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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可接触制的历史与现状

一、起源与发展

从历史记录看,梨俱吠陀时期的印度社会似乎还不存在不可接触制。成书于后期吠陀时代的《夜柔吠陀》《奥义书》文献中出现了“旃陀罗”(candala)、“尼沙达”(nisda)等被雅利安人轻视的人,他们带有“不可接触者”的特点,因此这一制度很可能产生于吠陀时代晚期,即公元前600年前后。这个时代,正是定居于今旁遮普一带的雅利安人向恒河中下游扩张、与原住民文化发生混合的时代。更重要的是,这是古代印度社会从以游牧为主向以农耕为主过渡的时代。这一转变对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带来了重大影响。在思想方面的表现是不杀生、禁肉食等新观念的提出,这是因为,在农业社会中,牲畜成为宝贵的生产工具。印度教徒对牛的崇拜起于何时尚无证可考,但联系到牛在农业社会比在游牧社会起更大作用这一事实,不应把这种崇拜现象追溯至游牧社会。在农业社会中,牛既是生产工具又是交通工具,同时还向人们提供牛奶,故崇拜牛实属自然。当然,牛在游牧社会中的作用也很重要,但不会被神化,因为人们要食其肉,用其皮。只有在粮食生产基本上能满足需要的农耕社会,不杀生、禁食牲畜乃至牛的神化才有可能,才会出现把与屠宰牲畜有关的职业视为“不净”,把杀牛和食用牛肉视为罪大恶极的价值观。我们尚难确定“洁净”与“不净”观念究竟是原住民(达罗毗荼人)所固有还是雅利安人带来的,但不可接触制的形成与这些观念密切相关,它们出现于农业有了相当发展的农耕社会之中,似乎有更多令人信服的理由。

婆罗门在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他们垄袭了祭司地位,处于社会的最高层,这意味着必将另一部分人推向最低层。为了强调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原始的洁净与污秽观念似乎是再好不过的思想工具,因为它可以用来解释当时出现的阶级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对宗教上的洁净与污秽的极端强调,导致包括婆罗门在内的瓦尔纳社会成员回避污秽之物,以及对那些从事污秽工作的社会集团的极端歧视和物理上的隔离,从而形成以婆罗门为一端、以“不可接触者”为另一端、中间是依据洁净程度排列的社会等级制度。

然而,若无国家权力的提倡和保护,仅靠婆罗门的宣传是难以形成一种社会制度的。自然,在不可接触制形成之初,国家权力尚未发展到强大的程度,政府权力对村落中的种姓和不可接触制不可能有太多干预。但历史资料表明,吠陀时代晚期,恒河流域的确已出现了超越部落的国家。国家的统治者(主要是刹帝利种姓)完全有可能利用婆罗门的意识形态,从政治方面促进不可接触制的发展。须知,一个人若被逐出种姓成为“不可接触者”之一员,是一种比任何来自政府的刑罚都严厉的惩处。依照政府法律对被统治者惩罚,是外加的和一时性的,被惩罚者并不一定遭受其亲属集团的怨恨,他在社区中实际的社会和礼仪地位也不一定会降低,但被开除种姓则不然。一个人被逐出种姓成为“不可接触者”,不仅他的朋友、亲戚以及同一种姓中的人会立即改变对他的态度,甚至他的妻子儿女也要同他离散,这比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手段都有效。设置一个能看得到的地狱,对统治者来说是有用的,它不仅能起到震慑反抗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还对这个社会的广大劳动阶级——吠舍和首陀罗——起着一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安慰作用。

“贱民”的来源比较复杂,但总的来看由两大类人构成:一类是非瓦尔纳社会成员,另一类是被排挤出来的原来瓦尔纳集团的人。

第一类人大多数是居住在雅利安社会圈以外的落后部落,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和宗教信仰,一直过着以狩猎和采集为主的生活。随着文明程度较高的雅利安社会不断扩张,他们有的被征服,有的则由于狩猎、采集场所变小而不得不进入极不适宜耕作的地区,一直处于生产上落后、文化上封闭的状态。那些被征服的部落,一部分同化在印度教社会之中,成为瓦尔纳成员,也有相当一部分未被同化,成为“不可接触者”。从一定意义上说,印度教社会是有意不同化他们,因为种姓社会要求有人来完成那些被认为污秽的工作,这些部落作为提供劳动的阶层,对于维持印度教社会秩序必不可少。

