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解决纠纷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司法逐渐走向精细化、制度化、系统化,并从“公权优位”向“私权本位”迈进,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是司法内在逻辑和自身规律的彰显。因此,能否按照这一方向、逻辑和规律设计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乃至法制优劣的标准。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的趋势日渐明显,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的共性使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站在人类共同文明以外谋求发展,中国也不例外。当下的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中国已经被嵌入世界结构之中,其司法也终将成为人类司法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2013年开始,中国启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这次旨在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改革,让中国的司法文明化程度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次改革提出了一个“司法规律”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此次改革的基调和立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司法规律其实就是司法的内在逻辑,司法文明的状态也就是司法按照其内在逻辑运作的状态。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只有放入这一概念框架中才能找准自己的方向,同时也只有把它纳入司法文明化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当下司法改革的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纠纷解决的有序化,而有序化的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司法。只有加强司法的权威性,有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从根本上扭转部分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最大限度地杜绝“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欲如此,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扩大司法的包容性,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司法真正成为保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正是当下由审核制向登记制转型的立案制改革的真谛所在。
如前所述,司法既是纠纷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规则的创制过程。由于立法者理性上的局限和社会生活的变动性等特点,成文法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判例法则能很好地克服这一局限。成文法规则沿袭从一般到个别的路线,但因为全称命题的非周延性,一般性的规则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个案,所以面对特殊化的个体,成文法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同时,成文法无法有效处理社会变动和规则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往往越是大而全的法典,其稳定性就越差。判例法则沿袭了从个案到个案的路线,它直观、生动的特点为司法者适用带来便利,“同案同判”的原理胜过抽象的说理,判例法能够灵活及时地回应社会的需求。综合来看,判例法的内在机理无疑具有更符合司法内在逻辑的一面。中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成文法自身的局限也常常使司法变得僵化和机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从近些年“许霆案”“彭宇案”等案件中就可见一斑。因此,有机地吸收判例法中的合理成分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中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所在。
从司法文明化的历程中不难看出,法律就是为解决纠纷而存在的,司法是纠纷解决文明化的标志。因此,司法是法律发生之始,又是法律运作之终。同时,司法又是通过法院发生,围绕着审判展开的,侦查、公诉、执行等都是以它为中心衍生出来的环节。正是因为审判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是作出最终结论的环节,在这一环节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能够赋予当事人辩护权、质证权,最需要公开化的仪式,所以现代司法文明的内在逻辑要求诉讼必须以审判为中心。这正是此次司法改革决心改变当下中国以侦查为中心的现状,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战略推向了新的高度。然而,在笔者看来,当下困扰中国法治发展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司法问题,司法的公信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近些年来,诸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这也正是我们当下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因所在。从根本上说,司法改革要成功,就必须在体制上做文章。也就是说,只有在司法规律的意义上进行改革,实现司法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从“公权优位”向“私权本位”转型,更精细化地设计制度,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制衡以及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理顺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起以审判权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公正。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直管、设立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和专业法院、司法责任制、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正是基于此而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