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在人类逻辑学说的三大发源地中,西方逻辑学经历了持续不断的发展,而中国与印度的逻辑学说都不幸“中绝”了,因而造成东方逻辑传统之薄弱。这个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因为西方逻辑学也曾经历同样的“中绝”。的确,亚里士多德创建的逻辑学在整个“希腊化时期”和古罗马时代都有一定的发展,但在西欧中世纪也曾经历了至少长达八百年余年的“中绝”,直到中世纪后期,随着亚里士多德著作从阿拉伯世界“传回”欧洲,以及近代大学制度的创立,逻辑学研究才得以逐步复兴,并在14、15世纪出现了西方逻辑研究的第二大“高峰期”。如现在学界所公认,这一时期的逻辑研究尽管以受到神学制约的“经院逻辑”的面貌出现,但由于逻辑学本身的科学本性,在推动西方社会冲破中世纪的黑暗,为后来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及近代科学与民主政治的兴起奠定理性基础方面,可谓居功至伟。
中世纪后期逻辑学的复兴,首先表现于演绎逻辑的复兴,以三段论为核心的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理论得到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与发展,同时,经院逻辑学者又重新发现了当时已失传的命题逻辑理论,并且做了很大的拓广研究。更为重要的是,自近代大学创办之初,逻辑学就被列为所有大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这是造成西方雄厚的逻辑思维传统的真正奥秘所在。
在发展演绎逻辑的同时,经院逻辑学者也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推进了归纳逻辑研究。其中的杰出代表,是13世纪的格洛赛特(R.Grossetrste)和他的学生罗吉尔·培根(Roger Bacon),他们的主要贡献是从亚里士多德局限于观察的归纳推理探索,转变为实验方法中的归纳推理探索。在他们看来,实验是从个别事实上升到事物的原因、一般原理的基础,也是检验一般原理的方法,并提出了契合法、差异法的思想雏形。此外,中世纪晚期一些近代科学先驱者如伽利略、开普勒乃至同为科学家与艺术家的达·芬奇等,也结合科学实践对科学研究中的归纳因素进行了宝贵的探索。
世所公认的归纳逻辑之父,是活跃于17世纪文艺复兴后期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这是因为,尽管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吉尔·培根等人都提出了重要的归纳逻辑思想,但这些思想是片段的、不系统的,而直到弗兰西斯·培根提出了系统完整的“排除归纳法”,才标志着归纳逻辑的真正创立。“排除归纳法”的完整阐述在其名著《新工具》之中。尽管弗兰西斯·培根本人并不是经验科学家,但由于“排除归纳法”清楚地揭示了科学实验的逻辑机理,他被公认为“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马克思语)。
培根的“排除归纳法”后为19世纪的密尔(J.S.Mill)所发展和完善,构成现在基础逻辑教学中经常讲授的“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方法”。这体现在他阐释传统演绎与归纳逻辑及其相互作用的《逻辑体系》一书之中。其中对于“类比推理”这种或然推理形式及其作用也做了系统把握。该书对于传统归纳逻辑的确立与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值得强调的是,密尔不仅是传统归纳逻辑的一位集大成者,也是西方代议制民主政治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其贡献体现在他另外两部名著《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之中,其间的深层关联,是我们研究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的一个重要课题。
自从归纳逻辑真正创立之后,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何者更为重要,或者说在科学研究或理性思维中何者应占支配地位,成为哲学家们长期争议的问题,并形成了“演绎主义”与“归纳主义”两大流派。这种争论不但推动了整个西方近代哲学研究的“认识论转向”,而且促成了“辩证逻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鉴于“辩证逻辑”的性质在学界尚存较大争议,我们在此需要比较详细地考察一下它的由来。
