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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功能主义和功能语法

与功能主义和功能语言学常常混为一谈的还有另一个术语——“功能语法”。对于功能语法产生的渊源,语言学界一般认为:只要在功能原则上对自然语言语法结构进行的研究就可以获得功能语法的称谓。功能语法的概念包括许多学说和流派,它们反映着对语言进行功能描写的不同方法。不过,所有的功能语法类型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把语言理解为达成特定言语交际目的的语言手段的体系。( Шелякин 2001:3)功能语法对语法的描写是根据语言单位的意义和用途来建构的。功能语法与传统语法(系统—范畴语法)不同,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功能语法对语言交际功能的理解不同,它回答“什么?怎样?为了什么?”的问题;其二,它的任务是确定语法单位、结构和组别在语言体系和言语中的功能潜力;其三,特别注重描写每个功能实现所依赖的环境和条件;其四,善于把每个功能与语言使用者特点结合起来;其五,注重不同单位在语言体系和言语中不同功能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其六,注重语法单位与其他语言层面(词汇和语音)单位功能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其七,善于突出功能的相同类型并在这些功能之下面再做细微分类;最后,功能语法的研究对象不只是语言单位在句子中的功能,还包括在整个篇章中的功能。( Шелякин 2001:6)

这种研究很早就曾体现在布鲁内尔( Брунер 1977)和叶斯帕森( Есперсен 1958)等人的著作中。狄克(Dik 1981)奠定和发展了功能语法的理论基础,他研究不同类型的语法——心理学的、类型学的和语用学的。而邦达尔科( Бондарко 1983)建构发展了独创的以研究功能语义场为主要内容的功能语法理论,它研究属于不同语言层面却有着共同的语义功能的手段。

功能语法常常被理解为狭义的功能语言学,即把功能语言学等同于功能语法。这是因为“功能语言学的核心任务是研究语言单位功能的形式体现,即语法领域中的‘功能’。当代语言学中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立也主要体现在语法领域”(郅友昌 2009:233)。这里的“语法”指广义的“语言规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语义学和语用学。因此,对功能语法的广义理解就是功能语言学。我们认为,作为一种语法,功能语法可以定义为功能语言学(即功能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 j3E1ouI8Xh3Vuq114iG7FOm0dwFGi0npX7Qs9LJXB7V9K3zdIBqbO3b3FhwNia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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