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机密的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制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保密法》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开考半小时前,部分试题和答案已在各种聊天群中传开。这个泄露、贩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答案的大案涉及省内十多所高校,令人唏嘘的是,涉案的8名年轻人中,6人具有本科学历,包括3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一人还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本前途不错的他们,将被指控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接受刑事处罚。
案例评析: 经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出具的相关文件证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在考试开始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基本的保密常识,掌握必需的保密知识。
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类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曾某某系我国某军工集团工作人员,属重要涉密人员。曾某某被单位公派至意大利留学进修期间,美国驻意大利使馆官员塞斯主动与曾某某结识,此后通过聚餐、郊游、观赏歌剧等活动逐步密切关系。
曾某某心理上逐渐对塞斯产生依赖,塞斯趁此向曾某某灌输西方价值观。在塞斯的吹嘘和拉拢下,曾某某政治立场产生动摇。随着双方交往逐步深入,塞斯向曾某某亮明其美国中央情报局罗马站人员的身份,承诺给付巨额报酬并为曾某某全家办理赴美移民,要求曾某某提供我国军事方面敏感信息。曾某某表示同意,与美方签署了参谍协议,接受美方考核和培训。曾某某留学进修结束后,回国继续与美国中央情报局人员多次秘密接头,提供大量我国核心情报,收取间谍经费。
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获取曾某某进行间谍活动证据,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并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先决条件。国家机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它是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信息表达形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国家财产的特殊形态。因此,大学生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口头泄露,也可能是书面泄露;可能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能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等方法泄露。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都可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比如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危害后果,除此之外还有泄密的方法、手段恶劣等。一般的泄露国家秘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以其他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认真学习《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法律知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2)不泄密。不把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对不应该知道的人员透露,不擅自扩大知密范围,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3)不失密。对自己掌握或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信息,严格依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自觉做到不携带保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
(4)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载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索要资料、样品或询问内部秘密时,要区别情况,灵活予以拒绝。
(5)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携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
(6)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