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高校)扩大招生,在校学生数量不断增加,随之高校实验室数量及实验实训设备也相应增加。为了高校正常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实验实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性评价、设备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易燃易爆与有毒有害介质、辐射伤害和防护、综合伤害及防护等内容。
由于高校面积大,有些还建立了许多分校,造成高校实验实训地点分散,对加强安全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通过建立高校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实验实训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关键在于制度的贯彻执行。 [案例2-1] 某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摘抄)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含工程培训中心等),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机械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第七条 各学院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放射性物质等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系)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管理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与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和环保教育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公开公示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2.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同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3.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设计、施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及设备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仪器及设备安全管理
1.各学院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及设备、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及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制冷、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转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及设备作为重点管理;对精密、大功率高端仪器及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及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办理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各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3.对于自制自研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要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等。
3.除非工作需要,实验室的空调、计算机、电加热器、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4.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许可(文字记录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阀门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管道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设备及设施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及设备布局合理。要妥善处理和保管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好各种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各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学院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按照学科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及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学校、学院和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察。
2.各学院、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表格(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处,实验室处将予以网上通报。
3.实验室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结合各高校实验实训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表格台账,以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见表2-1。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表,见表2-2。
3)工业卫生措施登记表,见表2-3。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见表2-4。
5)消防器材登记表,见表2-5。
6)重要和危险部位登记表,见表2-6。
7)安全投资登记表,见表2-7。
8)院、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记录,见表2-8。
9)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日志,见表2-9。
表2-1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注:1.本通知书是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出具的指令,必须坚决执行。
2.整改部门对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后果要依法追究责任。
3.一式三联,签好验收意见后,第二联交整改部门存查,第三联返回学校设备(实验室)主管部门。
表2-2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表2-3 工业卫生措施登记表
表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表2-5 消防器材登记表
表2-6 重要和危险部位登记表
表2-7 安全投资登记表
表2-8 院、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记录
表2-9 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日志
注:1.本表由每个实验室自然房间安全责任人检查后填写,一般每日(工作日及加班)结束下班前
完成,一日一行。
2.填写内容按照表格所列各项(及自列其他各项)安全状态,可写具体情况,也可打勾表示正
常,然后签字认可。
3.各学院级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每周督察一次,正常无误后签字认可。
4.放假期间,按照每三天检查一次,由本室安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正式人员)检查确认,每
15天学院级安全负责人督察一次,正常后签字认可。如果实验室较长时间不用,安全确认无
误后可贴封条暂停使用,暂停安全检查。
5.如有非正常情况,要及时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安全性评价是属于一种风险、危险度评价,它是应用安全系统的工程方法。即对系统内的人、机、物、环境和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以及定量分析对象安全性的程度。对高校实验室及工程训练中心可按各学院(系)范围内开展安全性评价。
高校实验实训危险总是伴随着设备、设施及物品、物料而存在的,其危险性大小与设备、设施及物品固有危险度和容量大小有关。危险源的确定就是定位具有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及物品物料及其存放场所。
对工科(机械类)实验实训危险源主要指压力容器、气瓶、冲压设备、焊接设备、锻造设备、工业炉窑、起重机械、空压机、压力管道、闪点<;40℃易燃易爆物品储量、轻质易燃易爆物品储量等。闪点<;40℃的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乙醇、丙酮、苯等。轻质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其他易燃易爆液体和固体,如油漆、润滑油、木材、橡胶制品、化学易燃品、炸药、赛璐珞、磷及其化合物、油纸、油布、棉麻、纸等。
确定危险源的作用如下:
1)为宏观安全管理提供依据,使主管部门掌握各学院或各实验室拥有危险量的多少和危险程度的大小,做到重点监督管理。
2)使各学院领导对下属实验室危险程度的大小有明确认识,做到心中有数,以确定安全工作基点,采取对策。
