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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非正规金融含义的界定分析

2.1.1 非正规金融概念界定

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与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亚洲发展银行(1990)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Adams&Fitchett(1992)则从监管角度,将受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严密控制的金融组织称为正规金融;而把所有处于央行或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划归为非正规金融;将介于二者之间的金融组织类型界定为准正规金融。后续学者Floro&Ray(1993)、Basley&Coate(1995)、Bell(1997)、Jain(1999)、Isaksson(2002)、Guirkinger(2008)等在研究中大多沿用上述概念框架体系。

2.1.2 非正规金融相关概念辨析

本书将与非正规金融概念相近或存在内在联系的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民营金融、灰黑色金融等相关概念分别从代表性观点、概念核心、异同比较、典型存在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总结,见表2-1。

表2-1 非正规金融相关概念辨析

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是在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上最为接近也最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国内学术界使用较为普遍。姜旭朝(1996)最早从所有制角度将民间金融定义为:“民间金融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李丹红(2002)提出“民间”是相对于“国有”而言的,所有非国有性质的均属于“民间”。李伟毅和胡世华(2004)将民间金融界定为民众自发形成的“非官方”金融活动和组织的总称。从民间金融的市场构成要素来看,其交易主体主要为受到金融排斥的小农户或中小企业。交易工具大多为原生性的、非契约化和非标准化的传统融资工具。交易机制具备不受官方监管的店头交易市场特征,如交易场所的流动性、交易时间的随机性、交易组织的松散化等特征。

与体制内金融相对应的体制外金融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金融制度扭曲下形成的特定金融形式。其构成主体为服务于体制外经济部门(集体经济和个私经济)的非国有金融部门。体制外金融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私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很难通过体制内金融供给安排得到满足,只能以逃避管制等方式获得所需资金。

民营金融是与体制外金融相近的一个概念,是与国有(或官办)金融相对应的一种金融安排,本质特征在于其私有性。钱小安(2003)从所有制角度提出了民营金融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民营金融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所有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狭义的民营金融则特指民营资本控制的金融活动。

灰黑色金融是从地下经济学的相关研究中引申出来的一个概念。朱德林和胡海鸥(1994)、章晓虎(1996)、王爱俭(2004)等学者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监督控制、不纳入官方统计报表也无须纳税的各类隐蔽的、非公开的金融活动。 3OF83KmQF/FhH9XXBMOvNe5cuXNAFn4WuRSErGRW1kMNn8xXCu/IvUFkvIi/9b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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