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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语用原则

语法涉及的是语言运用的种种规则,如主谓宾的句法语序及其和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冠词、连词、感叹词等的映射关系。而语用学关注的不是说得对不对或是否具有良构性(well-formedness)的问题,而是以良构性为基础或前提的好不好或策略问题。语法管理规则,语用管辖原则。规则是死的、刚性的,而原则是活的、弹性的。

语用学这门学科除了研究语境、指别、预设、含义、语为、礼貌、会话策略等经典课题以外,还呈现了不少“语用原则”,约二十五个。

说起语法规则,我们一不小心可能违反这条或那条规则,于是出现了错句。而从语用视角观之,我们一般不会违反语用原则。若有人说到“违反,violate,蔑视,flout”,其实也是表达了“偏离、deviate (from)”的意思。由于语用原则具有上述的“弹性”,交际中的原则偏离(deviation)是常常发生的事。其积极意义是,倘若偏离得巧妙就攫取了较好较高的语效,而其消极意义则是,倘若偏离得不好就获得了较差较低的语效。前者是语用策略(pragmatic strategy),是较高的语用能力(pragmatic competence)的表现,后者算语用失误(pragmatic failure)。

语用原则无所谓遵守不遵守或违反不违反。正如原则上水往下流而人心往上看一样无法违反(绝对的“法尔如斯”,因此无所谓遵守不遵守),语用原则亦然。例如,“关联原则”我们能否遵守?自然可以。由于天经地义地必须遵守,而且根本无法违反,因此该问题就不值得一问。该原则其实是关联论者斯珀伯和威尔逊等“对明示性非论证性推理交际的描述” 。有这样的相声(笑话),甲挑逗地指控乙不会说话,刺激着乙要试试,于是乙就跟着甲学说话:

(34) :你好吗?

:我很好。

甲批评乙不该回答问题而应该绝对重复,因为要求是学说话而非问答。于是乙有所改进:

(35) :你好吗?

:你好吗?

:你吃了吗?

:吃了。

甲指出乙又错了,因为乙没有重复“你吃了吗?”。于是有更大的改进:

(36) :你好吗?

:你好吗?

:你吃了吗?

:你吃了吗?

:几句了?

:两句。

甲又指出乙的错误,因为末尾的问题也是要重复而非回复的。

上述例子说明什么呢?假如乙方完全正确地重复甲的话语,当然是符合游戏要求的,因此是关联的—关联于语境,关联于话语(甲方的发话,甲乙的每轮话语重复也是互相关联,如先是空洞的问候,再是具体的问候[涉及吃喝])。然而,乙错误地回答了甲方的问题是不是不关联呢?毕竟乙回答甲的问题从字面上、表层上、语义内容上看是关联的,例如她没有用“美国电影《冰海沉船》很感人”来应对甲的“你好吗?”“你吃了吗?”“几句了?”也就是说,乙即使出错了也只是少了语境(游戏要求)关联而保留了话语关联。能否说,不论话语正误、多寡、繁简、美丑,正常人、理性人、“典型人”无论如何是无法不关联的。关联论者所说的“不关联、非关联、irrelevant/irrelevance”只是在“关联度”(relevance degree)的系统(强关联、中关联、弱关联、非关联)里才有对比的(理论)意义,并不具有实践意义,因为我们打着灯笼也找不到不关联的话语。

“关联原则”如此,“合作原则”和其他原则亦然。

二十多个语用原则不是系统地出现在一本语用论著中,更不是平级的。笔者 曾介绍了这些原则。“原则”的概称有“语用原则、(一般)交际原则”,统辖(其他)一级、二级、三级原则,而它们又有各自统辖的低层原则,如下:

一级原则:

①合作原则;②目的-意图原则;③认知原则

二级原则和相关三至五级原则:

① 信息原则:A.清晰原则;(可)表达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语用象似性原则;语用标记等效原则;B.(数)量原则:a.(最)省力原则;经济原则;b.关联原则;关系原则;方式原则。

