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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的“三性”

人们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使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经过一定审查质证认证之后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虽然也被称为证据,但未必能够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无论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证据,还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都将面临这样的疑问:“证据是合法的吗”“证据是真实的吗”“证据有意义吗”。这是人们在诉讼中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三问”就关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对有效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没有证据效力或证据能力。

证据的合法性,实质是指某特定证据资料运用的合法性,并非指该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人们的一种价值判断,证据的形式或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自身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否则证据就不具有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要求,其目的是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进行法律规定要求,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的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意见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在内容上是真实的,在形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应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使他人不至因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法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进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收集。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资料最后能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证据资料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诉讼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03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民诉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特别提示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非法收集的证据都不能采信。在有些情形下,尽管收集证据的手段是违法的,但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的主要不同点之一。在刑事证据法中,凡是非法收集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在民事证据法中,则需要根据情形如违法性较轻、基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无其他取证方法等进行判断。关于这一点,本书将专门论述。

(二)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资料是真实存在的,是相对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证据的这一特点也被人们称为证据的客观性。过去人们在谈论证据的客观性时,总是将证据视为完全与人们认识无关的存在。但是这种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因为完全独立于人们认识的客观是没有意义的。在这个意义上,以证据的真实性来表述证据存在于人们意志或认识之间的相对性更为准确。将证据的属性打上客观性的标记容易给证据的合法性制造矛盾,因为证据的合法性显然是人们的价值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最基本的保障。伪造、捏造证据的行为是对证据的客观性的根本否定,是证据法所禁止的。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特定案件事实有实际关联,如果没有实际关联就不具有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作用的要求。证据资料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关联就意味着该证据资料对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必然是与案件事实有实际关联的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在证据收集、质证和认证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首先注意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即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在质证过程中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也要从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入手分析和发现该证据与案件、证明对象的关联性,寻找能够排除其关联性的信息和证据;法院在认证、判断证据时也要注意审查双方提出的证据是否与案件、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可予以排除。证据构成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证据构成关系

问题答疑

问题:我向法院提出的证据是一个物证——一部苹果手机。就这个物证——苹果手机而言,怎么会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答疑:这一问题的疑问在于,苹果手机只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或物质载体而已。证据这一概念是指能够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信息。这部手机作为信息的物质载体当然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但它是否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则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GkCYydXW4qHb4AYiHYBy+J7xMshagxwTLpksftHx6oS3ZlpD8k0assvcNOoziO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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