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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4
常见的药品管理规范

药品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了一整套药品管理规范和制度,从药品研究开始,经过生产、经营、使用,最后是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形成的 5 个子系统都有自己独立的阶段、内容和特点,但又是相互联系、互相依存、互相依赖的。

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定。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试验、依赖性试验及与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一)GLP的由来

案例 1:二硝基酚致眼及骨髓损害

20 世纪 30 年代初期,美国流行“药物减肥”,在美国、欧洲、巴西等国家许多女性使用二硝基酚作为减肥药。到 1937 年,人们发现,这些国家的白内障患者大量增加,调查发现,很多白内障患者都使用过二硝基酚,二硝基酚致白内障失明占总用药人数的 1%,导致骨髓抑制 177 人,死亡 9 人。

案例 2:磺胺酏引起严重的肾脏损害

磺胺类药于 20 世纪 30 年代问世。1937 年秋天,美国一家公司用工业溶剂二甘醇代替乙醇和糖生产一种磺胺酏剂,供应南方的几个州,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1937 年9—10 月,这些地方忽然发现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大量增加。经调查,由于服用这种磺胺酏剂而发生肾功能衰竭的有 358 人,死亡 107 人。尸检表明,死者肾脏严重损害,死于尿毒症,究其原因,主要是二甘醇在体内经氧化代谢成草酸致肾脏损害所致。

案例 3:“反应停”事件

20 世纪 60 年代,德国、加拿大、日本、欧洲等 17 个国家的妊娠妇女用“反应停”治疗妊娠呕吐造成 12 000 余例“海豹肢畸形”婴儿。该事件就是药物审批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这一悲剧增强了人们对药物毒副作用的警觉,从而进一步完善现代药物的审批制度。

1972—1973 年,新西兰、丹麦率先实施了GLP实验室登记规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也于 1976 年 11 月颁布了GLP法规草案,并于 1979 年正式实施。1981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订了GLP原则。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日本、韩国、瑞士、瑞典、德国、加拿大、荷兰等国也先后实施了GLP规范。GLP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确保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的规范。

1999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对从事实验研究的规划设计、执行实施、管理监督和记录报告的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法和有关条件提出的法规性文件。GLP意为“良好实验室规范”或“标准实验室规范”,旨在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促进试验质量的提高,提高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GLP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1.GLP的目的

(1)为了提高试验数据的质量,更好地评价被试验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险。

(2)试验数据的质量大致相同,是国家之间相互承认试验数据的基础,可节省重复试验所产生的费用和时间。

(3)有助于避免生产技术上的贸易障碍。

2.GLP对“软件”的规定

试验机构的组织及人员资格的规定;设置质量保证部门;制定试验操作标准化规程(SOP);供试物、对照物取样规定;制订试验计划、方案及实施的规定:试验报告及记录保存的规定等。

3.GLP对“硬件”的规定

对设施及设备的规定包括动物饲养、用品供给、取样设施、资料保管设施、试验操作区域等;对机器的规定包括配备适合的测定仪器、环境净化机器设备、试验物品收集、解剖等方面的机器和仪器。

(三)我国GLP规范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的GLP工作起步较晚。1985 年以前,我国的新药申报要求有毒理学实验资料,1985 年 7 月 1 日,我国实施《药品管理法》,对毒理学评价做出了要求。直至 20 世纪 80 年代末,GLP的概念才被引入中国。从 1990 年起,我国开始广泛讨论和进行详尽的国际考察(欧、美、日)。自 1993 年 12 月起,我国开始起草、试点实施GLP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在 1993 年 12 月 11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家科委”)颁布。199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卫生意识的加强,国内对GLP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GLP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GLP规范的国际互认也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吸取总结我国试行GLP数年来的基本经验,并参照发达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GLP原则,对GLP规范进行了 3 次修订。1999 年10 月 14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修改发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各层次人员的职责、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明确了GLP的监督、检查及认证部门。2003 年 8 月 13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再次修订GLP规范。2007 年 4 月 16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次修订GLP规范,将GLP规范由试行改为正式实施。由此可见,国家正逐步加大推进实施GLP的力度,我国的GLP规范正迈向正规化、国际化。