② 得体原则:A.生动原则:a.借代原则;b.隐喻原则;c.幽默原则:(i)调侃原则;(ii)反讽原则;(iii)美学原则。B.礼貌原则。

除了上文介绍的原则外,“幽默原则”(humour principle)说明的是在一定的语境中“话语倾向于幽默”或趣味性,如相声、小品等娱乐节目。冯小刚等的“笑傲江湖”类娱乐节目(相声、小品等)都是搞笑逗乐栏目,既继承了相关传统曲艺的幽默风格,又开创了新的幽默方式。一般说来,“原则”总是有若干条“准则/次则”支撑和解释的。“幽默原则”的“准则”如下

① 在需要真诚的话语类型里,如正式交谈和写作(无标记语境语篇),以实现与幽默相对的其他言语目的为目标,如阐述、指令、承诺、表情、宣告—为无标记式,否则为有标记式;

② 在无须真诚的话语类型里,如随意交谈和写作(有标记语境语篇),以幽默效果为交际目的之一,或以它为主—为无标记式,否则为有标记式;

③ 幽默的类型和语势决定于交际者之间的四大语用参数。幽默和语势的标记性/程度与四大语用参数的标记性/程度成正比。

若说“幽默原则”统辖“调侃原则”(banter principle)、“反讽原则”(irony principle)等也不为过。不过,作为“幽默原则”的下级原则它们还是值得顺便介绍一二的。“调侃原则”由利奇 [1] 提出来,他说“调侃”(banter)是“说假话粗话以示亲密”,即调侃是“友好的冒犯”。 这就是为什么老朋友之间有时以打骂的方式来寒暄,好像不打骂就不够亲密,说对方是“bastard、wicked weasel、乡巴佬、狗东西、鸟人”,说自己则是“老子、老哥、爷、你大爷、你老公”等。

“调侃原则”有以下“准则”

① 调侃或者是反讽式,即利用反话或假话来达到调侃的一种幽默手法;或者是正讽调侃,即真诚地或“实话实说”地达到调侃的语效。反讽调侃的标记性强过正讽调侃标记性,因此更要注意切当性。

② 话语U的面子威胁力较大,但若小于或等于交际四大语用参数所允许的程度,该话语就算切当反讽或反讽调侃,否则不切当。语势与四大语用参数的标记性成正比。

③ 话语U若表面是对方的惠而实际是损,即表面礼貌实质不礼貌,算反讽式调侃。

④ 话语U若表面是对方的损而实际是惠,算反讽式调侃。

⑤ 信息交流型话语 以实现与幽默相对的其他言语目的为核心目标,如阐述、指令、承诺、表达、宣告,可兼有调侃等幽默—此为无标记式,若以调侃为主则算有标记式。

⑥ 人际交流型话语(interpersonal exchange-oriented interactions)是以幽默效果为交际目的,可适量调侃,还可兼有其他目的。以幽默与适度调侃为主算无标记式,否则算有标记式。

⑦ 调侃话语以关联为取向,说和听都要相应地省力,与听者合作以取得调侃幽默的语效。此为无标记式。不关联、不省力、不合作的调侃则算有标记式。

⑧ 调侃的语力和语势离不开语句的个别词汇与修辞格,但调侃主要是语境化的整个语句实现某种言外目的所呈现的整体语效。这是无标记式。个别词语起决定作用的调侃则算有标记式。

⑨ 调侃的类型、语力、语势都取决于交际者之间的四大语用参数,即语用距离、话语意旨(utterance tenor)、话语范围(utterance field)、话语方式(utterance mode)。不切当调侃可在这四个方面进行微调。调侃类型、语力和语势的标记性/程度和四大语用参数的标记性/程度成正比。

调侃可分六小类:“策略/反策略性调侃、慷慨/吝啬性调侃、褒奖/批评性调侃、谦虚/骄傲性调侃、赞同/反对性调侃、同情/冷漠性调侃。”

当然,并非在任何语境下都可任意调侃。调侃必须满足下列语用条件

① 在非真诚话语类型(如随意交谈和写作)中,以幽默效果为交际目的之一,可调侃;

② 调侃语势决定于交际者之间的四大语用参数。调侃语势的标记性/程度与上述四大语用参数之标记性/程度成正比。

利奇 [2] 把“调侃原则”说成从属于“反讽原则”的所谓三级原则,因为很多调侃都运用反讽手段,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笔者还是认为它们最好还是作为并列的原则,下属于“幽默原则”。

