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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

价值是从满足人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根本利益基础之上的,使社会系统得以运转、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本精神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本质是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及价值追求的价值理念。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对以往价值观的超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是意识形态层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文化虽不是影响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唯一因素,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从纯主观的角度给文化下一个定义的话,文化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 在此,广义的价值观和文化是同义词。法治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压舱石”。广义“法治”的过程包括但不局限于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方面的运行,还有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制度、社会心理、文化形成支撑。法治既包括“良法善治”,又蕴含着人类对普遍的道德理念价值与终极关怀目标的追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本质上是以价值观为内容、以良法善治为最终目标,融合法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潜移默化过程。社会治理强调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结合,应侧重法治,以强大的法治力量去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培育平和、理性的社会行为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属性、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因、思想渊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2014年 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一、辩证地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古今中外都是一个永恒的哲学命题。在中外历史上,一直都存在法律和道德的矛盾和冲突。自西周以来,中国秉承的治理之道是“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儒家曾提出“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以德去刑”等主张。在中国古代话语体系中,如微言大义,忠、义、礼、智、信、孝、仁、勇等备受推崇,表明道德一直被高扬,法律一直被抑制。但这是儒学家所期待的理性状态,就像孟子的“君贵民轻”思想一样难以兑现,实际情况却是“明儒暗法”。西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等问题上存在根本性分歧。理解法律和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底层逻辑。

(一)道德的基本层次

法律与道德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道德水平孰高孰低是以法律为参照和标准的。道德有三个基本层次。最高的层次是利他主义和无私无我,这是圣人的道德。最低的层次是犯罪,不顾他人的权利和无视法律。中间的层次则是“合理的利己主义”:个人的行为既不是圣人,也不是犯罪,而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和遵守法律的范围之内,合理地谋求自己的利益。最高道德实现的社会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与现实中的人性不相符。 按照统计学的正态分布,最高层次和最低层次的人都是极少数,绝大多数人是中间层次,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合理利己主义者。

在向现代化转型时期,我国社会自由度和包容度增大、民众的权利意识增强、社会价值多元化容易出现社会失范,产生道德泛化或道德虚无主义等思潮。道德泛化是以一种道德体系要求和规范所有的人,把道德关系凌驾于一切关系之上,无视道德水平的多层次性,且对任何事情都是道德评价先行,类似出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评判。另外,还应当避免“道德虚无主义”。道德虚无主义是否定一切社会道德价值的理论和态度。道德虚无主义往往出现在社会变革和动荡时期,是在否定传统道德时出现的一种极端趋向。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对否定旧道德可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否定人类一切道德价值则是极端的。比如:反对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男尊女卑思想,取而代之的是男女平等的女性主义。

(二)法律本质上是成文的道德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的深层逻辑和人类的道德直觉——公平或正义是相通的,法律规范内含着道德、情理元素,道德元素内化于法律规范之中。正所谓,人类的良知是法律的最高准则,法律本质上是藏在人内心的无形的东西,每个人内心都有一杆衡量公平正义的秤。道德本质上意味着义务,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的道德”是禁止性的,“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

法律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红线和秩序底线,从这个角度而言,遵守法律也是在遵守道德底线。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在社会治理中,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既不能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也不能忽视法律的刚性作用。社会中有些人在处理问题时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双重标准,对自己讲法律,对他人讲道德,对自己要求的标准低,对他人要求的标准高。莫言曾说过:“每个人都是一个媒体终端,发出我们对社会的看法。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只是在批评别人,还很少触及自我。”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如果连法律都不遵守,还奢谈什么道德?法律是人们行为的高压线和红线。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形成良法善治、秩序井然、文明有序的法治氛围。

(三)法律和道德的分工和功能不同

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不规制人的思想。而道德不仅约束人的行为,还调节人的内心活动和思想。法治是要求不得有侵害他人的行为,道德是要求一个人不仅不能侵害他人,还要多做有益于他人的事情。积德行善的人可以获得外界的表扬、荣誉感、良心的安宁感。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约束的,道德是通过舆论评价和内心自律来约束人的,道德更多的是一种自我的“软约束”。因此,道德被称为是内心的法律。当然,道德敬畏感强的人,守法意识也比较强,对道德充满不屑感的人,倾向反社会人格,守法意识也比较弱。

