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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村庄社会关联

向村是一个山村。我在向村调查时,村民说山上有一个“草上飞”,是劳改释放犯,无恶不作。“草上飞”与承包向村山林的周某是朋友,经常到周某处做客。一次,周某放火烧荒,将向村三组一株每年可收获近千元果实的百年银杏烧死。向村三组的组长、村民代表和一些主要村干部上山找周某赔偿,恰好“草上飞”在。他提一把大片刀,将向村女支书抓住,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进行侮辱和恐吓,上山来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无人敢再言语,一帮人灰溜溜下了山。赔款之事不了了之。

“草上飞”是亡命之徒,村民怕他怕得有理。然而,我在问为什么这么多人上山竟被“草上飞”一个人吓下山来时,他们的回答还是让我吃惊。他们说:“‘草上飞’血红的双眼,真可以吃得下人的。谁家都有老少,因此谁都怕‘草上飞’!”正是因为全村所有村民都如此想,“草上飞”这样一个地痞就可以镇住一个村甚至若干村的村民。过去的村庄,本来是有一种对付地痞的机制的,这种机制就是村民通过相互之间的联系,一致行动起来。地痞因此不敢触犯众怒,村庄因此有序。在面对“地痞”时,向村村民显然缺乏为获得共同安全所需要的一致行动能力。

向村还有一件让我吃惊的事情是村中老年人的非正常死亡。有一位曾当过村支书的老人对我说:“现在老年人的日子想过得好一点,是不可能的事。”我知道,他说的是老人大多不能得到子女的善待。小小向村,不足600人,最近10多年,每年都有一两起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发生。善良敦厚、尊敬长者的传统农民消失了,代之以不孝子女和不肖子孙。村庄舆论压力没有了,谁也顾不上他家的子女不孝,谁也没有时间听老人叙说他们的不幸。正是因为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系被割断,村庄道德没有了结构上的支撑,村庄秩序因此变得愈加混乱。

并不只是向村的情况如此。我在湖北黛村调查,村民宁愿每家喂一头牛,也不愿三家共养一头本来足以满足农耕需要的耕牛,甚至兄弟之间也很难在养耕牛上进行合作。在杏村,有村民说:“我看这兄弟伙也是平等的。兄弟跟一般人没有两样。”他是说,兄弟关系跟一般人之间的关系并无不同。兄弟关系尚且如此,一般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就更加松散。传统的宗族联系解体了,血缘联系弱化了,地缘联系被破坏了,利益联系尚未建立且缺乏建立起来的社会基础,村民因此在村庄内部变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村民已经原子化了。

村庄不是作为一个共同行动者,而是一个具体的村民处于事件中时,他可以动员起来的关系。在生产方面,他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获得合作者;在对付地痞时,他可以动员起自己的铁杆兄弟共同应对;在生活中,他可以获得善意的帮助而度过每一次的艰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他可以获得一些人道义上和行动上的支持。总而言之,一个具体的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这个村民就可以从容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事件,他具备经济地获得公共物品,从容地通过谈判达成妥协,以及稳定地建立对未来生活预期的能力。当一个村庄中不是一个村民而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具备这种关系资源时,我们说这个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很高。而在前述例子中,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很低,村民失去了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村民所可以获得的种种好处,村庄因此处于无序状态。

村庄社会关联是指村庄内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关系的总和,它指的是处于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关系的能力。一个拥有传统关系的人,他也可以轻易地建立起现代联系;而一个现代关系健全的人,他往往也具有众多的传统关系。现代的关系是指建立在利益和契约基础上的关系;传统关系则指那些基于信任、友谊、亲情和习惯的关系,如亲缘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等等。无论是现代关系还是传统关系,一个村民在应对事件时,无力调动任何一种有效的关系资源,这个村民就缺乏应对事件的能力,也就缺乏发展的能力。一个村民无力调用与其他村民的关系,其他村民也失去了调用与这个村民关系的能力。而若一个村庄中的所有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我们说这个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或社会关联度很低。这样的村庄,无力应对共同的经济协作,无力对付地痞骚扰,无力达成相互之间的道德和舆论监督,也无力与上级讨价还价。这样的村庄秩序也因此难于建立,村道破败,纠纷难调,治安不良,负担沉重且道德败坏。依我个人调查的经验,当前中国中西部大部分农村的情况正是如此。

造成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原因大致有二:一是20世纪的革命运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对传统的冲击;二是市场经济本身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村庄共同体意识的被破坏,村民之间传统的社会关系逐步解体,现代的社会关系却没有建立起来,这是当前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根本原因。

从村庄社会关联的角度,即从村民可以具体建立起来的关系及这种关系应对事件能力的角度来观察村庄,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获。由于这个角度是从具体的村民所可以建立起来的关系来看问题,因此具有可计量性及可观察性。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之间显然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正是村庄社会关联,可以沟通“人际关系理性化”、“派性”、“圈子”以及“村庄社区记忆”和“村庄生活的面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之间的联系。

2001年8月16日

修订关键词 差序格局 大私与小公 认同与行动单位

(一)

