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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学理上的互补

尽管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对立十分明显,但并非上述如此的简单。首先,功能主义不一定否定形式主义,只是形式对其来说并非主要而已。例如,功能主义者有时也会把自己的研究结果形式化,但并不把形式化看成是语言研究的主要目的。功能主义在研究语言形式时坚守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语言形式原则上是以语言功能为理据的,也就是说,形式是用来完成功能的。因此,功能主义整体来讲并不否认语言系统或者语言形式的存在,而只是认为语言形式是受功能影响的,它并没有推翻形式的描写方法。同样,形式主义也解释语言事实,但这种解释并不是通过语言功能,而是通过先验的公式来完成的,或者说“是以乔姆斯基的公式为目标的”( Олешков 2006:5)。但这种观点并不是否定功能方法,只是揭示了功能方法的局限性,并且证实了对其他语言功能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自然科学倡导因果解释,人文科学倡导目的论解释。因此,可以说,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兴趣焦点”的不同。对于功能主义者来说,其兴趣焦点在于弄清楚为什么语言(既指整个语言,又指每个具体的语言事实)是这样构成的,它是怎样构成的。

因此,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尽管对语言本性的认识迥异,看似对立鲜明,不可调和,实际上,二者之间不仅存在着许多互补之处,且其研究成果也可以弥补彼此的局限或不足。廖秋忠先生(廖秋忠 1991:33)从语言形式和功能的关系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他指出,虽然绝大多数的语言形式和结构就其成因来看是功能的需要,但功能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就共时的角度来看,原来的功能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如果发生变化,那么人们就无法从语言的功能推导出语言的结构形式。因而,“从共时研究的角度出发,语言的形式结构是可以单独研究的,只是在研究时不要过分强调语言结构的自主性而否认形式与功能之间的联系或否认功能的解释是一种可能的解释。反过来说,功能主义者也要看到语言形式与功能之间相对独立的一面,不要一味夸大功能对形式所起的必然作用从而使得功能的解释变得无所不能而无所能”。徐烈炯先生同样指出,有两点表明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并非完全水火不相容、两大潮流的交流是完全可能的:“一是形式主义者不愿在句法规则和原则中出现纯语义的东西,但是他们都不否认语义和语用与句法有联系……二是形式主义者都不否认功能在语言变化、语言习得、语言运用等方面起作用。”(徐烈炯 2002:11)当代功能主义主要流派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代表韩礼德也曾指出:“功能主义着眼于生物体之间的关系,而形式主义则着眼于生物体内部的关系,两者应当互为补充,这才有利于语言学的健康发展。”(转引自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 1989:9)

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这种互补关系,恰恰表明人类语言结构的复杂性和语言研究的艰难度,同时也昭示着我们只有从不同的角度、并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才能发现或接近其本质和真谛所在。而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就是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语言进行的研究,二者的研究可谓“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加深人类对语言及其本质的理解,都是为了探寻语言的真谛。“这两种方法各有所长、缺一不可。理想的状态是两者和平共处、取长补短。”(姜望琪 2003:12)因此,一定意义上讲,语言学研究“如何把这两种研究法结合在一个统一的语言理论中,这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大概是最紧迫的任务”(陆孝栋 1994:300)。 qvUuNniHCzNFsXdWYvuq37xrnVRHUENVpZpYjq80583Ntn6nNN1OY9xE/p3vC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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