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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领有名词移位:一套统一的语法解释

3.5.1 领有名词移位

对“非宾格假设”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把传统语法所说的“不及物动词”分成“不及物动词”和“潜及物动词”后,我们现在回到原来的问题。不难看出,如果接受上述“非宾格假设”,以潜及物动词“掉”为主要动词的句子“张三掉了两颗门牙”在深层结构中应该是个无主句。表层结构中的主语“张三”在深层结构中不应该处在主语位置。基于“张三”跟动词“掉”之间没有直接语义关系,而跟“两颗门牙”有明显的领属关系,我们认为它在深层结构中应该处于宾语中的定语位置。换句话说,我们有理由认定(64)的深层结构是(65)。

(64)张三掉了两颗门牙(表层结构)

(65)掉了张三的两颗门牙(深层结构)

注意,上列句子是不能以其初始形式(65)为其最后合法形式的,因为“张三的两颗门牙”处于潜及物动词“掉”后的宾语位置,而根据“Burzio定律”,潜及物动词是不能指派宾格的。整个句子要通过格筛选的话,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这里有两个选择:

[1]如下列(66)所示,将“张三的两颗门牙”作为一个整体前移至主语位置并让它在那里获得主格;

[2]如(68)所示,仅仅将“张三”自己前移至主语位置并让它在那里得到主格,“两颗门牙”留在动词后的原位置。 留在后面的“两颗门牙”可以被指派一种特别格,而这个特别格“张三的两颗门牙”作为一个整体是无缘享用的。我们后面3.5.2节要专门讨论这个特别格。

这样一来,执行[1],我们得到(67);执行[2],得到(69)。注意,如果把被动式动词后的宾语叫作“保留宾语”,这里潜及物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相应地也应该叫作“保留宾语”,即逻辑宾语中没有移走的,保留在原宾语位置的那部分。我们这里暂不涉及“张三”移走后,“的”字删除的技术细节。

(66)

(67)张三的两颗门牙掉了

(68)

(69)张三掉了两颗门牙

现在再来看看“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如前文所述,被动句的表层主语在深层结构中应该位于动词后宾语位置并在那里获得受事论旨角色。被动句在深层结构中也应该是无主句。在“李四被偷了一个钱包”一类的句子中,表层主语“李四”在深层结构中也不应该处在主语位置。考虑到它跟“一个钱包”之间的领属关系,我们认为它在深层结构中处于宾语中的定语位置,差不多相当于“被偷了李四的一个钱包”。当然,深层形式“被偷了李四的一个钱包”也是不能直接成为合法的表层形式的,因为动词“偷”虽然是一个及物动词,但是被动化之后它指派宾格的能力却让被动成分(即“被”本身)“吸纳”了(Jaeggli(1986)),不能再指派名词性成分宾格了。要满足格筛选的有关规定,也有两个选择:

[1]如下列(70)所示,将“李四的一个钱包”整个前移至主语位置并让它在那里获得主格;

[2]如(72)所示,分离领有名词和隶属名词,仅把“李四”移至主语位置,而让“一个钱包”保留在原位置。这时的“一个钱包”也可以被指派一种“李四的一个钱包”作为整体所不能被指派的特别格。

如执行(70),我们得到(71)。如执行(72),我们得到(73)。

(70)

(71)李四的一个钱包被偷了

(72)

(73)李四被偷了一个钱包

应该注意的是,在“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所涉及的两种移位中,将整个深层宾语移至主语位置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名词移位类型。而将领有名词和隶属名词分离开来,并仅仅把前者移至主语位置,而把后者留在原宾语位置则是这两式所特有的,不太常见的移位类型。因为后者是把表领有的名词性成分前移,我们可以把它叫作“领有名词的提升移位”(possessor raising movement),并用下列一条规则来概括这一移位现象:

在“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两种句式中,将领有名词从深层宾语中的定语位置移至全句主语位置。

弄清“领主属宾句”和“带保留宾语的被动句”两种格式的深层结构及其从深层到表层的推导派生过程之后,我们现在可以回答前面提出的问题了。很明显,这两种句式共有那么多的语法特征不是出于某种偶然的巧合,而是有原因的。两式中的动词虽然初始形式有质的不同:一类是潜及物动词,另一类是及物动词。但是,它们在相关层面却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具有相同的语法属性:那就是都在深层结构中带有宾语(即“逻辑宾语”),但是却都不能在表层结构中给该宾语指派宾格。潜及物动词在深层结构中带宾语是“非宾格假设”的基本内容,而它先天性地不能指派宾格是“Burzio定律”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及物动词在深层结构中带宾语是它作为及物动词的规定性类特征。及物动词原本可以指派宾格,但是因为它指派格位的能力让被动成分吸纳了,它在被动式中不能指派它后面的名词性成分宾格。总而言之,都因为带有逻辑宾语,这两类格式有着类似的深层结构(即深层无主句,如“掉了张三的两颗牙”和“被偷了李四的一个钱包”);都因为不能指派宾格,动词后名词性成分同样都必须整个或部分前移。宾语部分前移时使用的也完全是同一条语法规则。除此之外,上述分析思路不仅可以将表面看来无关的格式贯通起来,提供一套统一的解释模式,而且还能逐条解释两式为什么会表现出前面列举的那些共同语法特征。

