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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QI各要素的主要职责

1.2.1 计量的主要职责

计量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在某个国家进行的任何测量都可以通过国际标准追溯到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SI)上,从而有助于在本地和国外市场接受产品、过程、测量和测试。这是通过建立和维持国家测量标准来完成的,这些国家测量标准是基本测量标准,可以追溯性地对另一个国家计量机构所持有的基本测量标准进行校准,并可以校准实验室、法制计量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标准。为了实现这一主要职责,对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而言,通常需要获得以下条件。

(1)计量国际认可。也就是使得国家计量机构成为国际计量局和相关区域计量组织(如非洲区域计量系统、亚太计量规划组织、欧亚计量合作组织、欧洲标准计量协会和马来西亚标准协会)的成员单位。通过这些联络,该国的测量系统可以获得国际认可。有关其校准和测量能力(Calibration and Measure-ment Capabilities, CMCs)的列表需要通过关键比较和同行评估来得到承认,然后可以被列在由BIPM管理的关键比对数据库(Key Comparison Database, KCDB)中。如果没有此类校准和测量能力的条目,从长期来看,该国工业的测量结果难以在国际市场上被接受。

(2)计量法律法规。一方面,国家需要建立计量法律法规,给予计量系统法律确定性。此类法律法规应确定国家计量单位(如SI),确定建立和维持国家计量标准的责任,以及确定建立国家计量机构及其职责、治理、财务和各项活动等。另一方面,国家需要配置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检查和执行人员,用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3)计量资源。为了确保测量的可追溯性,国家还需要向服务需求方提供相应的计量服务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等。人力资源包括企业内部的计量人员、公立或私营校准实验室的服务人员等,物力资源则包括计量器具、测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等。

1.2.2 标准的主要职责

追求既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我国国标对标准化做出了如下定义 :“为了在既定范围内实现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拥有自主的权利,但对于有志于加入WTO或已是WTO成员方的国家,还应确保其标准制定行为规范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主要职责,WTO成员方通常需要获得以下条件。

(1)国际承认。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一个主要原则就是WTO成员方需要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即将发布的国际标准草案。而获得相应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承认,加入相应标准化国际组织,是一个国家采纳和使用国际标准的基本前提

(2)标准法律法规。国家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为国家标准的地位和使用提供法律确定性。由于有的国家标准机构是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有的国家标准机构是私营组织,各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也存在差别。前者大都颁布了某种形式的标准法,而后者则可能是国家与私营标准机构(如德国、哥斯达黎加等)签订的一份合同或谅解备忘录。

(3)标准资源。为了确保标准可以顺畅地发布给相关企业,国家标准机构还需向需求方提供标准服务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主要包括标准制修订人员、宣贯人员、企业标准工作者等,物力资源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化信息中心、标准情报所等。

1.2.3 认可的主要职责

认可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种实验室(如测试、校准、病理等),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能力计划提供者,良好的实验室实践测试设施给予承认,承认其有执行具体任务的能力,其实质是对这些机构能力的一种官方鉴定和担保。为了实现这一主要职责,对于有志于加入WTO的或已是WTO成员方的国家 而言,通常需要获得以下条件。

(1)国际互认。参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扩大国际贸易创造条件,其实现路径是通过加入国际认可组织,加强某国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出具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进而实现“一证在手,全球通行”。认可的国际互认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2)认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认可发展的基石,能够规范和引导认可活动。各国认可法律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针对认可有专门的法律,如德国和奥地利都设有《认可法》;一些国家没有专门针对认可的法律,而是将相关规定在行业的相关立法中加以体现,如日本的认可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业标准化法》《与农林物资标准化和品质的正确标示相关的法律》等一些单行法中;而我国是将认可和认证合并,统一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保障。

(3)认可资源。认可资源是保障认可实现其职责所需的内、外部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主要包括认可同行评审员 、认可机构的工作人员。物力资源主要指认可机构。理论上,NAB可以有多种形式,但由于NAB是负责能力认可的一个政府工具,许多NAB都是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些国家建立了不止一个认可机构,当然,也为这种分设付出一些代价。如在每个认可机构寻求国际一级的认可的过程中,产生了重叠并导致混乱;再如,需要确定由哪个机构代表国家成为其国际级的认可机构。

1.2.4 合格评定的主要职责

合格评定主要包括检查、测试和认证等活动,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证据,表明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标准或技术法规中规定的要求。此类证据可以由制造商(甲方)、购买者(乙方)或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从而满足生产、消费和贸易过程中的公正、客观以及低成本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主要职责,对于有志于加入WTO的或已是WTO成员方的国家而言,通常需要获得以下条件。

(1)国际互认。合格评定机构获得国际互认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扩大国际贸易创造条件,其实现路径是通过加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认证双边、多边的互认体系及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合格评定结果的“全球通行”。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合格评定发展的基础,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能够规范合格评定活动,还能对合格评定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以认证为例,在认证发展的初期,将强制性认证制度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快速发挥认证对市场环境的规范作用。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强制性认证制度在发展初期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才得以广泛推广。当前,针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特殊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已是国际惯例。

(3)合格评定资源。合格评定资源主要涉及保障认证竞争优势的内、外部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主要指已经在行业、机构或国际权威领域任职并发挥作用的人才,如3C认证机构从业人员、RoHS认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汽车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等。物力资源主要指合格评定的基础设施,包括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资源供给的水平和便利程度将是考核合格评定实现其职责的主要指标。由于技术、资金、权威性、用户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资源的供给有可能不是来自国内机构,而是来自国外机构。 tE/48AQwSvJfuaFYi3u2iJIBJAuF9yQ+ixt2UlObrlj+yG8uq9T+PRCe91Pbpa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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