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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构成

外购存货的成本是指存货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即采购成本,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

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相关税费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3.其他费用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是指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商品性质、自然条件及技术设备等因素,所发生的自然的或不可避免的损耗。例如,汽车在运输煤炭、化肥等过程中的自然散落以及易挥发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

(二)外购存货的会计处理

企业外购的存货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存货已到,货款已付

当发票和结算凭证已经收到并已付款,存货已经验收入库时,应根据有关凭证进行记账。

【例4-1】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2日,购买一批原材料,用银行存款支付452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货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2.存货已到,货款未付

A.存货和结算凭证均已到达企业,但尚未支付货款

在采用赊购方式购入存货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存货验收入库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

【例4-2】 3月20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赊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800元。根据购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3月20日,赊购原材料

(2)4月30日,支付货款

如果赊购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则其会计处理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法。在总价法下,应付账款按实际交易金额入账,如果购货方在现金折扣期限内付款,则取得的现金折扣应当作为购货价格的扣减,调减购货成本;在净价法下,应付账款按实际交易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如果购货方超过现金折扣期限付款,则丧失的现金折扣视为购货价格的增加,调增购货成本。

【例4-3】 7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赊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8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050元。根据购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7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如果甲公司能在10日内付款,可按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的2%享受现金折扣;如果甲公司超过10日能在20日内付款,可按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享受现金折扣;如果超过20日付款,则须付交易金额全额。

如果甲公司采用总价法,其会计处理如下:

(1)7月1日,赊购原材料:

(2)支付购货款:

①假定甲公司于7月10日支付货款:

现金折扣=85000×2%=1700(元)

实际付款金额=96050-1700=94350(元)

②假定甲公司于7月20日支付货款:

现金折扣=85000×1%=850(元)

实际付款金额=96050-850=95200(元)

③假定甲公司于7月31日支付货款:

如果甲公司采用净价法,其会计处理如下:

(1)7月1日,赊购原材料:

现金折扣=85000×2%=1700(元)

购货净额=85000-1700=83300(元)

应付账款=96050-1700=94350(元)

(2)支付购货款:

①假定甲公司于7月10日支付货款:

②假定甲公司于7月20日支付货款:

③假定甲公司于7月31日支付货款:

B.存货先到企业,尚未收到结算凭证

存货先到企业,但由于尚未收到结算凭证,不知存货款项数额,无法付款。因此存货验收入库时可暂不编制会计分录,待收到结算凭证时再编制会计分录。

如果等到月末时结算凭证仍然未到,应按暂估价入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并于下月1日用红字冲回,以便结算凭证到达时作正常付款的账务处理。

【例4-4】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所购原材料一批,材料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尚未收到;月末,按照合同价100000元暂估入账,下月初红字冲回。收到上述材料的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价款95000元,增值税税额12350元,甲企业开出期限为3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月末,原材料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收到结算凭证,开出商业承兑汇票:

3.货款已付,存货未到

对已经付款但尚在运输途中的存货,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存货到达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再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例4-5】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企业购买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总金额为3390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为39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运达企业。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材料到达企业并验收入库时:

4.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存货

企业在采购存货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先预付一部分存货货款,才能取得购入的存货。因此,预付的存货货款是企业的暂付款,企业的预付货款业务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例4-6】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18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预付货款50000元,采购一批原材料。乙企业于7月3日交付材料,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价款为4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850元。7月10日,甲企业将应补付的货款85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6月18日,预付货款时:

(2)7月3日,材料验收入库时:

(3)7月10日,补付货款时:

(三)外购存货发生短缺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存货短缺、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应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2)属于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存货短缺,应由责任人补足存货或赔偿货款,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报经批准处理后,将扣除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尚待查明原因的短缺存货,先将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上列短缺存货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例4-7】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2000件,单位价格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8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材料尚在运输途中。待所购材料运达企业后,验收时发现短缺50件,原因待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货款,材料尚在运输途中

(2)验收时发现短缺,原因待查,其余材料入库

(3)材料短缺的原因查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①假定短缺的材料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②假定短缺的材料为乙公司发货时少发,经协商,由其补足材料

收到乙公司补发的材料时:

③假定短缺的材料为运输单位责任造成,经协商,由其全额赔偿

收到运输单位的赔款时:

知识总结:

表4-1 外购存货的账务处理

续表

二、自制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自制存货的成本

企业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是由自制存货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自制存货成本计量的重点是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

加工成本是指存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向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支付的职工薪酬;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车间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例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认定的设计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发生的一般产品设计费用以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确定存货成本时必须注意,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损失。由于这些损失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的场所和状态,因此,不能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将扣除残料和保险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仓储费用。这里所说的仓储费用,是指存货在采购入库之后发生的仓储费用,包括存货在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发生的一般仓储费用。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使存货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例如,酿造企业为使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通常需要经过必要的储存过程,其实质是产品生产过程的继续,是使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生产环节,相关仓储费用属于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用,也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4)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存货,按计算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例4-8】 甲公司的基本生产车间制造完成一批产成品,已验收入库。经计算,该批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为60000元。

该部分内容在“成本会计”课程进行详细介绍。

三、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委托加工的存货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费。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1)企业发出用于加工的原材料等物资时:

(2)结算加工费时:

(3)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当区别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委托加工存货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待销售该批存货时,不需要再计算和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存货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扣除的,不计入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而应当冲减当期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存货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并收回剩余物资时:

【例4-9】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20日,甲企业发出一批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A商品(非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00000元。9月15日加工完毕,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共计113000元,其中增值税为13000元。当日收到A商品并验收入库。另外,甲企业为委托加工物资支付运杂费20000元(假定运费不考虑增值税的计算)。上述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原材料时:

(2)支付加工费时:

(3)支付运杂费时:

(4)收回A商品并验收入库时:

【例4-10】 沿用【例4-9】的资料,假设加工的A商品为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毕,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消费税为11600元。收回的A商品直接用于销售。其他条件不变,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原材料时:

(2)支付加工费时:

(3)支付运杂费时:

(4)收回A商品并验收入库时:

(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存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存货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分情况确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有关税费确定;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证,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iniNFTdQ9KpOjc16v24vO/6dqI+I7PaiBEuNe89JdH+L4vAhLgYKpcr5RAcPX6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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