熟悉西方哲学史的读者都知道,正是英国哲学家休谟(D.Hume)对归纳推理合理性的质疑(即著名的“休谟问题”),把德国哲学家康德(I.Kant)“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休谟揭示出,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不可能得到严格的逻辑证立。休谟的质疑使康德认识到,仅仅依靠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理性法庭”,无法为以牛顿力学为范本的科学知识的“必然性与普遍性”提供辩护。因为演绎逻辑所揭示的有效性规律本身虽然是“必然的与普遍的”,但只是一种无内容的纯形式的必然性与普遍性,尽管它也提供了一种真理的标准,但只是一种必要条件意义上的“消极标准”:“这些标准只涉及真理的形式,就此而言它们是完全正确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因为即使一种知识有可能完全符合于逻辑的形式,即不和自己相矛盾,但它仍然总还是可能与对象相矛盾,所以真理的单纯逻辑上的标准,即一种知识与知性和理性的普遍形式法则相一致,这虽然是一切真理的必要条件,因而是消极的条件:但更远的地方这种逻辑就达不到了。” 而休谟的质疑也说明“逻辑真理”之外的科学知识的“必然性与普遍性”,也不能通过归纳推理来辩护。但是,康德不能赞同休谟由此得出的对于科学知识的“怀疑主义”结论,而是致力于科学知识的“确定性机理”的探索。他经过长期探索认识到,在演绎与归纳都无法说明科学真理的把握何以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由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中的《范畴篇》所开创的“思维范畴”理论找到一条新的出路:由有别于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另一逻辑类型来担当这一职能,他名之为“先验逻辑”。
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明确地把思想形式和思想内容区别开来,创立了演绎逻辑。以亚里士多德为重要先驱,至弗兰西斯·培根创立的传统归纳逻辑,尽管不能制定出像制约演绎推理有效性那样的“刚性”形式规则,而只能给出一系列“柔性”的合理性准则,但这些准则所制约的仍是归纳推理的“形式”。因此,康德把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统称为“形式逻辑”(这个称呼得到了广泛采纳)。然而,康德发现,在形式逻辑所“普适”但不研究的“思想内容”方面,实际上存在着为人们长期忽视的一种重要的层面区分:经验内容和先验内容。思想的经验内容是可以通过观察与实验方法把握的,但制约这种把握的不仅有演绎与归纳的“形式”,还有一种既不是思想的“形式”也不是思想的“经验内容”的东西,它们所在的层面,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所揭示的那些东西所在的层面。比如“实体”“性质”“关系”等范畴及其相互作用的内容,它们既不属于形式逻辑的“形式”,但是也不属于可以经验验证的“经验内容”,它们可称为“纯内容”。这种“纯内容”表现在思维中就是作为“纯概念”的逻辑范畴。正是制约它们的法则(连同形式逻辑法则一起)构成了科学知识之“必然性与普遍性”何以可能的条件。这就是“先验逻辑”的研究对象。康德强调说:“我们应当有一种逻辑,在这种逻辑中知识的内容不是完全被忽略了,因为这种逻辑应包含纯思想的规则,而只排除那些纯属经验性质的所有知识。” 我国逻辑学家周礼全曾对康德的思想做了如下简明的阐释:
纯概念具有先验的综合作用,这种先验的综合作用规定了判断形式,也表现于判断形式。相应于不同的纯概念(即范畴),就有不同的判断形式。例如,相应于实体与依存(或实体与属性)这一纯概念,就有直言判断的判断形式。因此,某一形式的具体判断,就具有两种内容:一种是经验内容;另一种是纯内容或先验内容。前者是经验概念的内容,后者是纯概念的内容。一个具体判断的经验内容,相当于形式逻辑所说的命题内容;而一个具体判断的纯内容,就是这个具体判断的形式所具有的认识论内容。
概括地说,先验逻辑力图说明和证明:(1)各个纯概念和各种判断形式在整个认识和知识中的作用、地位和位置;(2)各个纯概念和判断形式如何应用于感性复多,从而规定和形成经验中的对象;(3)纯概念以及由纯概念形成的先天综合判断与先验知识的客观正确性或真理性(即普遍必然性)为什么和怎样是可能的;(4)纯概念、先天综合判断和先验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不是来源于感性内容,而是来源于知性和思想本身;(5)纯概念只能应用于经验中的对象,但不能应用于经验之外。总起来说,先验逻辑就是研究由纯概念形成的先天综合判断或先验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正确性的科学。
我们在此做这样的大段引证,不是要读者去全面厘清康德的思想,而是要力图显示以下各点:一是表明康德的“先验逻辑”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一样,与形式逻辑分有不同的研究层面,属于不同的“逻辑类型”,二者并不是互相拒斥、冲突的关系(这是康德本人一再强调的);二是表明康德的“先验逻辑”以及与之有着同样研究对象的黑格尔的“辩证逻辑”,都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既研究形式又研究内容”的“万能逻辑”,在不研究思想的“经验内容”这一点上,它们和形式逻辑是一致的;三是表明“先验逻辑”的提出也是源于“求真”“讲理”的需要,这和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之提出的诉求都是一致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康德的“先验逻辑”并不就是“辩证逻辑”,学界公认的“辩证逻辑”的奠基人是黑格尔而不是康德。