通过安全性评价可定量说明分析对象安全性的程度。开展安全性评价是近年来大力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必然结果,是安全系统工程的继续和发展及深化和提高。它把预测、预防、预控事故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从事故的处理转向事故的预测、预防。开展安全性评价是社会不断进步、教学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也是高校实现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通过评价可使宏观管理抓住重点、分类指导;也可为微观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是高校安全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1)安全性评价目的 评价的目的是辨识危险、预测危险,控制或消除危险及预防事故。高校是一个大系统,要识别、控制、预防、改造这个大系统中的人、机、物、环境的危险性,就必须对它有充分的认识,且充分揭示危险性的存在和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这就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
(2)安全性评价的意义
1)预防事故的需要。开展安全性评价能对高校建设项目和教学活动系统的安全性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并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它是预防事故的需要。
高校有大量的实验室及工程培训中心等,在其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介质、能量,一旦这些物质和能量失去控制,就可能导致事故,并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有的甚至导致社会性灾难。而这些隐患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又往往被忽视和不易察觉,所以开展安全性评价对预防事故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制订安全对策的需要。高等教育需要应用各种科学领域的知识和专门技术,采取综合管理建立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因而要付出一定的投资与费用。但是安全投资也有一个优化问题,而且系统安全所指的不仅是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危险,还包括系统的运行周期、效率和投资费用达到最佳配合。采用安全评价是在可行性研究中进行方案论证,如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校址选择、合理布局、防灾对策等,都可以得到最佳的综合效果,因而它是一种最经济的获得系统安全的方法。
3)强化安全管理的需要。通过对危险源的确定,便于主管部门了解整体安全情况,确定重点管理范围与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提高防灾防事故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2-2]
某高校通过实施现场安全性评价,使传统安全管理转到科学管理;从事故处理转到事故预测、预防,最后达到事故控制。该校对每台设备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评价和计算中,每项均有标准分,有多台设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在具体实施检查时,发现有不合格项,如在1天之内整改达到合格,仍可作为合格项计算。为考虑到可比性,如设备设施检查项目是缺项,则按标准分满分计算。该高校制订的实验实训评估项目,累计总分为240分。通过定期安全性评价检查计分,进行同期对比,进一步了解高校实验室安全状况,便于总体评价总结。
具体检查表如下:
1)气瓶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0。
2)化学危险品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1。
3)起重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2。
4)电焊机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3。
5)冲剪及压力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4。
6)工业窑炉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5。
表2-10 气瓶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按每只气瓶进行评价,合格“√”,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瓶为不合格,如
多只气瓶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11 化学危险品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按每一处进行评价,如拥有多处时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表2-12 起重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每台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中合格“√”,不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台起重机械为
不合格,如多台起重机械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13 电焊机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每台电焊机进行评价,其中合格“√”,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机为不合格,
如多台电焊机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14 冲剪及压力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按每台设备进行评价,其中合格“√”,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台设备为不合
格,如多台设备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15 工业窑炉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续)
注:1.拥有多台时取平均值,如有缺项按满分计算。
2.第4项按每一种炉型进行检查。
7)锻造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6。
8)金属切削机床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7。
9)砂轮机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8。
10)临时线路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19。
11)防雷接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20。
12)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21。
13)管道泄漏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22。
14)有害作业点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23。
15)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见表2-24。
表2-16 锻造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拥有多台时采取平均值,如有缺项按满分计算。
表2-17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按每台设备进行评价,其中合格“√”,不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机床为不合格,如
多台设备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18 砂轮机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续)
注:单台砂轮机6分为合格。
表2-19 临时线路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每条临时线满8分为合格。
表2-20 防雷接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每一处满22分为合格,易燃易爆部位必查,有一处不合格,全项否定。
表2-21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合格“√”,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工具为不合格,如多件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22 管道泄漏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合格“√”,不合格“×”,如多处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23 有害作业点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图2-3 安全生产的特性
备共发生伤亡事故256起,其中死亡325人,受伤285人,详见表2-26;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环节见表2-27。
表2-25 我国(某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控制指标
(续)
注:按抽查点要求进行检查,如多点按加权平均计分。
表2-24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注:合格“√”,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该台设备为不合格,如多台(套)按加权平
均计分。
近年来,虽然安全事故总体上处于较为平稳下降的态势,但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主要原因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时有违法、违规使用设备现象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工作的部署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
(1)当前安全的主要问题 如图2-1所示。
图2-1 当前安全的主要问题
(2)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安全与人口、资源、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如图2-2所示,安全生产的特性如图2-3所示。
