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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培根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出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官宦世家,其父亲是伊丽莎白女王的掌玺大臣,母亲也是贵族出身,当时颇有名气的一位才女,精通希腊文和拉丁文。培根13岁进入剑桥大学读书,但当时的剑桥受经院哲学的统治,不重视自然科学,而注重研究神学,用烦琐的方法去证明宗教教条的正确性。培根对此非常反感,待了3年便离开了,未得到任何学位。随后,他作为英国驻法大使的随员,在法国待了两年半时间,接触到不少新事物和新思想。由于父亲猝死,回国奔丧。父亲未能给他留下什么钱财,其生活开始陷入困顿。后进入格雷英法学院,21岁获得律师资格。23岁当选为下议院议员。伊丽莎白女王拒绝委任他任何要职或有利可图之职,因为他曾在议会反对女王坚决支持的某项税务法案。但培根奢侈成性,挥霍无度,“借”债累累,曾有一次因欠债而被捕。于是他投奔女王宠臣艾塞克斯勋爵,成为后者的朋友和顾问,后者则成为他的慷慨捐助人。当艾塞克斯后来不听劝告,发动一场推翻伊丽莎白女王的未遂政变时,培根在起诉他犯叛国罪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导致后者被斩首。这次事件使许多人对培根产生厌恶感。伊丽莎白女王1603年去世后,培根1604年成为女王的继承人詹姆士一世的顾问。其建议虽不被新国王采纳,却深获后者赏识,在政坛平步青云,扶摇直上。培根1602年受封为爵士,1607年被任命为副检察长,1613年被委任为首席检察官,1616年被任命为枢密院顾问,1617年晋升为掌玺大臣,1618年晋升为英格兰的大陆官,受封为维鲁兰男爵,1621年又受封为圣阿尔班子爵。同年,被国会指控贪污受贿,被高级法庭罚款四万镑,监禁于伦敦塔内,终生逐出宫廷,不得再任议员和任何官职。虽然后来罚金和监禁皆被豁免,但培根却因此身败名裂。对于此案,培根虽然承认接受过不正当馈赠,但并不承认因此枉法:“我是英格兰这50年里最公正的审判官,但对我的审判却是200年来国会最不公正的审判。”从此培根不理政事,专心从事理论著述。1626年3月底,因用雪鸡做冷冻防腐实验而感染风寒,于4月9日清晨去世。

培根毕生以追求真理为第一目标,留下了很多重要著述:《论说随笔文集》(1597),他的处女作,文笔优美、语言凝练、寓意深刻,广受读者欢迎;《论学术的进展》(两卷本,1605),是一部试图“对科学、艺术和人类所有的知识进行全面重构”的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个有关科学百科全书的系统性提纲,对后来法国百科全书派编写百科全书有重大启发作用;《论古人的智慧》(1609)。培根原打算撰写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伟大的复兴》,该书拟包括六部分:(1)科学的分类;(2)关于解释自然的指南,即新的归纳逻辑;(3)宇宙的现象,或自然的历史;(4)理智的阶梯,即从现象沿着公理的阶梯上升到“自然总律”的过程;(5)新哲学的展望,即试探性的普遍化;(6)新的哲学或积极的科学,它将在一个有序的公理系统中展示出归纳的全部结果。这项宏伟的计划——可能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最有抱负的设想——未得到完全实现。但是,可以把《学术的进展》(1605)和《新工具》(1620)看作是他的伟大著作的头两个部分。《新工具》也许是培根最重要的著作,其中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著名口号,最先系统地探讨了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归纳方法和归纳逻辑。《亨利七世本纪》是其晚年作品,得到后世史学家的高度评价,被誉为“近代史学的里程碑”。而《新大西岛》(约作于1623)则是一部未完成的乌托邦式的作品,在该乌托邦中,科学主宰一切。此外,培根还留下了许多遗著,后经整理出版,包括《论事物的本性》《迷宫的线索》《各家哲学批判》《自然界的大事》《论人类的知识》等等。

尽管培根在人品方面或许有些问题,早年为了出人头地,有些不择手段,晚年位居高官时,又因受贿而被判坐牢,但他在哲学和科学方面的贡献却是不可否认的。培根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代表,主张发展生产,渴望探索自然,努力发展科学。他认为,经院哲学阻碍了当时科学的发展,因此极力批判经院哲学和神学权威。他还进一步揭露了人类认识产生谬误的根源,由此提出著名的“四假相说”,即“种族的假相”“洞穴的假相”“市场的假相”“剧场的假相”。他本人倡导的方法是基于观察和实验的归纳法。他认为,归纳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跳跃地而要一步一步地从经验材料得出越来越普遍的规律,由此得到一个开始于经验材料、普遍和抽象程度逐步上升的知识金字塔。在这个过程中,要应用他所谓的“三表法”和“排斥法”等方法。三表法包括:(1)本质和具有表,用以罗列具有被研究性质的实例;(2)缺乏表,用以罗列不出现被研究性质的事例;(3)程度表,用以罗列被研究现象出现变化的实例。排斥法则用来排斥表中所罗列实例中的不相干因素,使得剩下的唯一因素能够成为被研究性质的形式或原因。马克思曾把培根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后来,英国逻辑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严复译为“穆勒”)在《逻辑体系——演绎和归纳》(1843)一书中,把逻辑推理从广义上分为归纳和演绎,前者是由一些命题推出一个一般性程度较大的命题,后者是由一些命题推出一般性程度较小的或相等的命题。密尔在继承和改进培根的三表法和排斥法的基础上,系统性地阐述了寻求现象之间因果联系的5种方法——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通称“密尔五法”,使得归纳逻辑具有了较为成熟的形态。但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却对古典归纳逻辑提出了深刻的质疑,认为归纳推理不能从经验材料中发现、概括出具有必然性的一般规律。从此之后,归纳逻辑几乎不再研究如何从感觉经验材料中发现普遍命题的程序和方法,而去研究感觉经验证据对某个一般性假说的确证程度,并引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作工具,发展出了概率归纳逻辑。这是现代归纳逻辑的主要形态。 qAI77kKBgvq2Zy8rkCVEhGd1J2TxdOriLCGGVCS5RIhQv5Ghtc0afxNiIn64kH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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