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种姓世界是隔离和对立的世界,种种限定把人们禁锢于一个个自我封闭的集团之内。
种姓是一种等级,等级与阶级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前者的成员资格基于出生机会这一先天因素,后者则主要基于职业、经济地位等后天因素。
在种姓制度下,一个人生来就被认为属于他父母所属的集团,种姓成员的资格不是自己选择而是由出生机会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是像现代社会那样基本上取决于职业、学历、机遇、能力等后天因素,而是取决于他侥幸出身的那个种姓,所以是在他出身之前就预定了的。因此,种姓对出生的规定首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例如,在马哈拉施特拉地区,一个人生下来,不是属于婆罗门,就是属于普拉布(Prabhu)、布拉塔(Maratha)、瓦尼(Vani)、索纳尔(So-nar)、苏塔尔(Sutar)、班达里(Bhandari)、昌巴尔(Chambhar)或马哈尔(Mahar)等,其身份终生不变,除非因违犯种姓法规被开除种姓。“倘若他偶然从事一种并非专属某一种姓的职业——譬如说军事——,他仍然是个属于原来种姓的人。一个属于婆罗门种姓的将军与一个马拉塔种姓出身的将军,虽军衔一样,但在私生活中他们却属于两种不同的身份集团,彼此之间不可能按平等条件发生任何社交关系。” 也就是说,他们的不同完全取决于出生机会。
印度教徒相信来世和转生,故在人的出生和死亡问题上做了许多文章,人的出生被认为具有某种超自然意义。按照印度教理论,人有“一生”和“再生”之分。所谓“一生”,指肉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出生,而所谓“再生”,则是指除了肉体和生物学意义上的出生外,人还有一次精神或宗教上的出生。按照规定,只有前面三个瓦尔纳有再生的机会,只有他们才有权举行“再生礼”和佩戴再生标志——“圣线”,故被称作“再生族”(“再生族”中三个瓦尔纳举行“再生礼”的年龄各不相同,分别为:婆罗门八岁、刹帝利十一岁、吠舍十二岁)。首陀罗只有肉体的出生而无精神或宗教上的出生,故称“一生族”。尽管“再生族”和“一生族”在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诸方面有种种差别,但按照印度教的观点,他们都属于有权出生的人,故现在有时把他们合称为“种姓印度教徒。”至于无种姓地位的“不可接触者”,他们的出生本身就是一种罪恶,故不能用“出生”一词言之。我们曾看到这样的报告:在今日印度一些村落里,“不可接触者”家中有男孩子降生,通常不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妇女常常痛哭不止。她们为婴儿苦难的命运而悲伤。为了婴儿的幸福,他们向神祈祷,希望他早日转生为一个高种姓的人(详见本书第三章)。
印度教徒对“出生”和“血统”问题具有特殊的敏感。印度古文献谈到,七代不发生混血被认为是一种美德。故有“七代纯婆罗门血统”“十代纯婆罗门血统”之说。许多婆罗门是关于血统世系的专家,对本种姓和与他同一社区的其他种姓的世系都有清楚的了解,因此任何企图隐瞒和改变出身的尝试都极难实现。对混血的普遍担心也反映在印度教法典中。《摩奴法典》第十章(共131偈)是专门讲这个问题的。对混血者的种类、名称、地位、职业等都做了极详尽的规定。对血统的强调和对混血的担心(二者实际是一回事),是种姓存在的一个重要心理原因。
种姓是一种严格的内婚制集团,属于一个集团的人只能同本集团的人结婚。种姓之间的通婚在理论上是被禁止的,实际上也是这样实行的。显然,这一特点与前述印度教徒重视出生问题相联系。按照印度教传统的看法,种姓混杂(jāti samkara)是一种严重的罪恶,《摩奴法典》对此有严格的规定。那些违背规定、同外种姓人结婚的人,要受到包括开除种姓在内的严厉惩罚。被开除种姓者成为一个“堕姓人”,即沦为“不可接触者”,一般来说他们只有通过来世“转生”才能改变自己的地位。内婚制原则在种姓社会中如此之重要,以至于一些研究种姓制度的学者把族内婚视为种姓制度的本质。