1.两式中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即主语和宾语)所可能具有的语义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一般只能是广义的“领有/隶属”关系。现在看来,这一特点丝毫不足为奇。这两种句式表层的主语和宾语在决定基本语义关系的深层结构中是“定语/中心语”的关系,而这种语法结构本来就是表达“领有/隶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2.两式中的动后名词性成分,既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如“张三被杀了父亲”或者“张三死了父亲”,也可以用在动词之前,如“张三的父亲被杀了”或者“张三的父亲死了”,相当自由。用上述移位方法也可以自然地解释这一特点:这两种格式完全是同一种深层结构的两种表层派生形式。而来自相同深层结构的不同表层形式可以互相转换是一条普遍语法规律。

3.两式的宾语都只能放在动词的宾语位置上(“他断了一条腿”),而不能像其他“主-动-宾”结构中的宾语那样可以前移到主语的前边(*“一条腿他断了”)。我们的移位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地解释这一现象:正如生成语法学有关文献所论证的,名词移位后在它的原位置留下一个“语迹”(即“他断了[t]一条腿”),而根据“语迹论”,这个名词语迹在性质上相当于一个隐性的“回指成分”(显性的回指成分,如“我自己”等)。作为一个回指成分,不管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必须遵循约束理论针对回指成分而设定的A原则,而A原则要求回指成分必须在其管制域内被语法位置比自己高的某名词成分约束。在有关句式中,有可能约束那个“语迹”的只有移走的领有名词本身。如下图(74)所示,“他断了[t]一条腿”可以成立是因为“他”的语法地位比“[语迹]”高而可以约束它,从而满足了约束理论的A原则。而如果像(75)那样,再将表层宾语前移造成“[语迹]一条腿他断了”一类的句子,“他”的语法地位低了,不能C式统制“[t]”了,所以违反了A原则。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名词性成分的移位只能是越移越高。由此可见,一个适当的分析理论可以给某语法现象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反过来,这个合理的解释又可以佐证该分析理论本身。

(74)他断了一条腿。

(“他”语法地位高,因而可以C式统制[t],可以约束[t])

(75)*一条腿他断了。

(“他”语法地位低,所以不能C式统制[t],不能约束[t])

4.最后,两式一方面都包含没有指派格位能力的动词(被动化了的动词和潜及物动词都不能指派宾格),另一方面却又都有用于动词后面需要被指派格位的名词性成分。我们前边一直在说,两式中动词后的隶属名词虽然不能被指派普通的宾格,但是可以被指派一种特别格。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特别格究竟是什么?而这也正是下一节要专门解答的问题。

3.5.2 动词后“保留宾语”的格位指派

Belletti(1988)观察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一些形态丰富的语言中,词形变化的不同形式说明“宾格”似乎不是动词后名词性成分所能被指派的唯一的一种语法格。她指出芬兰语中相当于“放”的动词后面的名词性成分可以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宾格”形式﹝如下列例(76)﹞,其二是“部分格”﹝partitive Case,如例(77)﹞形式。部分格是一种“固有格”(inherent Case),而不是“结构格”(structural Case)。一般说来,固有格是在深层结构中由词汇项指派给名词性成分的,跟表层结构无关。

Belletti认为,词形态丰富的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宾格与部分格之间的上述对立应该普遍存在,而不应该限于词形态丰富的语言。在形态变化不丰富的语言中也存在,只不过没有在语音层面呈现出来,亦即没有使用一定的格位标记在形式上体现出来。 我们认为Belletti有关“部分格”的论断可以用来解决上述汉语语法问题。运用她的观点,我们认为在以“张三掉了两颗门牙”和“李四被偷了一个钱包”为代表的两式中可以指派给“两颗门牙”和“一个钱包”,但是不能指派给“李四的两颗门牙”和“张三的一个钱包”的那个特殊格就是Belletti所说的“部分格”。“Burzio定律”仅仅说潜及物动词不能指派宾格,但是它并没有说它不能指派部分格。而在被动句中,动词指派结构宾格的能力被吸纳了,但是它指派固有格的能力却完全可能完好无损地保留着。有关句式中名词的格位指派的方式可用下列(78)和(79)分别表示。

(78)

(79) A/p4oUJJYRfDyfs18c2iGWerofeLVnOtTdY3PEBiiplHhRFQWVtynZeT6mIPXz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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