近年来,国内外医药市场上频现药品安全性问题,给制药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新药的安全性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6 年,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发现,过量服用PPA(苯丙醇胺)会使患者血压升高、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严重的可能导致中风、心脏病而死亡。2000 年 11 月 16 日,中国宣布暂停销售含有PPA的 15 种药品。2004 年 8 月,美国默沙东公司生产的治疗关节炎的良药——万络,被指大剂量服用可大大增加诱发心脏病和中风的概率。9 月 30 日,美国默沙东公司将此药全球召回。2003 年 2 月,我国多家媒体报道龙胆泻肝丸中的关木通成分含马兜铃酸,而马兜铃酸可导致肾病。这些药品安全问题的涌现进一步揭示,真正危害最烈的毒副作用其实不是药物本身,而是制度和监管的缺失。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完善新药审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说明书监管等一系列制度,最大程度地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提高我国药品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

2003 年 5 月 22 日,SFDA公示了首批 4 家基本符合GLP要求的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名单,由此开始了我国GLP认证的道路。2006 年 11 月 12 日,SFDA发布通知,要求从 2007 年1 月 1 日起,所有的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这无疑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GLP认证,保障GLP规范的顺利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已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发布,将于 7 月 1 日起施行。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按照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执行。对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发给新版药物GLP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 年。

(四)我国GLP认证简介

GLP认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实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做出评定。GLP认证分为申请与受理、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以及审核与公告三大环节。

申请机构在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后,经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接受现场检查。GLP认证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 3~4 天,检查员为 3 ~ 5 人,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应陪同检查组进行检查,负责检查组与机构间的沟通,能够回答或联系相关人员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GLP现场检查的方式包括实地查看实验设施设备,对研究人员GLP等相关非临床试验知识和实验技能的考核,对SOP等文件系统的审查,以及对所承担试验项目是否遵循GLP的检查等。

检查组严格按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进行检查,该标准共有 280项检查项目,并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分为关键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关键项目6项,重点项目30 项,一般项目244 项。检查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LP要求的问题进行评定,形成检查意见。经过分析汇总之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通过、不通过或整改的审批决定。

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申请机构应预先了解现场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熟悉现场检查方案,将检查所需的材料准备齐全,并尽量由专人统一保管。准备检查的一个有效方法是:在检查前由QA(质量保证)人员对机构进行模拟检查,可以使相关人员了解检查的流程,发现存在的不足,提高应对的能力。某些机构在现场检查时,由于不能提供需要的材料,或者相关被检查人员不能到场,延误了检查的顺利进行。还有些研究人员由于过分紧张,导致表现失常,无法完成实验技术考核项目。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反复的练习得到解决。

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在人体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准则,也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察、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其目的是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需按GCP执行。

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药物临床试验: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2)试验方案:指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3)研究者手册:指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4)知情同意: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知情同意书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5)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6)协调研究者:指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研究者。

(7)申办者:指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察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8)监查员:指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察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9)稽查: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10)视察: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11)病例报告表: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12)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13)不良事件: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14)严重不良事件: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15)标准操作规程(SOP):指为有效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订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16)设盲:指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是指受试者不知治疗分配,双盲是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17)合同研究组织:指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一)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满足的条件

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受试者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果儿童受试者本人不同意参加临床试验或者中途决定退出临床试验时,即使监护人已经同意参加或者愿意继续参加,也应当以儿童受试者本人的决定为准,除非在严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治疗性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其监护人认为儿童受试者若不参加研究其生命会受到危害,这时其监护人的同意即可使儿童受试者继续参与研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儿童受试者达到了签署知情同意的条件,则需要由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之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资料

(1)临床试验概况。

(2)试验目的。

(3)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至各组的可能性。

(4)受试者需要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

(5)受试者的义务。

(6)临床试验所涉及试验性的内容。

(7)试验可能致受试者的风险或者不便,尤其是存在影响胚胎、胎儿或者哺乳婴儿的风险时。

(8)试验预期的获益,以及不能获益的可能性。

(9)其他可选的药物和治疗方法,及其重要的潜在获益和风险。

(10)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可获得的补偿以及治疗。

(11)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偿。

(12)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预期的花费。

(13)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者有权在试验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14)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学记录,以核实临床试验的过程和数据。