黑格尔(G.W.F.Hegel)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对康德“先验逻辑”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肯定康德关于先验范畴及其对求真讲理之特殊重要性的认识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黑格尔认为,康德的研究尚停留在“消极理性”的阶段,尚未真正把握到其所谓“思辨的”“积极理性”。前面我们看到,康德说形式逻辑只是真理的“消极标准”,“先验逻辑”追求的是“积极标准”,但“先验逻辑”仍被黑格尔批判为“消极理性”,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黑格尔继承了康德对于“理性”一词的一种狭义用法。康德在历史上第一次把认识论中关于感性、理性的二分法发展为感性、知性、理性的三分法,实际上把以往哲学家所说的理性认识划分为知性认识和(狭义)理性认识两个不同层面。在他看来,所谓知性层面,是指人们对经验世界中分立的经验事实与规律的把握,其中规律(如牛顿力学规律,表征这种规律的判断他称之为“先验综合判断”)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由形式逻辑法则和知性范畴来共同保证,同时它们也可以为经验事实所确证。所谓理性层面是对终极性、整体性实体及其性质的认识,其中也包括对形式逻辑法则与知性范畴终极性质的认识。“理性照康德看来,乃是以无条件者、无限者为对象的思维。……理性的任务在于认识无条件者。” 比如,世界究竟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共相(属性)究竟在个体(实体)之中(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还是在个体之外独立存在(如柏拉图所说)?这些问题已超出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范围,勉强以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法则对这些问题进行推演,必定陷入自相矛盾的“二律背反”;换言之,这些问题是人类“不可解”“不可知”的。康德将把握知性认识的“先验逻辑”称为“先验分析论”,而将把握理性认识的“先验逻辑”称为“先验辩证论”。康德是在识别“辩证幻想”的负面意义上使用“辩证”一词的,这就是黑格尔称之为“消极理性”的原因。
黑格尔赞同康德关于感性、知性、理性的三分法,也肯定康德关于将知性认识手段运用到理性层面会陷入“二律背反”的论证,但是,他不赞同康德的“不可知”的结论。他认为,康德之所以得出这样的不可知论,是因为他只是静态地、固定地把握“先验范畴”,而我们如果以动态的、流动的观点来把握这些范畴,不但这些“二律背反”是可解的,而且可以产生一种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的新的逻辑类型,即把握积极理性的“思辨逻辑”或“辩证逻辑”。
黑格尔认为,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相比,康德的先验逻辑既有进步的方面,也有退步的方面。进步的方面在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尽管已经把握到了进行辩证思维所需要的一系列基本范畴(体现在《范畴篇》《论辩篇》《物理学》和《形而上学》等著作中),但它们是零散的、缺乏严整性与系统性的,而康德的范畴理论在历史上第一次构成了一个严整的范畴体系,显示了范畴之间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其退步的地方在于,康德实际上放弃了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为“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服务的理性诉求,而满足于对经验世界现象层面的认识。只有把固定范畴改造为流动范畴,才能真正为人类的求真追求提供完整的认识工具。
黑格尔把固定范畴转化为流动范畴的关键环节,是通过对康德“二律背反”理论的改造,提出了“辩证否定”和“辩证矛盾”学说。与许多人的误读相反,黑格尔也与康德一样,不能容忍“二律背反”所得出的“逻辑矛盾”。他认为,康德的“不可知”的办法只是回避问题,并没有真正消除逻辑矛盾。要真正解决二律背反问题,就需要将康德的消极理性转化为把握辩证矛盾的积极理性:“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 也就是说,真正的解决问题之道,在于认识到要消除二律背反,就必须把握对立面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比如有限性与无限性的对立统一、共相与个别的对立统一、固定与流动的对立统一等。正是以此为指导思想,黑格尔建构了一个以辩证否定与辩证矛盾观念为核心的动态化范畴体系。“黑格尔辩证逻辑的范畴,自身包含着矛盾,从而能自己否定自己而形成一个辩证的运动过程。这是范畴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范畴。” 这个范畴体系的建立,是人类对辩证思维方法的把握从自发的素朴形态上升为自觉的理论系统形态的一个标志。
