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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和平文化的概念

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有着坚定和平理念的民族,从古代的思想家孔子、孟子,到近代的革命家康有为、孙中山,都曾多次提出“和合”与“宽容”等命题,如“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价值观,“和为贵、泛爱众”的处世哲学,“兼容并包、博大宽厚”的和合思想,“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等等。可以说,“和”的文化是华夏民族源远流长传统文化的精髓。在西方,也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和平思想传统,如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思想,早期基督教反对战争或争斗的主张;《福音书》中强调,“荣耀归于上帝,和平属于世人”的维护集体和平的理念,在19世纪初期欧美出现的第一批和平组织等,都对现代和平及研究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

一、和平的定义

中国和平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和合文化是其理性思维雏形和独具特色的部分。“和”见于甲骨文,原意指声音相应和谐,西周时泛指礼以乐和的礼乐文明和社会生活方式,迨及春秋时期遂出现了“和合”理论思潮。《国语·郑语》中记载:“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说的是商契能和合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教的和合,使社会生活有序、百姓安身立命。

“和平”一词首见于《易·咸卦》“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开启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历史先河;在对外关系上,《尚书·尧典》主张“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天下一家,友好邻邦,永世太平,这种追求也是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军国主义思想的文化根基。

汉语中,“和平”一词有多重含义。《辞源》(1991年版)解释有三:一是心平气和,如《荀子·君道》说,“血气和平,志意广大”。二是战乱平息,秩序安定。如《管子·正》载,“致德其民,和平以静”,《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今皇帝并一海内,以为郡县,天下和平” 。三是乐声和顺。 先秦诸子强调礼以乐合,《国语·周语》说:“声不和平,非宗官之所司也。”春秋时期的孔子就对“三桓”八佾舞于庭表达出“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强烈愤慨。

在不同语系中,对“和平”概念也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和平的拉丁语“Pax”意指一个协定,其中暗含有契约的因素。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在描述一名凯旋将军征服不列颠的战功时讽刺道:“他把那儿变成了一片废墟,还称之为和平。”于是就有了后来的“罗马式和平/美国式和平”(Romanesque peace/American style peace)的说法,泛指通过一个支配性霸权强制推行的秩序以解除战争威胁 ;和平的阿拉伯语“Salam”,意指与正义、秩序、遵循真主正确指引相连的和平。和平的梵文“Shanti”,意指从容镇静,无念,梵我不二,无相,自我修行。和平的希伯来语“shalom”,不仅泛指没有战争,也特指人际间的互相祝福和个人内心的平安,是一个物质与精神相统一的复合概念,既包括统一、完整及和谐的含义,还包括除了消除战争之外所有有创造性的人类力量不断增长的观念;和平的中文语意专指内外和谐、稳定有序。

在英语语系国家中,英文“Peace”一词有多重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解释有四:一是指远离暴力和战争的和平、太平;二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和平条约;三是指一种安静和平静状态;四是指和睦和友好的关系。

综合现有西方研究成果,对于和平的定义在时序上可以概括为狭义和广义两类。一类是传统或狭义的观点,即没有战争。法国学者雷蒙·阿隆(Raymond Aron)在其所著《和平与战争:国际关系理论》一书中指出:战争与和平的交替是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和平是“敌对政治单元之间暴力持续中断”的状况。

另一类是现代或广义的观点,认为和平=直接和平+结构和平+文化和平。挪威和平学之父约翰·加尔通(John Galtung)在其所著《帝国主义的结构化理论》与《和平论》等书中指出,和平是“所有暴力形式的缺失或减少”,是“用非暴力方式创造性地实现了冲突的转换” 。他指出,传统定义下的和平只能被限定为“消极和平”,而当代世界的和平应该指向所谓的“积极和平”,即无直接暴力、间接暴力(或“结构暴力”,主要指资源、权力分配上的不公正)和文化暴力状态下的和平。

国内学者朱成山从空间上将和平区分为内外部的个人、家庭、社区、国家、国际体系五个层面。在其所著《和平学概论》一书中指出:“和平积极地说是自愿合作的个人、团体乃至国家为实现美好社会目标作出的努力,消极地说是指避免直接地施以军事(肉体)、精神及伦理的暴力。”

迄今为止,关于和平的概念在目前学术界并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或者是科学的定义,和平的内涵十分丰富,和平不是一个绝对性而是相对性的概念。

二、和平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文化是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在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力量,对现实社会及其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民族与国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而且还表现在个人成长的历程之中。和平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形式也同样如此。那么,和平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为何呢?

(一)文化的概念

要了解和平文化的概念,我们在了解“和平”定义的基础上,还是有必要再来重复一下“文化”的概念。

“文化”一词,是中国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的词汇。“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易·系辞下》载:“物相杂,故曰文。”《礼记·乐记》称:“五色成文而不乱。”《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叉。”在此基础上,“文”又有若干引申义:其一,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尚书·序》载伏羲画八卦,造书契,“由是文籍生焉”,《论语·子罕》载孔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其二,由伦理之说导出彩画、装饰、人为修养之义,与“质”“实”对称,如《尚书·舜典》疏曰“经纬天地曰文”,《论语·雍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其三,在前两层意义之上,更导出美、善、德行之义,如《尚书·大禹谟》所谓“文命敷于四海,祇承于帝”,《礼记·乐记》言“礼减而进,以进为文”,郑玄注“文犹美也,善也”。