何谓“反讽原则”?“我们有时使用反讽法/倒反法/反语,即字面意义或显义与含义相反的话语(通常需要语境因素的提醒或触发才能解读),从而产生讽刺、挖苦、抨击等意味或功效。” “反讽原则”可用“合作原则、礼貌原则”来解释,因为反讽是通过表面违反而实际上在更高层次遵守合作原则(CP),“言者能够假以礼貌之态表不礼貌之义” [3] 。“反讽原则”有以下“准则”

① 话语U基本属非真诚话语。面子威胁力超过四大语用参数所允许之程度时,U便是非调侃性反讽,即讽刺、挖苦、嘲弄—属强标记式;

② 话语U基本属非真诚话语。面子威胁力小于或等于四大语用参数所允许之程度时,U便是反讽式调侃—属中(等)标记式;

③ 话语U基本属真诚话语。面子威胁力基本适合四大语用参数所允许之程度时,U便是正讽调侃—属弱标记式。

下面议议乔治·金斯利·齐普夫(George Kingsley Zipf) [4] 的“最省力原则”(principle of least effort)。“(最)省力”是“平均量”,指的是“相对于欲取得的语效而言付出的代价或心力较小(不是绝对不说或少说)”,即“言者省力”或“言者经济”(speaker’s economy)和“听者省力”或“听者经济”(auditor’s economy) [5] —“前者要求少说而省编码和策划的心力,而后者是听者要求言者多说从而节省自己解码和推导的心力”。 在语言学其他层面的论述中有时该原则会换为近义词“经济原则”(economy principle) [6]

何谓“施舍原则”?斯蒂芬·N. 托马斯(Stephen N. Thomas)认为:“为了重构或理解他人的论点,我们可以根据语篇脉络给明说前提增添可能性最大的陈述,使全部前提与结论关联。” [7] 此乃“施舍原则”(charity principle,有时叫作principle of charity或“慷慨解释”[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的精神。在哲学、修辞学、语用学等学科中,根据该原则,听者对言者的话语进行解读时,倾向于视之为最理性的话语,在辩论中做出最好的解读,换言之,当且仅当理性解读是可能、可行、可靠的时候,该原则要求听者规避擅自进行非理性、非逻辑或谬误的解读。根据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论述,就是“限制解读者尽力扩大对言者话语的理性真实” [8]

何谓“语用象似性原则”?“语用象似性原则”(principle of pragmatic iconicity)说明的是,象似性、像似性或相似性广泛存在,也存在于语用层级,因此笔者 曾提出“语用象似论”,“旨在把象似性研究提升至语用学的研究范围,并服务于语言教学中语用能力、交际能力和隐喻能力的培养” 。“语用象似论”或“语用象似性原则”主要由四个具体的原则及其相应的准则构成:

①句式-意图象似性原则;

②话语-语境象似性原则;

③话语-得体参数象似性原则;

④话语-距离象似性原则。

“句式-意图象似性原则”有以下四个准则

① 陈述句象似于阐述、承诺和宣告之意图,祈使句象似于指令之意图,感叹句象似于(抒情)表情之意图,疑问句象似于询问之意图,此乃无标记象似,一级象似。

② 其他组配,如陈述句象似于指令或询问之意图,疑问句象似于阐述或指令之意图,祈使句象似于询问或阐述之意图等等,属有标记象似,二级象似。二级象似一般以一级象似为媒介与前提。

③ 意图清楚明了,即语力没有模糊性,就由相应的(假设)表达单一意图之句式表达,属一级象似。相反,意图模糊不清,具有语力模糊性,要么由相应的(假设)表双重意图之句式表达,要么由其他有关联的(假设)表双重意图之句式表达。属有标记象似,二级象似。

④ 话语U的标记价值(无标记或有标记及其标记程度)象似于意图之标记价值并成正比。无标记、有标记之形式分别和无标记、有标记之意图相呼应。此乃无标记组配,不相匹配则属有标记组配。