但在特殊情况下,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也是允许的,这种婚姻叫“顺婚”(Anuloma)。“顺婚”尽管是丢脸的,不为社会所提倡,却还能为社会所容忍。但相反的情况,即高种姓女子嫁给低种姓男子的“逆婚”,则被绝对禁止。《摩奴法典》规定,“再生族初次结婚要娶同种姓女子,但如愿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第三卷第12偈)。“首陀罗只应该以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以在奴隶种姓或本种姓中娶妻;刹帝利可在上述两个种姓和本种姓中娶妻。婆罗门可以在这三个种姓和僧侣种姓中娶妻”(第三卷第13偈)。但《法典》没有一条规定低种姓男子可娶高种姓女子。即便是“顺婚”,有时也要受到严厉惩罚:“糊涂到娶最后一个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再生族,很快就使家庭和子孙堕落到首陀罗境地”(第三卷第15偈)。娶首陀罗女子者,如为僧侣种姓,立即成为“堕姓人”;“如属武士种姓,生子时立即成为堕姓人。”“如为商人种姓,当此子生一男儿时立即成为堕姓人”(第三卷第16偈)。“不娶本种姓女子、而与首陀罗妇女同床的婆罗门堕入地狱。如跟她生一个儿子,他就丧失婆罗门种姓”(第三卷第17偈)。据说,唯一准许种姓间通婚(不管是“顺婚”还是“逆婚”)的例子,是西南印度马拉巴海岸地区的一些手艺人种姓。
从理论上说,同一个瓦尔纳的成员可以通婚,但实际上通婚的圈子要小得多。每一亚种姓集团(阇提)都禁止其成员同本集团以外的人结婚,尽管这些人可能同属一个瓦尔纳。这样,内婚制的真正单位是亚种姓集团而不是瓦尔纳。以马拉塔地区为例,一个孔肯纳斯塔婆罗门必须与出生于孔肯纳斯塔婆罗门家庭的女子结婚,而一个卡尔哈达婆罗门同样也必须在卡尔哈达婆罗门中寻找配偶。在古吉拉特地区的班尼亚(Banya)种姓中,又进一步分成斯利马提(Shrimati)、波瓦尔(Porwal)、穆德(Modh)等通婚集团,而且,波瓦尔又细分成达萨·波瓦尔(Dasa Porwal)和维萨·波瓦尔(Visa Porwal),还要求苏拉特地区的达萨只能与苏拉特地区的达萨结婚,孟买的达萨只能同孟买的达萨集团缔结婚姻关系 ,其余种姓可类推。缔结婚姻时,确认双方属何种姓是头等重要的,婚姻必须确保在同一群体内进行。
对于违犯内婚规定者的惩罚有多种形式。通常的做法是依据法典规定,将冒犯者双方开除出各自所属的种姓集团。情节较轻者,是向被触犯的集团赔罪道歉,然后,两个当事者亚种姓中较高的一方及其双亲可能要降为较低一级的亚种姓。惩罚措施大多由种姓会议执行。除此以外,种姓会议还对其他违犯婚姻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这些行为有:拒绝履行婚约、父母拒绝将适龄女儿送至夫家、女人从夫家逃跑、通奸等。在极端情况下,种姓长老会甚至可以处决违反种姓通婚规定的本种姓成员,这就是所谓的“荣誉谋杀”。 “荣誉谋杀”事件直到今天还常常发生。
实行严格内婚制的集团须有一定的规模,因为如果通婚圈子过小,就会带来近亲结婚的严重后果。有人认为,这种内婚制集团的人数应不少于两千人。所以,种姓除了有严格的内婚规定外,还有对外婚的规定,这是种姓内婚制必不可少的补充。按照古里教授的说法,印度教徒的外婚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gotra)外婚制,或称“哥特拉外婚制”(gotra ex-ogamy),另一种是禁婚亲等(prohibited degress),或称“萨宾达外婚制”(sapinda exogany)。这两种制度都要求种姓成员必须在自己所属的哥特拉(氏族集团)或禁婚亲等之外寻找配偶。