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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关联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出的实事求是的重大判断。此后,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四部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提出,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是首次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成提出具体的时间表。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法治社会建设虽然晚于法治政府建设,但它的提出弥补了单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足,适应了当代中国依法进行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要矛盾重新界定的必要性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这是自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有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述的首次改变。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界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时代阶段的深刻总结,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历史贡献。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内涵

1.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论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本身没有具体描述美好生活的内容构成,但从报告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确定美好生活包括的方面。报告写道:在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提出了发展的中期目标:“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表明,美好生活需要包括在经济(物质)、文化、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生态、环境这十个方面的要素,基本发展方向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在以上十个方面中,直接属于法治社会建设内容的有四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其他六个方面和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追求公平和正义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相对而言,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用“美好生活需要”代替“物质文化需要”,淡化了“物质文化需要”,强化了非物质层面的“软需求”,从而拓宽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空间。

2.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理论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之后,紧接着讲,“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目前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是以我国生产力已获得显著发展、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作为前提的;而不是仅以生产力落后,以乡村落后于城市、中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为前提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过去就存在,将来也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现在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让其逐渐缩小,而不是日益加剧。

所谓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从发展的空间结构而言,存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领域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差距。比如:领域不平衡是指经济领域的发展快速,政治、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虽稳步推进,但与经济发展相比尚相对滞后,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差距可能更加明显。区域不平衡主要是指东中西发展不平衡、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甚至城市内部、发达地区内部、农村内部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群体不平衡主要是指不同社会群体在共享发展成果方面有差距,建立在良性“橄榄型”社会结构上的财富公平正义分配格局有待形成。此外,具体到各个领域内部也存在很大不平衡。比如,经济领域中实体经济与金融、房地产发展不平衡,低端产业与高端产业发展不平衡,国有大企业与民营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平衡。所谓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从发展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发展的质量而言,在现阶段,这种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指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不高、发展程度不高、发展态势不稳固,更多表现为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充分,生产要素市场化不充分。发展“不充分”是“不平衡”产生的客观基础,发展“不平衡”会反过来加剧“不充分”。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来描述当前社会现实状况更加精准,更加切合实际。

3.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变”是辩证统一的

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判断要实事求是,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要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不发达阶段,虽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自 2010年居世界第二位,但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决定初级阶段的唯一条件,还涉及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需要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发展来看。尤其是我国的法治社会发展存在相对滞后性,法治社会建设从顶层设计的理论转化为实践的难度尤大,存在长期性和复杂性。

(二)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呈现新的特点。从整体上看,社会矛盾的性质仍然属于非对抗性的、显性的、常态化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矛盾诉求多元化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内容从以往较单一的以经济利益为中心逐渐走向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利益交织叠加为特点的矛盾新常态。社会由单一利益、封闭性变为多元利益、开放性,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伴随经济利益多元化,出现了政治利益多元化、思想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这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表现,构成了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2.社会矛盾显性化、复杂化

在社会矛盾呈现显性化特征的同时,社会矛盾所指向的内容日趋复杂多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在强化物质需求的同时,精神需求、文化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日益增强,从而使得原本单一的经济诉求演变为多种诉求的叠加,主要表现为社会诉求同经济问题相交织,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交互在一起,表现在矛盾内容上呈现交织叠加的特点。比如,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不排除极少数法律意识薄弱的人采取极端方式,如暴力抗法、绝食等不合作方式,来吸引社会舆论的关注,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3.社会矛盾易产生“积聚效应”

我国的宪法第 2条第 1款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人民作为权力主体是虚位的,直接选举只是到了县级人大层面,有学者提出提升各级人大代表直选的层级直到全国人大代表直选。 改革开放 40多年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的观念受到挑战,以个人为中心的利益格局得到强化,个体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在利益博弈面前,简单的个人服从集体的观念在实践推进中受到阻碍,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表达意识、监督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自媒体时代,社会矛盾易产生“积聚效应”和“蝴蝶效应”,由微不足道的小事件转化和放大为公共事件。

二、法治社会建设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相对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而言,法治社会建设处于更为基础性的地位,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社会土壤和地基。并且,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来看,社会治理层面的法治建设更加薄弱和复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在此,法治的功能主要是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保障。

2018年 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关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一,提出了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治网等要求。2019年 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等要求。2020年 2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全民普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要求。

2020年 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十一个坚持”。其中,第七个坚持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所以提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政出多门,部门利益化,争权诿责”等突出问题,破解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社会治理规则不统一