图2-2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我国(某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控制指标见表2-25;2007年我国特种设
表2-26 2007年我国特种设备发生死亡事故情况
表2-27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环节
2015年安全工作目标:
1)建立六大体系:①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②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③安全科技支撑;④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⑤应急救援;⑥宣传培训。
2)提高六种能力:①企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②监测执法和群防群治;③技术装备安全保障;④依法依规安全生产;⑤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
3)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4)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1)事故等级 根据安全与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即:①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MW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h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即:①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MW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h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h以上48h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即:①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h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即:①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h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h以上12h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h以上12h以下的。
5)其他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划分见表2-28,特种设备事故分类见表2-29。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行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表2-2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划分
表2-29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即: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4)事故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④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7)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设备安全事故管理 设备安全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
1)事故的分析。①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保持现场,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在高校主管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下分析事故原因。如事故性质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由高校主管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会共同分析,使大家都受教育。重大及特大事故由高校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设备、安全技术部门和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分析。②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报送设备管理部门。一般事故报告单由高校设备管理部门签署处理意见。
2)设备安全事故的原始记录。设备安全事故报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及事故概况;②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及责任者;③设备损坏情况及发生原因,分析处理结果;重大、特大事故应有现场照片;④发生事故的设备在进行修复前、后,均应对其主要精度、性能进行测试;设备事故的一切原始记录和有关资料,均应存入设备档案。凡属设备设计制造质量的事故,应将出现的问题反馈到原设计、制造单位。
3)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任何设备安全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高校安全部门与设备部门等相互配合制订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订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高校领导和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案例2-3] 某高校大型实验室 (两处有2台特种设备) 制订的事故应急预案
(1)事故抢救组织者
1)第一组织者×××。
2)当第一组织者×××不在现场时,由第二组织者×××立即进行组织抢救。
3)当第二组织者×××不在现场时,由第三组织者×××立即进行组织抢救。
(2)事故后的紧急处理 特种设备(包括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1)将实验室总电源指定专人关闭。
2)指定专人关闭实验室内氧气管道、乙炔管道等各种易燃易爆管道总阀门。
3)指定专人关闭实验室内有毒介质管道总阀门;以上有关专人操作也应设立第一专人、第二专人、第三专人。
(3)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按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逃生路线 组织实验室全体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原位置,按不同路线进行逃生,如图2-4所示。
图2-4 组织人员按逃生路线迅速撤离现场
(4)事故后的防护措施 如发生火灾和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泄漏事故,应立即由专人向现场实验室员工发放合格的防毒面具,以减少人员伤亡。
(5)事故应急演习 每月或每季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进行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应急演练水平。 [案例2-4] 某高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校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等。
(2)组织机构 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辖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校园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并立即做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组织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应急处理工作。
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应急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工作程序
1)任务受领及要求。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污染事故发生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并立即赶赴现场,当出现重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领导小组应有一名以上成员到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校应急小组应尽可能了解以下内容并及时向市环保局、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汇报: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②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③事故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预采取的措施;④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员)位置、指挥关系、联络方法;⑤受领任务后48h内发出速报,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等;⑥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2)赶赴现场。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按指定路线组织应急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明确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区。