例如,在马哈拉施特拉邦的昆比(kunbi)和查马尔(Chamar)两种姓中,分成许多小的外婚集团,这些集团叫“库尔”(Kul)。“库尔”内的通婚被禁止。在印度西部和西北部地区,“哥特拉外婚制”尤其严格。旁遮普和北方邦的一个阿西尔(Ahir)种姓,其成员必须避免在下述四个哥特拉内寻找配偶,这四个是:他父亲所属的哥特拉、他外祖父所属的哥特拉、他祖父的父亲以及他外祖母的父亲所属的哥特拉。 实行“哥特拉外婚制”或萨宾达外婚制,保证了通婚圈子不会太小。但即便如此,由于有的亚种姓集团人数少,居住地域又闭塞,通婚范围仍十分狭小。除了前述古吉拉特地区的班尼亚种姓外,马拉塔地区的坎努和婆罗门(Kanauja Brahmin)也是个例子。根据记载,1901年国情普查时,这个种姓分成六至七个哥特拉,每个哥特拉由十至十三个“库尔”或家族组成。这些家族的名称是Khatkau、Panchadari和Dhakra等。按照法规,一个Khatkul出身的人只能与同一个Khatkul的人结婚,只有他的第一个Khatkul妻子死了,第二次结婚时,才能娶Panchadari出身的女子,而同Dakra结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近亲结婚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学者认为,种姓的内婚规定是印度人口质量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近代以来,在许多新因素的影响下,传统的种姓制度开始丧失某些职能(参见本书第七章),但唯独在通婚方面仍松动不大。人们从印度媒体上仍常常看到因违反通婚规定而受到严厉惩罚甚至处死的例子。在印度近代史上,早期一些受西方“平等”“自由”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曾激烈抨击森严的种姓制度,其中一些人甚至身体力行,带头打破种姓对婚姻的规定,但他们的行动在种姓势力的汪洋大海中显得微不足道。况且,这种行动绝大部分仅限于“顺婚”,即高种姓出身的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逆婚”的例子几乎未见,而“顺婚”现象在种姓制度中作为特例本来就是允许的。
从一些报告来看,“顺婚”现象一般在偏僻山区较多,这是因为,这些地区比较闭塞,受婆罗门文化影响较小,中、低种姓的人数多于高种姓。例如,古里教授指出,在喀拉拉和旁遮普山地,一个Ghirath种姓(在当地种姓等级序列中地位最低)妇女(寡妇例外),可以同比他高一级的种姓成员结婚。如果她生下的女性后代继续同更高的种姓联姻,那么,到第六代,就可以同拉纳(Rana,当地一最高种姓)结婚,其子女便具有拉纳种姓成员的资格了。甚至婆罗门种姓也实行这种顺婚。在西海岸马拉巴地区,南布迪里(Nambudiri)种姓以及其他婆罗门集团的青年人,可以同盛行母权制的刹帝利以及纳亚尔人(Nayar)妇女结婚。此外,拉吉普特人、班尼亚人、昆比以及帕提达尔,都实行顺婚制度。顺婚生出的后代,其集团分别被称为“Visas”“Dasas”和“Panchas”。
顺婚制度对当代印度人的婚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在顺婚制度下,女子求偶方向只允许由低向高或同水平流动,男子求偶方向只允许由高向低或同水平流动,流动的结果,使最高种姓的女子和最低种姓的男子出现了“剩余”,这就是当今印度社会为何高种姓“老姑娘”多、低种姓单身汉多的原因。 顺婚制还至少在部分意义上助长了嫁妆制度的盛行。一个低种姓女子为了同高种姓联姻,要准备丰厚的陪嫁。由于同高种姓联姻是女子改变自己地位的唯一办法,许多低种姓女子家庭便不惜钱财以博得夫家的欢心。另一方面,高种姓家的女子由于求偶范围小,为觅得如意郎君,也不得不陪以厚嫁。印度媒体常有妇女因陪嫁少而受虐待甚至受迫害至死的报道,许多有识之士也谴责这一制度。据报载,1983年7月3日印度总统宰尔·辛格在加尔各答为印度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罗摩·罗易的塑像揭幕时说:“……同时,嫁妆问题又有发展的趋势。……中等家庭,若没有3—5万卢比的现金,就无法嫁女。即使已婚妇女,也常因未能满足男方索取嫁妆的要求,而受夫家的虐待,甚至被迫害致死或被迫自杀。应该废除嫁妆习俗,避免这种习俗带来的危害。”尽管如此,嫁妆制度不仅不止且有发展的趋势,很大一部分原因出在种姓制度上。
