整地描述我们生活在其中的法律世界。
很显然,自然法传统属于古典法学,是古典法学传统的一个重要部分,自然法在极大程度上丰富了我们对于法律世界的认识,这就是,构成我们的法律世界的并不只是那些实证的规则,还包含规则背后的精神世界的原理,这些原理曾经在不同的时代为不同的思想家所表述,甚至正是这些原理,而非实证的规则,起到了为世俗世界确立秩序的功能。如果仅仅局限在实证主义的时代,例如在今天,我们的法学仅仅将自然法中确立的原理视为某种必须审慎对待的价值,通过某种特定法律方法被吸纳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中。但是,在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裁判,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体系土崩瓦解之后,它起到了为世俗世界确立秩序的功能。甚至,在很大意义上,正是对于自然法的进一步探索,产生了如今的实证主义法学,后世强调的对实定法的遵从,正是自然法提出的要求,我们看到,正是霍布斯首次将遵守自然法的要求化约为对实定法的无条件的公民服从。
我们生活在一个崇尚经验与实证的时代,经验与实证不仅是一种具体做法,也支配了我们对于实践生活的意义界定。在这个由实证主义支配的法学时代,古典法学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揭示了一个规范的法律世界同人的爱欲世界之间的内在关联,它再一次地敞开了我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想象,再一次地将对于法律的思考同对于人自身的存在方式的思考关联起来。这些思考即便并不具有直接的操作意义,但是它拉近了我们同规范世界的距离,从此,规范的法律世界就不再是一个外在于我们的异化的世界,而是一个同我们的内在生命息息相关的生命的世界;规范的法律世界也不再是冷冰冰的逻辑的世界,而是一个融贯着我们生命感觉的活生生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