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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租佃关系和佃农经济

清代长江上游农村的封建经济结构的基本形式,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这种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的小农经济是地主经济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础。而中国的佃农虽长期被束缚在地主土地上,但这种束缚是经济的而不是法定的。地租归地主,赋役归国家,从而使佃农具有两重束缚关系。

传统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发展顺序是:劳动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按顺序演变,但却是彼此交错的。清代长江上游地区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但同时落后的劳役附加租残余和先进的货币地租并存。但总的看来,清代长江上游地租经历了由分成租制到定租制,再到押租制、预租制,最后到货币地租这样一个发展阶段。

佃农按他当年生产的粮食产品的一个固定比例数交纳地租就是分成制,是租佃关系的基本形态和原始形态。实物分成地租按地主供给佃户的牛、种子和其他生产工具的多少有无的不同,有均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等区别。据研究者对巴县档案的分析,重庆府的实物分成租中,以对半居多,不等成分较少;而在不等成分中,又几乎都是客四主六的“四六均分” 。实行分成制时,由于剥削率固定,农民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就会自动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但由此增加的产品,却以分成的形式被地主分享。

清前期商品经济发展,佃农对地主的依附渐少,一般具有了佃田、退佃和迁徙等自由,从而使租佃关系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地租形式逐渐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发展。定额地租即按田地大小规定地租量的租佃形式。定额租的租额一般按分成租的最高额确定。在乾隆以后的材料中关于定额租的记载已相当普遍,如宜宾县佃农应绍仁于乾隆三十七年“佃种王德容田地,立有佃约,议定租谷十二石” 。道光十八年重庆柯显才兄弟佃胡大才坡土草房住耕,“每年地租包谷、高粱八斗,桐子二斗” 。根据对乾隆刑部档案刑科题本的整理,四川实物地租共35件,其中分成租仅3件,定额租32件 ,这说明定额租制已代替分成租制而成为上游地区地租的主要形式了。由分成租过渡到定额租,农民生产独立性加强,由于租额固定不变,收成好坏并不影响地主收入,因而地主给予了佃农较多的种植自由权。佃农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所增加产品全部归己所有,刺激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定额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因灾害造成歉收时,有时定额地租也可改为主佃均分

由于佃农对地主依附关系的削弱,地主企图以经济手段来保证他们的利益,于是押租制就应运而生。押租制即佃农必须向地主缴纳押金才能佃种土地,地主以此防范佃农抗租。上游可以说是押租最发达的地区,乾隆时就有人奏称:“川省近年以来,凡以田出佃,必先取银两,名曰押租。” 据巴县档案关于重庆租佃关系的记载:乾隆三十八年朱世俊佃朱仕良田土,押佃13千文;李如海佃张泽普一分田地,议定押租钱1000文;道光十六年何应荣佃郭文秀田业,押佃银500两;十七年钟声泰佃谢广发田土,押佃银80两;二十三年李长泰佃罗义盛田土,押佃银360两 。据研究,四川在嘉庆朝上报刑部的租佃案件共61件,涉及37个州县,其中有押租的28件,占案件总数的46%,涉及22个州县 [1] 。川省押租较之他省为重,从乾隆刑科题本中的租佃史料看,两湖、两广、两江等地区大约是1亩(或1石)田收押租银1-3两,但川省少者超过此标准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多者超一倍以至数倍。如清代刑档中嘉庆九年郫县一例:租田38亩,地租40石,押租银60两,又押租钱170千文 ,押租为地租的2.9倍。又如嘉庆二十年崇庆州“周仲银佃得周李氏田一亩,当交押租钱六千文,议定每年秋收后还租谷四斗,立有约据” ,押租钱为地租的1.5倍。云阳有些佃农为大户,每年交租多在四五十石以上,有的可达百石左右,而“压庄之费,常逾千两或数百两” 。在重庆府有关押租钱的记载中,有的押租钱高得惊人:有押佃银33两、租谷2斗者,为82倍(按1石谷折银2两算);有押佃银27两、租钱300文者,为90倍;有押佃银140两、租谷5斗者,为140倍。不过多数还是1-3倍,在关于押佃与地租比例记载的54件档案中占32件

与押租并存的还有另外一种类似形式——预租。预租与“欠课扣抵,辞地还钱”的押租不同,它已具有地租性质:即先预付第一年租钱,以后每年预付次年的租钱或隔年预付租钱,也有的在每年收成后纳实物作为第二年租钱。预租多少各地不同,表3-1是6件刑部档案中所反映的情况。从表中看,川省的预租比其他省高得多。