目前,我国在规则上至少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规则不统一,潜规则盛行,法出多门;二是规则不稳定,多变;三是规则的变化并不具有确定性和规律性。 由此导致的社会治理成本和维稳成本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基本建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已经实现,但是法出多门,立法行政化、行政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比较严重,整个法制体系内部并不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合宪性审查”,以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和宪法的权威性。2021年 1月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法工委 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提出和公布“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不合宪案例,这是报告首次将“合宪、涉宪性问题”单列,并披露了“不合宪”案例。有些地方立法规定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后认为,前述规定与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的规定不一致,也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另外,收容教育的废止被学者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回应公民的合宪性审查申请。 2020年 4月,国务院废止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提及“宪法”,更没有“不合宪”之类的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自 2017年开始听取并对外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合宪性审查,能够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滥发红头文件、各自为政的行为。

(二)社会缺乏规则意识

社会缺乏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一是潜规则的盛行,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大量的潜规则,存在表里不一的“两面人”,如买官卖官、权力寻租、官商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潜规则与显规则同时并存,侵蚀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显规则体系分崩离析。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心理普遍存在,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北上广深等地中国式结婚、中国式离婚,对于自己有利的政策就接受,对于自己不利的政策就规避。三是反诚信行为对社会规则的解构。违反规则的人获取利益,遵守规则的人反而丧失利益,违反诚信行为破坏了“诚实守约”的社会风气,导致人们对于社会规则的忽视和轻视,对社会运行的公共理性产生消极影响。

(三)社会崇尚行政思维、权力思维,缺乏法治思维

当前尚没有形成良法善治的治理模式,过去政府是全能型政府,无限政府,曾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简单、低效的社会治理模式,长期以来已经固化为思维惯性,过多地使用行政命令型、管控型的治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社会领域的治理要求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控制国家公共权力,这种控制离不开公民参与,而公民参与的过程也是法治社会不断发育完善的过程。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 40多年了,从 1992年起,我国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权利经济、平等经济、规则经济。经过 20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人们的权利、自由、平等意识有所增强。这就需要用在社会治理上,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社会缺乏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产生于商品经济成熟和发达的社会。而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是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传统文化缺乏契约精神,在我国,对契约的尊重和保护力度不够,在中国缺乏完善的违约制约机制。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生物,当违约的收益远大于守约的利益,或者违约的收益远大于违约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时,违约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导致有约不守,社会诚信缺失。

三、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的基础上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空间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只能算处于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过渡转型时期的国家或社会。我国历史传统上是人治国家、人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建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在传统观念中,法治社会主要是指全社会成员共同遵法守法。社会普遍守法固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但仅仅要求社会成员守法则是片面的、肤浅的,法治社会还必须是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四位一体的整体法治社会建设内容,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全方位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2018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提出了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全面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本书主要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空间。

(一)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摒弃“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思想

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两层,即通过民主立法制定良法和法律至上。其中,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通过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的权威。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政府和社会民众普遍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依靠内部红头文件和领导批示。人治的表现是统治者、领导者的话就是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虽然同时有法律,但法律只做办事的参考,成为虚假的“摆设”,成为没有威慑力的“稻草人”。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公民法治教育,这需要好几代人代际更替,才能沉淀和形成良好的公民素养,有较好的平等意识、尊严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二)推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进入新时代,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应该分层次、分类别、精准化。具体地说,就是应当适应不同阶层的具体需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提出社会治理的举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别。不同阶层的群体对美好生活的认可度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来说,低收入群体关注获得感,主要是要求增加工资收入,解决温饱需求;高收入群体关注安全感,包括财产安全、税收减免问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律师等自由职业者,他们重点关注的是言论表达自由、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等问题;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比较关注融入城市的问题,如户口迁入获得市民待遇、平等受教育权、异地高考等教育均衡问题。因此,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通过逐步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包括特殊群体的合理、合法、正当需求,有利于引导社会发展更加充分和均衡。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随着社会多元化与高度异质化的发展,政府“大包大揽”所有社会事务已无可能,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组织的规范,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针对缺乏契约精神的失信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严惩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体系,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公开和应用,制定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和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对于社会矛盾,要善于应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法定程序,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进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建立规范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则程序,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际效果。引导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不仅仅是华丽的辞藻和装饰,其还在于社会民众的日常践行。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前提和基础上,重新评估法治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宽法治社会建设的研究空间,调整法治社会建设的策略和思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a0GJswB69ph5KMg9XadGtdYE5tlx8fYWYP1zwOntreAo+MIUt5UE3dhQmL7ZSi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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