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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以言行事和语为

“两人如面,必有所言,言将行,礼先至,损己己未损,尊人人敬尊,话说七分不过头,空虚真实各五成,无空不成礼,无虚触禁忌,无真不投机,无实瓜无瓤”,这是笔者为本科生创作的“口语口诀”的几句话。“有所言”说的是语言对交际的价值,“礼先至”说的是人际交往的第一要诀是礼貌待人。后面说的为了礼貌等人们的话语有很多貌似不真诚或未必真诚的成分,如问候语、恭贺语、安慰语、道谢语、道歉语等。大多是面子上的需要,否则就丢面子了,毕竟“人活一张脸”。汉语“脸面”的概念被英语借去了,让face增加了“脸面、面子”的概念。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以下简称OED)(第4版)说,英语习语“save/ lose(one’s)face”(挣脸[面]/丢脸)的意思和表达法是通过翻译借自汉语的“tiu lien”(即“丢脸”)。英语的face于是增添了“信誉”(credit)、“美名”(good name)、“名声”(reputation)等义素。最早的用法可追溯到1876年,该词典的最“新”用例见于1968年。

除却我们实实在在的叙事、叙实类话语,即陈述、表述、阐述了什么事态真相,我们有很多其他话语类型,如让他人为自己效劳,答应为他人效劳,为喜怒哀乐所控而发出种种赞叹、感叹、惊叹、哀叹等,或者打个招呼,祝贺他人双喜临门,为自己的失误而道歉,交际完毕而告别等等,分别代表了请求、抒情、问候、祝贺等。也就是说,人际交往除了有事要说,还有事要求,有情有抒,有事要贺,如此这般,都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各种语言生活方式。难以想象某君的人生中没有问候,或者没有请求,或者没有抒情。就算是老师的一堂课,也不仅仅是阐述类“传道授业解惑”。

日常语言分析哲学流派哲学家奥斯丁 [1] 提出了一种叫作“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以下简称SAT)的语言哲学理论,认为所谓言语行为就是以言(语)行事。言即行。即使重在指别语的言(语),除了“指”,更重要的也是言则行。显然他的思想源于维特根斯坦(后期)等的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的语言哲学观。

奥斯丁最初把言语分为“言有所述”(constative)类和“言有所为”(performa-tive),前者的真假或真值可以验证,或者说要么证实要么证伪;而后者并没有真值,因此不具有可证实性。一句“言有所述”存在的条件是真,否则说出来就是假话,假话或谎言是有害于社会的,这就是为什么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的“质准则”要求人们说话真实至少是有证可查或者自信为真。比较而言,“言有所为”存在的条件是“为”或行事的前提条件或“切当条件”。例如你让我关门,不论说什么语言,用什么句式,首先必须有门,门是开着的,此时有必要关门,你有资格对我指手画脚。这些语用预设构成了让我关门的指令行为的切当条件之大部。同样假如我要对你实施一个承诺,说什么语言,用不用“I promise,我承诺,我答应你”类语词或构式都不要紧,关键是至少要满足这些切当条件:(1)所答应的事物是可及的,(2)它是合意的,(3)我有资格承诺,(4)我有义务、诚意和能力实施该承诺。这就屏蔽了“把月亮摘给你”或“让你当下一任总统”类“口头支票”承诺。审查“言有所为”时不看事实、真实、实情、真理,看的是何时何地何人对何人实施何种行为以便得到何种结果。

塞尔以承诺为例把“切当/合适条件”切分为四个分条件:“命题内容条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准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诚意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根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承诺的“命题内容条件”指的是言者要言及自己要做的事;其“准备条件”指的是言者自信能做该事,该承诺有益和合意于听者,而且他不是常常做该事;其“诚意条件”指的是言者是真心实意去做的;其“根本条件”指的是言者将践行或实施所许诺之事,而非仅仅是说说而已。其他所有类型的言语行为都可以依葫芦画瓢地研究和实施。

语用学界目前一般采用塞尔 [2] 的言语行为分类:阐述类(representative)、指令类(directive)、承诺类(commissive)、表情类(expressive)、宣告类(declarative)。我们增加了询问类(interrogative)。 [3]

言语行为具有个人的意图性或意向性(intentionality)。交际双方就是把自己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又要花费心力认真推理对方的意向,是意向生成、传达、识别、推导等推动了交际的“雪球”不断滚动下去。作为社会人,交际个体的言语行为具有社会性或社交性,因此,言语行为像其他社会行为一样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规则的制约,如同两个人对弈一样。塞尔认为有两大类规则:“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和“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构成性规则”是“最基本的公约性规则”。如下棋的马走“日”,象飞“田”。“调节性规则”是辅助性的协调,如不许悔棋,不许边下边唱。在对礼仪和礼貌有很高期待的正式上层社会交往语境中,个人的言语行为还必须遵守该阶层该语境的礼仪和礼貌规则,如对着装和谈吐的要求。在萧伯纳(George Bernard Shaw)的喜剧《皮格马利翁》( Pygmalion )中—后来改编为歌剧的《卖花女》( My Fair Lady )—语音学教授希金斯(Higgins)对卖花女伊莉莎(Elisa)进行了语言和举止的内外包装,使得乡下姑娘优雅地出入上层淑女的沙龙,受到王公贵族的青睐。教授首先要她改掉的英格兰南部口音,就是把The rain in Spain stays mainly in the plain .的重复元音说成“ai,爱”的口音纠正到正确的“ei,诶”,其次是改善其举止投足。最终,丑小鸭变为白天鹅,这个故事就是一个言语行为大蜕变,是文学版的灰姑娘蝶变。显然,希金斯是精通英国上层阶级社会规则的,就具体话语及其语力而言,他也深谙其相应的“构成性规则、调节性规则”,而且还善于语言教学和行为教学。

