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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观点、研究方法与逻辑结构

一、基本观点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网络犯罪的风险图谱主要是由网络犯罪治理相关子系统共同绘制的,针对不同网络犯罪的风险等级,应创生出效力程度不同的规则,适时对网络犯罪进行有选择性的“诊疗”。网络犯罪治理系统是由网络伦理子系统、网络行政子系统和网络法律子系统相互勾连而形成的新型功能联合体,三个子系统通过功能分化与整合共同发挥化约网络犯罪复杂性程度以及降低其风险水平的功效。从生成和演进的历时性看,三个子系统呈现出先后相继的阶段性特征,从而使网络犯罪治理呈现出从早期的片段模式到目前的层级模式,再到理想的功能分化模式的历史脉络。在此过程中,前一个模式不仅在时序上先于后续模式,而且为后续模式提供了文化基因和制度资源。从功能目标的共时性看,三个子系统是地位平等、功能不同的,分工是明确的。其中,网络伦理子系统通过道德约束风险程度不高的网络不良行为,网络行政子系统通过权力控制危及网络公共安全的网络不法行为,网络法律子系统通过法律构造为网络犯罪治理相关子系统输入合法性供给,从而达到降低网络犯罪风险水平的目的。

从未来发展看,对应于Web 3.0技术的网络犯罪治理系统应该是功能分化的法治秩序模式。通过对网络犯罪治理模式演进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造成目前网络治理模式“失灵”的深层原因恰是多元治理子系统间功能分化不清、沟通符码错乱。因此,功能分化模式是未来网络犯罪治理的改革方向,而法治原则应是功能分化模式的主导方式,它全面开启了网络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进程。经此进程后,网络法律子系统应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主导子系统。

如前所述,从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功能整合看,可将其分为子系统内功能整合和子系统间功能整合两个并行的分过程。由于法治为网络犯罪治理相关子系统功能的分化与整合提供规范性保障,因此被视为全社会的“免疫”系统。从子系统内部的功能整合过程看,对网络伦理子系统而言,网民要素在其中的地位逐渐提升,网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成为网络伦理治理合理性的重要衡量因素,并将逐渐成为网络伦理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子系统;对网络行政子系统而言,从未来改革看,司法要素、刑法要素、行政要素在网络犯罪行政监管体系中的中立属性会逐渐清晰,因此应对过度扩张的政治理性进行有条件的限制,积极发挥行政、立法、司法的公共效能;对网络法律子系统而言,司法要素在其中的地位逐渐由边缘向中心位移,并成为法律子系统中的主导要素。从子系统间的功能整合看,其过程往往与主导子系统的转换和进化有关。在Web 1.0向Web 2.0转换时,网络犯罪治理的主导子系统也相应地由网络伦理子系统转换为网络行政子系统,其间不仅要经历网络行政子系统各治理工具的植入和创生,还要经历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行政子系统的适应性调整。在Web 2.0向Web 3.0转换和升级时,则要经历网络行政子系统对网络法律子系统的适应性调整。一个发育成熟的网络犯罪治理系统,应该是由网络法律子系统主导,并且与网络伦理子系统、网络行政子系统有机协调的功能联合体。

二、研究方法

(一)运用社会系统理论的分析方法,详细阐明网络犯罪治理系统是如何分化与整合的

从整体看,网络犯罪治理的成功经验应是自治功能的提升与自我反思能力的增强,进而高效地防止因功能负外部性而带来的网络犯罪问题。在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方法上,有的学者提出“四分法”的观点,认为“影响网络治理的因素主要有法律、准则、市场、技术四种” 。还有的学者提出“十二分法”的主张,认为按照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可以把影响网络治理的因素分为四类十二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和主张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我国目前的网络犯罪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本书在借鉴上述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大胆引入系统功能分化理论作为主导研究方法,并将此方法运用于一些复杂的网络案件中,以期为我国网络犯罪治理中出现的不科学、碎片化困境寻求现代化的解决办法,努力构建一个融贯性的网络犯罪治理系统。

(二)运用功能—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为网络犯罪治理提供方法论研究的新视野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网络犯罪治理系统是一个功能不同、分工明确的风险防控架构。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功能是特定且唯一的,就是降低网络犯罪的风险。但是,从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结构看,网络伦理、网络行政和网络法律三个子系统是有不同分工的。其中,网络伦理子系统承担稳定自治秩序预期的任务,负责协调和约束网络不良行为。实践中,能用道德、代码、市场等工具处理的,一般无须通过网络行政和网络法律进行监管和规制。网络行政子系统承担稳定公共秩序预期的任务,主要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网络犯罪进行紧急控制。实践中,能用行政方式控制的,一般不会动用法律制裁手段。网络法律子系统承担担保全社会规范性行为预期的任务,有针对性地惩罚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稳定的犯罪行为。在前二者处于结构缺位或功能失效时,网络法律子系统可以适时启动。动态地看,三个子系统的功效随风险复杂性的波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始终处于起伏图式中。从网络犯罪治理目标的共时性看,若各治理子系统都能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就各位,则应该能很好地降低网络犯罪风险。

