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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概述

过往二十年,我国法治社会研究经历了由“冷”变“热”再转“冷”的整体历程。人们对法治社会的关注度、重视度仍然不够,学界对其基本内涵、框架体系、实践路径和具体任务等研究总结十分有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等概念相比,“法治社会是一个比较不成熟的概念” 。就研究主题而言,研究者既在遵循法治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关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特殊性,又着眼于法治社会赖以依托的经济发展、公民意识、人权保护及世界潮流等社会因素。新时代应拓宽法治社会的研究视角,既要考虑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整体下的子系统,又需要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契合,开创我国法治社会研究的新格局。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在此,需要思考法治社会的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是互为因果还是互为充分必要条件?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未来的国家和社会联系是越来越紧密,还是越来越松散?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逐渐演变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模式?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如何进入自由和高度自治理想状态?具体的发展路径尚不明朗。有学者从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角度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依据、价值论、本体论、推进方略论和保障论等内容,认为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为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为建成法治社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有学者对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核心标准、类型区分和实现次序的梳理,可以为评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水平和确定近期、长远的目标提供参照。 有学者认为法治社会建设路径包括:社会治理法治化论、多方共治论、协商民主论。 有学者从法治社会的基本构成角度分析新时代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基本路径:实现法治理想在社会层面的权威认同;实现多元社会规范在社会层面的整合协调;实现“国家”与“社会”在社会层面的良性互动。

一、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研究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有序形成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法治概念和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双线路径清晰可见。作为法治行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作为法治目标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坚持“法治行为”和“法治目标”两条主线并行,有机推进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战略,在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时,深刻阐释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工作布局、体制机制、重点任务和保障等问题,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以及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等命题,这些相关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

(一)相关中央文件和政策依据

法治社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是相对较晚提出的概念和目标,而且发展略为滞后,成为薄弱环节。法治政府建设侧重于国务院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层层传导推动,而法治社会建设则侧重于自下而上地建设,其根基在基层市县和乡村,需要动员广大社会成员共同参与。

1.相关的中央文件

2012年 12月 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定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推进方略,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全新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社会建设确定了宏伟目标: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社会治理创新任务和 2035年社会治理创新的远景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综上所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日益重视,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表和路线图。

2.相关政策依据

2020年 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这展示了中央高层更加重视运用法治规划的形式统筹法治社会建设,也标志着法治社会建设走向了“规划引领”的新发展阶段。以规划方式布局法治社会建设,明确方向,整合资源,分解任务,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经验”。《实施纲要》为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确定了目标和措施,细化了法治社会建设在近五年的各项任务。以往,法治国家建设一直以法治政府为重心,法治社会基础培育则相对比较薄弱。因此,系统研究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演进脉络、基本价值、核心要义、推进方略、实施保障等内容,有助于实现、建成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历史三峡”般社会转型时期的变化

美国哲学家艾里希·弗洛姆认为,“只有当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领域同时发生变革时,社会才会进步。任何局限于一个领域的进步都会伤及整体的进步”。 学者陆学艺认为,社会建设实质就是要建设社会现代化,社会建设是中国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建设包括改善民生事业、建设社会事业、改革收入分配、加强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社会体制、优化社会结构等九大任务。 涂尔干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研究表明 ,人是依规范而行事的情感动物,社会规范是任何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本支柱。现代化过程所衍生的社会变迁容易导致社会规范的紊乱,社会成员在适应和接受社会新脚本时会显得进退两难。

在转型时期,我国社会表现为社会资源分散化、社会分层化、利益差异化、价值多元化等特点,不再是“整齐划一”的传统型社会。整个社会转型包括体制转型和结构转型。体制转型以经济体制转型为例,从 1992年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到 2013年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虽然只是两字之变,却提升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社会结构是由城乡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家庭结构、年龄结构等多个指标构成的。结构转型主要表现为:从乡土社会演变为迁徙城市;农业社会演变为城镇化社会;由“两阶级一阶层”到多阶层;中等收入群体不断壮大等。本书将以社会结构的变迁为例展开分析。

1.人口结构的变化

按照 2021年 5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 17.95%;15—59岁人口为 89438万人,占 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 26402万人,占 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 19064万人,占 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我国社会人口年龄结构也有明显变化,未富先老,步入“深度老龄少子化”时代。国家统计局公布 2022年人口数据,2022年中国人口负增长 85万,这是近 61年来首次人口负增长,标志着出现人口拐点。事实上,不同的年龄层群体对于社会的认知存在着明显差异,“60后”“70后”“80后”“90后”“00后”有着不同的社会标签和时代烙印,代际之间有着巨大的认知鸿沟。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认同感逐步分化,甚至对同一个重大社会事件的评价分为两大阵营。

