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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的概念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例3-10】 甲企业向丁企业租入包装物一批,以银行存款向丁企业支付押金50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例3-11】 沿用【例3-10】的资料,甲企业按期如数向丁企业退回所租包装物,并收到丁企业退还的押金50000元,已存入银行。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知识总结:

表3-4 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bd1fYK8EOTt5frEUwZIpqAuaOaZUcqyAbICPCmNPJAgsJbJydFioGl+pAe89t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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