第二类来自瓦尔纳社会的分化,这一类在数量上较前一类为少。他们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世代从事污秽之业,维持不净之俗,久而久之,人也被认为不净之人,成为“不可接触者”。另一种是由于战乱、迁移、违犯种姓法规、杂婚、犯罪等原因离开或被开除种姓的人。

从历史资料推测,古代“不可接触者”集团的种类似乎并不多。旃陀罗多从事采集、狩猎活动,与雅利安社会很少有直接关系,一般都维持着牢固的部落组织,相对独立地生产在村落社会的附近地区。这同现代的情况有很大不同,现代的“不可接触者”虽然很多从事非农职业,但拥有土地和从事农业劳动者也不少。以部落(即“表列部落”)形式居住在距村较远者有之,但更多的是以“外种姓”集团的形式分散居住在村落周围。同古代相比,他们的种类似乎更多,同村落社会的关系也更密切。因此有理由认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可接触者”阶层经历了一个人数和种类由少到多、职业由单一到多样、居住由集中到分散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很可能与下列一些因素有关:

(1)随着农业的发展,可供狩猎和采集的场所越来越小,部落难以维持生计,他们或从事农耕,或住在村落周围,为村落农业提供辅助性劳动,如制革、制陶等。另一方面,农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村落周围住着一个从事贱业的人群,可以在农忙季节和突然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时候提供劳动。

(2)随着部落社会内部财富和职业的分化,部落成员也发生了阶级分化,一部分人沦为被剥夺阶级。由于印度教的作用,部落的分化采取了种姓化的路线:被剥夺阶级被视为不净,成为“不可接触者”。

(3)种姓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和职业的不断增多,使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新职业。根据印度教的规定,不从事传统职业的种姓成员不被承认其种姓资格,新职业通常被视为“不净”,这样就使“不可接触者”的人数越来越多。这种倾向又因在村落社会中指导人们宗教生活的婆罗门祭司的不断宣传和灌输而得以加强。

(4)统治阶级的提倡和鼓励。村落周围有一个“不可接触者”阶层的存在,不仅可以为村落社会提供必要的劳动,也可以缓和村落内部的紧张和冲突。当村落内部的阶级矛盾激化时,村落的统治阶层常常把人们的视线引向村外的“不可接触者”。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都是出身瓦尔纳社会,他们也总是利用政治、经济行政和宗教等手段,有意保护和发展这一制度。

二、“贱民”的分布

今日印度的哈利真有许多集团,分布印度各地。下面简述几个人数较多、分布较广的大集团。

旃陀罗(cāndāla),这个名称很早就出现在印度教法典中,现在主要分布在孟加拉地区,是西孟加拉邦最大的种姓。该集团社会地位低下,但在所有“不可接触者”中,地位又稍高,被认为是“洁净的不可接触者”。该集团进一步分成八个互不共餐、互不通婚的亚集团,多数从事农业,少数从事船运,还有木匠和商贩等。在村落社区中,他们不能接受婆罗门的服务,也不能接受理发匠的服务。估计目前人数为350—400万。

多姆(Dom),与旃陀罗有渊源关系,主要分布在旁遮普地区,职业有唱歌、乐器演奏、清扫、藤编等,也有人务农和从事手工业,被认为是“不净的不可接触者”。孟加拉地区也有多姆,是从别处移居而来。北方邦的多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定居的,职业主要是农业雇工、草编工等,收入甚低;另一部分过流浪生活。1901年国情普查时,在多姆名义下登记的人数超过85万,大部分在孟加拉和北方邦。1951年西孟加拉邦的多姆人为11万。

