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是指从公元5世纪末叶西罗马帝国灭亡,至15世纪文艺复兴之前的时期。至于中世纪逻辑,一种意见是指这整个时期内的逻辑学说。但实际上,直至11世纪才有职业的逻辑学家出现,12世纪才从阿拉伯世界传入了亚里士多德逻辑著作的完整译本,因而才有形式逻辑可言。所以,有的逻辑史家指出:“‘中世纪逻辑’这个词,习惯上用来指在11世纪和15世纪之间在西方欧洲的大学和学校里发展的逻辑学说。” [1] 一般把中世纪逻辑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
1.过渡时期:从中世纪开始至12世纪的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1079—1142)。这个时期没有任何值得一提的逻辑上的创新,甚至对古希腊逻辑的熟悉也是相当有限的。不过,在12世纪内,逻辑学奠定了朝形式的和语言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在这个时期的早期,教会学校里所能得到的逻辑著作主要是波爱修斯(Boethius,约480—524)翻译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和《解释篇》、波菲利(Porphry of Tyre)的《〈范畴篇〉导论》,再加上波爱修斯对这些著作的评注,他论述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论辩的推理和修辞的推理的论文,以及对西塞罗(Marcus Tullios Cicero)的《论题篇》(Topics)的评注。除了与波爱修斯的名字相连的这些文献外,还有少数价值很小的逻辑手册,例如卡佩拉(Martinus Capella)的《墨丘利与语文学的婚礼》。这样一些文献对中世纪逻辑的早期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11世纪时才出现了一批职业逻辑学家,并且产生了是否能把逻辑标准应用于圣经或神学问题的论战。这个时期的逻辑学家有彼得·达米安(Peter Damian,1007—1072),他怀疑矛盾律对于上帝支配下的事物的有效性。而洛色林(Roscelin,约1050—1120)把关于等词的逻辑应用于三位一体的系统,当时被斥为异端;他还认为,共相只不过是口语的发声,因为这一点他被视为唯名论的奠基人。安瑟尔谟(Anselm,1033—1109)因其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而知名,他也讨论了普遍词项的意义和指称的区别。
第一个重要的中世纪逻辑学家是彼得·阿伯拉尔。在12世纪前半期,他在巴黎的学校里教书,其主要著作是题为《论辩术》的五册论文,基本上被保存下来了。在讨论关于共相的争论时,他认为,共相是词项或由词项表达的“思维的共同概念”的属性,他反对普遍词项意指存在于思想之外的个别事物的共同本质这样的说法;他把形式有效的推论与其他推论区别开来,并认为仅有前者才是在逻辑上可得结论的“完善的”推论;他详细讨论了系词、量词、否定词、表示条件和析取的联结词,这些讨论构成了后来关于助范畴词(syncategoremata)和词项属性的系统学说的基础。
2.创造时期:从阿伯拉尔去世(1142)直至13世纪末期。在1260年左右,中世纪逻辑的本质部分已经形成。
在阿伯拉尔死后的半个世纪内,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其他各篇即《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辩谬篇》,从阿拉伯世界传入欧洲,被译成拉丁文,并且很快地,亚氏的《形而上学》《物理学》《动物篇》以及阿拉伯学者阿维森那和阿维罗伊的著作也被译成拉丁文。这些内容被称为“新逻辑”,前一时期的内容则被称为“旧逻辑”。相应地,这一时期又被称为“新逻辑”时期。
在13世纪初,巴黎和牛津建立了大学,逻辑被列为较初级的技艺课程,因而继续得到发展。这个时期的逻辑学家如格罗斯代特(Robert Grossetes-te,1175—1253)、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74)、基尔瓦比(Robert Kilwardby,殁于1279)、罗马的吉尔斯(Giles of Rome,约1247—1316),以及大阿尔伯特(Albert the Great,殁于1280),后者甚至给《工具论》中的每一篇写了解说。在逻辑方面,13世纪出现了由神学家们引起的亚里士多德“纯粹化”潮流,在技术逻辑中发展了新方法,提出了新问题。这种潮流后来逐渐被称作logica antiqua(旧逻辑),而技艺逻辑被叫做logica moderna(新逻辑)。在13世纪中期,巴黎大学所使用的逻辑教材是由希雷斯伍德的威廉(William of Shyreswood,1200/1210—1266/1271)和西班牙的彼得(Peter of Spain,身份不详)所写的论著和教科书。有逻辑史家认为,希雷斯伍德的威廉的论著在时间上比西班牙的彼得的《逻辑大全》更早,并且更具创造性,但《逻辑大全》却成为14—15世纪逻辑课程的标准教科书,至17世纪时已经出了166版。
3.完成时期:亦称“成熟时期”,从13世纪末期直至中世纪结束即15世纪。在这一时期,没有提出任何本质上的新问题,但非常彻底且非常精细地讨论了上一时期提出的那些问题,结果导致了内容极其丰富的逻辑学和符号学理论。
在这个时期,新逻辑提供了一个框架,亚里士多德的遗产被吸收其中,并在新的基础上得到重新构造。例如,根据词项指代理论重新构造了亚氏的词项逻辑,基于一般蕴涵理论建立了关于推论和三段论的规律,研究了两个不同的模态逻辑系统,阐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诡论”(Sophismata)或“不可解问题”(insolubles,即悖论),对说谎者悖论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悖论解决方案。
14世纪逻辑的一般形式及其大部分内容是由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约1300—1350)奠定的。他出生于英国苏莱郡的奥卡姆村,因此称作“奥卡姆的威廉”,是英国经院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最早的唯名论者之一,曾在牛津学习和任教,主要著作有《逻辑大全》。此外,这个时期对逻辑学做出重要贡献的还有:布里丹(Jean Buridan,约1295—1358后),他担任过巴黎大学的校长;瓦尔特·伯利(Walter Burley,1275—1349后);萨克森的阿尔伯特(Albert of Saxony,约1316—约1390),他是布里丹的学生,所撰写的逻辑教材以更清晰和更雅致的方式阐明了奥卡姆和布里丹的贡献;威廉·赫特斯布里(William Heytesbury)、拉尔夫·斯特罗德(Ralph Strode)、里查德·费拉布里奇(Richard Ferabrich)等人的逻辑著作在15世纪的意大利产生了重大影响;威尼斯的保罗(Paul of Venice,殁于1429)的《大逻辑》阐述了中世纪晚期高度发展了的逻辑学说,可称为14世纪逻辑的百科全书;雷蒙·卢尔(Ramon Lull,约1235—1316),提出了用概念组合代替思维、创制思维机器的思想,对莱布尼茨产生过一些影响。
概而言之,中世纪逻辑学家涉及了范围广泛的逻辑问题,其中有些是古希腊学者和阿拉伯学者已经提出的,但由他们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创造性的阐发;他们还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创造了许多独具特色的逻辑学说,如词项属性学说、推论学说、悖论研究、广义模态逻辑的研究,等等。正如著名逻辑史家波亨斯基所言,中世纪逻辑是西方逻辑史上的三大高峰之一。
[1] Erenst A.Moody, Truth and Consequence in Medieval Logic ,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53,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