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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文明化的内在逻辑

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司法,其表征是一套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恒常化的制度。这套制度是在人类不断发展和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它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的权利救济形式从“私力”走向“公力”,纠纷处理方式从“民间”走向“官方”。这套制度又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具体来说,在制度构造上,它从“简单化”逐步走向“精细化”;在制度设计上,它从“公权优位”不断迈向“私权本位”;在制度体系上,它经历了由“点”到“面”的发展;在制度功能上,它表现出从以“裁判”为中心向外扩展、兼有“监督”功能的态势。这一过程是在司法自身逻辑的内力和社会发展的外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体现了司法文明化的趋势和形态,标志着人类处理纠纷的技术水平以及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和进步,同时也为评价一国司法制度优劣提供了标准。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只有放在这一过程中才能明确其应有的方向,众多的改革措施也只有放在这一框架中才能理解其意义和价值。 dx8tQms+HAQKIoFlD2CHcJo1JlTrZTKSWq7h9WHoE4U6bPWinTly6z3Opa9zg2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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