然而令人极为遗憾的是,黑格尔理论中所具有的一些致命缺陷,妨碍了其辩证逻辑理论之应有作用的发挥。一个重要的缺陷是它的“反形式逻辑”外貌。黑格尔把康德消极理性的“二律背反”转型为积极理性的“辩证矛盾”理论,并把“辩证矛盾”直接称为“矛盾”,但并没有注意澄清“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所拒斥的“(逻辑)矛盾”的区别。与此相关,他对康德式“固定范畴”理论的批判,经常被混同于对形式逻辑本身的批判。黑格尔不屑于去做这种澄清,乃因为在他看来,尽管形式逻辑像康德所说那样是不可或缺的,但已作为特定的环节包含在了自己的体系之内:“思辨逻辑内既包含有单纯的知性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得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辨逻辑中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逻辑。” 因此,黑格尔经常径直把他的“思辨逻辑”称为“逻辑学”,这种认识实际上又否认了形式逻辑独立发展的价值。这对黑格尔理论以及辩证逻辑本身的命运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至坚持对逻辑类型持开放态度,并对康德的先验范畴理论持同情理解的德国逻辑史家亨利希·肖尔兹(Heinrich Scholz),也对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做了如下评论:“一个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人怎么能同意一种以取消矛盾律与排中律两个基本命题开始的(黑格尔)《逻辑学》呢?仅就这一个原因,我们必须承认,黑格尔的逻辑是一种新的逻辑类型。虽然可以考虑把它合并到以上已经谈到的(康德)范畴论那一类型去。但是,看起来这部著作是太独特、太任性了。” 对黑格尔辩证逻辑的这种理解非常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其本身的缺陷负责。
黑格尔理论的这种缺陷,与其更为重要的另一缺陷密切相关,这就是黑格尔把其辩证逻辑理论置于从绝对理念出发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之中。尽管他的辩证逻辑要求把握“共相”与“个别”的对立统一,但他的“绝对理念”完全是任何“个别”都要来于斯又回归于斯的绝对“共相”,整个系统都需要它的“第一推动”,其范畴体系又是绝对理念的化身,其辩证内核实际上为这样的哲学体系严重遮蔽。因此,这种哲学理论只能归入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神圣家族”,其辩证逻辑理论“在其现实形态上是不适用的”(恩格斯语)。
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青年马克思与恩格斯通过社会实践理论的创立,彻底告别了他们曾经信奉的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但是他们也在自己的科学研究中深切体会到对于完整的逻辑工具的需要,因而致力于拯救黑格尔理论中辩证逻辑的“合理内核”。恩格斯在其晚年的几部哲学名著中曾就此做了总结。恩格斯先后断言:
在以往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
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
我们同时引用这三段大体相当的话旨在表明,与黑格尔不同,恩格斯所使用的“逻辑”一词在此仍指谓“形式逻辑”,在恩格斯看来,形式逻辑不属于应当归于消失的“哲学垃圾”。恩格斯多次把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称为“古代世界的黑格尔”“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法派”,说明他并没有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看作相互拒斥的理论。他指斥当时的许多不可知论者“缺乏逻辑与辩证法的修养” ,其中的“逻辑”也是指“形式逻辑”。同时,恩格斯这里使用的“辩证法”(至少在前两段话)显然是“辩证逻辑”的同义语。其所强调的并不是关于自然和历史的辩证法(他认为那已经是广义“实证科学”的研究对象,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和他本人在《自然辩证法》中所实践的那样),而是“纯粹思想领域”的“辩证法”。马克思与恩格斯从没有否认形式逻辑在人类理性思维中的作用,在自己的研究与论证实践中也熟练地加以运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马克思的《资本论》不仅是运用了辩证法,而且同时也成功地运用了他那个时代的逻辑手段和数学手段。”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形式逻辑之作用的肯定,还体现在他们对归纳与演绎在理性思维中的互补作用的辩证把握上。恩格斯强调:“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 正确把握演绎与归纳的关系,也是正确理解它们与辩证逻辑之相互作用的一个关节点。关于如何破解休谟对归纳推理合理性的质疑,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需要引进“社会实践”范畴才能真正予以破解。恩格斯就此解释说:“单凭观察所得的经验,是决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Post hoc[在这以后],但不是propter hoc[由于这]……这是如此正确,以致不能从太阳总是在早晨升起来推断它明天会再升起,而且事实上我们今天已经知道,总会有太阳在早晨不升起的一天。但是必然性的证明是在人类活动中,在实验中,在劳动中:如果我能够造成Post hoc,那么它便和propter hoc等同了。” “(社会)实践”范畴的引入,是马克思、恩格斯试图把黑格尔型“不适用”的辩证逻辑改造为“适用”的辩证逻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恩格斯的下面这段话,经常被用来作为马恩轻视乃至拒斥形式逻辑的论据:
