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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村庄的含义

村庄又叫村落、村屯、湾子,是指农民的自然聚居群落。既然是自然聚居群落,规模就有大有小。在湖北荆门,到处是一两户人家住在一起的湾子,不能再小了。在江西,具有数百年历史,数百户人家的村庄比比皆是。听说江西和河北等省有的村庄竟有1万多人,好几千户的,分为几个村委会。

以上又叫村落、村屯、湾子的村庄,也就是自然村。自然村,自然形成的大家聚居在一起的社区。费孝通先生生动描述了聚居一处的自然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因为自然村内,村民之间相互熟悉,就由熟悉到信任,由信任到可靠。可靠的村民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自然村共同应对外部世界,也共同约束内部人的基础。对内部人的约束大多数时候是舆论和道德约束,有时候来一点村规族法的约束。

从全国总体情况看,自然村的规模一般在10多户到数十户之间。人民公社时期,试图打破自然村的界限,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以提高对自然的开发能力;不久就发现,越出自然村边界的监督太难,管理成本太高,很快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个队,就是大致相当于自然村一级的生产队。在一个相互熟悉的自然村中共同生产、共享财富,有效利用了自然村这个传统遗留下来的结构。老田(一个自由思想者)针对有人认为农业劳动的监督非常困难,监督的准确程度很低,并由此得出人民公社必然低效率的说法,他一针见血地反问,可以证明在自然村内农业监督需要成本从而必然带来人民公社低效率的人还有什么不可以证明出来?的确,在生产队这样一个村民相互熟悉的范围内,村庄舆论必然是有效的,劳动监督的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这也是为什么人民公社这样一种看起来很不合理的制度可以延续20多年,并为中国现代化做出巨大贡献的原因。

自然村规模相差太大,虽然我们在很多时候将自然村等同于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实际上二者还是相当不同的:生产队比自然村更关注人户规模。因为规模太大,集体生产的管理太难;规模太小,又难以发挥出集体生产的优势。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一般稳定在700万个左右,相当于每个生产队有近百人,二三十户。大的生产队可能会超过200人,50户,小的生产队一般也有50来人,10来户人家。这是一个适中的规模。施坚雅在考察中国1950年代实行农村供销系统的改革时,用他的“市场网络”来评论供销社建立代销店的做法。“市场网络”是一个规模较自然村大,功能与自然村有差别的互补的传统结构。

当生产队的规模相对固定下来后,那些“三家村”就不能独立建制,而是若干个“三家村”联合起来建立一个生产队。这样的生产队往往要打破宗族界限,国家有时候有意识地用生产队建制切割宗族网络,用新生力量去制约传统力量。这种包含了若干小村落的生产队当然不同于自然村。这里的生产队大于自然村,而那些特别大的自然村只能划分为若干个生产队。在江西调查时我们也发现,国家有意识打破这些大自然村固有的宗族房派结构来建立生产队的例子。在这种一个自然村分为若干个生产队,甚至若干个生产大队的情况下,自然村的范围大于生产队。

有趣的是,虽然我们有一套对自然村的可以连贯下来的称呼,却没有一套对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这类建制的连贯称呼。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队和生产大队都不存在了,恰好广西宜山农民组织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个自治性的组织,当时这个组织多建在自然村一级,与自然村重叠。1982年国家吸收了宜山农民的创造,将村民委员会写进了宪法。人民公社解体后,全国大多数地方将生产大队一级改称村民委员会,生产队一级改称村民小组。生产队叫村民小组比较合理,不太合理的是改称生产大队为村委会。村委会是一个委员会,是一个组织的名字,而不是一个社区概念。因此,有人回到新中国成立前后行政村的概念,将由生产大队而来的村委会叫做行政村。行政村,就是行政区划的村。

行政村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行政”这个政治性很强的词,行政意味着自上而下的权力,与实行村民自治的村委会有着巨大的概念上的差异。因此有人将村委会所在社区称为自治村。自治村的概念也颇含糊,便有人写文章说村委会一级是一个法定社区,叫法定村比较恰当。