(15)受试者相关身份鉴别记录的保密事宜,不公开使用。如果发布临床试验结果,受试者的身份信息仍保密。

(16)有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信息时,将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

(17)当存在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联系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其联系方式。

(18)受试者可能被终止试验的情况以及理由。

(19)受试者参加试验的预期持续时间。

(20)参加该试验的预计受试者人数。

(三)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应当符合的要求

(1)试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仅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信息和临床试验用药品信息;在盲法试验中能够保持盲态。

(2)申办者应当明确规定试验用药品的贮存温度、运输条件(是否需要避光)、贮存时限、药物溶液的配制方法和过程,以及药物输注的装置要求等。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方法应当告知试验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监查员、研究者、药剂师、药物保管人员等。

(3)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确保药物在运输和贮存期间不被污染或者变质。

(4)在盲法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的编码系统应当包括紧急揭盲程序,以便在紧急医学状态时能够迅速识别何种试验用药品,而不破坏临床试验的盲态。

(四)临床试验的分期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1)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其目的是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订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3)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4)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一)执行GMP的目的

执行GMP的核心目的是“三防”,即防污染、防混淆、防人为差错。污染是指当某物与不洁净物或腐坏物接触或混合在一起使该物变得不纯净或不适用时,即污染。简单地说,当一个产品中存在不需要的物质时,即受到了污染。混淆是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其他原材料或成品与已标明品名等的原料或成品相混,俗称混药。差错主要是指错误或意外的变化。质量事故中人为差错占 15%左右,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人员心理、生理疲劳,精神不够集中等;工作责任心不够;工作能力不够;培训不到位。

空气、工艺用水的净化,设备设计选型、使用、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管理是为了防止污染;物料的检验、生产、监督、复核与清场物料平衡,定制管理、明确的各种标志是为了防止混淆和差错。GMP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三防”意识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保障能生产出来符合质量规定的产品,就要防止污染、防混淆、防人为差错,从而降低产品质量风险。

GMP的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善。简要地说,GMP要求制药、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二)执行GMP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新药和仿制药品的开发。

(2)有利于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声誉,提高竞争力。

(4)有利于提高科学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人员素质提高和增强质量意识,保证药品质量。

(三)新GMP注册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公民以个人名义不能注册新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申请新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新药申请可以实行快速审批: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3)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四)药品的GMP认证

《GMP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GMP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GMP证书》。

(五)GMP认证流程

(1)申报企业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5 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10 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 个工作日)。

(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方案(10 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10 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10 个工作日)。

(8)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 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 个工作日)。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规范。2000 年 4 月 30 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2 年 11 月 6 日,卫生部部务会议第 1 次修订,2015 年 5 月 18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第 2 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6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6 年 7 月 1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 2013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90 号)予以废止。

2016 年 7 月 2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公布了新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将修改内容解读如下:2015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药品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明确了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本原则。为贯彻《意见》精神,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追溯管理责任,强化企业主体意识,促进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体系,需要对原药品GSP中电子监管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2016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8 号),取消了原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规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需要对原药品GSP中关于疫苗经营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原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需要对原药品GSP中关于查验首营企业证件要求进行修改。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新公布的《药品管理法》调整了部分条文序号,需要对原药品GSP中涉及引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文序号进行修改。

(一)现行版GSP的特点

(1)现行版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律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现行版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另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几乎没有推行开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现行版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现行版GSP更加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现行版GSP在具体管理内容上做了一些大胆的取舍,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比如,删掉了原GSP中“综合性质量管理”(TQC)的有关内容。严格讲,TQC的管理范围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逻辑的。同时,GSP是一个具体的管理标准,而TQC是一套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具体管理标准中硬性推行一种管理理论和方法,也不十分妥当。在“舍”的同时,也新“取”了一些非常切合实际需要的要求,比如,关于“药品直调”的有关要求。

(6)现行版GSP与一些新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规章进行了较好的衔接。比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有关管理要求。