表3-1

资料来源:根据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96页“嘉庆朝各省租佃预租示例”表计算。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地主感到固定租额对自己不利,经常企图调整租额,因而“夺田增租”或“改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佃农便努力争取永佃。有的著作称:“在押租制最盛行的四川,尚未发现永佃事例。” 实际上永佃现象在川省是存在的。在云阳就有佃农佃田“数世相安,视同己产”的记载 。在巴县档案中也有相传长达百余年的事例,如巴县直里一甲的张述先、秦国祥、李洪千、张廷恩等十家佃户佃通远门外王凤仪的园土栽种蔬菜卖,这十家“佃户之内,有雍正、康熙年间顶打佃者,更换园主,挨次招认” 。佃户们不仅以银钱顶打,“并修造房屋,护蓄竹树,相传数辈”。历来的成例是:“如园主难以保守,将土出售”,买卖两家,必将“顶头数目较明,轮流换主”。这百多年的老习惯至道光年间才遭破坏,并引起一场夺佃与保佃的官司。佃户们在状纸中说:他们“均系播种菜蔬穷民,祖传去有顶打银钱,置造房屋居种。如园主将土出卖,买主接主人顶打之项,仍系原佃播种,大众皆然。” 这种“大众皆然”的惯例,即是永佃制。永佃权是在封建租佃关系的不断演变中产生的,把地主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就可以保障佃农基本生活资料的稳定,所以有人说清代四川的佃农“多在永佃制度上待遇优厚,生活安定” 。这种说法虽有所夸张,但至少说明永佃权对佃农是很有利的。佃农在取得田面权以后 ,便可以支配、经营和使用土地,并有转让、出卖、转顶、传子的权利,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则无权过问,这显然削弱了地主占有土地的权力,佃农经济也得到发展。

清代由于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实物定额租制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出现了地租支付的变化,即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发展。如乾隆三十年嘉定曾金成与邱友章合租吴廷山地伙种棉花,年纳租银8两,议种4年 。郫县农民多佃田种烟,“烟田一亩佃课十金” 。嘉庆十五年威远“陈文发租种罗淳红田一分〔份〕,每年纳乾租钱十八千文,租谷十二石二斗。议定佃耕十年,立有佃约” 。表3-2是上游地区货币地租的一些实例。

据对重庆府租佃关系的研究,清中期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并行,嘉庆以前大约实物地租占80-90%;货币地租占10-20%;嘉道年间实物地租占60-70%,货币地租占30-40% 。据清刑部档案记载,乾嘉时期货币地租在整个地租形态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见表3-3。从乾隆时期看,川省货币地租的比例大大超过全国,达到43.5%;嘉庆时期略低于全国。如果去掉某些资料的或然性,划定乾嘉时期上游货币地租达到30%似乎是不成问题的。一般来讲,货币地租在经济作物区要多一些,而粮食作物区要少一些。

表3-2

资料来源:李映发前揭文;黄冕堂前揭文;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74页。

表3-3

资料来源:乾隆统计根据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中资料整理,嘉庆统计据李文治对嘉庆朝刑部档案抄件的整理(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70页)。

由于货币地租的实行,超经济强制已很难起什么作用了,佃农与地主的关系变为单纯的缴租关系,货币地租使部分产品必须当作商品来生产。佃农的经济收入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着的,他们已有可能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之外的余额,即有可能占有一部分剩余产品,而且份额有扩大趋向,并由此造成佃农的分化。如鸦片战争前的云阳就有“农佃高下悬殊”的情况:“彭、汤两水之间,巨富相望,连阡接畛,田不一庄。众佃所耕,输租自百石以下,少亦五十石;压桩之费,常逾千两或数百两……旧田取租最轻,获十输五,尤轻主四佃六……主不加租,佃亦尽力垦熟……佃有余利,久亦买田作富人,而为佃如故。” 彭县刘、吴两姓在道光年间两家合伙租佃,共有6个男劳力,经40余年而家道小康 。邻水县有富裕农民租佃大面积土地,雇佣较多的工人,并开设“糖房”和“米房”,将种植的甘蔗和稻谷加工出售 。佃农不仅是务农集积,而且还有其他途径,如充当手工业者、小贩、为人佣工等。乾隆年间,绵州李苇家计困窘,遂一面佃田耕种,一面率其子织布和为人佣工,得佣钱则买卖酒和布,往来于绵州、梓潼等地十年,到60余岁才“佃张氏田,结茅屋,为两子娶妇”

长江上游佃农经济的规模一般有多大呢?这要由其租地多少而定,其租地多少往往视经营能力而定。不足最低限量,就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水平;超过最高限量,则无力经营。佃农的最低租地限量取决于必要劳动的最低必需量,即缴纳地租之后,剩余产品还能维持生活和进行简单再生产。关于清代佃农一般能佃种土地的数量我们可做一个粗略估计:按本书第二章的考察,上游农民每人每年食与用各项开支至少需原粮730斤,五口之家即需3650斤。按清前期亩产118斤算,自己要消耗约31亩的粮产。按收成的1/2交租算,那么最少需佃60亩左右。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租地限量也发生了变化。清中期亩产达到151斤,最低佃田量为48亩;清末亩产达到215斤,那么最低佃田量为34亩 。在一般情况下,佃农实际租地面积在最低限量之上。但有的时候,由于地租极度苛重、耕作条件特别恶劣、生产垫支能力已无法满足劳动力所要求的租地面积,实际租地量就会降至最低佃田量之下。当然,各地田有肥瘠、租有高低、气候有好坏、技术有先进与落后,此外还有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之分等,因此这个最低佃田量也应是上下浮动的。有能力经营最低限量以上土地的佃农,至少能够得到自己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显然,这就为佃农的积累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

[1] 见汪太新前揭文,押租情况的统计见下表:

资料来源:汪太新前揭文。 bMSHFnNTPcYncww3DnUrrb3bB/8a9vW9GYqmgAORxsy4J6VaDUSV+FtPy+UsFK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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