(四)坚持法律至上原则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应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相比较传统社会风俗、习惯、道德、社区自治等规定,法律是优先适用的。现代社会法律的核心功能是通过白纸黑字的规则来明确权利和义务。法律给人们的行为划出了清晰的边界,法律红线或底线不得随意逾越。如果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社会很容易退化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法律的重要功能是惩恶扬善和维持公平正义的秩序。所以,搞“法治”不是“一团和气”,法官裁判也不能“和稀泥”。套用经济学的假设,把每个人想象为“理性经济人”,如果遵循法律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其行为成本。如果违法成本太高,人们就不敢去做。如果违法没有什么成本,甚至因为违法投机还获利,守法无利可图,就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怪现象。整个社会如果实行逆淘汰机制,民众就逐渐没有了守法的动力。

规则与道德并不完全对立,甚至无法构成二元关系,而是交错和互补关系。规则的发明,源于道德;规则的推行,有赖于道德;遵守规则,常被视为一种德行。

应该正确对待法律的功能和作用,避免“法律万能主义”或“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全无用的,要反对“法律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万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一旦某个领域出了问题,人们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而如果有了法律还存在混乱,那就是法律执行存在问题。人们必须承认,法律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包括客观上的局限和主观上的局限。客观上的局限源于法条,是有限的,生活是无限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主观上的局限源于立法、司法,执法者对法的理解和执行很难严格遵循法的本意。与之相反,“法律虚无主义”轻视法律和规则,认为法律与现实合理性之间是脱节的,即使没有法律,社会也能正常运转。

(五)避免“道德法律化”倾向

道德法律化是指将人类的道德理想、原则、规范铸造成法律的过程。实际上,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的边界有时非常模糊。立法者要把什么样的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需要考验政治智慧和法律经验的,也要承受来自民众的社会压力。不需要把所有的道德问题都上升到法律层面。比如,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公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私人空间。再比如,我国 1979年刑法和 1997年刑法都没有规定“通奸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通奸罪”,一直到 2020年 5月才废除,2015年韩国宣布废除通奸罪。道德并不会是静止的死水,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趋向更加保守或更加开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风气的开放,人们对行为道德性质的认识及宽容程度也逐步影响法律的规定。个别问题存在伦理道德争议,我国现阶段立法尚不能给予合法化的确认,如代孕、同性婚姻、安乐死等。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的发展史也折射出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史。

有些道德问题,不适宜将之立法化。在实践中,某些法律规定是倡导性的规范,不具有实操性。比如: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应该常回家看看老人,这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怎么保障,能执行吗?如果子女在国外,几年也不回家,那是不是要制裁?如果非要实施这条规定,法律应该怎么制裁和强制执行?这条规定引发很多争议。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2012年 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并首次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 12个词精辟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贯为一体,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文明有益成果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基本特征和实践要求。

2017年 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工程。

2022年 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八部分“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中强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怎么落地生根?怎么倡导和融入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从“高大上”的宣传性口号转化为看得见的实际行动,中央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文件作为指导性依据。

(一)出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2013年 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 12个词组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该意见强调:“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 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从政策倡导层面进入入法入规的实际操作领域。该意见进一步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该意见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该意见明确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命题,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怎么融入法治建设”从理论层面的研究转入实践层面的研究。

(三)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

2018年 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经过 5到 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方法论的角度,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方法路径。这个规划明确提出了以下六项主要任务。一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二是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三是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四是着眼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六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四)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2021年 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强调,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第七部分“在法治实践中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更好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以良法保障善治。这个意见强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

(五)出台《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

2021年 9月,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对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价值导向和内在逻辑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该意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成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范围,主要是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相关立法项目以及有关司法解释。

以上文件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重点任务、基本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抽象概括变为具体生动,从意识形态层面变为“看得见”的立法司法等法治社会实践。

