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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幸福=效用/欲望

经济学所研究的实际是面对限制条件下的最大化问题。这就是说,社会和每个人都面临稀缺性(这就是限制条件),所做出选择的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这适用于各种决策,也同样适用于家庭。

家庭或者个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最大幸福。这就是说,人要使自己这一生过得尽可能幸福。对于幸福,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哲学家把实现个人自由作为幸福;文学家把浪漫情调作为幸福;政治家把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作为幸福;企业家把商业成功作为幸福;而凡夫俗子往往觉得“平平淡淡就是福”。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这样,经济学家就无法用一个客观标准来研究幸福了。为了把幸福作为一个经济问题来研究,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一个幸福方程式:幸福=效用/欲望。这就是说,幸福等于效用与欲望之比。

对1980年代一个普通中国家庭来说,拥有一台黑白电视机,也许就能获得最大的满足,感觉到极大的幸福。

从这个公式来看,幸福取决于两个因素:效用与欲望。当欲望既定时,效用越大越幸福;当效用既定时,欲望越小越幸福。效用与幸福同比例变动,欲望与幸福反比例变动。但是,如果我们把欲望作为无限的,这个公式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无论效用有多大,只要它是一个既定的量,与无限的欲望相比,幸福都是零,因此,在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幸福时,我们假定欲望是既定的,这种假定与现实也并不矛盾。因为尽管从发展的角度看,欲望是无限的。但在某一个阶段内欲望可以看作既定的。欲望的无限性表现为一个欲望满足之后又会产生新的欲望,在一个欲望未满足前,我们可以把这个欲望作为既定的。当欲望为既定时,人的幸福就取决于效用,因此,我们简单地把追求幸福最大化等同于追求效用最大化。

效用是人从消费某种物品(或劳务)中所得到的满足程度。一般情况下,消费的各种物品越多,所得到的效用也越大。这样,我们又可以把效用最大化与占有的物品最多化联系起来。当物品价格为既定时,收入越多,所能购买的物品越多,这样,物品最多化也就是收入最大化。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效用最大化和收入最大化都作为家庭决策的目标,它们在家庭的不同决策中起着作用。

家庭实现这种效用或收入最大化的限制条件是所拥有的资源。家庭的资源有劳动、资本和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但对一般人而言,主要还是劳动。劳动是人的体力与智力的支出,每个人拥有的劳动时间与劳动质量都是有限的。例如,人一天能劳动的时间最多不过24小时,这就是资源的有限性。人的决策正是要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效用或收入的最大化。

在经济中,家庭提供自己的资源得到收入,并把收入用于储蓄(或投资)和消费,因此,家庭的决策包括了四个内容:第一,提供多少资源(劳动);第二,把多少收入用于储蓄(或投资),多少用于消费;第三,如何进行储蓄(或投资);第四,如何进行消费。

在市场经济中,调节家庭决策的仍然是价格。家庭的任何一种决策都是以最大化为目标对价格所做出的反应。我们以下分别研究家庭的每一种决策。 +E2i4PjrLitI6IjDwCdJIBDXyKRlEIfwBv3DR14N1jpccq3kQKp4ZTY3cqwwWz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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