3)应急处置。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现场污染控制。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②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教工与学生;③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5)现场调查与报告:①污染事故现场勘察;②技术调查取证;③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共分四级。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进行报告。④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4)后勤保障
1)通信保障:①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②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以无线通信为主。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移动通信。③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与移动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现场临时架设开通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现上情下达;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辅以移动通信,实现信息双向交流。
2)运输保障:运输运转的确认和调度由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3)其他保障:①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就近由校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也可送至现场指挥所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②生活保障。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案例2-5] 某高校突发性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1)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放射性事故特指在本校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放射性事故。包括由本校使用的放射性产品(放射源、X射线机、其他伴生X射线仪器)产生的和由校外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射性事故。
2)本校处理放射性事故的领导机构是校放射防护小组。
3)本校放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放射性事故,必须在5分钟之内向校放射防护小组报告。
4)校放射防护小组接到放射性事故报告后,应互相通报,立即组织保卫部门人员、医务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5)一旦发生放射源遗失事故,校放射防护小组成员、保卫处,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迅速控制近期内接触过该放射源的人员,并协助调查。
6)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放射性泄漏事故,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动力源,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7)一旦发生短期内无法中止的放射性泄漏事故,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事故区及周边地区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并配合公安部门封锁事故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害。校放射防护小组成员应组织撤离人员登记,到卫生部门检查;配合公安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尽快设法中止事故。
8)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上报给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以便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公众及国家财产的安全。
9)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1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①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②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③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12)放射事故按国家相关条例和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高校实验实训常用气体一部分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了解和熟悉这些常用气体的各种特性,对于实验实训的安全运行和事故预防是至关重要的。
(1)空气 这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在0℃和0.101325MPa下,每升空气重1.293g。用增加压强和降低温度的办法,能使空气变成液态。按体积计算,氧气约为21%,氮气约为78%,惰性气体约0.94%,二氧化碳约0.03%,其他气体和杂质约0.03%。
(2)氧气 这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在标准状态下,与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105。临界温度-118.37℃,临界压力5.05MPa,氧气微溶于水。氧的化学性质特别活泼,易和其他物质发生氧化反应并放出大量的热量。氧气具有强烈的助燃特性,若与可燃气体氢气、乙炔、甲烷、一氧化碳等按一定比例混合,即成为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一旦有火源或引爆条件就能引起爆炸,各种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也可自燃。
(3)氢气 这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无毒的可燃窒息性气体。氢气是最轻的气体,具有很大的扩散速度,极易聚集于建筑物的顶部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氢气的化学特性极活泼,是一种强的还原剂,其渗透性和扩散性强。当钢材暴露在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氢气中时,氢原子在钢的晶格微隙中与碳反应生成甲烷,随着甲烷生成量的增加,微观孔隙就扩展成裂纹,使钢发生氢脆损坏。
(4)氮气 这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窒息性气体。常温下,氮气的化学性质不活泼,在工业上,常用于容器在检修前的安全防爆防火置换和耐压试验用气。人处在氮含量高于94%的环境中,会因严重缺氧而在数分钟内窒息死亡。在生产和检修中,接触高浓度氮气的机会非常多,因氮气窒息造成的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5)一氧化碳 这是一种含碳物质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是一种无色、无嗅的毒性很强的可燃气体。一氧化碳的毒性作用在于对血红蛋白有很强的结合能力,使人因缺氧中毒。在工业生产中,常以急性中毒方式出现,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时,若抢救不及时则有生命危险。
(6)二氧化碳 这是一种无色、无臭、无毒,稍有酸味的窒息性气体,能溶于水。二氧化碳能压缩液化成液体,液体二氧化碳压力降低时会蒸发膨胀,并吸收周围的大量热量而凝结成固体干冰。二氧化碳气体在常温下的化学性质稳定,但在高温下具有氧化性。当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会造成缺氧性窒息。液态二氧化碳的膨胀系数较大,超装很容易造成气瓶爆炸。
(7)液化石油气 这是一种低碳的烃类混合物,主要由乙烷、乙烯、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及少量的戊烷、戊烯等。在常温常压下为气体,只有在加压和降低温度条件下,才变为液体。液化石油气无色透明,具有烃类的特殊味道,是一种很好的燃料。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随温度升高而急剧增加,其膨胀系数较大,气化后体积膨胀250~300倍。液化石油气的闪点、沸点都很低,都在0℃以下,爆炸范围较宽,由于比空气重,容易停滞和积聚在地面的低洼处,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便可爆炸。
(8)氨 这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臭味的气体。氨中有水分时将会腐蚀铜合金,所以充装液氨的压力容器中不能采用铜管及铜合金制的阀件,一般规定液氨中含水量不应超过0.2%。氨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主要是对上呼吸道和眼睛的刺激和腐蚀。氨具有良好的热力学性质,是一种适用于大中型制冷机的中温制冷介质。
(9)氯 这是一种草绿色带刺激性臭味的剧毒气体,可液化为黄绿色透明的液体,在一定温度下,容器内同时存在液态和气态。氯是活泼的化学元素,是一种强氧化剂,其用途广泛。常用作还原剂、溶剂、冷冻剂等。氯是一种极度危害的介质,对人的皮肤、呼吸道有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在实验室使用的工作介质不少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且多以气体和液体状态存在,极易泄漏和挥发,一旦出现管理不善、设计不当、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等情况,就可能导致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1)燃烧的种类
1)燃烧的三个特征:放热、发光、生成新物质。
2)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可燃物和助燃物都有一定的含量和数量要求)和点火源。由此可见,所有的防火措施都在于防止这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所有的灭火措施都在于消除其中的任一条件。