(三)主要创新

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研究内容创新。在治理困境维度上,以往的研究重压制、轻自治;本书从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内部入手,深入挖掘网络犯罪风险产生的系统功能因素。在治理的根源维度上,以往的研究重行为规制、轻结构变迁;本书从治理体系的结构变迁入手,深入探寻网络犯罪风险产生的系统结构根源。在治理出路维度上,以往的研究重外部规制、轻内部规制;本书从治理结构转型角度出发,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犯罪治理困境寻求法治出路。

第二,研究方法创新。本书重点采用系统论分析方法,对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形成过程进行了整体性描述,从而为解决网络犯罪治理的碎片化现象提供体系性解释。

第三,研究理论视角创新。当前网络犯罪治理普遍关注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而本书则从系统功能分化理论的视角出发,对网络犯罪治理系统进行了法律功能分析。在内容上,本书跨越了法理学、刑法学和网络社会学的边界,以期为网络犯罪治理实践提供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支撑。

三、逻辑结构

在逻辑结构上,全书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从整体上论述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系统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探讨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即网络伦理子系统、网络行政子系统和网络法律子系统,它们不仅构成了网络犯罪治理系统,而且代表着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演进时序,并各有其历时态的创生过程和秩序模式;第五章主要讨论网络犯罪治理制度的演进,为网络犯罪治理相关子系统的“分化—整合”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法治保障。具体而言:

第一章,基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构建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分析框架。本章主要从宏观上剖析了社会系统理论的基本原理,明晰了网络犯罪治理系统的概念、功能、结构以及相关子系统的二元符码控制,并通过对网络犯罪治理系统功能与结构的分析得出结论:网络犯罪是网络社会系统功能负外部性的产物。这部分内容旨在为分析后续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演进与秩序生成等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第二章,通过分析早期网络犯罪治理的伦理化片段模式,重点阐释网络伦理子系统何以自治、如何演进以及相应的规则如何自我进化等问题。本章从网络伦理自治的封闭化、提前化、工具化等特征入手,着重分析了这些特征造成的负效应,如封闭化带来的网络实效性不足、提前化带来的网络合法性不足、工具化带来的网络合理性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得出结论:若想高效应对网络犯罪治理的伦理制度,则应提升网络伦理子系统的自治能力,加快推进其自身合理性进程;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第三章,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行政化层级模式,为解决权力主体界限不清、符码滥用等问题寻求法治出路。本章从层级模式下的网络行政监管的政治化特点着手,细致分析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是如何对政治化治理策略予以响应和执行的;重点论述了行政化层级治理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即网络有效性不足、规范性创制滞后、规范性裁判乏力等负效应。通过对网络行政监管的负外部性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种行政化层级治理模式建立在网络社会功能分化不充分的基础上,从根基上消解了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因此,功能分化模式应被作为未来网络犯罪治理的改革方向,而法治原则应是功能分化模式的主导方式,它将会全面开启网络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进程。为此,需要在坚持“以党领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政、立法、司法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网络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稳定社会秩序预期的实现。

第四章,通过分析功能分化模式下网络犯罪治理的法治供给路径,明晰未来改革的走向。本章主要描述了功能分化模式下网络犯罪治理的法治供给路径和具体方式,旨在解决网络犯罪治理理论供给不足和零散的问题。具体而言,本章详细论证了网络立法权、网络司法权、网络警察权从政治系统中逐渐分离出来并发挥依法创制、裁判、执行功效的动态过程。本章通过对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子系统的功能分析得出结论:一个成熟的网络犯罪治理系统应该是由网络法律子系统主导,并且与网络伦理子系统、网络行政子系统有机协调的功能联合体。这是信息网络技术更新换代与互联网功能转型升级的要求。在我国,这更是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目标相契合的。

第五章,针对网络犯罪治理相关子系统的负外部性,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法治方案。本章主要从静态的制度推进上为网络犯罪治理相关子系统的“合作—分工—责任”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法治保障,在功能层面上加快构建运转高效的现代网络犯罪治理系统,并使之成为制度完善的全社会“免疫”系统。具体而言,在网络犯罪立法制度建设上,应减少立法的主观设计和部门立法的权力本位情结,借助大数据等智能系统助推网络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回应性的反思制度,进而使立法成为权益保障、公平正义和群防共治的规范基准。在网络犯罪司法制度配置上,应将各种非正式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加以不同程度的司法化,整合出一个多层次的司法治理新格局。在网络犯罪警务制度改革方面,应加快建立警务决策的归责制度、警务程序的规范制度、警务能力的信息化制度,充分借助大数据的精准分析功能,有效提高网络警察侦破网络犯罪案件的能力,建立更加精准的网络犯罪警务模式。在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构造方面,应立足于法治化的制度构造,以法治方式推进网络伦理治理结构的与时俱进。对网络组织要素的再造功能而言,应构建合理的行业组织自治体系,加强以信息要素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组织制度建设。对网民要素而言,关键在于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同时,依法推动和完善网民法治意识提升的规范体系建设,将网民法治精神的塑造和守法意识纳入网络犯罪治理法治化构造的关键内容之中并加以重点建设。具体而言,建议将网民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不断提升网民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不断加强对网民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自觉抵制网络犯罪活动。

结论部分,主要是对本书的观点、创新之处和研究成果的总结。 7j5O90IKutfRePRZNdu/s2d8ZXAfIZwHp5c+0CxOBP+xis5lpPNkk6bdwtxna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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