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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强化执行落实,确保令行禁止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有令则行,动如猛虎;有禁则止,稳如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十个严禁”对“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一、贯彻中央决策,保持政令畅通

“十个严禁”明确要求,“决不允许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是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这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对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必须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提高执行的能力和效率,决不允许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步调一致。当前,在一些政法干警身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搞形式主义。有的干警抓落实的责任意识不强,装模作样走过场,不关心实际效果,结果往往是水过地皮湿,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某州公安局党委所属党支部部分党员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只改标题,内容照搬照抄、互相抄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存在代写情况。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但某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娄某某,在检委会上,谁发表了不同看法,他心里就不高兴。再后来,一开会娄某某就先讲话定调子,别的班子成员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敢发表,议事规则变为可有可无的“花瓶”摆设。

二是执行不彻底。有的干警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缺斤少两”,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致使一些政策在落实中走形变样,背离了政策制定的初衷,执行效果不理想。2021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说,部分法院仍然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年底不立案现象,主要表现为搞变通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增设立案门槛等,背离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 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受案多人少、审判执行压力大等客观因素影响,但根源还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执行监督不彻底。

三是搞随意变通。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常因着眼全局而较为宏观,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但不能因此就随意变通。例如,2008年2月发生的李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向检委会报告,最终从法院撤回起诉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赔偿李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这样一个案子,经历一系列“合法”的办理过程,至少办成了7件案件。随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运行后,“假退查、真延期”的现象得到很大改观。

四是搞阳奉阴违。有的干警表面上称“坚决贯彻”“不折不扣”,口号喊得响,实际上“按兵不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甚至违背党中央精神另搞一套。2014年以来,某镇司法所所长陈某长期使用面积超标20.17平方米的办公室,在县机关事务中心责令其立即整改后,陈某以先行搬出、后又搬回的方式应付检查、虚假整改。2019年3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总觉得办公室面积超标是不以为然的“小腐败”,对中央八项规定虚假执行、阳奉阴违,最终受到了纪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并具体体现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决不能表面上喊着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没当回事,更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方面,广大政法干警要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在不折不扣、无条件执行上下功夫,思想上特别重视,政治上特别清醒,行动上特别坚决,决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能抓一半留一半,必须一抓到底、落实落地;另一方面,政法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 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履职尽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深度把握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工作方法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王斌《抓落实的十种方法》,《领导科学》2007年第12期整理)

依据参考
关于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关规定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案例解析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在单位报销各项费用

2018年3月26日,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某某等5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某某等2名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外地监狱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窝藏罪案件。29日上午,当7人公务结束后,有人提议第二天预留半天时间,到当地景区游玩。次日一早,7人擅自改变行程前往景区游玩。范某某等同行5名县法院工作人员将3月30日产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在内共计2500元,在单位予以报销;赵某某等2人同样在县检察院报销了3月30日产生的差旅费每人510元,共计1020元。2019年8月、9月,当事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并退缴违纪所得。

解析

随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的不断深入,公款旅游问题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政法干警心存侥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中央多次强调,不仅要继续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要密切关注隐形变异等“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

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相关责任人在明知公务结束、第二天有班机返程的情况下,未及时返回,而是延迟一天,且报销滞留期间的相关费用,是典型的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其行为暴露出当事人纪律意识淡漠,贪图奢靡享乐,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必然受到纪律处分。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实际上是个别政法干警利用职权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对公共财产的挥霍和侵占。这种公私不分,明明是私人活动却由公家买单的行为,是对权力的滥用,是对制度的冒犯,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公权姓公不姓私,一丝一毫不能滥用。广大政法干警要时刻警醒,一定要分清公与私,切莫贪图公家便宜,滥用权力,钻制度的空子。