3)燃烧的种类燃烧现象按形成的条件和瞬间发生的特点,分为闪燃、着火、自燃、爆燃等四种。即①闪燃是在一定的温度下,易燃、可燃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气与火焰接触时,闪出火花但随即熄灭的瞬间燃烧过程。②着火是可燃物受外界火源直接作用而开始的持续燃烧现象。③自燃是可燃物质没有外界火源的直接作用,因受热或自身发热使温度上升,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发生的自行燃烧现象。④爆燃是可燃物质和空气或氧气的混合物由火源点燃,火焰立即从火源处以不断扩大的同心球形式自动扩展到混合物的全部空间的燃烧现象。
(2)爆炸及其影响
1)爆炸是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声、光、热、机械功等形式释放大量能量的现象。实质上爆炸是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
2)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或粉尘和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只有在一定的含量范围内遇到火源才能发生燃烧爆炸,这个含量范围称为爆炸极限。在压力容器或管道中,如可燃气含量在爆炸上限以上、当压力容器有焊接裂纹或其他原因产生缝隙时,空气会立即渗漏进去,则随时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所以对含量在上限以上的混合气,随时要密切关注,以防止事故发生。表2-30为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的爆炸极限。
3)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爆炸极限一般是在常温常压条件下测定出来的数据,它随着温度、压力、含氧量、惰性气体含量、火源强度等因素变化而变化,具体如下:①初始温度。混合气着火前的初始温度升高,会使分子的反应活性增加,导致爆炸范围扩大,即爆炸下限降低,上限提高,从而增加了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②初始压力。混合气的初始压力增加(降低),爆炸范围随之扩大(缩小)。压力对爆炸上限的影响十分显著,对下限的影响较小。③含氧量。混合气中增加氧含量,一般情况下对下限影响不大,但会使上限显著增高,爆炸范围扩大。④惰性气体含量。混合气体中增加惰性气体含量,会使爆炸上限显著降低,爆炸范围缩小。⑤点火源与最小点火能量。点火源的强度高,会使爆炸范围扩大,增加爆炸的危险性。最小点火能量是指能引起一定含量可燃物燃烧或爆炸所需要的最小能量。⑥消焰距离。实验证明:通道尺寸越小,通道内混合气体的爆炸含量范围越小。当通道小到一定程度时,火焰就不能通过,火焰蔓延不下去的最大通道尺寸称为消焰距离。
表2-30 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的爆炸极限
4)火灾危险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类第2项易燃气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及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当根据其爆炸或者燃烧危险性、闪点和介质的状态(气体、液体)视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或者甲、乙类可燃液体。
甲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乙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大于或者等于10%(体积),液化烃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和类似液体。
甲类可燃液体指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类可燃液体指闪点高于或者等于28℃,但小于60℃的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者等于60℃),应当视为丙类可燃液体。
(3)预防易燃、易爆介质爆炸事故的措施 预防易燃、易爆介质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主要从两方面:一是防止可燃物、助燃物形成燃烧爆炸系统;二是清除和严格控制一切足以导致着火燃烧爆炸的着火源,具体如下。
1)控制或消除燃烧爆炸条件的形成。①设计要符合规范,即设计要充分考虑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要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需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减少促成燃烧爆炸的因素,实现本质安全。②正确操作,严格控制和执行工艺。在工艺控制上,应重点把好以下几个环节:控制温度,严防超温;控制压力,严防超压;控制原料的纯度;控制好加料速度、加料比例和加料顺序;严禁超量贮存,超量充装。③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完好。火灾爆炸事故能否发生,其中一条重要的因素是设备状况的好坏。设备状况好、运转周期长,不发生跑、冒、滴、漏,就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④加强通风排气,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岗位,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采用局部或全面的机械通风装置,及时将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排出,防止积聚引起爆炸。⑤采用自动控制和安全防护装置。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生产现场,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自动报警器,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险情。⑥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向易燃易爆设备中加入惰性气体,可稀释可燃气体含量,使设备中的氧含量降到安全值。破坏其燃烧爆炸条件。
2)阻止火灾蔓延措施。采用阻止火灾蔓延到盛装可燃气体的设备或实验系统中的各种措施,对于减少事故损失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阻火设施主要有切断阀、止回阀、安全水封、阻水器等。此外,在建筑上还有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堤以及防火安全距离等,都是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措施。
3)防爆泄压措施。实验工艺装置均须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常用的泄压设施有安全阀、爆破片、防爆门、放空管等。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还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4)加强火源的控制和管理。在实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火源,除实验过程中本身具有的加热火源、反应热、电火花等以外,还有维修用火、机械摩擦热、撞击火星等。这些火源经常是引起易燃易爆物着火爆炸的原因。控制这些火源的使用范围,严格用火管理。
5)加强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理。了解实验中所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了解实验过程中所用物料的数量也是十分重要。
(1)一般规定
1)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的划分应当以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为依据,按照划分原则确定。
2)介质同时具有毒性及火灾危险性时,应当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自划分原则分别定级。
3)介质为混合物时,应当按照有毒化学品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LD 50 、LC 50 ),采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LD 50 、LC 50 ),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
(2)毒性危害程度
1)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见表2-31。
表2-31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2)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及中度危害三个级别。
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的级别应当不低予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两项指标分别确定的最高危害程度级别。
4)如果以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四项指标确定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明显高于表2-31确定的危害程度级别时,应当根据具体工况,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适当提高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级别。
(3)腐蚀性 介质腐蚀性液体系指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55℃时,对20钢的腐蚀率大于6.25mm的流体。 [案例2-6] 某高校危险化学品 (放射源) 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4)使用单位安全职责:①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②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③各单位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④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⑥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校后勤处、保卫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6)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7)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8)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存放。