“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北冥有鱼,其名为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易·系辞下》:“男女构精,万物化生。”《黄帝内经·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中庸》:“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归纳以上诸说,“化”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化”又引申为教行迁善之义。

“文”与“化”并联使用,较早见于战国末年儒生编辑的《周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意思是说,通过观察天象,来了解时序的变化;通过观察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用教育感化的手段来治理天下。在这段话里,日月往来交错文饰于天,即“天文”,也是天道自然规律;“人文”,指人伦社会规律,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纵横交织的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构成复杂网络,具有纹理表象。这段话表明,治国者须观察天文,以明了时序之变化,又须观察人文,使天下之人均能遵从文明礼仪,行为止其所当止。在这里,“人文”与“化成天下”紧密联系,“以文教化”的思想已十分明确。

西汉刘向将“文”与“化”二字连为一词,他在《说苑·指武》中写道:“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这里的“文化”,或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或与无教化的“质朴”“野蛮”对举。此外,《昭明文选》中所载“文化内辑,武功外悠”中,“文化”的意思也是“以文教化”、教化人心力量的。因此,在最早的对“文化”的理解中,其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品性的陶冶与道德的养成,可见它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随着时间的流变和空间的差异,“文化”逐渐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成为众多学科探究、阐发、争鸣的对象。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由人类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是人类社会与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凝结在物质之中又游离于物质之外的,能够被传承的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它是人类相互之间进行交流的普遍认可的一种能够传承的意识形态,是对客观世界感性上的知识与经验的升华。

对文化的结构解剖,有两分说,即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有三层次说,即分为物质、制度、精神;有四层次说,即分为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有六大子系统说,即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等。基于此,一般的文化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广义的文化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物态文化层,由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它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二是制度文化层,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包括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家族、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宗教社团、教育、科技、艺术组织等。三是行为文化层,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起居动作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四是心态文化层,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经过长期孕育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是文化的核心部分。心态文化层可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层次。

“狭义的文化,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了狭义文化的早期经典学说,即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总而言之,古往今来,不管“文化”有多少学者给它下定义,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文化的核心问题是人,“文化”即“人化”。有人才能创造文化,文化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而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人创造不同的文化,这体现了文化的多样性。人创造了文化,也享受文化,同时也受约束于文化,最终又要不断地改造文化。也就是说,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享受者和改造者。人在文化中要永远担当主动的角色,因为没有人的主动创造,文化便会失去光彩与活力,甚至失去文化本有的生命力。

(二)和平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涉及物态、制度、行为、心态等方面,是人类物质和精神性活动的知识总汇。从学科角度看,和平文化涉及和平研究、和平教育、和平实践等层面。因此,要给定和平文化的确切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1. 和平文化概念的提出

“和平文化”概念第一次正式提出是1989年7月在科特迪瓦的亚穆苏克罗举行的“人人头脑中的和平国际会议”上。大会认为,和平文化是“要发展一种以各种文化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为基础的文化,通过给予普遍价值来发展和平文化的方式构建一种新的和平观,这种普遍的价值包括尊重生命、自由、正义、团结、宽容、人权和男女平等”

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以“人类心灵中的和平”为主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对和平文化这一概念作了首次阐述,“和平文化”被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谐、宽恕、正义、自由以及对于人权的尊重。

1999年,在第53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和平文化宣言》与《和平文化行动纲领》再次对和平文化的内涵予以了详细阐述。《和平文化行动纲领》指出:和平文化是世界各种族、各宗教、各文化、各民族、各国度、各地域、各群体,以及各个人妥善友好地处理相互之间以及与自然之间等各种关系的准则和方式,以及由对自由和平的向往和追求等强烈愿望凝结而成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生活方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信仰追求、显著特征、社会形态和物化于实物形态上体现对于和平向往和追求的精神寄托等文化形态的总和。由上可见,《和平文化行动纲领》详细阐释了和平文化概念的内涵及其主要构成,即和平文化是由一整套价值观、态度、传统,以及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构成的。

2. 和平文化概念的诠释

和平文化被正式提出以来,学界对其概念开启了进一步探讨,也出现了对和平文化概念的不同诠释。

石希欣、田均权在其2008年主编的《和平文化初论》一书中指出:“和平文化是人类自古以来世界各种族、各宗教、各文化、各民族、各国度、各地域、各群体以及各个人妥善友好地处理相互间以及与自然间等各种关系的准则和方式,以及由对和平的向往和追求等强烈愿望而凝结成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生活方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信仰追求、显著特征、社会形态和物化于实物形态上的对和平向往和追求的精神寄托等文化形态的总和。”

和平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指涉广泛。谭伟平、刘克兵认为,其大致内涵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民族、种族、宗教、社会群体及个人之间致力于化解冲突、融释暴力、消除战争,以期构建稳定、公正、合理的新秩序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准则、物质实体等文化形态体系的总和。”

和平文化内涵广泛,涵盖了建立在和平基石上的伦理道德规范、审美价值、民风民俗、人际交往、行为习惯和生活理念等。简言之,凡致力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我的和谐关系,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精神和文化形态,即为和平文化。 gGMNL9weBoqmTWOaz1S1DAwe8jJ896YbkIGmAmWN5t3imxqMGvSPO3OwyoF+mI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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