二、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之一就是实事求是,这是马克思主义最起码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只是思想方法问题,也是党性强不强问题。从当前干部队伍实际看,坚持实事求是最需要解决的是党性问题。干部是不是实事求是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看,最根本的要看是不是讲真话、讲实话,是不是干实事、求实效。” 随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推进,广大政法干警普遍强化纪律意识,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但依然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这些干警纪律观念淡薄,总喜欢在个人得失上踯躅徘徊。久而久之,弄虚作假的工作作风便在患得患失间养成了,甚至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工作方法”。“十个严禁”对这种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要自觉把对党忠诚谨记于心、付诸行动,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以实干担当践行初心使命。

从各地通报的案例来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初衷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一是谋取个人政治前途。有的干警为捞取利益、规避监督审查,而对组织隐瞒实情乃至弄虚作假;有的为求升迁,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有的谎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隐藏自身问题。某派出所教导员姜某某先后 4 次更改出生日期,最终将出生日期更改为1963年10月15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

二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少数政法干警在金钱的诱惑下,编造虚假案情,制造冤假错案。如某县公安局原法医张某某与该县人民医院医生黄某某互相勾结,收受当事人贿赂30多万元,采用针刺鼓膜的办法,炮制虚假伤情鉴定,“纸中谋财、财令纸变”,一纸鉴定书使20多起轻微伤案件变为轻伤案件,致多人遭受无辜羁押,其中11名受害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为了能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被迫支付50多万元赔偿金与诬告陷害者和解,如村民严某某被羁押10天,在被迫赔偿13万元后才重获自由。

三是追求虚假政绩。一些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片面追求急功近利的虚假政绩,有的违背科学规律,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有的政法干部违反党纪国法,把虚报数字、虚假材料作为邀功请赏的筹码,吹一当十、吹小变大、吹点成面;等等。某地在全国全省满意度调查中,对于明确回答“满意”“安全”的民众凭录音可得100元至300元奖励。针对这一问题,当地责令相关党组织作出深刻检查,对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某某,市委政法委综治科科长马某某等6名党员领导干部严肃问责。这暴露出相关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推动平安建设不在实干上下功夫,却在“数据好看”上弄虚作假,错误严重,教训深刻。

四是掩盖工作失职。有的干警平时工作敷衍应付、无所作为,为了应对上级检查,忙于做台账、写汇报,对成绩极力渲染、浓墨重彩,对问题和难点却轻描淡写、讳莫如深,怕被上级批评甚至受到组织处分。某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日常监督发现,下辖某派出所民警陈某某未按照工作部署认真履行重点人员管控职责。2019年4月25日18时至19时集中在工作平台录入60名精神障碍患者走访记录,走访信息一致,文字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且不能提供纸质走访记录和现场走访照片,弄虚作假应对工作部署和上级监督。2019年5月,陈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只是思想方法问题,也是党性强不强问题。” 从本质上看,弄虚作假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就是作风不正、党性不纯。广大政法干警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自觉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作斗争,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一方面,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广大政法干警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扑下身子真正把情况摸实摸透,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另一方面,政法工作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四大职责任务,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度把握

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事项或者指使下级说假话行为如何承担责任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整理)

依据参考
关于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有关规定要求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案例解析
执行法官虚假结案被处分

2016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尹某在担任执行法官期间,为提高个人办理案件的执行结案和解终结率,擅自将没有实际执行完毕的2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办案系统中予以结案,安排其书记员伪造执行笔录并签字,随后将纸质案卷装卷归档。直至2020年,申请执行人向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催促执行”的监督申请,在诉讼监督中发现该执行案存在造假结案情况。2020年8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上述2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尹某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职务违法。2021年9月,尹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解析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作风,建立“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加快建设联合惩戒体系,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加大执行程序的公开力度,这些工作有力维护了群众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在本案中,为提高个人办理案件的执行结案和解终结率,尹某竟然虚假报结执行案件。在申请执行人到检察院提出“请求催促执行”的监督申请时,才得以在诉讼监督中发现该执行案存在造假结案的情况。在这耽搁的4年时间里,执行法官既不说明案件已违法报结的实际情况,也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能否在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检验着政法干警是否做到政治坚定。广大政法干警一定要从思想根源入手,补足精神之“钙”,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实事求是的业绩观,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要将眼光放远,把心思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办好案、办精品案上,做到真真正正给群众办实事。

