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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材料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增值税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应收账款是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债权,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其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应收账款应于收入实现时确认。

在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时,应当考虑有关的折扣因素。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的目的是鼓励购货方多购商品,通常根据购货方不同的购货数量而给予不同的扣除比率。例如,企业为鼓励购买方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10%的折扣,或购买方每买10件送1件;再如,企业为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而进行降价销售等。

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因此,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率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 /20,N/30”表示:销售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售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售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未来收现金额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全部的发票金额,也可能是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要视客户能否在折扣期限内付款而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因此,对于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企业的会计处理将面临两种选择:

(1)将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发票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称为总价法。在总价法下,如果客户能够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企业应按客户取得的现金折扣金额调减收入。

(2)将发票金额扣减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称为净价法。在净价法下,如果客户未能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企业应按客户丧失的现金折扣金额调增收入。

企业选择总价法还是净价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取决于对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判断:

(1)如果企业判断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不是极可能取得现金折扣,即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极可能为发票价格,应当采用总价法。

(2)如果企业判断客户在折扣期限内极可能取得现金折扣,即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极可能为发票价格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应当采用净价法。

三、应收账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如果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为企业预收的账款。

1.有商业折扣

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发票全额入账。

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例3-6】 甲公司赊销给乙公司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元,给购货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代垫运杂费5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货款时:

2.有现金折扣

【例3-7】 甲公司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26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 /10,1 /20,N/ 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假定甲公司采用总价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②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

③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

④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2)假定甲公司采用净价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净价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20000×2%=400(元)

销售净价=20000-400=19600(元)

应收账款=22600-400=22200(元)

②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

③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

④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例3-8】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日,销售A商品5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 /20,N/ 30,且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A商品发出,客户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基于对客户的了解,预计客户2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90%,2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10%。9月18日,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

本例中,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商业折扣,甲公司从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中予以扣除;对于现金折扣,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甲公司应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200×5000×(1-10%)×(1-2%)=882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5000×(1-10%)×13%=117000(元)

应收账款入账金额=882000+117000=999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9月1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2)9月18日,收到货款:

特别提示: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知识总结:

表3-2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k3z5TmTszNZ+SwiS2G4vhOcsUWwEWhacWdkgofxz2HokW6nl+kFO2P0G0l6kuO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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