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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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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2.掌握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

3.熟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形式与《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规定。

重点难点

1.重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规定。

2.难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资质与许可。

【案例导入】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主体

甲、乙、丙、丁、戊拟组建一有限责任形式的科技电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科技电子公司成立后经营不甚景气,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科技电子公司唯一盈利的液晶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液晶厂。后来科技电子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科技电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科技电子公司设立液晶厂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液晶厂设立后,科技电子公司原有的债务应如何承担?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创立及运行的相关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科技电子公司设立液晶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或法人)分立。由于未约定债权债务承担问题,所以分立后,科技电子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当由科技电子公司和液晶厂承担连带责任。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下列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思考题:科技类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何特点? PqD/gO773mF/fnK5DDFx+b7rm7T6UygubX6d/HZLOB8W4ArkXSZssfUFQIGrM1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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