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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再制造产业政策与产品质量标准

我国的再制造发展经历了产业萌生、科学论证和政府推进三个阶段,我国再制造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撑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政策法规体系,国家已出台了50余项相关政策法规,再制造专项政策法规近30项,构建再制造标准体系框架并颁布国家标准30多个。

3.1 再制造产业相关政策

3.1.1 再制造产业政策

我国再制造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政策环境支撑和法律法规的规范。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先后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法律、法规文件中,都在相关章节明确提出要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随着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再制造产业的支持力度,再制造政策法规逐步细化、具体化。不断优化我国再制造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撑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表3-1梳理了2005—2018年关于再制造产业的主要政策法规。

表3-1 2005—2018年关于再制造产业的主要政策法规

(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在此背景下,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明确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并指出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对废旧机械装备实施再制造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2005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和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发改环资[2005]2199号),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发布《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文件中指出把再制造等领域列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范围的重要行业。图3-1是《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试点单位重点行业的企业数。图3-2是《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试点工作范围的重点领域分布。《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明确指出了再制造产业为试点工作范围的重点领域。

图3-1《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试点单位重点行业的企业数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将“机械装备的自修复与再制造”列为关键技术之一。对制造业的要求指出:积极发展绿色制造。加快相关技术在材料与产品开发设计、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及回收利用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形成高效、节能、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型制造工艺,如图3-3所示。

图3-2《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试点工作范围的重点领域分布

图3-3 规划对制造业要求

自2005年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以来,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引导下,全国大部分省市也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从整体上带动和推进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2007年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装备再制造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开展试点,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试点工作对再制造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此时国家循环经济工作发展进入增长期,国家支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正式发布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首批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同时将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启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

办法中提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指出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加快制定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的财政政策。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也不断增强,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发改委选择确定了第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第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分布全国11个省,见表3-2。

表3-2 第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分布范围

2008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在第2条、第40条及第56条中共六次阐述再制造术语,指出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2009年1月《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将再制造产业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

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工信部于2009年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使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并确定了第一批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再制造第一批试点单位涉及的行业分类如图3-4所示。

2010年10月,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11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导全国加快再制造产业发展,并将再制造产业作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予以培育。《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对再制造的积极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组织五大方面。意见的具体内容对再制造发展所关心的问题都有明确的回答,同时也对再制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决定》指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此文件有利于推动我国再制造先进技术的研发,提高再制造旧件利用率,更好地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

图3-4 机电产品再制造第一批试点单位涉及的行业分类

2010年工信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和“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节[2010]192号),正式启动了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自2011年起,工信部于2011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共发布七批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目录》,共涉及61家企业,11大类产品,40个产品类型,147种产品,9528个型号。

2011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加快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开发应用再制造等关键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设若干国家级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实现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完善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

同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再制造产业化”作为循环经济的重点工程之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及《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发改委决定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发布《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促进了再制造产业市场经济的发展。

2012年,根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发改委开展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单位的验收工作,并将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和产品名单予以公布。通过验收的再制造试点单位分别是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大豪动力有限公司(一汽集团)、上海幸福瑞贝德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上汽集团)、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

201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这是我国首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提出发展再制造,建立旧件逆向回收体系,抓好重点产品再制造,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支持建设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销售体系,促进再制造产品生产与销售服务一体化。从政策上支持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意见》提出要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重点支持建立10~15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和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大幅度提高基于表面工程技术的装备应用率。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同时,提升了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

2014年12月,工信部为继续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形势,就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4〕825号)。

2015年5月,《中国制造2025》提出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并提出“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推进产品认定,促进再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6月,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文件,明确“绿色体系创建工程”,提出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创建和示范要求。明确加快推动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及产业规范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推动循环发展。

2016年8月,工信部《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文件,要求完成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示范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示范应用、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应用、绿色制造体系构建试点等重点任务。

2016年9月,《关于展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586号)提出“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扶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政府优先采购。”

2016年11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提出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

2016年12月,《2016—2018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公布了由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目的是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

2017年1月,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报废汽车拆解资源化利用装备制造,积极推进发动机及主要零部件再制造,实施再制造产品认定,发布再制造产品技术目录,制定汽车零部件循环使用标准规范,实现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高值化利用。”此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再生产品、再制造等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

2017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支持再制造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推进“军促民”再制造技术转化,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与规模。

2017年11月,《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节〔2017〕265号)提出加快发展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增长。《行动计划》聚焦盾构机、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医疗影像设备、重型机床及油气田等高端智能装备,通过创新增材制造、特种材料、智能加工、无损检测等高端智能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实施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工程,培育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协同体系。《行动计划》提出了八项任务,包括加强高端智能再制造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智能化再制造装备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实施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工程,完善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协同体系,加快高端智能再制造标准研制,探索高端智能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新机制,建设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网络信息平台,构建高端智能再制造金融服务新模式等。标准研制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强高端智能再制造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协会、试点单位、科研院所等联合研制高端智能再制造基础通用、技术、管理、检测、评价等共性标准,鼓励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支持再制造产业集聚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与评价体系,探索形成地域特征与产品特色鲜明的再制造产业集聚发展模式,建设绿色园区。工信部下一步将组织有关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等,围绕加快高端智能再制造共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建立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更好更快推动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模式等目标,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加快创新、联合攻关,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促进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不断壮大。到2020年,突破一批制约我国高端智能再制造发展的拆解、检测、成形加工等关键共性技术,智能检测、成形加工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18年9月21日,国家发改委新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多处指出发展再制造,其中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到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航空维修及技术服务中提到航空再制造。提到旧件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高效环保拆解清洗设备,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高速电弧喷涂、等离子熔覆等关键技术和装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微纳米表面工程、高密度能源的先进材料制备与成形一体化装备等再制造产业。新的再制造技术的应用,助力中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的良好循环。

