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商事组织的公示性。商事组织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才能成立。
(2)商事组织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相同,并以依法登记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作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外部特征。
(3)商事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持续、反复地从事营业性活动是商事组织的实质性法律特征。当然,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商事组织必然获得盈利的结果。
商事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商事组织在法律地位、设立的程序、投资人的利益和责任、资金的筹措、管理权的分配与税收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对商事组织的发展以及投资人期望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商事组织主要有3种基本的法律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数量众多,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投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也享有商号权,但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字样,也不得使用“公司”称号。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环节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对企业)出口,大多会选择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合作。但是由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服务能力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环节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仓储费高的风险
随着使用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物流的企业越来越多,仓储费节节攀升。如果产品卖不动出现滞销库存,企业要支付昂贵的长期仓储费,这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三、进口方的信用风险
在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交易中,一些信用不良的进口方会利用线上交易的便利性进行欺诈,或者在交易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故意毁约。例如,使用虚假企业信息进行买卖,骗取企业的货物;或者以给予企业不良评价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做出降价或其他让步,使得企业利益受损。
四、违反境外法律的风险
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下,境内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境外消费者。例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在跨境交易中很难实现,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做跨境电子商务时,也要尽可能参照境内商家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2)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与退出等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企业。
(3)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在现代各国的商事组织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商事组织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完善了商事组织法,使各种商事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