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 Theory) [4] 把“言语行为理论”推进了一步。日常和文学语言的这种“含蓄婉转、拐弯抹角、指猪骂狗、指桑骂槐、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等都是“间接言语行为”。从词汇层面上看,以“有人、人家”代替“我、你”就是服务于间接语言行为的说法。“请你+动词短语(verb phrase,以下简称VP)”类往往代之以间接描述事态的“我(们)+VP”。有些文体和题材的语言往往以曲为美,不信可读读《红楼梦》 [5] 第二十七回里黛玉的“葬花词”,虽说多数语句是表情句,但都不是直接的抒情。

(32)尔今死去侬收葬,未卜侬身何日丧?

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

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

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红楼梦》,第二十七回)

多愁善感的林黛玉“随口念”的“葬花词”(包括以上几句)有一个神秘的听众(山坡上的宝玉),应该能领悟前者含蓄婉曲的愁苦吧。

各种间接表达式,如同习语一样,值得习得和铭记,难怪被看成“语用习语”(pragmatic idiom),如“Can you+VP?”,“您能否+VP?”,就是请求类语用习语。“夸张地说,每句话都是施为句。”有施为动词的是“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否则是“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

德国语言哲学家哈贝马斯的一般交往理论或“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是对言语行为理论最新的改造和发展。他认为:“人类社会的竞争也好,冲突也好,‘策略性行动’(strategic action)也好,都是旨在克服‘范式差异/混乱’(modal differences/ confusions)所进行的理解努力(心力)。我们弄懂了人们如何理解和误解对方就意味着能减少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可归结为下述三个原理 :(1)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2)在交往型、陈述型、表现型和规制型四种不同的交往样式中“兑现”四种有效性要求(即理解的可能性,陈述的真理性,谈论的诚实性,行为的合法性)原理;(3)“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再现性”原理。根据哈贝马斯,“一个施为行为具有双重意义:语言学意义和制度性意义”。语言学意义指“施为的表达所具有的陈述成分”;“制度”(system)是指“言语使用得以成功的情境条件”,制度性意义则表明施为“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关系的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

哈贝马斯“赞同但不重复言语行为理论”,他有“实质性的修正”。 哈贝马斯的第二条原理的“有效性要求”的意思是,“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既然交际是沟通彼此的目的和意图,言者的话语自然有有效性的要求”。 当然,这只是“逻辑的必然性”,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能否得到认可”,“还决定于听者是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只有主体间达成同意或认可话语才算‘有效’”,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也就得到了“兑现/验证”。 根据哈贝马斯,“语句和话语的根本差别在于我们对前者的判断是视其语法上是否合乎规范以便达意,而判断后者则根据其‘交际效度/有效性’(communicative validity)”

梅伊则提出“语用行为、语为” 。根据梅伊,“语为”可能是言语行为或“非言语行为”(non-verbal act),可能是“心理行为”(psychological act,如热爱、憎恨、思念)、“身体行为”(physical act,如体动、表情、身势)、“韵律行为”(prosodic act,如押韵、对仗、拈连)等。 “语为”的最小单位是“语用位”(pragmeme)。 一个“语用位”是“在一定语境下发生的典型的基本语为,由社会活动(类型)和语言文本(类型)构成”。 “在任何语境下发生的两个语为无论多么相像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可称之为‘语为变体’(allopract),即‘一个特定的语用位的不同体现形式’。” 论“语为”,“我们关注的不是语言成分的良构性而是其社会语用切当性,而一个语为的切当性依赖交际者对语境和语言等诸多方面的基本把握和切当使用” 。“语用位”也罢,语为也罢,“都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语用制约”

[1] Austin, J. L. 1962/2002.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如何以言行事》).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 Searle, J. 1969/2001.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Searle, J. 1976. A classification of illocutionary acts. Language in Society (5): pp.1-24。

[3] 参见:何兆熊主编,《新编语用学概要》,105页;Levinson, S. C. Pragmatics (《语用学》). p.240;Yule, G. Pragmatics (《语用学》). pp.53-54。

[4] Searle 1975/1991. Indirect speech acts. In: Cole, P.&J. L. Morgan (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 Vol. 3: Speech Acts .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pp.59-82. Reprinted in: Davis, S. (ed.). Pragmatics: A Read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265-277.

[5] 本书《红楼梦》语例都选自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文出自:Cao Xueqin & Gao E. 1973, 1977, 1980. The Story of the Stone (《红楼梦》). (Vols. 1-3). Tr. Hawkes, David. London: Penguin Books; Cao Xueqin&Gao E. 1980, 1987. The Story of the Stone (《红楼梦》). (Vols. 4-5). Tr. Minford, John. London:Penguin Books; Cao Xueqin&Gao E. 2001/2006. A Dream of Red Mansions (《红楼梦》). (Vols. 1-4). Tr. Yang, Xianyi & Gladys Yang. Peking: Foreign Languages Press. 本书讨论《红楼梦》的不同译例时,忽略译者的源语版本的细微差异(如庚辰本、程乙本)。另外,本书引用文学作品中的句子作为译例分析时,只提供作品信息,不提供具体页码,特此说明。 JS/BCLsRxvW4YlPm2t+DxnVbDVyPc89Rphot4uuCnGgn254b4h8MmL1f/krAal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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