查马尔(Chamār),又称昌巴(Chambhar),是印度最大的“不可接触者”集团,主要分布于北印度和南印度的马德拉斯地区,大多数从事制革业。他们曾是传统村落中的奴仆,在收获季节享受实物报酬。1901年登记人数为1120万,仅次于婆罗门(1490万)。北方邦的查马尔最多,约占总数的52.6%,被视为“不净的不可接触者”。

马哈尔(Mahar),主要分布在马哈拉施特拉邦。约占该邦人口的10%,人数约400万。他们操马拉提语,是德干西部古老的民族之一。据说,“马哈拉施特拉”一词即由“马哈尔·拉施特拉”(“马哈尔之地”)而来。20世纪初印度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该集团分成53个亚集团,传统职业有村看守、清扫夫、动物尸体搬运工、村信使等,被认为是“不净的不可接触者”。近代以来,一部分马哈尔放弃传统职业,当上了港口搬运工、铁路工、纺织厂和兵工厂工人等。又由于他们没有不食牛肉的限制,一些人成了英国人家庭或社会机构的仆佣。今日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马哈尔大部分是新佛教徒。

其他哈利真集团还有:旁遮普地区的朱位(chuhrā)、拉贾斯坦和孟买的班吉·梅塔尔(Bhangi Mehtar)、孟加拉的宾马利(Bhuinmāli)和哈利(Hari)、奥利萨的哈迪(Haddi)、安德拉邦的马拉(Mālā)、泰米尔纳德的帕赖扬(Paraiyan)等。

三、境遇

1.古代

自古以来,印度“不可接触者”的境遇就十分悲惨。《摩奴法典》规定,他们必须住在村外,禁止他们夜间到城市和村落中去,白天进村镇要按国王的命令,用某种标记区别自己。《政事论》中还规定,在建造城市时,应把旃陀罗和异教徒的居住地建在墓地边上。有的法典还规定,他们要穿死人的衣服,用破碗吃饭,戴铁首饰。主要职业有:搬运尸体、执行死刑、看守坟墓、屠宰、清扫、制革、为人办丧事打鼓等。有的法典记载,每日向神献祭之后,要将食物给予旃陀罗,但要像对待狗、鸟、虫子一样,将食物抛在地上,或盛在容器里,通过其他瓦尔纳成员给予。“不可接触者”是不被作为人对待的,《摩奴法典》中记载对他们的惩罚有:罚款、流放、割舌、有烧红的制刀穿口、往口内和耳内灌沸油、断肢、烙烫、切割阴茎、投火等。

2.殖民地时期

英国人统治时期,“不可接触者”的境遇基本上没有改变,每个村落仍由10—30个种姓构成,其中有几个集团是“不可接触者”。他们仍住在村落周围,同种姓印度教徒保持着物理上的隔离。不过,随着传统村落经济结构的变化,从事非传统职业的人多了起来。

自20世纪初开始的每十年一次的国情普查,使人们对“不可接触者”情况有了具体的了解。从国情普查时依据的登记标准看,他们具有以下特征:(1)不可接受洁净的婆罗门种姓的服务;(2)不能到为种姓印度教徒服务的店铺里购物;(3)种姓印度教徒认为,同他们接触会被污染;(4)种姓印度教徒不可从他们手中接受食物或水;(5)不可利用道路、渡船、水井、学校等公共设施;(6)不可进入寺院。

根据这些特征。1935年政府公布的“不可接触者”集团为429个。

在实际生活中,对“不可接触者”的歧视非常繁细,涉及面也很广。例如,1930年2月,马德拉斯管区(今泰米尔纳德邦)的拉姆纳德县的卡兰种姓,对“不可接触者”宣布八条规定,违者要以暴力惩罚。这八条规定是:

(1)不得佩带金银饰品;

(2)男子禁止穿遮盖腰部以上、膝盖以下的衣服;

(3)男子不得穿风衣、衬衣和背心;

(4)不得理发;

(5)在家里不得使用除陶器之外的任何器皿;

(6)女人的衣服不得遮盖上半身;

(7)女人不得用鲜花饰身,不得用番红花膏(用番红花做的化妆品);