“村庄社会关联是指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关系的总和,它指的是处于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关系的能力”,这是笔者过去对村庄社会关联的定义,也是现在的认识。“村庄社会关联”这个概念与社会资本有相似之处,但社会资本侧重社会信任的测量,可以说是村民之间抽象关系的总和。

在具体关系的讨论中,“差序格局”是一个重要概念。费老说:“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他又说:中国社会结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强调具体的、特殊的关系,每个人的位置都有不同。不过,在传统社会中,有两层关系尤其紧要:一是家庭,这是一个私的单位,是同居共财不分彼此的“小私”;二是宗族,这也是一个私的单位,是有自己人强烈认同的“大私”。在传统社会中,在国家权力难以直达乡村社会的情况下,为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而创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从而形成了一个双层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中第一层是家庭,第二层是超出家庭的宗族或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认同。费老讲的传统中国社会差序格局“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的论述,将差序格局看做了均质的实体,而忽视了差序格局各方事实上的非均质分布,其中家庭这个“小私”和“宗族—村庄”这个“大私”是传统乡村社会中尤其凸显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现代性瓦解了或正在瓦解“大私”,留下诸多血缘联系的碎片,从而造成了村庄传统社会关联的区域差异。

自上而下、自外而内进入传统乡村社会的国家行政力量,首先是乡村行政组织,尤其是人民公社中的生产队建制。生产队一般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起来,但与宗族不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建制,既是国家的行政建制,也主要对国家负责。人民公社是相对于之前的“宗族—村庄”结构的公的力量。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转化而来的行政村和村民组,就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代理人。村组是“小公”,“小公”与“大私”在村庄层面重叠,但服从完全不同的行动逻辑。赵晓峰的博士论文《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专门研究村庄层面“小公”与“大私”的这种互动关系。

“大私”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大私”的含义是自己人,是私人的,也就是自己的。自己人的行事原则与外人是不同的,自己人的行事原则是人情和面子,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利他的考虑。在国家行政能力比较弱小,基层传统“大私”又已涣散的情况下,代表基层国家行政权力的村组干部就要“化公为私”,通过积极参加村庄的人情交往,扩大人情圈来促成一个自己人的认同,从而提高治理能力。有了自己人的认同,就可以在熟人社会中按照自己人的原则去要求、去期待、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事务,即通过自己人进行治理。这是在2000年前后,中国中部地区我们所谓原子化农村基层治理的普遍现象。甚至现在仍然如此。

(二)

“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对“差序格局”的拓展。从本质上看,“差序格局”仍然是个体主义范式的,它看到的是个体的私人关系网络,强调的是个体行动者对这个网络的作用机制。“认同与行动单位”则从社会层面发现了关系网络的结构化,尤其是自己人关系的结构化,进而强调结构化的自己人单位对行动者的约束机制。“自己人”与“外人”是中国人行为逻辑中一个基本的关系分类框架,中国人行为逻辑中的公私转化就是在这个关系分类框架中完成的。

“差序格局”也讨论了公私转化的相对性,但囿于其个体主义范式,费老错误地认为,次一级的小私是主导性的,为了小私的利益可以牺牲高一级的大私(也就是公),他甚至推导出了“为了个人可以牺牲家”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显然,这个推导是有问题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指出了社会关系的结构化,也指出了公私转化的结构化。具有结构性的自己人认同单位便是一个“大私”的单位,在这个单位里面,为了小私牺牲大私是违反地方性共识的,是不会做人的表现;相反,小私为了大私而自我牺牲才是政治正确的。进言之,中国社会文化中的“公”与“私”具有极强的价值评价色彩,其基本导向是“崇公抑私”。“崇公抑私”是在承认“私”存在的前提下,强制性地要求人们超越“私”的局限,通过自我扩大化来实现自我。沟口雄三认为,中国文化中的“公”与“私”不是领域性而是连带性的,所以用西方文化公域/私域的框架来理解中国的公私问题是不恰当的。中国文化解决公私连带性带来的公、私不明困境的方法,就是这里所发现的赋予公、私以价值评价内涵。

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中的“公”不是“私”之外一个明确固定的领域和范围,而是“自己人”这种具有本体性的连带关系衍生出来的“化人为己”,是一种“你有我有大家有”、“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具有共有性质的共生逻辑。当然,这样的“公共意识”必须以自己人结构为载体、以强有力的地方性共识为保障,否则,自己人结构丧失本体意义、地方性共识瓦解,自己人就会蜕变为纯粹工具性的东西,被小私的逻辑主导。讨论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和公私转化逻辑,都应该在“认同与行动单位”所揭示的自己人单位及其变迁中考察。

公与私始终是100多年来中国国民性大讨论的核心问题,其当代变种就是所谓公民意识、公共伦理,阎云翔的“无公德的个人”也是这个问题。有了“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个概念,对这个问题就可以有比较深入的解释。

同“半熟人社会”一样,“认同与行动单位”也当是理解中国农村的基本概念之一。

王德福的博士论文《做人之道:熟人社会中的自我实现》也对中国人做人与行动的这种逻辑有精彩的讨论。

2013年1月11日上午 98JSUYKSaODwx3qMnRt7/+LCNKMHNq1AozEv69yUHMjHPUEx0rKGTI5C6Cs5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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