2.“新二元”城乡结构的变化

中国社会是传统性和现代性交织叠加的阶段,由熟人社会过渡为陌生人社会的阶段,明规则、潜规则同时并行的阶段。现代化过程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传统意义上以村落和亲缘为基础的联系。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是以城市常住人口为主体的社会。我国的城镇化率从 2001年就超过60%。2001年,中国城镇人口48064万,占总人口37.7%;乡村人口79563万,占 62.3%。据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 90199万,占 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 50979万,占36.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披露,202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 64.7%。据预测,到 2035年,城镇化率有望达到 74%。

目前,我国已成为制造大国,产业化率明显高于城镇化率。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但是城乡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农转居”虽然使农业人口住进了楼房,户籍和居住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乡土思想观念却很难改变。不同城市之间的差异也在逐渐扩大,借用房地产界的术语,城市可以分为超一线、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农民到城市务工成了农民工,外来打工者群体的数量在 26000万—27000万。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提高,但是社会地位并没有上升,相对心理剥夺感较强。农民工离开了原来的“熟人”乡村社会,既不受乡规民约的束缚,又融不进城市的主流,成为城市边缘人和边缘群体。

3.社会阶层的变化

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上更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体本位。社会阶层分化明显,当前我国对“阶层”划分没有统一的定论。所以,社会学家陆学艺在 2004年提出“十个阶层”的观点 ,根据资源拥有量的差异、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八项标准划分我国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从业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 按照社会流动的理论,陆学艺甚至把阶层细化为 64个。处在底层的农民工、保姆、下岗工人等阶层,近十年来有所变化,农民工、保姆阶层有所上升,城市下岗工人没有提升。社会阶层发生变化,反映民意的立法也要随之而变,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对社会利益被剥夺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

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互联网时代产生了许多新职业群体,如快递员、网约司机、网销人员等。新职业群体不断壮大,但是他们并不构成新社会阶层,相关法律保障、规范制度还比较薄弱。在我国,新的社会阶层是有特定含义的。最早见于党的中央文件是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其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至此,“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提法被正式提出。它并不特指某个阶层,而是对六个社会阶层的统称。“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并不限于现有的六个阶层,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是不断调整的职业类别。2020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提出,新的社会阶层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媒体从业人员。伴随新社会阶层的出现,“体制内”辞职热等围城效应逐渐显现。

现在,很多人在精神层面越来越焦虑,表现为低收入阶层有社会剥夺感,中等收入群体有不公平感,高收入阶层有不安全感。格尔曾提出“相对剥夺感”理论,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产生相对剥夺感。其中,戴维斯提出了“发展型相对剥夺感”,是指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能力和人们的价值期望均在提高,但社会价值能力由于某种原因而有所跌落,从而导致价值期望和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扩大时,就会产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常见于发展中的或处于改革的社会。

4.不同群体价值观多元化,甚至“撕裂”

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发展”的理解逐步出现分化,尤其是我国人口规模巨大,不同地区发展差距明显,社会高度统一的共识被打破,民众诉求越来越呈现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是指人们不再受单一的“非黑即白”的价值观所约束,人存在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有多重标准。社会能包容和接纳不同的价值标准和生活方式,承认和尊重生命的多种选择。每个人追求的理想生活模式是不一样的,不需要按照单一、教条的传统标准去判断是否幸福、成功,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的体验和内心的感受,追求个性化的自我。

5.社会结构由“土字型”向“橄榄型”过渡

按照伊斯特林悖论,经济增长不一定会导致幸福增加,在收入达到某一点之前,快乐随收入增加而增加,但超过该点后,这种关系并不明显。发展以后的矛盾并不比不发展的矛盾要少。21世纪以来,我国贫富差距确实一直处于高位,甚至可以说收入分配已经到了极不公平的边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2008年度为 0.491,2015年度降为0.462,2021年度又回升为 0.466,数十年都超过 0.4的警戒线,说明收入分配严重不均。