种姓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在这个体系中,每个种姓集团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其地位高低依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顺序排列。被排斥在种姓体制之外的“不可接触者”地位最低。从人口的数量来看,婆罗门约占印度人口的5%、刹帝利约占4%、吠舍约占2%,三个“再生”种姓人数加起来占印度人口的10%强。“一生族”首陀罗人数最多,约占人口的45%,“不可接触者”约占人口的18%。这样,印度的种姓体制大体上构成了一个以婆罗门为顶端、以“不可接触者”为最底层的等级金字塔。
在传统种姓体制中,婆罗门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被认为是神在大地上的代表,或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就是神。刹帝利出身的国王,虽有很大的权力和荣誉,但其地位却在婆罗门之下。《乔达磨法经》规定,当一个刹帝利国王和一个婆罗门在路上相遇时,国王应为婆罗门让路,因为道路属于婆罗门而不属于刹帝利;一个100岁的刹帝利和一个10岁的婆罗门小孩,后者为尊。当然,这些规定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很大程度上只是法经的撰写者婆罗门知识分子一厢情愿的规定。实际上,拥有政治和社会实权的刹帝利,常常不甘于接受这种规定。在印度历史上,以婆罗门为代表的僧侣势力同以刹帝利为代表的世俗社会统治势力,常常为争夺最高社会地位而斗争。但无论如何,种姓社会中僧侣集团的优越地位是十分明显的。它不仅是一种宗教伦理上的规定,也为一般世俗社会所接受。这一点同“皇权至上”的传统中国社会形成对照。因为在中国古代,只有皇帝才有资格被视为神的代表(所谓“天子”即此意),僧侣的地位无法与皇帝相比。
等级制度总是同各等级集团的不平等待遇联系在一起。种姓法规给婆罗门以种种特权,这些特权,有礼仪方面的,有政治上的,也有经济和日常交往方面的。例如,印度教的某些祭神仪式只能由婆罗门采用,其他任何种姓都不得举行这种仪式。最神圣的《吠陀》经典,只有婆罗门才能学习。某些神庙的特殊部分只有婆罗门才能进入,“洁净的”首陀罗以及其他种姓必须在所划定界线之外。至于“不可接触者”,由于他们不被认为是印度教徒,故被禁止举行任何祭祀印度教神的仪式、学习吠陀和进入神庙。在日常生活中,婆罗门从来不向任何非婆罗门鞠躬行礼,但是别人须对他行礼。当他接受了一个非婆罗门种姓成员的敬礼时,他只在口头上祝福一声就行了。有些低种姓,特别是在北印度,对婆罗门极端尊敬,从不跨过婆罗门的影子,有时甚至必须先喝一点婆罗门的大脚拇趾浸过的水,才能用膳。这种意识和行为在低种姓,尤其是“不可接触者”中根深蒂固,已内化为他们的自觉行动。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高种姓也有一些特权。有的法典规定,国家重要的职务皆应由婆罗门和刹帝利担任。17、18世纪马拉塔地区的婆罗门职员有下述特权:“他们的货物可以豁免某些捐税,并且,他们所输入的粮食,在运送给他们时,无须缴纳任何船舶税。马拉塔地方部分地区婆罗门地主的土地课税率明显低于其他等级。婆罗门被免除死刑,当被禁闭在狱中时,比之其他等级也得以较宽大的待遇。”“在孟加拉土地上的地租额往往随着土地占有者所属种姓之不同而有所差异。”