(8)男人不得打伞、穿拖鞋。

由于这些规定未得到严格遵守,翌年6月,卡兰种姓再次相聚一起,把规定增至11条,又增加了:女人运水时只能用陶器;禁止小孩读书识字;禁止占有土地;婚礼时禁止演奏音乐和使用马车等。

据调查报告称,19世纪末,喀拉拉邦的“不可接触者”帕赖扬,对人说话时不敢自称为“我”,只能说“你的奴隶”,不敢提“我的子女”,只能说“你奴隶的猴子”或“你奴隶的牛仔”,不许说“我要去吃饭”,而必须说“你奴隶要去喝水”,不敢说自己吃的是“大米”,而只能说是“污粥”。说话时必须用手捂嘴,以免把污秽传染给洁净的种姓印度教徒。

英国殖民政府曾颁布过若干旨在否认不可接触实践的法令,如1850年英属孟买政府颁布的《革除种姓歧视法》,1925年马德拉斯管区通过法令,宣布所有公共设施向所有人开放等。但这些法令的影响极其有限,实际生活中“不可接触者”的地位没有任何变化。

3.独立以后

独立后的印度政府在提高“不可接触者”地位、保护其权益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除了制定相关的法令外,政府还通过出版小册子、电影、新闻广播等方式,呼吁禁止不可接触制。有时,政府还设立“哈里真日”“哈里真周”,资助与哈利真的共餐会、文艺演出和演讲会,向废除不可接触实践有成效的村落颁发奖金,鼓励种姓印度教徒同哈利真通婚等。如,1971年马哈拉施特拉政府规定,对于新郎为哈利真、新娘为种姓印度教徒的婚姻,奖给300卢比;对于新郎为种姓印度教徒、新娘为“不可接触者”的婚姻奖给200卢比。但在1963年至1969年,这样的婚姻仅有17对。中央政府还任命一位负责调查保护哈利真政策实施状况的官员,每年向政府提出报告。这些做法有一定的效果,但距废除这一制度还很远。

现代印度社会中不可接触实践主要不是表现在法律和政治方面,而是实际生活方面。各地区哈利真受歧视的情况很不一样。从一些材料来看,在农村地区这个问题仍较严重。有的村落仍不允许他们从公用水井中汲水、进理发店和餐馆,不许路过高种姓居住区。有的地方甚至荒谬地规定,哈利真不得蓄向上翘的胡须,不能在种姓印度教徒面前穿鞋等。印度著名社会学家L.P.德赛70年代初对古吉拉特邦69个村庄“不可接触者”受歧视的状况作了一个调查,为我们了解今日印度不可接触制提供了一个定量的材料(见下表)。

表2 古吉拉特农村实行不可接触歧视状况调查

*上述百分比为所调查的96个村庄中各自所占的比重。

资料来源:I.P.Desai,Untouchablity in Rural Gujarat,Bombay,1997,p.258.

从这份调查材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即使是在农村,传统的不可接触制也确实衰落了。这种情况作为传统种姓制度衰落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将在本书第七章第一节详细讨论。

(2)在公共场合(表中5、7、10、11、12、13、14、15项),不实行这种歧视最明显。这似乎同政府的宣传有关。这也说明,在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实行不可接触制已不太容易。

(3)在涉及宗教和个人生活方面(表中的1、2、3、8项),不可接触歧视仍相当严重。

应当指出,这个调查并未涉及婚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种姓规定松弛最小,“不可接触者”与其他种姓通婚者仍极罕见。考虑到这一因素,似乎还应把歧视问题看得更严重一些。

哈利真仍遭受歧视和迫害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他们目前仍是各种暴力的最大受害者。现代印度虽然已从法律上废除了不可接触制,更谴责对“不可接触者”施以暴力,但社会习俗仍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农村,旧的意识仍禁锢着人们。近年来,“不可接触者”遭受高种姓和一些富裕的低种姓的暴力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根据20世纪70年代的统计材料,全印度“不可接触者”受迫害的案件不断上升:1973年为6168起,1974年为8860起,1977年达10879起,1978年和1979年均超过了15000起。这些数字是根据“不可接触者”正式提出的申诉得出的,实际数字要远高于此,因为有更多的遭受迫害的人没有提出申诉。另外,大量关于“不可接触者”受迫害的个案报道,也使我们有充分理由得出这样一个具有讽刺意义的结论:在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不可接触者”的法律和法令的今天,“被保护者”遭受暴力的情况反而更严重了。