“话语-语境象似性原则”有两个准则

① 交际者之话语U在命题内容、表达形式、目标意义等方面象似于其认知语境,特别是其认知语境之最佳关联与较关联的相似(或重叠)语境假设(集)/CA(s) 。交际者之话语与CA(s)有关,但不直接说及这些有关联的CA(s)。重叠度低则可能说及/问及CA(s)以丰富对方或自己的认知语境(的有关CA[s])。

② 一般说来,无标记话语象似于无标记认知语境,有标记话语则象似于有标记认知语境。属无标记组配,生成与理解的心力较小。无标记话语若与有标记认知语境组配,或相反,就属有标记话语-语境组配,生成与理解的心力就较大。

“话语-得体参数象似性原则”有五个准则

① 话语U象似于(a)语用距离近(如家庭关系、情爱关系、朋友关系),(b)相对权势(差异)小,(c)要求的强加级别低,(d)礼貌程度低。

② 话语U象似于(a)语用距离较近(如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熟人关系),(b)相对权势(差异)较小,(c)要求的强加级别较低,(d)礼貌程度较低。

③ 话语U象似于(a)语用距离较远(如熟人关系、陌生关系),(b)相对权势(差异)较大,(c)要求的强加级别较高,(d)礼貌程度较高。

④ 话语U象似于(a)语用距离远(如陌生关系),(b)相对权势(差异)大, (c)要求的强加级别高,(d)礼貌程度高。

⑤ 话语U象似于(a)语用距离很远(如陌生关系),(b)相对权势(差异)很大,(c)要求的强加级别很高,(d)礼貌程度很高。

“话语-距离象似性原则”的两个准则 如下:

① 时间、人际、心理(实际或虚拟而感知的)距离象似于空间距离。空间和时间的距离又投射于其他空间,构成隐喻性思维与表达式。

② 各类指别语(deixis)均可用语用距离(真实和/或虚拟的距离)考察。近则用近指,远则用远指。若是指近为远或相反,就是语言失误或语用失误,或者是语用策略,以表亲近或疏远之语用目的。

上述“语用原则”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各个语用原则是用来解释相关类型话语交际的语用原则”,“有时支配或可以用来解释交际的是一两个或更多的语用原则”,各个语用原则都是日常“交际的原则或总纲”,而非“苛求一切交际的每句话都死守它们的条条框框”,再者,在交际中人们不是时时刻刻都有原则意识,“原则意识有强有弱”。

[1] Leech, G. 1983.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 London: Longman.

[2] 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 p.145.

[3] 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 p.142.

[4] Zipf, G. 1949. Human Behavior and the Principle of Least Effort . Cambridge: Addison-Wesley.

[5] Horn, L. R. Towards a new taxonomy for pragmatic inference: Q-based and R-based implicature. pp.11-42;Carston, R. 2005. Relevance theory, Grice and the neo-Griceans: A response to Laurence Horn’s “Current issues in neo-Gricean pragmatics”. Intercultural Pragmatics (3): pp.303-319.

[6] Chomsky, N. 1995. The Minimalist Program .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pp.130-133, 161, 168.乔姆斯基引入“经济原则”(principles of economy),“作为指导一切语言理论的总原则”(王强,2006,谈石毓智[2005]一文中的问题,《外国语》[4]:41页),使得“推导中便没有多余的步骤,表征中也没有多余的符号”(侯国金,《语用学精要:语用能力对阵语用失误》,135页,注)。认知语言学也有“经济”(Langacker, R. W. 1990. Concept, Image, and Symbol . Berlin/New York: Mouton de Gruyter. p.102)。

[7] Thomas, S. 1973/1981. Practical Reasoning in Natural Language .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详见:Cummings, L. 2005. Pragmatics: A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pp.184, 193 (Note 50); Johnson, R. H. & J. A. Blair. 1994. Logical Self-Defense . New York:McGraw-Hill, Inc. p.29。

[8] 原文是“it constrains the interpreter to maximize the truth or rationality in the subject’s sayings”。Blackburn, Simon. 1994. T he 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62。 tf5wQz1YegFvkezA0yb2wMkoj99rn6tikSgNaNrzRnv3ImoJrwTFZRvjit4rSP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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