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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要研读

一、《条例》总体框架

团章是治团的总规矩。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二、纪律处分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团组织和团员。

3.实事求是。对团组织和团员违犯团纪的行为,应当以团章、其他团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4.民主集中制。实施团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团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团组织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团组织必须执行。

5.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违犯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坚持教育为主、慎重处置的原则,针对出现违纪情形的团员、团干部、团组织,明确团纪处分工作原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以及运用规则,进一步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

相关链接:

漫谈作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三、团纪处分工作程序

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保留团籍的党员在接受党纪处分的同时,进行相应团纪处分。

为了规范各级团组织执纪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团内规章,结合团纪处分工作实践,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团纪处分应当坚持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

1.处分受理。在本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提出受理建议;相关线索不在本组织管理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团组织。

2.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线索指向的团员涉嫌违纪的,应当对其开展审查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实地走访、收集证据、谈话函询等。

3.撰写工作报告。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工作报告,列明基本情况、线索来源、主要事由、调查情况、处理建议及依据。

4.处分作出。

(1)团支部大会讨论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所在基层委员会。

(2)团的基层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须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决定作出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3)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书记专题会议审议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须由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4)团员违纪涉嫌犯罪的,团纪处分决定原则上应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前作出。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团纪处分结果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同意,可以延后作出团纪处分决定,原则上不晚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作出的三个月内。

5.处分宣布、记录及备案。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或者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本人宣布。未满18周岁团员因违法犯罪受到团纪处分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不再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宣布。

受到警告及以上团纪处分的,应当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团的省级委员会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执行团纪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团纪处分批(核)准后,由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hfXjn6/V5E0/VCfTXfZIFEh8lclKbpIMoCZ4Xm/dkO3Hy2ivMW6aYJdZDXYlg/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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