然而,这里讨论的种姓“地位”,基本上是一种与宗教相联系的礼仪地位。从理论上说,种姓地位同政治和经济地位是不一致的。一个礼仪地位很高的人,可能因经济能力不充裕,或有节俭的习惯,其物质享受反而不如礼仪地位较低者,但礼仪地位高的人决不因生活简陋而降低其身份。事实上,一些婆罗门是乞丐,靠农业种姓的施舍度日,却仍受人尊敬。许多情况下,在农村社区影响最大、操纵一切的不是婆罗门而是经济富裕的其他种姓。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印度的发展,使一部分礼仪地位不太高的种姓富裕起来,但即使如此,他们见到婆罗门仍须行吻脚礼。1985年,一位来华访问的印度人亲口告诉笔者这样一个例子:古吉拉特邦一名哈利真(Harijan,对“不可接触者”的称呼)出身的部长,家中雇了一个婆罗门佣人。一次,这位政治权力很大的部长要婆罗门佣人为他倒一杯水,却遭拒绝,原因是后者的礼仪地位高于前者。
但若从整个种姓体制看,种姓的礼仪地位同政治和经济地位有很大的一致性。在历史上,国王、政府官吏、大小封建主、村落头人等有权势者,一般出身于高种姓。尽管近代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出现了人的地位依照政治、经济和其他非先天因素重新划定的趋势,但在农村,一个基本的事实仍是:婆罗门多属于地主阶级,佃户几乎都是中间种姓,而无地雇工则几乎全是“不可接触者”。
一个种姓集团在种姓体制中的地位,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首先,确定一个种姓集团究竟属于哪一个瓦尔纳至关重要,四瓦尔纳图式是决定一个集团地位的重要依据。其次,所从事的职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从事“净业”(如务农、经商、手工业等)者的地位高于从事“污秽”职业(如渔业、屠宰、洗衣、理发等)者。祭神被认为是最洁净的职业,故祭司们的食物、衣着、器物、身体都被认为是最洁净的。但同是祭神,提供血肉牺牲者就低于提供鲜花和果品者,因为前者从事的是“不净”职业。除此以外,种姓的地位还同该种姓遵守的习俗有关,如食素种姓地位高于食肉者,实行童婚和禁止寡妇再嫁者高于不遵守这些习俗者等等。因各地习俗不同,决定种姓地位的因素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故某个具体亚种姓集团的地位往往很难确定。除了处在种姓金字塔顶端的婆罗门和最底层的不可接触者外,处在中间地位的大量种姓都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其他集团。一些学者通过调查发现,中间种姓的地位划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找到人们公认的标准,因此中间种姓常常为了地位之高低而争执不休,有时甚至发展成激烈的冲突。此外,种姓的地位也因地区而异,从事同一职业的种姓并非在印度各地都有相同的地位。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在西孟加拉村落中地位较高的编织匠种姓,到了南印度便成了“不可接触者”。 在北方邦,拉其普特种姓的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但在古吉拉特地区,其地位却在农业种姓帕提达尔(Patidar)之下。这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有关种姓等级的森严规定,因实际中确定种姓地位的困难而被冲淡了。
传统的种姓是一个世袭的职业集团。一个或数个种姓的联合,往往垄断一个社区的某一职业,放弃这种职业去寻另外的职业,一般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一个婆罗门认为自己当祭司是天经地义的,而一个昌巴则把制革与造鞋当成自己的职责。一个出身农业种姓的人按规定不得经商和从事其他职业,一个编织匠,终生从事编织,木匠的儿子仍是木匠,铁匠的儿子还打铁。印度电影《流浪者》中那句著名的台词:“法官的儿子还是法官、小偷的儿子还是小偷”,正是这种种姓意识的反映。