我国社会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收入比较低的劳动者是社会中的主体,而收入较高的群体呈逐级递减的趋势。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已经从“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变为“土字型”结构 ,那么要从土字型的社会,向橄榄型的社会发展,需要实现中产阶层倍增计划: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在我国,“中产阶层”被称为中等收入群体,界定标准是 2017年三口之家的年收入为 9.5万元到 47.6万元。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为 17872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数比重超过 1/3,人数为 4亿,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中央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底线。最稳定、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是中等收入群体比较庞大的社会。自古以来,“有恒产者有恒心”,中等收入群体是政治上的后卫、消费上的前卫。

二、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

每个人头脑中都有一幅未来社会的理想蓝图,个体容易代入心理偏好和感情色彩,这意味着对法治社会的认定很难有统一的标准,而作为研究者又必须归纳总结出一套标准的法治社会模式。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法治社会分为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应然层面的法治社会是“乌托邦”式的、非常理想化的社会形态;实然层面的法治社会是在现有社会基础条件下能够实现和可预期达到的社会形态。法治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接近法治建设,包罗万象,凡是和法治有关的都可以与法治社会有关;狭义的法治社会指的是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区别开来的仅局限在社会层面重点探讨,与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有关的法治建构。此处,笔者探讨的是实然层面的狭义法治社会。

什么是法治?古今中外的哲学家、法学家对法治思想有着大相径庭的阐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业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民众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即包含“普遍守法”和“法为良法”两层含义。英国法学家戴雪认为法治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至上原则,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法院里实施的国家法律;第三,权利通过司法实现原则,权利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在法治社会,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1959年《德里宣言》里确立的法治包括:立法创设和维护人类尊严,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维护秩序,增进福利,司法独立,律师自由,不受干涉。法治的三条核心标准:(1)法律来源的民主性;(2)法律对权力约束的有效性;(3)法律对人权保护的有效性。在这里,狭义的法治即法的统治:一头是民主,一头是人权。狭义的法治与民主和人权一起,构成完整的现代法治。

世界各国的法治有共通的地方,都是围绕“法”和“治”,与具体的时间、空间、环境、地点、人物、条件有所区别,但最核心的观点还是:良法善治。法国学者玛丽·克劳斯·斯莫茨在国际上较早地提出“善治”的四大要素:法治、有效的行政管理、实行责任制、具有政治透明性。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于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善治的“善”在政治术语中更多体现公正的意思,有别于日常用语“善良”。法治的最终功能是:定分止争,维持秩序;确定权利,保护人权;限制公权,保障私权;防止腐败,维护廉洁。

在我国,对于法治社会的内涵、外延,一直存有争议。法治社会通常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被普遍公认和遵守的社会状态。按照主流观点,法治社会具有以下标识性特征。

(一)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

所谓社会契约,就是人们所形成共识的并以此为自身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是人们的共同意愿和自由意志的体现。社会契约有多种形式,其最高表现形式是社会法律体系。因此,作为最成熟的社会契约形式,法律体系应当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其形成过程实质上是建立在人民主体地位和民主的基础之上。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治社会隐含的前提条件是“民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本质上是由社会认可转变国家认可的过程。当然,这种社会认可并非人人都认同,而是指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认可,符合“大多数民主”的原则。所谓“恶法”是没有反映多数人的意志,或者是多数人利用人数上的优势来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即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书中描述的“乌合之众”,多数人的暴政本质上也是一种专制。因此,法律是国家认可的、以民主方式表决通过的社会公共契约,即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与民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以社会契约为标志的法治社会。

虽然我国封建朝代也有法律,甚至像《唐律疏议》《宋刑统》等还相当完备,但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因为封建社会的法律仅仅是代表统治阶层意志的反映,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有法律就必然是法治社会,关键是法律如何产生和形成,代表谁的意志,是否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法治社会的首要标志和判断标准,即法律的形成过程是否以人民民主为基础,是否遵循民主立法程序,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但是,在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形成不能搞“泛民主化”,“民主”或者“民众”参与不宜过度泛化,不能将所有行为规则,都以民主方式来通过。有一些法律保留事项,属于人类发展的内在规律、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不能通过“民主”程序规定“反人类罪”成为“恶法”,像希特勒通过的谋杀犹太人的法律等。“善良”的法律要求有三个判断标准: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这既是判断法治和民主状况的标志,也是评估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