3.1.2 再制造财税政策

为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对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的引导作用,明确了信贷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发改办环资〔2014〕2202号),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的评审、管理、检查等环节,同时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推广试点企业应该在产品外表面明显部位印刷或打刻编码,需要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若产品外表面无法印刷,应当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刷,编码可以同再制造产品标志或再制造“以旧换再”标志印刷在同一介质上。“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消费者生产和消费再制造产品,提升了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

3.2 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标准与实施

为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根据工信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委《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再制造相关标准,用来规范产品的质量性能。通过检索,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布实施再制造相关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共79项,如图3-5所示,国家标准38项,行业标准26项,地方标准15项,国家标准以基础通用为主,行业标准以内燃机和通用机械为主,具体涉及机械、机床、激光、轮胎、机电产品、内燃机、打印机等,标准要求涵盖拆解到出厂验收的再制造各个生产过程。

图3-5 我国已发布实施的再制造标准

工信部《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专家评审、结果发布”五个阶段。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如图3-6所示。

图3-6 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

注:CMYK为色彩模式。

已发布的《机械产品再制造通用技术要求》、《再制造企业技术规范》等标准作为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验收评审标准——《再制造试点企业试点验收标准指标说明及评判依据》的依据,对规范再制造企业生产、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图3-7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按照要求在产品铭牌中使用相应的标志。

图3-7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及使用

当前我国再制造标准从数量、覆盖范围方面都还需进一步完善。再制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为再制造产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积极引导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也需要与再制造相对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拓展再制造领域相关标准,为再制造产品的质量保障提供技术基础。

3.3 再制造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1.营造有利于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根据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状况,全面梳理现有的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再制造相关的贸易、监管、财税等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不同效力层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的形式,由宏观到具体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再制造政策法规体系,推动相关政策向协同统一的方向逐步完善,进一步优化再制造产业发展环境。

2.积极运用“互联网+”,创新再制造发展体系

积极利用“互联网+”,充分依靠市场力量,加快构建网络化、规范化、低成本、高效率的逆向物流体系。同时以再制造产品为纽带,积极与传统的关联领域融合,利用“互联网+”打通再制造产品型的“维修—保险—再制造—二手—废弃”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再制造产品推广服务平台,加强与保险、维修、售后等的融合发展,拓展新的产品空间,构建新的再制造产业发展体系。

3.顺应“一带一路”倡议,拓展再制造发展空间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我国铁路设备、工程机械、核电设备、油气装备等高端装备“走出去”将成为新经济体系下的常态,这为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我国再制造要契合不同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需求,利用国外较成熟的再制造市场,通过建立海关监管区、保税区,按照来料加工等方式,使再制造产品“走出去”。同时我国较成熟的再制造技术装备可为“一带一路”工程中“出海”装备提供设备维护和保障,实现再制造技术输出。还可灵活运用国外经贸园区、工程总承包、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我国成熟的再制造技术体系和国外稳定的旧件保障能力,在国外建设再制造工厂开展再制造,在扩大再制造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基础上叠加产业出口,推动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

4.健全再制造标准和认证体系,严格对再制造企业及产品的监管

加快制定再制造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资质认证机制,规范再制造产品市场。建立再制造企业征信体系,对再制造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标示、产品信息备案等制度,对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企业信息、不适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违规生产销售再制造产品,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等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发移动APP,实现旧件和再制造产品的跟踪和监督,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

5.积极研究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强制回收制度

完善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律责任制度,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使生产者的责任向前延伸到产品设计阶段考虑产品的再制造性,向后延伸到产品废旧零件回收和再制造的体系建设,打通制造与再制造间的关系,推进再制造产业链的形成。

6.加强技术攻关和推广,推动关键设备产业化

加大再制造关键技术攻关,完善再制造产业技术链条。加强从事再制造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装备再制造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和机械产品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通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成套工艺和装备的开发与工程化,建立再制造检测评价体系,构建再制造产学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成熟再制造技术和关键技术设备的产业化推广,加快我国机械产品再制造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我国再制造关键设备的批量化生产。

7.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

以绿色消费为核心,加大对再制造产业的宣传,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消费者了解和接受再制造,主动积极消费再制造产品,使再制造观念深入人心,形成选择再制造产品进行消费的先进理念,在社会中形成支持再制造产业促进绿色消费的共识。引导消费需求向购买使用权转变,催生新的增长空间,同时开展政府采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选用再制造产品,以政府效用带动消费者选购再制造产品。 AUoxt1zNyoCRfhDmg2xpGuZM8Xh7D2qwHIZZEA8icW6NheP8LvOrR5rYsSncGj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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