按照印度教法典之规定,四个瓦尔纳各司其职,不得僭越。婆罗门从事与祭祀有关的职业,非婆罗门不得为僧。这样规定的结果,僧侣业完全为婆罗门所垄断,他们的工作主要有学习和传授吠陀知识、掌管祭祀、布施和接受施舍。刹帝利的工作除学习传授吠陀知识和施舍外,还从事战争、国家管理等。吠舍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商业,也可以学习吠陀。首陀罗从事农、渔、狩猎及服务行业。“不可接触者”只能从事被认为最“不净”的行业,如屠宰、狩猎、渔业、搬运尸体、打扫、洗衣、熟皮等。《摩奴法典》规定:“低种姓者若以高种姓职业为主,国王则剥夺其财产,并立即放逐之。”对于破坏种姓职业习惯的人,种姓会议会施以惩罚。处罚方式有:罚款、请同胞吃酒席、开除种姓等。种姓会议还有权处罚其他与职业相关的冒犯事件,如侵占他人的顾客、私自提高或降低产品价格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种姓发挥着行会的作用。
然而,种姓对职业的规定并非绝对,在现实生活中,它有一定的变通性。一般来说,任何种姓都不允许其成员从事任何一种被认为卑贱的工作(如割取棕榈叶、酿酒等),也不允许从事被认为“不净”的职业(如清扫和制革),从事这些职业被认为有罪,会降低种姓身份(因此这些职业只能由不被认为是印度教徒的“不可接触者”从事)。但他们可以从事那些合适而又不致亵渎的职业,如婆罗门可担任会计、税收员和土地丈量员,甚至还可投身军界。特别是自近代以来,由于职业的多样化和种姓束缚的松弛,许多婆罗门从事以前认为不适于干的职业。在中部印度,有相当多的婆罗门从事贸易业。图鲁(Tulu)地区的Havig婆罗门除掌犁外,还从事其他农业劳动。据说北方邦的Kanaujia婆罗门甚至亲手耕田,而该地区的Sanadhya婆罗门则以当店员和沿街叫卖为生。在拉其普特纳,婆罗门不但愿意在自己土地上从事全部必要的劳动,而且愿意向其他较富裕的土地占有者出卖劳力。马德拉斯的婆罗门既当民政、公务以及军事人员,也当商人、农耕者、工业家甚至工人。 由于婆罗门被认为是最洁净的,现代印度从事厨师职业者多为这个种姓的人。在教育、公务员、科研、文化等行业,婆罗门种姓占优势,但没有听说有婆罗门从事屠宰、清扫、制革职业的。
在当代印度,种姓与职业的传统模式已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极复杂的情况。首先,一种职业并非由某单一种姓所从事。例如农业,在北印度,务农种姓就有贾特、拉其普特和婆罗门,西北印度则有昆比、帕提达尔、南印度则有维拉拉里狄和纳克尔。再如商业,北印度有班尼、西印度有波西人(拜火教徒)、泰米尔地区则有雷迪。从事纺织业的种姓全印度有十多个。这些种姓有的是从一个大集团分裂出来的,有的则属不同种姓。其次,同一个种姓集团,有时从事一种以上的职业(详后)。
许多中等种姓的地位本来就很模糊,所以一些职业许多种姓的人都可从事而不受歧视。有些职业如农业,商业等,被视为任何种姓都可从事,因为这些行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且也不牵涉污秽与洁净问题。但这种变通对下述两个集团是例外。其一,僧侣职业。这是同诸神打交道的职业,因此非婆罗门莫属。其二,“不可接触者”。无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得从事种姓法规规定以外的职业。直到现代,这种情况仍无太大的变化。据一份材料报告,在印度当代工业化的大都市,仍有70%的“不可接触者”从事传统职业,农村则为85%。
每一个较大的种姓集团,大体上活动在特定的地区。从全印度看,一些重要种姓集团的大体分布如下:
表2-1 种姓的地理分布