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
这段文字来自《自然辩证法》手稿中的一段札记,并没有经过发表前的仔细斟酌。从上下文可以看出,恩格斯这里说形式逻辑把判断和推理的形式“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并不是指形式逻辑没有自己的理论系统,而是指形式逻辑并没有使用“流动范畴”考察判断与推理的辩证“关联”。他举出的例子是:对于“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这三个判断,在(传统)形式逻辑那里,只能处理为同一类全称肯定判断,而用关于“个别”“特殊”与“普遍”的辩证范畴理论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可以把第一个判断看作个别性的判断:摩擦生热这个单独的事实被记录下来了。第二个判断可以看作特殊性的判断: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形式)展示出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摩擦)转变为另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热)的性质。第三个判断是普遍性的判断:任何运动形式都证明自己能够而且不得不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到了这种形式,规律便获得了自己的最后的表达。” 这种分析,当然和演绎与归纳分析居于不同层面,而同样明显的是,它们也是以演绎与归纳分析为前提条件的。
上面引用的这段手稿,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有著作中唯一出现“辩证逻辑”这一术语的地方。在他们公开发表的文字中,除了引用和指谓黑格尔的《逻辑学》之外,他们所使用的“逻辑(学)”一词都是明确指谓“形式逻辑”的。这是他们与黑格尔的一种自觉区隔,是他们对“形式理性法庭”之尊重的体现。
“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这个要求不但适用于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当然也适用于辩证逻辑。不过,结合他们自己的成功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更为强调的是对祛除黑格尔神秘色彩之后的“辩证法”的把握之必要性与重要性。恩格斯有言:“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询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 “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后来的列宁都曾提出在黑格尔工作的基础上建构科学形态的辩证逻辑的任务,但他们只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实现这项工作。
曾被广为引用的恩格斯关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比喻,的确比较贴切地表明了当时恩格斯心目中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关系的认识。“初等数学”尽管是“初等”的,但并不是要拒斥或抛弃的。《反杜林论》中有数十处指斥杜林自相矛盾、自语相违之处,就是要表明其论辩对手没有遵守“初等逻辑”的基本法则。须知,恩格斯视域中的“形式逻辑”只是传统形式逻辑,尽管作为现代逻辑基石的逻辑演算系统已于1879年由弗雷格创立(详后),但长期鲜为人知,直到20世纪初才得以广泛传播;加之受黑格尔在“绝对理念”统摄下贬低形式逻辑思想的影响,恩格斯并未考虑到长期停滞不前的形式逻辑被赋予新的生命而获得长足发展的可能,也没有注意阐明形式逻辑与其所谓“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严格区分。这一点不应苛求于先贤。但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哲学背景之一,黑格尔哲学的“反形式逻辑面貌”,在后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使得辩证逻辑研究与现代逻辑发展长期脱节,极大地限制了辩证逻辑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这种局面直到近年才有所改观,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巨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