4.独立后几起严重的迫害哈利真的事例

翻阅印度报刊,不断看到哈利真被杀害、被烧死的报道,这里仅举几例。

事例一 1968年12月,泰米尔纳德邦坦焦尔地区,一个名叫基尔马尼的村子,发生了一件震动全印度的烧死哈利真的惨案。原因是:该村的无地农业雇工(哈利真)同高种姓地主发生纠纷,前者要求增加工资,被后者拒绝,无地雇工举行罢工。这激怒了高种姓地主和富农,他们指使200多名武装暴徒,袭击和焚烧哈利真住地,后又将43名(一说45名)哈利真(其中包括多名妇女、儿童和婴儿)关在一所房子里,放火烧了房子,致使全部哈利真被烧死。事件发生后,政府组织了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此事,但最后,事件的主谋只得到取保释放的处理。

事例二 1977年7月,地点是比哈尔邦距巴特那市100公里左右的贝尔奇村。该村有百余户人家,富裕且有势力的种姓集团是古尔米人(属首陀罗),但其人数不到该村总人口的20%,其余全为哈利真(该村种姓构成较特别,在大多数印度村落中,哈利真与其他种姓人数之比与此相反)。这或许就是他们残酷迫害哈利真的原因。

事情的起因是:一哈利真向一婆罗门地主退佃,引起这个婆罗门地主的恼恨。他是当地一个有势力的政治家,又是古尔米种姓的头人,便仗势将那哈利真驱逐出村子。但村里的哈利真同情这个农民,显示了要抵抗种姓印度教徒的势头。在人数上处于劣势的古尔米种姓十分惧怕,在这个婆罗门地主的支持下,策划迫害哈利真的活动。一日,几十个武装暴徒乘车来到村里,把11名哈利真(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拉到地主家门前的广场上,将10个大人砍去手、脚,再投入燃烧着的火堆里。一名小孩被投入火中活活烧死。此事轰动整个印度,当时的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闻讯后骑大象赶到这里慰问,总统德赛称此次虐杀为“国耻”。

事例三 卡纳塔克邦的德纳巴里村,距班加罗尔市40公里,人口500余人,其中哈利真150人。哈利真住在村外,大部分是地主的佃农和无地农工,少数从事搬运工作。英迪拉·甘地上台后,该邦实行土地改革,规定了地主拥有土地的限额,但地主把土地分散在亲属名义下,故他们的实力并未受到削弱。有几户哈利真在土改中得到少量土地,自己耕种。由于哈利真实力有所加强,他们显示了摆脱地主控制的势头。此外,随着到城里做工的青年人增多,哈利真的眼界有所开阔,对自己低下的社会地位日益不满,这使高种姓地主十分恼火。一哈利真青年对种姓印度教徒不满,在村里宣传哈利真解放思想,被村中高种姓地主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日,高种姓地主将该青年捆绑毒打,其母听说后来到种姓印度教徒住区寻找儿子,到村公所时,被一群印度教徒拳打脚踢,昏迷过去。当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衣服被剥光,躺在地主家一间屋子里。儿子被堵着嘴,双手被绑,也在那里。残忍的地主竟要青年当着众人的面与其母性交,青年死命抵抗,暴徒就狠狠打他。后来,当哈利真村的人闻讯赶到时,暴徒逃走,那青年已被折磨致死。

事例四 1979年9月,中央邦皮扎拉德普尔县皮哈拉村,哈利真集会要求废除债务奴隶制,惹怒了当地的高种姓印度教徒。会后,一批暴徒袭击哈利真区,烧毁26间棚屋,杀死一名哈利真,重伤7人。