9)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①气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②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③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④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0)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及通信、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11)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12)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13)危险化学品申购必须有实验室主任和专业系主任申请签字,学院院长审核批准,报校保卫处审核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核的,不得擅自采购、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14)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5)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领用。
16)各学院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1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①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②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③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④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18)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①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措施。③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必须有实验室主任和专业系主任申请签字、学院院长审核批准,报校保卫处审核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核的,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④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⑤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9)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20)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储罐。
21)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本学院指定的废弃化学物品贮存(回收)点。贮存(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2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液)、放射性废源(液)及专用废液储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联系有资质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安全处置。
2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1)电离辐射的危害
1)电离辐射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及中子射线等,如实验室用X射线无损检测及测厚仪、测水分用的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损伤可分为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性损伤。急性放射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照射,会引起人体的急性损伤,常见于核辐射和放射治疗病人。慢性放射是指较长时间内分散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会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及生育力受损等。
2)放射对人体的危害:①直接损伤。放射性物质直接使人体物质的分子电离,破坏人体内某些大分子,如脱氧核糖核酸、核糖核酸、蛋白质分子及重要的酶等;②间接损伤。放射线将人体内存在的水分子电离,生成活性很强的H+、OH和分子产物等,继而通过它们与人体的有机成分作用,产生与直接损伤作用相同的结果;③慢性效应,主要包括辐射致癌、白血病、白内障等损害。
(2)电离辐射防护
1)放射性危害的主要来源。如氩弧焊或等离子焊使用的钍钨极中会产生放射性钍元素的污染、电子束焊接时产生的X射线,以及无损检测常用到的工业射线检测等。焊接质量检测常用无损检测方法之一的射线检测,且在工业上已广泛的应用,它用于对金属内部可能产生的缺陷,如气孔、针孔、夹渣、疏松、裂纹、偏析、未焊透和熔合不良等。射线检测常用的方法有X射线检测、γ射线检测、高能射线检测和中子射线检测。
2)电离辐射的防护:①为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所有存在放射性污染、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防止放射性电离辐射对人体危害的基本措施有:降低辐射源自身的辐射强度;采用封闭型辐射源;缩短接触时间,禁止在有电离辐射场所做不必要的停留,工作需要时接近放射源,工作完毕就立即离开;增大距离、采取遥控、机械化操作等工程控制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减少实验人员和实习学生的暴露;在作业者和辐射源之间加强屏蔽防护措施等。同时,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除尘,以及对排出气体进行净化处理;在任何可能有放射性污染风险场所中的实验人员和实习学生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以进一步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照射剂量。②为降低放射性污染的影响,应对氩弧焊、等离子焊、电子束焊和放射性检测作业制定合理的操作规范和工艺规程。对于焊接作业点应当设置移动式烟尘收集装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实验人员和实习学生必须佩带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③对从事放射性作业或可能有放射性污染物存在场所的实验和实习人员要进行系统的有关安全卫生防护知识的教育与训练,建立健全卫生防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危险信号、色标和报警设施等。
(1)电磁辐射的危害 电场和磁场的交互变化产生的电磁波,并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称为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与其频率的高低有关,频率越高能量越大。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电磁场强度、电磁波频率、环境条件因素、个体身体的状况、受电磁波的照射面积及照射时间等因素有很密切的联系,而且各个因素间还存在着相应的联系。根据GBZ 2.2—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当振荡频>;1000kHz时,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近年来,国内外都在关注低频和极低频的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低频和极低频的频率为0~300Hz,包括交流焊机、电炉、感应加热装置等。低频电磁场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能力,并对神经系统有不利影响。对于工作场所的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GBZ 2.2—2007标准也做了规定,见表2-32和表2-33。
表2-32 工作场所8h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
表2-33 工作场所工频电场8h职业接触限值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表现为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两大方面。高频辐射通过致热和非致热两种途径产生辐射效应,长期作业可能会引起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神经衰弱,表现为头昏、乏力、消瘦、血压下降等症状,甚至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及生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2)磁辐射的防护 为防止电磁辐射对作业者的不利影响,应当改进设备及工艺,保证良好接地,以降低辐射强度。接地技术是一种低成本、简便可行的解决方案,良好的接地可解决50%以上的电磁兼容问题,接地方法对辐射剂量有直接影响。通常情况下,接地点与工件愈近,接地效果越显著,也越有利于降低高频辐射的影响。
1)从保护作业者及相关人员角度出发,对主要设备进行必要的电磁屏蔽,可降低其对周围环境的辐射强度,也是降低高频电磁辐射对作业者影响的有力措施。
2)应减少接触高频电磁辐射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作业者受照射时间越长,受伤害的风险也越大。
3)作业场所的温度与电磁辐射对机体的不良影响有直接关系。研究证明:作业现场的环境温度和湿度与辐射对机体的影响有直接关系。温度越高,机体所表现的症状越突出;湿度越大,也不利于作业人员的健康。在作业场所加强通风降温措施、控制作业区湿度将有利于降低高频辐射对作业者健康的影响。
[案例2-7] 某大学射线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办法 (摘抄)
1.总则
