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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全管理制度

一、标准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内容如下: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实验实训教学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射线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防火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等),并贯彻实施。

二、解读

近年来,虽然安全事故总体上处于较为平稳的下降态势,但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主要原因是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以及时有违法、违规使用设备。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工作的部署,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管理水平及有效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

1.安全现状

(1)当前安全的主要问题 如图3-1所示。

图3-1 当前安全的主要问题

(2)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因此安全与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资源、环境同等重要。安全的重要性如图3-2所示,安全生产的特性如图3-3 所示。我国(某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控制指标见表3-1;某年我国特种设备共发生伤亡事故256起,其中死亡325人、受伤285人,见表3-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环节见表3-3。

图3-2 安全的重要性

图3-3 安全生产的特性

表3-1 我国(某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控制指标

表3-2 某年我国特种设备发生死亡事故情况

表3-3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环节

2.安全工作目标

新时期安全工作目标:

1)建立六大体系:a.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b.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c.安全科技支撑;d.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e.应急救援;f.宣传培训。

2)提高六种能力:a.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b.监测执法和群防群治;c.技术装备安全保障;d.依法依规安全运行;e.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f.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

3)推动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4)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3.安全与特种设备事故

(1)事故等级 根据安全与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见表3-4和表3-5。

表3-4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划分

表3-5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即:a.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已经采取的措施;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及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4)事故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群众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b.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c.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d.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三、案例

1. [案例3-1] 某高校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摘录)

大学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含工程培训中心等),也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各级领导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全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计划,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要求,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机械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第七条 各学院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实训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实训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实训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放射性物质等购置、使用、贮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订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性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系)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 每位实验实训用房使用管理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实训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实训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实训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实训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实训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与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实训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实训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实训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实训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开展实验实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和环保教育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公示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实训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设计、施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节能、消防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设备等有关方面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实训、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压力容器及气瓶、剧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废弃物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实训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实训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期、定时送往本学院指定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仪器及设备安全管理

1.各学院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及设备、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及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制冷、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转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及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对精密、大功率高端仪器及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及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消除安全隐患。

2.各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须实行上岗证制度。

3.对于自制、自研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要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断路器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刀开关等。

3.除非工作需要,实验室的空调、计算机、电加热器、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4.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须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许可(文字记录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及相关记录,确保其设备及设施的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实训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及设备布局合理。要妥善处理和保管好实验实训材料、实验实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好各种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各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学院或各实验实训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并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按照学科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实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实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实验实训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实训的措施,并查看仪器及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学校、学院和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2.各学院、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表格(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处,实验室处将予以网上通报。

3.实验室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以及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校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2. [ 案例3-2 ] 建立安全管理表格台账

结合各高校实验实训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表格台账,以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见表3-6。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表,见表3-7。

3)工业卫生措施登记表,见表3-8。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见表3-9。

5)消防器材登记表,见表3-10。

6)重要和危险部位登记表,见表3-11。

7)安全投资登记表,见表3-12。

8)院、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记录,见表3-13。

9)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日志,见表3-14。

表3-6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注:1.本通知书是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出具的指令,必须坚决执行。

2.整改部门对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如因拖延整改而造成后果要依法追究责任。

3.此单一式三联,签好验收意见后,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整改部门存查,第三联返回学校设备(实验室)主管部门。

表3-7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表3-8 工业卫生措施登记表

表3-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表3-10 消防器材登记表

表3-11 重要和危险部位登记表

表3-12 安全投资登记表

表3-13 院/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记录

表3-14 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日志

注:1.本表由每个实验室自然房间安全责任人检查后填写,一般每日(工作日及加班日)下班前完成填写,一日一行。

2.对于填写内容,按照表格所列各项(及自列其他各项)安全状态,可写具体情况,也可打勾表示正常,然后签字认可。

3.各学院级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每周督察一次,正常无误后签字认可。

4.放假期间,实验室按照每三天检查一次,由本室安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正式人员)检查确认,每15天由学院级安全负责人督察一次,正常后签字认可。如果实验室较长时间不用,安全确认无误后可贴封条暂停使用,暂停安全检查。

5.如有非正常情况,要及时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3. [ 案例3-3 ] 某高校工程训练中心安全总则 (摘录)

第一条 工程训练中心安全及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身、精神健康的大事,全体教职员工均应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的观念和意识,严格遵守安全守则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学生第一次进入本中心参加工程训练,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动用中心设备。

第三条 参加工程训练的学生应穿工作服,女同志应戴帽并将头发辫子收好,不许戴围巾、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车间。

第四条 参加工程训练的学生必须首先了解设备的构造、操作方法和维护规则,经指导教师讲解及允许后,方可起动设备进行操作

第五条 实训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或操作他人所使用的设备。操作中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指导教师。

第六条 工作地点应保持清洁整齐,所使用工具、零件、元器件等均应按要求摆放,尤其要保证实训场地、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 各实训区域严禁吸烟,禁止玩笑打闹。

第八条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的物品管理及操作办法。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到人,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报告,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有防火、防盗、防事故的意识,离岗前应注意检查关闭电源、火源、水龙头及门窗。

第十一条 建立中心安全门卫制度,校外人员进入中心必须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等带入中心大楼。

第十二条 中心每学期都要对各实训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R9XXg10OgDUH3SA3WJWQTxHTcKHtvpVlphQ8zEt2xHStqgjLL03na2gLqRGhi9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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