(7)现行版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程度不够,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现行版GSP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完全可以确保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此外,推行GSP的方式也由过去的GSP合格企业和达标企业变为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GSP认证制度。

(8)现行版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标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

(二)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 3 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5)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三)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应该至少包括的内容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四)GSP认证的硬件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 3 ~ 5 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1.仓库及环境要求

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 1 500 m 2 ,中型企业不低于 1 000 m 2 ,小型企业不低于 500 m 2

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

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

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2.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

(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2)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

(3)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4)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5)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作业的区域和设备。

(7)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8)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9)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0)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3.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 100 m 2 ,仓库30 m 2 ;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 50 m 2 ,仓库 20 m 2 ;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 m 2 ,仓库 20 m 2 ;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 40 m 2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相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

4.药品检验室的设置与要求

药品经营部门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 150 m 2 ;中型企业不小于 100 m 2 ;小型企业不小于50 m 2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台、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5.验收养护室

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 50 m 2 ;中型企业不小于 40 m 2 ;小型企业不小于 20 m 2

设备要求:验收养护室应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麻蝇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五)实施GSP的工程落实

(1)GSP认证“特事特办”,资金应首先满足GSP认证的需要。实施GSP,领导是关键。领导不仅要有超前的意识,着眼于企业的发展本来,而且要亲身投入到各个细节,带领一批熟悉GSP认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操作,解决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公司成立的各级GSP认证领导小组均由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酝合而组成。

(2)实施GSP认证的过程即是全面质量管理过程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全员参与才能实现。质量管理工作要靠企业的每一个职工来抓,企业全体员工的工作都和质量管理有关,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到一般营业员,从化验员到仓库保管员都脱离不了质量管理。只有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具体来说,公司应把GSP认证要求的各条细则内容全部细化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落实到人头;公司GSP认证办公室是实施GSP的总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认证工作的管理、督促、协调;公司质管部负责检查、考核、技术指导和资料收集、信息传递;各分公司质管部门对本单位经营品种进、存、销负全面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实施GSP的具体操作;储运部门负责药品的保管储存、在库养护、分类管理及运送药品;建设部门负责硬件设施改造;人事部门负责全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上岗资格审定及人员调配、健康档案建立;管理部门主管制度修订及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由于任务明确,责任清楚,措施落实,GSP认证工作做到了项项人有抓,层层有人管,条条都落到实处。

如何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开展GSP认证?从大处来讲,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从小处来讲,涉及企业及员工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发展,企业发展离不开先进的现代化规范管理,而员工的生存离不开企业的发展。随着国家体制的不断健全,加入WTO的实现,不能实现GSP认证的企业将面临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危险,这些都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通过学习使员工从认证初期的”要我认证”的消极态度转变成为后来的”我要认证”的积极行动,消除侥幸过关心理,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六)实现GSP的强化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GSP认证的要求,结合我国医药企业的现状,应重点从以下 14 个方面强化管理:

(1)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2)药品入库质量验收管理。

(3)特殊药品及贵重药品的管理。

(4)效期药品的催、促销及管理。

(5)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6)退货药品的管理。

(7)药品缺药登记的管理。

(8)零售工作规范管理。

(9)质量信息的收集管理。

(10)零售连锁统一购进、配送的管理。

(11)药品的分类管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12)各种记录、台账及表格等凭证的管理。

(13)药店售后服务的规范管理。

(14)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管理规定。

有了各种制度,并严格执行,促进了管理的硬化进程,有效地规范了运作程序,实现了各个质量环带都有制度可查,有章可循,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做到了一环紧扣一环,一环监督一环,各环相互连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药品质量得到了有力保证。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做到了两个”严格”(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以管理部为主,质管部配合,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录在案,做得差的给予书面通报,要求定期整改;考核与奖金挂钩,质量与效益挂钩,严格奖惩,坚决执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

GAP,直译为“良好的农业规范(因为中药材栽培或饲养主要属于农业范畴)”,在中药行业译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我国中药制药企业实施的GMP重要配套工程,是药学和农学结合的产物,是确保中药质量的一项绿色工程和阳光工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经国家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2年 4 月 17 日以第 32 号局令发布,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实施GAP的目的是规范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从源头上控制中药饮片,中成药及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并和国际接轨,以达到药材“真实、优质、稳定、可控”的目的。中药标准化是中药现代化和基础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而中药材的标准化是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标准化的前提,中药材的标准化有赖于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