1.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人权,人权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的起点。生而为人,每个人一出生就享有基本的人权。人权并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能被随意剥夺。如果法律不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甚至践踏人权,即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的,也是有悖法治精神的。按照法律实证主义流派的观点,正所谓“恶法非法”。尊重人权是“超越法律”的,是法律的保留事项。因此,基本人权的范围决定了宪法和法律的边界。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公民的义务则对应的是国家的权力。

2.尊重财产权

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不能随便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财产权要被平等地保护,不能按照所有制性质区别对待,不能规定公有财产要优先于私有财产被保护。在法律面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财产权是平等被保护的。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合法的财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原则,形成随意剥夺别人合法财产权的“恶法”。即使通过这种法律似乎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符合形式理性,但它却违反了实质正义,背离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客观规律。立法者不是发明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法律是现实生活的固化,而不能超越它所处时代的社会要求。因此,尊重财产权是法律保留事项,即法律只能以维护合法财产为目的。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任何无视甚至随意剥夺别人合法财产的“民粹主义”行为,如动乱、骚动等最终都会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发展停滞或倒退。

3.契约精神

尊重契约,是指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意思自治的决定。如果人们达成了某种契约,形成了意思表示一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契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基本上以市场交易方式表现出来,而交易得以生效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契约。交易双方签字画押,有诺必守,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和可预期,需要法律来确保契约的遵守和实现。

是否尊重契约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信用程度。社会信用程度高,则法治水平高,社会信用程度低,则法治水平低,社会信用指数是法治社会的风向标。如果人们普遍都不遵守契约,社会缺乏信用,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必定混乱,盛行坑蒙拐骗和贪污腐败。因此,尊重契约是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基石。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保护契约和尊重契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现代人类社会中的交易活动,应当是以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和理性选择为前提。社会交易实际上是以互利双赢为基础,当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前提交易的书面形式是契约,因而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

(二)法治社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所有主体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能在法律之上、更不能在法律之外,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此,处理好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尤其是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分重要。因为相比较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最容易自我膨胀和任性。

实质法治基本要求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平等通过什么实现?人和人之间没有绝对的平等,因为每个人的出生不一样,家庭背景、个人天赋、社会资源、受教育程度等不一样。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一种矫正平等(结果平等)。如果一个人违法,应当得到一个平等的法律适用。人人平等的要求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果允许不平等,有些人的权力在制度的笼子之外,存在少数特权阶级,那么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和要求。所以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就是要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内心,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准则。所以,只有民众把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实施当成是自觉行动、行为习惯,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三)法治社会是有效地制约公权力的社会

历史上常见的两种应对方法:一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所有宪法性权利构成了权力的边界。就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而言,权力受控于权利,产生于权利。另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公权力的相互制衡来实现控权。

1.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成熟的民主社会,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是有边界的,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每个人的人权都能得到充分保障,不被公权力和其他私权利所侵犯。法治的核心和本质在于驯化权力:法律相当于给权力套上笼头、拴上缰绳,民主相当于将鞭子和缰绳交到人民的手中。 所以,现代法治必须以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为基础,而成熟的法治与发达的民主是互相依存的。在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的法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徒有民主外壳虚饰的民主。现代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法治社会主要以人权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标准。以法治官,提高政府效能和反腐败,固然能约束权力,但会陷入“监督悖论”。如果“以法治民”,可能会强化社会秩序,但缺乏稳定性和长远性的保障。

2.以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作用,又有腐蚀性等消极作用。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政府与公民的权力来源是不同的,政府的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个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从法治的角度来理解限权,公权力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法治的核心是分权制衡。只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才有对权力的真正有效约束。孟德斯鸠认为,法律预设的前提是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唯一的办法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对权力的约束不应是一种道义诉求,而应该由法律制度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法治的目的不是治理老百姓,而是要治权、治官。控权的核心观点是基于“权力来源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正是人类的一大进步。另外,限权具有系统性、平衡性的特点,要有整体性、全局性的思维,必要时要向基层授权,需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平衡。

3.职权法定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法无禁止皆可为”是有区别的。前两句话是对政府而言,是职权法定原则,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法律授权是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边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对老百姓和企业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就意味着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法无禁止不为过,法无禁止不处罚”,就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如果相对人做了不能被处罚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法治社会是司法公正的社会

1.保障司法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例,让法官有更多的独立性,这才能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倘若司法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就会出现“信访不信法”,存在数十年如一日的“信访专业户”,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量大幅上升,为解决信访问题,各地设立专门维稳经费,“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为“息访罢诉”突破法律底线。信访不信法,因为基于维稳的角度,领导“批条子”推翻了之前生效判决,非正常程序干预了司法,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比如,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出现“打官司”演变成“打管辖权”,有律师感慨:“打赢管辖权,就等于打赢一半官司。”