生产大队一级的历史继承者没有明确规定,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将村委会建立在生产大队一级的时候,有些地区将村委会建在生产队的基础上,而将生产大队改建为村公所或管理区等。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从全国情况来看,自然村就是生产队,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将村委会建在生产队一级,生产大队一级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

生产队一级建立村委会之所以没有真正得到实施,有两个原因:一是分田到户以后,生产队一级的事务大大减少,生产队一级的功能基本丧失,所剩不多的功能越来越多地转移到生产大队一级,选举并成立生产队一级的村委会,意义不大;二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试行之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依照1982年《宪法》,将村委会建在了原生产大队一级,无论是农民还是地方各级干部,已经习惯将生产大队改叫村委会了,习惯是有力量的。

现在我们习惯认为,建立在原生产队一级的村民小组也就是一个自然村,这个说法在相当多地区的农村是不合乎实际的,因为很多地方村民小组大于自然村,又有很多地方村民小组小于自然村。不过,特别是在那些村民小组大于自然村的地方,原来那些散落在农村的“三家村”经过人民公社20多年共同生产与分配的实践,以及生产小队作为基础所拥有的土地占有权力,造成了目前村民小组内部特殊的人情圈和交往圈。这些散落各处但属于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还在一起打麻将,生产生活互助也多发生在村民小组之内。换句话说,村民小组现在还真有些自然村熟人社会的味道了。而在那些原本就由一个自然村分为几个村民小组的大自然村中,村民小组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步解体以致消失了。

后来有人批评云南、广西等地将村委会建在生产队一级是落后行为,多少有些强词夺理。因为1987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这样规定的。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取消了试行法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的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在原生产队一级设立村委会,范围太小,难以真正起到村民自治的作用。村民委员会设在什么基础上,是实践而不是法律来回答的。

不过,村委会所在社区应该如何称呼的问题仍然存在。有时候我们笼统地将村委会一级所在社区称为村庄,这个村庄当然不是聚居形态上的自然村,也不是社会意义上的自然村(也就是村民小组),而是兼有含混与无奈两方面意味的称谓。

2001年11月16日

修订关键词 超越村庄

中国的社会学和人类学以村庄研究起步,却始终怀着超越村庄的现实关怀与学术抱负,农村研究同样如此。

费老希望通过类型比较的方式逐步丰富对中国农村的认识。有趣的是,作为社会学和人类学家,费老并没有选择以社会性质为类型划分依据,而是选择了经济学的维度,我猜测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费老以《乡土中国》完成了对中国农村的社会学解释,他似乎认为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并无实质差异;二是费老关心的是农村现代化问题,现代化主要是城镇化和工业化,他因此尤其关注乡村工业和小城镇问题。

现在的学者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超越村庄:一种是物理意义上的超越,即提升研究层次,将研究对象从村庄提高到乡镇、县域,有些研究甚至以“中国”为表述对象;另一种是理论意义上的超越,他们关心的是在中国村庄中同西方社会科学经典理论对话,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为推动世界社会科学理论发展提供中国的经验材料。

与费老和当前国内学界超越村庄的研究方式不同,我们一直高度关注村庄类型的差异,尤其是发现村庄类型与人文(历史文化)地理区域的高度重合,这就是前篇修订关键词所提出村庄社会结构的“区域差异”。如果说费老的《乡土中国》提供了一个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理想类型解释的话,那么,“区域差异”则是这本《新乡土中国》试图呈现的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理想类型图式。“区域差异”对中国农村问题的解释力在本书后面的修订部分中得到了初步体现。

这就是我们超越村庄的方式。

2013年1月28日 pmW2I7xOz8sRxtNAejB67m+mFFotdhE3SnU1+fUAHBchr6FzhO6yR4O6qjZYzr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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