(一)影响药材产量和质量的因素

药材是通过一定的生产过程而形成的。影响药材产量和质量的因素包括药用动植物的不同药材、不同生态环境、不同栽培和养殖技术、采收、加工方法。中国中药材生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种质不清;种植、加工技术不规范;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中药材质量低劣,抽检不合格率高;野生资源破坏严重。只有通过规范化的药材生产,才能提升整个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

(二)GAP的框架

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获得来源稳定、质量高、农药残留少的中药材,强烈要求在产地建立中药材基地,使中药材生产企业有章可循。实施GAP,把中药材生产正式纳入药品监管体系,为药品监管部门实现中药有效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证。

GAP内容广泛,涉及药学、生物学、农学及管理学等多种学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GAP的核心是规范生产过程以保证药材的质量稳定、可控。其内容紧紧围绕药材质量及可能影响药材质量的内外因素的调控而制定。中国野生药材占比较大,GAP还包括了药用野生植物和动物。注重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如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也注重道地药材和传统的栽培技术、加工方法;允许施用农家肥,但强调应充分腐殖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GAP共 10 章 57 条,涵盖了中药材生产的全过程,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三)GAP主要内容简介
1.产地生态环境

生产企业按照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空气、土壤、药用灌溉水、药用动物饮用水等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药用动物养殖企业应满足动物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生活、繁殖相适应的条件。

2.种质和繁殖材

对养殖、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记录其中文名及学名。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实行检验和检疫制度以保证质量和防止病虫害及杂草的传播;防止伪劣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交易与传播。应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的引种及驯化。加强中药材良种选育、配种工作,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保护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

3.药用植物栽培

根据药用植物生产发育要求,确定栽培适宜区域,并制定种植规程。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和数量。根据药用植物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需水规律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加强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打顶、摘蕾、整枝、修剪、覆盖遮阴等栽培措施,调控植株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保持质量稳定。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4.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的生理特点,科学配制饲料,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激素等添加剂。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5.采收与初加工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应有计划地进行野生抚育、轮采与封育,以利生物的繁衍与资源的更新。确定适宜的采收期、采收年限和采收方法。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需干燥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迅速干燥。

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沙藏、罐储、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尽可能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道地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6.包装、运输与贮藏

明确规定了包装操作、包装材料、包装记录的内容;对药材批量运输、药材仓库应具备的设施和条件提出了要求。

7.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应配备与药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药品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照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性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微生物限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厂和销售。

8.人员和设备

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有药学或农学、畜牧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生产实践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质量管理经验。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

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9.文件管理

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像。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少保存 5 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10.本规范所用术语的解释

GAP对中药材,中药材生产企业,最大持续产量,道地药材,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病虫害综合防治,半野生药用动植物进行了解释。

(四)中药材产地的环境标准

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五)对药用植物使用肥料的要求

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和数量,施用肥料的种类以有机肥为主,根据不同药用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六)对包装材料的要求

包装前应检查并清除劣质品及异物。包装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并有批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等。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是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材质量要求。在每件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易破碎的药材应使用坚固的箱盒包装;毒性、麻醉性、贵细药材应使用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

(七)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

(2)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八)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记录的要求

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像。记录应包括:

(1)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来源。

(2)生产技术与过程:

①药用植物播种的时间、数量及面积;育苗、移栽以及肥料的种类、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农药中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莠剂的种类、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方法等。

②药用动物养殖日志、周转计划、选配种记录、产仔或产卵记录、病例病志、死亡报告书、死亡登记表、检免疫统计表、饲料配合表、饲料消耗记录、谱系登记表、后裔鉴定表等。

③药用部分的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和加工、干燥、干燥减重、运输、贮藏等。

④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的记录等。

⑤药材的质量评价: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的记录。 8HlziLrNHpP6bInI2PNTtyeKkaVcmQE1zgenxWoHlH9M8AIpJrz/VDKVh8JGRQ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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