2.对司法的制约监督

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是建立了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司法监督包括对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体制机制的同时,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内在监督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避免冤假错案。尤其是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应当敢于对公安机关做好、检察院端上来的不符合证据标准的“菜”,有“退菜”的勇气,强化审判的独立性。法院的审理不是“复读机”,应表现出应有的司法担当。对于当前刑事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有人质疑存在检察院“越俎代庖”代替法院来定罪量刑之嫌。

外部监督既包括立法机构及政府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也包括民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应进一步完善人大及政府、监委等机构对司法机构的监督。民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要从有效性和广泛参与性上探索更多的渠道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民众的有效参与。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法院有人民陪审员监督审判等方式。新闻舆论和民意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实现司法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构运作过程的公开透明以及信息对称。应提高司法机构运作过程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让民众查询和知晓司法机构的非涉密信息。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在信息对称透明的条件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腐败现象。

3.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指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效率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案子久拖不决,司法效率低下的社会也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应正确理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辩证关系,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应辩证和理性看待司法,不能简单地说越公正越好,也不能说效率越高越好。例如,审级制度,单纯追求司法公正,两级不终审,审级越多越公正,但必然影响司法效率;单纯追求司法效率,审级越少越高效,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提高司法工作质效,实现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推动司法质量、效率和效果全方位提升,避免司法活动周期过长,减少当事人逃避、恶意拖延诉讼等现象。当然,司法效率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反之“冤假错案”和“虚假诉讼”越多,司法越有效率,就会造成越大的不公平。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构成要件

按照人类发展历史,先有人类社会,后有国家,与之相应,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构成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法治社会强调的不是公权力的运行,不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而是每个人的生产、生活以及和日常生活相关联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在社会生活领域,人和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像公权力机关对被管理对象、行政相对人有着高高在上的权力。平等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一个人享有权利,他人有对应的不侵犯的义务,反之亦然。所以,在法治社会领域更为强调“规则”。规则确定了人际之间的界限,即自由的边界。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哪些事情禁止去做,除此以外的事可以自由地去做,叫“法不禁止即自由”。这和法治政府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禁止为”截然不同。所以,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法治政府各项工作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法治社会的强大会反过来督促法治政府建设的建成。那么,法治社会作为一种外在力量,倒逼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共同参与,这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主要强调公权力和政府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

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党和政府组织。公民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而且企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组织作为“拟制的人”也需要参与法治建设,才能够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够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党和政府组织在民事活动领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交易和政府招标采购,在社会治理领域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等原则参与“多元共治”,需要遵照法治原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归口单位,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督查、检查和考核。法治只是众多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不要矫枉过正,不要过于夸大法治的功能。

(二)法治社会建设的对象

法治社会建设的对象由城市社区、农村村落和网络虚拟社会等构成。关于网络虚拟社会和农村村落由于篇幅所限,不详细展开论述,笔者所举例证主要围绕城市社区展开。法治社会建设不仅是政府和国家层面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对象,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注重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第二,要组织和调动社会成员,每个公民都是原子化的个体,需要聚合和重塑;第三,要全社会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把那些需要调动的全体社会成员调动起来,所以,仅靠强制性的法律规则不能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而是要“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

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企业合规化经营机制、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建设、法治社区(乡村)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社会建设等方面,内容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四、新时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

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渐进式、自发型的,而是人为建构型的。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堪称 1.0版,明确提出了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建设一个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要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依靠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既不过于严苛,也不过于宽松,确保社会在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中既有活力又有秩序。在新时代怎么建设法治社会?主要包括以下重点任务。

(一)以良法促善治来推动全社会信仰法治

全国人大在 2011年已经宣布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说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要演化为法治化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社会安全,仅靠立法部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规则是不够的,仅靠行政机关加大行政资源去投入社会治理也是不够的,关键是依靠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截然不同,只有动员和改变社会中的每个人,才能建立起法治化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本义是包含“良法善治”的,每个人都遵守已有的法律规则,才能建立起被社会公众所尊重、认可和信赖的法治化秩序。保障权利是法治的本质与目的,立法是分配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守法是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公权力机关认真地对待私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理应得到尊重和平等的保护。将每个公民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转变为社会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不能止步于规则的建构,更要去关注人们对于“法”的信仰,“法”有没有成为人们行为和选择的主要依据。通过法治社会建设来影响公民的观念和塑造公民的行为,是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树立法治信仰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长期过程,从人治的观念变为法治思维,再改变社会行为。