有两个种姓集团是分布全印度的,一个是种姓体制中处于最高地位的婆罗门,一个是首陀罗。不过,即便是这两个集团,从中分化出的亚种姓或次亚种姓集团,也呈现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以婆罗门为例,由该种姓分化的约两千个亚种姓集团,大都以特定的地区为活动范围。有些婆罗门亚种姓集团,本身就是以地名命名的,如西孟加拉的Radhiy Brahmin(Radh为西孟加拉古名)和Barendra Brahmin。北方邦的婆罗门有以下述地区命名的集团:以Kanuj命名的Kanaujia Brahmin、以Mithila命名的Maithil Brahmin、以Jajhoti命名的Jijhotia Brahmin、以Saraswati河命名的Saraswat Brahmin、以古印度北部一个地区Gaur命名的Gaur Brahmin。他们的名字本身就说明了他们分布的地域范围。
种姓的这一特点无疑同印度的历史特点相联系。印度历史上长期处于诸小王国对峙的局面,各地区之间缺乏人口的流动,王国疆界规定了种姓集团活动的最大范围。只是到了近代,随着政治疆域的统一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地区间的人口流动增加,种姓的活动范围有所扩大,才开始出现跨地区的种姓组织。
在传统印度教社会,种姓集团之间实行严格的隔离,这种隔离表现在物理和社会两个方面。
1.物理隔离
印度大部分村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各种姓分居不混。许多村落都明显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主村,为种姓印度教徒居住;另一部分是附村,距主村有一定距离,是“不可接触者”居住地。主村又进一步划分成许多小区,各种姓的人大体居住在自己的小区里。这种小区叫thola(有的地方叫Pana)。甚至,有的thola又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thola,这些thola一般以住在该区内的种姓名称命名,例如,印度社会学家D.N.Majumdar调查的北印度Mohana村,就分成拉其普特种姓区、酪农区、杂役区、洗衣人区、皮匠区,各种姓分离而居,互不混杂。在南印度,这种情况也很普遍。在泰米尔和马拉雅姆地区,种姓各有自己的住区。有时种姓分成三个居住区:村中占支配地位的种姓或婆罗门居住区、首陀罗住区和“不可接触者”住区。根据人类学家凯思林·高夫的报告,坦焦尔地区孔巴佩泰村“各种姓的住处大体上是按他们的职业类别和教规等级分布的。婆罗门是地主当中最高的种姓,都在婆罗门街上,住着宽敞的砖瓦房,不和其他住户毗连。帕兰是无地雇工中地位最低的种姓,住在泥糊的草棚里,密集在村外的两个村庄里,与婆罗门街有许多稻田相隔。非婆罗门种姓主要是佃农和专业劳动者,他们的街道在村子的中部,草房比较宽大,同婆罗门街道虽不相连,但相距不远。” 在拉姆纳德地区的一个村子里,主要地区被纳雅卡尔、牧人、工匠、洗衣人、理发匠占据,他们构成一群落,定居在村子东北角,而“不可接触者”则住在村子西北角和东南角。在马拉塔的一些地区,各种姓都被指定居住在村中界线分明并按种姓名称命名的住宅区,被压迫等级则被迫居住在村子的外围。
一般说来,一个thola就是一个种姓居住和社交的场所,除了重大的传统节日和举行全村祭祀活动外,各种姓很少在一起活动。许多村落的某些地段甚至不允许某些种姓通过。哈利真和其他低种姓不得进入婆罗门和其他洁净种姓的thola。他们的迎亲队列不得经过高种姓区,他们的孩子也不得到别的种姓区玩耍。有趣的是,这种规定有时也适于高种姓,如在南印度,要是一个婆罗门偶然通过哈利真的居住区,哈利真会用牛粪来欢迎他。迈索尔地方的婆罗门认为,倘若他们能设法通过一个村子中的“不可接触者”住区而未遭受窘迫的话,那么他们将有好运来临。 “种姓污秽的法规禁止婆罗门进入农奴(帕兰)街。反过来,帕兰根据自己的权利也禁止婆罗门进他们的街。因为大家认为,如果婆罗门进街,婆罗门和帕兰都要生病和破财。”
种姓的这种空间隔离性起着维持和强化种姓意识的作用。生活在同一个种姓区的成员,形成了一个稳定、封闭的社交圈子,这里没有与高种姓的攀比,也克服了由于隔离带来的诸多不便。因此,即便是那些地位最低的“不可接触者”,由于有这个圈子的保护,也并不感觉种姓制度有什么不好。