事例五 北方邦贾辛古尔县查通纳村,哈利真多是无地雇工,为高种姓地主干活,报酬极微。哈利真要求提高工资,否则便不再为地主服务。哈利真的这种反抗行为使高种姓地主十分恼火。1980年3月,一伙种姓印度教徒来到哈利真区,放火烧掉14所住房,烧死一名怀孕的妇女。

事例六 缅浦尔是比哈尔邦中部奥兰加巴德地区的一个小村庄,村里只有70来间泥墙草顶的茅屋,聚居着为数不多的哈利真——亚达夫种姓(主要以放牛为生)。2000年6月16日晚八、九点钟,一支150多人的队伍从三面包围了小村。他们身着黑色制服,手里拿着刀枪,闯进村后不问青红皂白,大开杀戒,见村民就开枪。一阵疯狂屠杀之后,他们又挨门挨户搜查,有些躲在茅草房和牛棚里的村民也未能幸免。在这次种姓屠杀中,缅浦尔有34名村民惨遭枪杀,其中包括15名妇女和数名儿童,另有19人受伤。罹难者中有26人是哈利真,8人属于其他低种姓。据称,这次屠杀是为了报复一周前在邻近的纳瓦达地区13人高种姓被杀。印度总理瓦杰帕伊对屠杀事件深感震惊,并谴责暴行。

事例七 据印度报业托拉斯报道,2000年10月15日,印度再次爆发种姓仇杀事件,东部比哈尔邦西万地区贾希普村13日深夜有11名村民遭到身份不明的枪手杀害。当地警方说,当天深夜,一群身份不明的枪手潜入村内,闯进亚达夫家族的一座房屋,肆意开枪扫射,造成11人当即丧生,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另外造成2人受伤。警察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在当地部署了两个连的准军事部队。警方认为这是两个种姓之间为土地纠纷而爆发的仇杀事件。比哈尔邦首席部长德维强烈谴责这起仇杀事件,并下令缉捕凶手。

有时,受迫害的哈利真也向政府法院和警察申诉,以求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但种姓印度教徒力量太强大,许多法院、政府机关及传媒的办事人员本身也受种姓意识的支配,在审理案件时偏袒印度教徒。有的地方警察和办事人员水平太低,根本不知道政府有保护“不可接触者”的法令。另外,法令中对迫害哈利真的行为处罚偏轻。例如,1955年制定的《不可接触制犯罪法》第3—7条规定,“对迫害哈利真者只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500卢比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施。”一个哈利真这样诉说道:“我们村里的井干了,必须到一个很远的水塘里汲水。但那里的水极不卫生,政府禁止我们食用,并通知我们到种姓印度教徒的水井取水。我们害怕他们,不敢白天去取,有4名妇女晚上偷偷去汲水,不想被他们发现。第二天一大早,种姓印度教徒来到我们的住区,将那4名妇女拖拉到村广场,拳打脚踢,并剥光衣服、剃光了头,用绳拴了四人的脖子,在村里游行示众。我们报告了警察,但警察只对5个暴徒各罚款60个派沙(约合人民币0.5—0.6元)。暴徒们笑嘻嘻地交了钱,完事了。”

应当指出,虐待和迫害哈利真并非完全由种姓印度教徒所为。哈利真并不是一个划一的集团,其内部分成相互排斥的集团。哈利真集团之间也保持着不可接触制,即一部分哈利真视另一部分哈利真为异端,为“不净”,并拒绝同他们接触和交往。他们之间不可接触制的严格程度,并不比他们同种姓印度教徒之间为轻。很多迫害哈利真的事件,是哈利真自己所为。随着近代以来新的机会的增多,哈利真内部分化加剧,嫉妒以及利益、地位之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激烈。一部分哈利真在反抗种姓印度教徒迫害的同时,也对另一些哈利真进行残酷迫害。据印度报载,“在比哈尔邦人民党政权下对哈里真犯下的12次大暴行中,有8次是这些落后种姓干的。” ySK2OCmFQA7blRXl7p/oQDc0Ui+TkMdn6RLt40f9eYT2NLkpWIctQptfpiyZBf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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