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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履行党员义务,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十九大党章的基础上,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写入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重大意义。

所谓特权思想,是指党的干部认为自己有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的思想观念。其具体表现在认为自己高人一等,说话办事特殊于普通群众;认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法律和纪律的约束;认为可以为自己和亲友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好处”,享受特殊待遇。特权思想是封建思想残余的重要表现,是滋生以权谋私、特殊化等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

所谓特权现象,是指党的干部搞特殊化的各种行为表现。诸如在住房、招工、升学、参军等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谋求特殊照顾,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上,突破制度和政策规定搞特殊化。特殊化丧失了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的本色,违背了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干群关系和党群关系。

二十大修改党章作这样的充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党的干部的一贯立场,表明我们党对特权问题的清醒认识,以及对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重要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为永葆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和加强新时代从严管理干部提供了党章遵循。有利于促进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彰显了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民主生活会主动查找自己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存在的特权问题进行自我批评并进行整改。同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同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从严管理身边工作人员,严格家风家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要加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查核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以反对特权的实际行动赢得民心。 LFfwNvS6lsCLNAgoVA9ghYRO6vFqTwJY0aywlahJFfsMJsFKb4xWyZIEIkOf92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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