(二)树立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实质法治理念

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社会资源配置、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七有”基本公共服务,只有法治的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和机制才能真正实施和运作,社会和人的现代化才能实现。

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未来社会,人们对法治有更多的社会认同和信仰认同。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比如:公平就业法、反歧视法等其他配套改革,在法治领域应当破除阶层固化,给予社会底层向上流动更多公平发展的机会,防止出现阶层固化和代际传递贫穷。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一个人社会行为的分析,要结合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整体认知,社会规则如何对每个群体产生作用。法治的实施是比立法更艰难的过程,这决定了法治社会要更加注重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通过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理念来塑造社会关系和改造社会,改造社会中不公平、不公正等阴暗面,然后向着文明现代化的社会去变迁。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如改革开放前连接紧密了,反而因为地域、宗教、行业、财富、受教育状况不同而产生分化,这种分化导致不同群体的认知有明显差异,不是整齐划一的。现代法治作为一个舶来品,吸收了现代人类文明的成果。因为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保障了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基本秩序,通过全民守法,社会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中的每个人才可以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罗尔斯的《正义论》核心观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做行为选择的衡量标准。人的行为选择实际上是潜规则在起作用。一方面,在不伤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与他人合作时,一定要考虑是否符合社会所认同的公平正义。因为对于利益最大化,个人努力就可以去追求,但公平正义是社会对个体行为选择的评价,不是自我评价。形式法治主要是指法治的形式性和工具性,强调法治的程序性和外在性的显现。实质法治的目标是公平正义,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中每个成员对社会最基本的期待。公平正义也是社会制度能够得到民众自觉遵守的伦理基础。在规则设计的层面,要保障每个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适用规则公平。例如,北京物美集团张文忠案件再审被改判无罪,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发展机会不平等,仍然有一些人对民营企业另眼看待。如果政府公务员头脑中没有公平竞争意识,就很难真正从“政府端”优化营商环境。

(三)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代替了原来的“社会管理”。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内涵外延截然不同。以前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管理有主体和客体,A管B。但是,社会治理理念不同,它不是以A主体、B客体来定位,而是强调实现公共事务的共同目标。为了实现公共目标,不同主体都可以参与治理,所以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参与。从管理到治理,意味着对象发生变化,以前在社会管理中,社会是作为被管理者,但是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本身就是治理的主体,政府也是主体。治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四维治理”,即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所以是政府、社会、社区、企业、公民多元协作以实现共同治理结果。由“管理”到“治理”虽一字之变,却体现社会建设理念的与时俱进。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提出的第一层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恰恰对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础的三个逻辑:第一,制度化即“规则逻辑”,旨在确立并运行公正的制度,尊重规则、依法而治,这是限权的起点;第二,规范化即“控权逻辑”,旨在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对权力的扩张保持谨慎并强化监督,这是限权的核心;第三,程序化即“程序逻辑”,旨在要求公权力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作出决定。 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本质上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演变的过程,是调动社会资源、凝聚人心达成社会共识的过程。所以,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在社会中被认可和实施的状况,而不是在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健全与否。法制“多而全”不等于法治就完善,公民法律知识完备也不代表社会的法治程度和文明程度。《孟子·离娄上》曾记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行发生效力。要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这样才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四)平衡社会秩序和活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2020年 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提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树立动态的、法治的、持续的社会稳定观,既不能一管就死、死气沉沉,也不能管得太松、野蛮生长,要重视实质法治、柔性维稳。

法治社会建设是构建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社会,通过保障私权利来划清权力的边界,制约和监督公权力,使得公权力规范运行,法治政府建设可能就大打折扣。所以,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政府要发挥先行示范带动作用的关键,如果法治社会建设滞后会影响和制约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

(五)平衡处理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

划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权力不要过度干预私人空间和领域。通过法治意识强的公民来监督政府的各项举措,有利于扭转无限政府和弱社会格局,形成有限政府和强社会的互动模式。强大的法治社会又会倒逼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改革开放 40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多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侧重于“政府端”,着力于自上而下推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社会建设,更侧重强调“自下而上”推动法治建设。

