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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航事故调查员培训现状

一、近年来的民航调查员体系建设

2020年1月3日,由于民航局下发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R2)第三章“调查员的管理”明确规定,调查员需“按照民航局调查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初始培训和复训”。由此可见,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员的培训内容由能力提升类知识转变为资质获取类知识。

2020年8月10日,民航局航空事故调查中心主办了第一期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员初始培训班,这标志着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员的资质培训正式拉开序幕。同年,民航局对取得资质的调查员进行委任,首批委任范围包括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航安办及航科院、飞行学院直接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首批委任调查员共计216人。

2020年9月21日,民航局在青海省祁连机场举办了首届全国民航航空器事件调查技能竞赛,来自全国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航空事故调查中心的8支队伍参赛。这次比赛也体现了我国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化调查队伍的决心。

2022年6月1日,民航局下发了《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员培训管理办法》。其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员培训类别、培训周期等规定,细化了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等内容,为通航事故调查员的培训课程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2年6月2日,民航局下发了《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其包含了“调查的组织”“现场调查”等八章内容。该文件的发布为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提供了规范性的调查工作程序及调查关键要素,为组织和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提供了调查管理和专业技术指导。同日,民航局下发了《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员管理办法》,其更详细地规定了调查员的职责权限、申请及委任、调查员档案等内容,并且列明调查员个人成长档案(IDP表格)格式、要素以及维护程序,规范调查员个人成长档案记录工作。

2022年12月1日,为了顺应民航安全运行形势发展,进一步提升航空器事件调查国际化水平,《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R2)进行了修订并正式更名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CCAR-395-R3),后者适用于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的技术调查,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调查。本次修订再次明确了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目的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担责任,且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这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调查的独立性,但并不意味着对民用航空器事件不追究责任,而是不在本文件中规定,依照其他法规执行。

二、通航事故调查员培训

航空器事故调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几乎没有范围限制。民航局下发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明确规定,调查员需要“在航空安全管理、飞行运行、适航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医学或者飞行记录器译码等专业领域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备较高专业素质”。这表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困难性。调查员参加的调查越多,其经验就越丰富。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调查员很快会意识到,自己需要不断增长知识和提高技能。因此,持续的调查员培训对调查员的成长至关重要。

国际民航组织的298号文件《航空器事故调查员培训指南》( Training Guidelines for Aircraft Accident Investigators )讨论了担任航空器事故调查员所具备的经验和工作背景。它也列出了一个有资格担任各种调查角色的人应该进行的循序渐进的培训,其中包括被任命为涉及大型运输类航空器重大事故调查的主任调查员。调查员的培训是一个长期的自我提升过程,培训一名专业从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涉及调查员能力形成的几个阶段,这些阶段包括初始调查培训阶段、基本事故调查培训阶段和由专业课程补充的高级事故调查培训阶段。

(1)初始调查培训主要是指调查员入职后应首先完成调查基础培训。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与调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知识、技能和方法。通过培训,调查员能够全面了解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熟练掌握其中的重要内容,基本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

(2)基本事故调查培训是指事故调查员完成基础培训后,还应完成的在职培训。在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典型案例学习、见习调查等。调查员通过实践,能够熟练掌握在基础培训中所学到的知识与技能,胜任日后的调查工作。

(3)高级事故调查培训是指完成基础培训后,根据需要对调查员进行的专项培训。高级事故调查培训的目的是强化、扩展调查员在特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因为培训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所以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调查员进行培训。 qSyWJ865cZJQYzD/84xa8QTPmCYjHQAf63kxEvw/E97O4ySVy0ZMyTYa6PxV6+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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