三、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从制度和规则的源头追求“良法善治”,逐步消除各种不平等、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平等、公平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有其地位和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底线,违反法律往往是从违反道德防线开始的。作为普通人,如果没有正确的三观,无论法制如何健全,总能钻法律的漏洞。如果是一个三观正确的人,即便在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中,也能够做到自律慎独。关键是看人的素质,如果信仰法治,哪怕“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如果不信仰法治,即使法律和制度再完善,再懂法也不守法,仍会有人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所以,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也表明,把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他律和自律相统一、软法与硬法相结合,才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人文软环境。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接地气”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需要法治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毕竟是柔性“软约束”,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但客观上也存在着对道德约束不屑感很强的社会群体,道德对于他们来说,几乎没有内在影响力,所以最终需要靠法治来规范和约束所有的社会成员。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力和柔性的影响力,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大环境,由墙上的“标语”变为自觉自愿的行动,特别是对解决人性层面、道德层面、价值观领域的突出问题有较强的作用。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群体利益多元化的变革转型时期,容易出现道德滑坡、诚信危机、公平和效率冲突,仅依靠公民道德素质建设难以解决社会难题,应当从社会层面来阐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重要性,以法治精神引导社会风尚,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三)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统一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法治的力量来推动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法治化本质是现代化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则是一个长期的、润物细无声的柔性过程,和社会治理之间是正相关的。只有把法治社会建设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才能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再是倡导性口号,而是具有实际内容和具体要求。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是法治中国理念实践的深化,使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逻辑基础上。文明法治社会的一个判断标准,是看绝大多数人能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从内心认同实质法治精神。

四、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思考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这一命题带有明显的法律方法论属性。从方法论的角度解题,“融入”是找到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要求的融合和包含。立法过程本质上是法律所蕴含的道德理想形成的过程,而守法过程是法律的道德理想实现的过程。立法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是最为简单高效的融入方法,可以直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到法律规定中。但立法无法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常态化问题。因此,通过司法、执法、普法等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也是重要和关键的环节。

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分析,需要从“全方位贯穿、深层次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不仅是政策性问题,还具有实践论的意义。一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要素全面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即把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全面系统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即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三是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现、评估、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评价和校正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发挥立法主导和先行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是在尊重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以平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而立法环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次分配。实践中,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是互相交融的,相比较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更有优势来引导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以“根本法”的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逐步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尊老敬老等方面立法。新制定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慈善法、国家安全法和新修改的公务员法、广告法、公共图书馆法、教育法等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命题写入法律文本。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也生动体现了民主、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各地积极发挥立法主导和先行作用,进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的实践创新和探索。例如,自 2015年起,天津、昆明、贵阳、银川、青岛、无锡等城市先后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这些条例通常都在第 1条把“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法治的方式推动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又如,2018年 1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该条例对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既要引导、激励、约束,又不能超出高限、强人所难。立法在介入道德问题时须特别谨慎,只有当某些不道德行为已明显伤害或冒犯了他人的利益时,道德性立法才有必要。如果通过立法片面的强调公民践行某些道德要求,会有道德的法律强制之风险。在地方性法规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及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法律保障。如果简单地将法律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会使社会生活泛道德化,甚至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与党纪的区别。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具有弹性标准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原则,在融入法律的时候,要对社会文明程度和平均道德水平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做到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否则,强行规定高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认知和文明程度的义务性规范,强制人们去遵守,将会导致要么难以有效实施,法律失去其尊严和权威;要么以高昂的执法成本去强制实施,浪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法律是面向全民的行为准则,不可能推定假设“人皆可以为尧舜”,应当把体现价值导向与设定道德底线结合起来考虑,处理好法律的引领性与规范性的关系。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公共政策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的良性互动。政府带头守法,老百姓才会守法。诚信原则乃民法典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我国自古就不仅是对“民众”的要求,同样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改变公职人员的观念,督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执法过程中具有讲法说理的柔性,让行政当事人心悦诚服,让执法不再简单粗暴,使执法成为法治宣传。对于诚信政府也提出了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新官也要理旧账,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借款融资等领域,对于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行和兑现,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行政领导更替为由单方面毁约,如果造成相对人损失,要建立必要的赔偿或者补偿机制。对于公务员群体应有更高的诚信要求,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公正引领社会道德风尚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者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不公平。在现实社会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最好的普法教育。比如,对见义勇为等利他性行为的风险分担问题,“彭宇案”作为典型案例曾被媒体和百姓热议。