(1)为加强本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校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学校放射工作的正常运行,杜绝辐射事故发生,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的各级单位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2.管理机构及职责
(1)大学放射防护小组(以下简称“校放射防护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是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的最高机构。
(2)成员由各相关部处及学院的主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担任。
(3)校放射防护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设置专(兼)职的放射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3.安全及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要求
1)在明显位置张贴《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
3)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4)配置相应的监测或报警仪器或工作信号,定期进行自检,做好监测记录。
5)严格放射性废物存储、登记管理,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6)认真做好射线装置日、周、季的维护和保养及年度深度保养工作。
(2)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3)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放射工作场所要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由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委托经北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4.许可与备案
(1)新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填写《大学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见表2-34、《大学新增射线装置申请表》见表2-35,报校国资处批准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购置。
表2-34 大学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
表2-35 大学新增射线装置申请表
(2)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须在工程完成后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
(3)校内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废旧放射性同位素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开展活动之前及时书面告之国资处,由校国资处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人员安全及防护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正式职工、年满18周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技术及能力。
2)体检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2)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大学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报校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登记备案。
(3)校国资处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4)放射工作的人员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由校国资处安排必要的体检,体检结果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后保留20年。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岗时,必须到校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计。
(6)在以下情形时,各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法规要求或主管单位强制性要求的培训。
2)国家、主管单位颁布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新的法规、条例和标准。
3)新职员上岗前。
4)新购置设备使用前。
(7)放射工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必须配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督,如不配带个人剂量计,经多次劝告无效的,可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停止放射工作。
(8)个人剂量计要正确配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与损坏。
(9)个人剂量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监测4次,各单位由放射工作管理人员收发,在监测5月1~3日(节假日顺延)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如不按时交个人剂量计的放射工作人员,经多次劝告无效的,可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停止放射工作。
(10)对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校国资处有权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
(11)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出现大剂量现象时,校国资处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找原因。确定为放射性事故的,校国资处要及时向校放射防护小组进行汇报。
6.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
……
7.事故与应急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编写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校国资处批准、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2)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3)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4)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3)发生辐射事故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校国资处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8.其他(略)。
(1)机械性伤害
1)机械性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行时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等形式的伤害。各类转动机械的外露传动部分(如齿轮、轴及履带等)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物料飞出或金属碎屑飞溅等也可能对作业者造成严重伤害。机械伤害风险涉及整个作业过程,机械伤害常常给实验实训人员和学生带来痛苦,甚至终身残疾。
2)形成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是操作设备时违章作业;检查机械时,忽视安全措施;设备检修时,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装置不健全或形同虚设;随便进入危险作业区;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遇有紧急情况,判断错误;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等。
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同时通风、防毒、防尘、防噪声等安全卫生设施缺乏,均能诱发事故。
(2)机械事故的预防
1)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情况的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让实验室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强化安全检查力度,加强对危险源作业的监控,完善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4)施工现场应合理组织作业,并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量的情况配置和安排充足的人力和物力,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5)实验实训及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明确岗位和职责,做到定人操作、定人检查和保养。
6)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有危害因素的作业区域。
7)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安全防范措施的到位。
(1)热污染伤害 热污染对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危害,降低人体正常的免疫功能,高温作业可能导致中暑,还会引发作业者生理及心理问题,以及降低作业效率。
(2)热污染的防护
1)适当通风可以降低热污染的影响,并降低作业地点有害气体及烟尘的浓度。同时送风装置应与局部排尘装置结合使用,达到降温、降低环境污染物浓度的目的。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设计或改进工艺,尽量降低对操作者的热污染影响。