按照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列存在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提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着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着国家”。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揭示,国家要朝着法治的目标推进,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参与。所以,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如果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干部在做,老百姓在看”,老百姓觉得法治工作是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跟个人没什么利害关系,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进展缓慢。

(六)多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市场经济自由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拉美国家在人均达到 1万美元时,经济陷入停滞,社会秩序混乱,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社会如何避免陷入“拉美陷阱”?社会既要有活力,又要有秩序,通过有效的治理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此,可以从社会个体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秩序”。一方面,强调个体有自由公平竞争的机会,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技术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当然,片面地强调秩序,社会可能被管理成一潭死水;片面地强调自由,各自为政,可能会导致社会像一盘散沙似的效率低下。

就化解社会矛盾而言,“法治”比“人治”方式更刚性有效和稳定。按照人治方式处理争议纠纷,可能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压制。有的地方试图以道德绑架、威胁或强制手段平息争议纠纷,结果往往反而是“口服心不服”,矛盾像“滚雪球”一样积累,甚至导致社会矛盾“雪崩”。有的地方对“狮子大开口”的当事人进行利诱收买,利用维稳经费花钱买平安。“人治”的结果往往是某个矛盾焦点暂时平息,却引发更多的连锁反应。比如:房屋拆迁腾退或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大量不闹事的已拆迁人看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出于怕吃亏的心理,可能公然违法抗法闹事。法治方式处理争议纠纷,是依据法定框架、规则、标准解决当事人诉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虽然可以自由裁量,有协商调解的空间,但协商调解不能像无限伸缩的弹簧,超出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而且裁量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相似情况相似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实践证明,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效方式。

(七)普法“全覆盖、无死角”

日本当代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法秩序成员的权利而且也是其道义上的义务。具有这种性格的法,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这里的守法精神至少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守法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道德义务;二是守法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不是靠命令的强制,靠国家强制力虽使人“守法”,但这种“守法”只能是一种外在强加的义务,不会也不可能化为一种权利,更不可能化为人的道义上的义务;三是所守之法的品格是权利之法、人权之法,否则守法精神也会变为避法精神,规避法律将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守法仅仅是法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治的灵魂。

如何实现全民守法,而不是功利性的归避法律?这是中国法治的痛点。如何改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关键在于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提高处罚的威慑力度。以长生疫苗为例,长春长生药品疫苗的违法犯罪始于 2004年,持续到 2018年,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2018年 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没收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18.9亿多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 3倍的罚款共计 72.1亿元,两项合计 91亿元。 有廉政和反腐败研究机构发表的实证数据显示,学法律的人并不比不学法律的人更尊重法律。相反,法律人的违法犯罪比例比普通人群要高,属于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高危人群。这种“法文化”现象怎么解释?司法本来是保护人权、守卫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但近年来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让人思考“为什么最不该腐败的人却腐败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没有真正信仰法律,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对待,后沦为被金钱围猎的阶下囚。

(八)营造有法治文化氛围的社会生态环境

每个人从出生后,在社会的滋润和影响下逐渐成长为“社会人”。每个人戴着面具,在单位是“单位人”,在社区是“社区人”。良好的社会文化,像“看不见的手”一样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举止,让人不逾矩、不越界。社会环境通过对每个个体观念的塑造和行为的改变,来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创建。

推进法治社会的路径还包括营造法治的环境和塑造个体的观念和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改变人的认知。国家现代化进程也伴随着人的现代化。在意识层面,改变人的思维观念是最难的事情。在民众心目中逐步树立对法治的信仰,生活、工作、做人、做事都遵循法治思维。第二,从人和社会互动的角度来塑造行为。人是活在社会关系里的,如果社会某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幅增加,需要去反思是否社会制度设计出了问题。所以,要从人和社会互相塑造及影响的角度来强调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第三,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不能为了“维稳”突破现行法律,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所以,要抓住化解矛盾纠纷“利益”的核心点,让民众内心确信通过“法治”而不是“闹”实现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第四,社会是一个有机共同体和网络。要形成一个人人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体,能否调动和影响全体社会成员有效参与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

卢梭曾说过,“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最重要的法律是非强制性的软法,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等构成的软环境应该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拱心石。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让每个人都信仰法治、恪守诚信,形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态。 uVAk7ddctqXJIBwHx2iaNQvcxplC/ASLbCXPKxhb3mtsKrOt1LmmIrNb0o7/QK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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