2.社会隔离
社会性隔离反映在生活的许多方面,严格且繁细。
(1)饮食 每一种姓或亚种姓集团同时也是一个共食单位(Commen-sal unity),即同属于一个种姓集团的人才能在一起吃东西。种姓间食品的授受也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洁净的高种姓不得接受污秽的低种姓的食物,否则就会降低自己的地位。细分起来,又有油炸食物和水煮食物之分,有时可以接受前者而不可接受后者。饮水、抽烟也有这样的规定。一个人究竟可以从什么样的种姓手里接受什么样的食物,各地区有很大差别,但所有种姓集团都不同程度地遵守这样的原则:不接受较自己低下的种姓集团烹调的食物。婆罗门被认为是最洁净的,任何种姓都可以接受其烹调过的食品。“不可接触者”被认为是最污秽的,接受或者接触他们的食物或水认为会被玷污,所以他们都有自己的专用水井。有的餐馆不允许“不可接触者”进入。有的虽允许他们进入,却规定只能用专用餐具。这种限制有时甚至发展到荒谬的地步:即便是高种姓的食物,只要有“不可接触者”的身影从上面掠过,或曾被他们看见过,也被认为是受玷污了,非倒掉不可。
(2)服饰 圣线是血统高贵的标记,只有再生族才能佩戴。一些地区不允许某些种姓穿鞋和衣服。如在马拉巴和东海岸,不允许割取棕榈油的种姓穿鞋、佩戴金首饰和携带雨伞。在马拉巴地区,除婆罗门外,公开禁止一切种姓遮盖腰部以上的身躯,妇女亦然。这种规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还在实行。某些种姓有专用的服饰和标记,如古吉拉特邦的刹帝利穿黄色衣服、佩剑,其他种姓不得乱用。泰米尔纳德邦只有“吉祥种姓”结婚时才能骑马列队而行,打着某种标记的旗帜,以及用12根柱子架设他们的婚礼场地。有的村落规定,“不可接触者”只能穿白衣服,结婚时不能骑马而只能步行,过高种姓住区必须脱鞋等。
(3)住房 许多印度村落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村落中心有一片上等砖瓦房屋,为富裕的高种姓所居,周围是低种姓的土屋,远离村落地方的“不可接触者”的房屋更差。房屋的优劣,固然受种姓的经济条件限制,但种姓法规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在南印度,高种姓规定低种姓只能建哪一类的房子及建筑时只能用哪一种材料。东西海岸的一些低种姓,按规定不得建一层以上的房子。有的属于卑贱种姓的人在婆罗门等高种姓面前提及自己的住宅时,不敢使用比“粪堆”更好的名称。
(4)日常接触 每一种姓或亚种姓集团,都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社交圈子,不洁种姓不得同其他种姓接触和交往,不得进入寺庙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进入高种姓家的院子。据记载,在马拉塔派施华(首相)政权下,“不可接触者”在下午三时至九时不准进入普那(首都)城门,因为在九时前和三时后,人们所投射的影子太长,易触及高种姓而使之受玷污。清道夫通常是在别人起床前把道路打扫干净,因为假若别的种姓早上起来看到一个“不可接触者”,被认为是倒霉的事。他们如果在白天出门,必须带上表示其身份的某种标记。在马拉塔地区农村,一个“不可接触者”不准在地上吐痰,他外出须携带一瓦罐,把痰吐在其中,以免玷污洁净种姓。此外,他还必须携带一束树枝,用以扫除其足迹。倘若一个婆罗门通过,他必须在一定距离之外平卧地上,以免他的影子玷污了婆罗门。这些应当说属于极端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仅是“不可接触者”,而且是不可接近者、不可看见者。社会集团的隔离如此严格,自然谈不上跨集团的社会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