3)采取技术措施减少辐射和热对流的发生。4)合理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个人自身的防护措施。
(1)噪声的伤害
1)噪声指所有难以接受听到的声音或影响人间交谈的环境声音。按产生机理,噪声分为机械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和电磁噪声。①机械噪声是由于机械设备运转时,机械部件间的摩擦力、撞击力或非平衡力使机械部件和壳体产生振动而辐射的声音;②流体动力性噪声是由于流体流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或气流和固体介质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噪声,如空压机、风机等进气和排气产生的噪声;③电磁噪声是由电磁场交替变化引起某些机械部件或空间容积振动而产生的噪声。
2)按噪声随时间的变化可分成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三类。GBZ2.2还对不同类型的噪声的职业暴露限值进行了规定,见表2-36和表2-37。
表2-36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 接触限值
表2-37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 接触限值
3)噪声对人类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损伤、对人体的生理和心理影响。除对听觉系统的影响外,大量研究证明: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噪声会影响休息和睡眠,并引起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内分泌紊乱。长期接触噪声可使体内肾上腺分泌增加,从而使血压上升,损害心血管系统。噪声会使人消化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弱、食欲不振,引起胃溃疡。在高噪声工作环境中作业可使人出现头晕、头痛、失眠、全身乏力、记忆力减退及易怒等症状。研究发现:噪声超过85dB(A)时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地工作,结果导致工作效率降低、错误率和事故率上升。
(2)噪声的防护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技术措施,控制或消除噪声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在噪声的传播过程中,应用吸声或消声技术,也可以获得很好的效果。在高校实验室经常可以遇到各种类型的噪声源,由于产生噪声的机理各不相同,所采用的噪声控制技术也不相同。
1)选择低噪声设备,同时在保证教学质量、效率的前提下,选择低噪声的工艺参数。
2)气流噪声是由于气流流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或气流和固体介质之间的作用产生的,选择合适的气流参数,减小气流脉动,减小周期性激发力;降低气流速度,减少气流压力突变,以降低湍流噪声;降低高压气体排放压力和速度;安装合适的消声器都可以降低噪声的目的。
3)吸声降噪是一种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强度的方法。其做法通常是在室内墙面或顶棚面安装吸声材料,这也是常用的噪声控制技术。
4)制定合理的标准。将噪声强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有效措施。个体防护措施通常被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用于保护噪声环境中的实验实训人员。
(1)光辐射伤害
1)光辐射光谱主要包括可见光(400~780nm)、红外线(780~1mm)和紫外线(100~400nm)等。光辐射的强度与材料、工艺等相关。通常情况下,随着操作温度的升高,紫外线最大辐射量的波长逐渐偏向更短波长的方向。这些光辐射对操作人员的眼睛、皮肤会造成急性和慢性的伤害,特别在电弧焊接过程会产生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等辐射,会对实验实训人员的眼睛和皮肤造成直接威胁。
2)短时间接触焊接产生的强可见光可能引发眼睛短暂失明,其延续时间与入射光的亮度呈正比;同时与实验实训人员和学生的个体差异相关。强可见光还可能引发视网膜灼伤,长期被强光照射会造成视力下降,并可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盲点;经常接触强可见光还能引发畏光等症状。特别是焊接产生的光亮度变化范围很大,焊接电流大小变化引起的可见光光亮度变化约有数百上千倍。焊接电弧的可见光亮应远远高于肉眼能承受的光亮度,甚至达几千倍以上。其中波长440nm的蓝光是一种高能量的光,且极具穿透性,可以穿透晶状体到达视网膜,对视网膜造成光化学损害,会加速黄斑区细胞的氧化。蓝光被证明是最具危害性的可见光。
3)眼睛非常容易受到红外辐射的伤害,并可引发操作人员眼热。长期受到红外辐射将可能引发白内障,引起视网膜灼伤,并形成盲点,逐步损害作业者的视力。红外辐射对眼睛的伤害是不可逆的、永久性的,对眼睛伤害的频谱范围主要集中在近红外线IRA。此外,红外线辐射的热效应还可能加速皮肤的老化,甚至灼伤皮肤。
4)电弧焊接会产生紫外线(按波长依次分为UVA、UVB和UVC)辐射。
表2-38是现场采样不同焊接方法紫外线辐照强度,数值均远高于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关于焊接紫外线8h职业接触限值≤0.24μW/cm 2 (即2.4mW/m 2 )的要求,见表2-39,且在引弧时的紫外线辐照强度会更高。调查发现:焊接作业人员的视力低下率明显高于非焊接作业人员,焊工晶体混浊检出率显著高于非焊工人群;焊工晶状体浑浊检出率随工龄延长呈明显渐进性增高趋势。
表2-38 不同焊接方法的紫外线辐射强度测定结果
表2-39 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2)光辐射的防护 正确进行眼部防护就能够大大降低受伤害程度,甚至能防止90%的眼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通过采用适当的措施,就能保护作业者并降低伤害的风险。
1)在工位周边设置弧光防护屏,减少弧光对其他作业者的影响;焊接防护屏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具备抗UV辐射、耐火阻燃及耐磨等要求。
2)采用降低反射的内墙材料,减少弧光反射现象。
3)其他人员必须与焊接工位保持足够的距离。如果经常需要近距离作业,必须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装备。
4)改进作业工艺。采用自动焊等工艺,降低弧光对作业者的伤害;自动焊作业不仅可以减少焊接弧光对焊工的影响,也可降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并降低劳动强度。以降低弧光辐射的影响,有效保护作业者的身体健康。
5)使用正确的焊接防护装备。这类装备包括焊接面罩、焊接防护服、焊接防护手套、安全鞋和耳塞或耳罩等。
(1)振动伤害
1)振动产生。接触受振工件或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时,机械振动或冲击就会直接作用或传递给实验室作业者。振动对人体各系统均可产生影响,按其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常见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是局部振动,局部振动称为手传振动。GBZ2.2的规定,按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限值见表2-40。
表2-40 工作场所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2)振动伤害。①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可产生局部振动病。表现为手掌多汗、手部感觉障碍、皮肤温度降低。振幅大、冲击力强的振动可能引起骨、关节的改变。振动对手臂的影响以手、腕、肘和肩关节的脱钙,局限性骨质增生、关节病和骨刺形成为主,也可引起手部肌肉萎缩,出现掌挛缩病。此外振动还会影响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的功能。②强烈的全身振动会引起机体不适,在全身振动作用下,机体常见的表现是血压增高、脉搏加快,心肌局部缺血,以及消化系统疾病。全身振动还可导致注意力分散、反应速度降低、易疲劳及头痛、头晕等症状。
(2)振动的防护
1)改进工艺,取消或减少手持工具的作业。
2)改进工具,采用有效减振措施,采用自动、半自动操纵装置,以减少肢体直接接触振动体。
3)给所有振动作业人员配备减振手套等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4)强化员工培训教育,引导作业人员正确认识振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5)对振动病患者应给予必要的治疗,对反复发作者应调离振动作业岗位。
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2-8] 某高校实验室安全用电规定
1.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火灾。
2.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规模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但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3.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铜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完好状态。
4.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等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5.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6.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7.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8.手上有水或潮湿时,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
9.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0.机械设备以及旋转设备应装设防护装置或其他防护罩等。
11.电器插座请适当控制插头数量,以免电荷负荷超载,引起电器火灾。
12.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发生触电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