【典型案例】
南京彭宇案

2006年,彭宇乘坐公共汽车时,看见前面有位老人摔倒,就把老人扶起来,送到医院去救治。后来老人徐寿兰的家属去法院起诉,要求彭宇支付医疗费。一审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笔录原件客观上无法提供,但是有接警警官确认笔录照片,结合彭宇自认与人相撞的陈述,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 40%,共45876.6元。双方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并签保密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因为二审调解结案,没有公开调解书的内容,以至于民众都以为,好心扶起来老人,却反而要承担责任。

有时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好事没做好,还容易给自己招惹麻烦,“英雄流血又流泪”。因为这个案例,“不敢扶”成为一段时间内民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

【典型案例】
女子见义勇为致老人死亡事件

2019年 9月 23日,河南信阳发生一起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老人死亡的事件。当天,一位骑车老人撞伤一个孩子后,想要逃离现场,好心的孙女士上前阻止,却不想被老人破口大骂,尽管孙女士并无过激举动,可老人却出现了心脏骤停,孙女士紧急拨打了 120,但老人最终还是猝死了。

老人猝死之后,孙女士的噩梦也由此开始,本来是想见义勇为,结果却闹出了人命,死者的家属不仅对孙女士动粗,还将其告上法庭索赔 40余万元,这让孙女士的情绪几近崩溃。

2019年 12月 30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因为长时间的压抑,听到判决结果之后,见义勇为的孙女士开始痛哭。12月 30日晚,《人民日报》以“阻拦肇事老人无责 不因人死‘和稀泥’合乎法治本义”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时即无须担责,“死者为大”也不等于就站在有理的一边,就该受到法律天平的倾斜性保护。说到底,见义勇为作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和天然权利,必须被善待。

我国各级法院强调,在司法裁判中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法官将 24个字的道德语词转化为法律话语。比如:民法典已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推动了道德的法律化,提供了通过司法裁判建设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契机。

民法典总则编里,确定了七大民事原则。从形式逻辑上看,核心价值只能有一个,但 24个字包含 12种价值,形成了一套价值谱系,这意味着诸多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和分歧。法官在司法裁判时需要作出判断,是优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还是公序良俗原则,如 2001年发生的“四川泸州‘二奶’告‘大奶’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是每一届法学生学习《法与道德》篇章时老师的必讲案例,也是中国近年来社会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之一。虽然已经二审终审,尘埃落定,但是判决结果依然不被理论学界所接受。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保护善意之人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而“诚信、友善”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

(四)将社会诚信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社会碰瓷事件、医闹事件、非接触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高发,导致陌生人之间缺乏信任感,出现社会信任问题,以至于民众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很难诉诸信赖的组织协调解决。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清晰的信用法律底线,对于失信行为没有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为了给民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使建立诚实互信的人际关系,使社会有良好的信用秩序与环境,生活的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我国自 2000年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重点领域推进。2020年 11月 25日,时任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产生了积极的连锁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失信人联合惩戒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 60多家单位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采取限制购买飞机票、购买列车软卧和高铁一等座以上车票等方式,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违法成本。多部委已联合签署了几十个信用备忘录,涉及公司上市、坐飞机、办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6年建立征信中心,提供个人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和登记服务。由央行主导建设的央行征信系统,立足全国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信贷信息全面共享应用,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截至 2022年 8月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4081家,收录 11.5亿自然人信息,日均提供查询 1084.4万次。 有部分省市,如上海市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创造性地把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社会建设应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2022年 3月 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了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顶层法律设计。 DsVQOE0ipUUH4vA/3MQerqEJi36lS+PaTfsqpxQJ0SenSWUSqufkrpdjKRRWMq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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