三、规范请示报告,维护团结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法工作条例用专章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十个严禁”也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作为新时代政法干警,既要把该尽的职责履行好、该挑的担子挑起来,不能忘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又要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警合不合格的试金石。请示报告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绝不是小事一桩。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有的政法干警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这里,我们要理清弄懂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把准请示报告的政治性。有的干警对请示报告的内容把握不准,认为某项工作看似“无关紧要”“不影响大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就是“添麻烦”,但最后却因为这一“判断失误”导致遇到重大问题。2017年4月,某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高某某接到某大学培训中心举办森林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后,未经市森林公安局班子集体研究,也未书面请示征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自行决定组织全市森林公安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分两批共40人参加培训,而且其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2018年4月12日,市纪委给予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市森林公安局对高某某等人违规报销的费用予以追缴。

二是提高请示报告的自觉性。有的干警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2020年1月31日早上,某派出所接到电话指示,要求立即派遣当班负责人带领民警前往某砖厂,核实与新冠肺炎发病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并在现场等待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接到指令后,所长立即指派当班负责人白某带领民警王某前去开展工作,白某到达现场后,未严格按指令开展工作,并于上午9时38分许,在没有向任何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砖厂。白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防范新冠疫情工作的关键时期,不经请示,擅离职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增强请示报告的准确性。有的干警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瞒报、漏报、错报,搞“模糊数学”和“选择性报告”。2016年4月,某镇司法所所长崔某某向单位申报5月28日为儿子举办婚礼,设宴30桌,并遵守相关规定。但崔某某实际操办3天共设宴51桌。2016年7月,崔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是注意请示报告的时效性。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有的政法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程序观念淡薄,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理重要问题时,只报告结果不报告过程,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政法工作高度敏感,必须把规矩进一步明确起来,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时效性。针对有的法院院庭长对依法履责顾虑多、动力少,方法不足等问题,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院庭长应当按照职务权限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绝不允许审判组织“先斩后奏”,不能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

深度把握

如何准确把握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内容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整理)

依据参考
关于严禁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的有关规定要求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案例解析
拒不配合申报,隐瞒大量房产

朱某某1982年转业进入法院系统,2007年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在2014年度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材料中,朱某某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商品房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车位、商铺情况”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自建房情况”栏目中均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实际情况是,朱某某染指中介,谋求个人私利,向组织瞒报了大量房产。同时,朱某某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析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政法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其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然而,一些干警敷衍应付、逃避监督、漏报瞒报,把重要资产“忘在脑后”,出国出境“来去如风”,投资证券股票“你知我知”的情形依然存在。作为法官,本应立足本职,守护公平正义,但朱某某却不务正业,逐利而行,想方设法“赚外快”“捞好处”,并向组织隐瞒不报,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实际上,处心积虑遮遮掩掩只是徒劳,盲目侥幸更救赎不了自己。个人有关事项再怎么隐瞒,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也是枉费心机。就像有的党员干部在落马后所言:“大数据时代有先进的科技手段,你犯罪的痕迹是永远抹不掉的,组织上对这一切洞若观火,非常清晰。所以你想耍小聪明,做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蠢事,其实就是掩耳盗铃。”

广大政法干警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如实准确地填报所要求的每一项内容,做到一项不漏、一项不少,不随意也不任性,既不“拔高注水”,也不“缺斤短两”。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前,应做足“思想功课”,认真学习政策纪律;同时做足“数据功课”,仔细核对材料单据,尤其对那些一知半解、有点印象但记不清楚的投资情形要核查清楚。

学习思考

1.目前,一些政法干警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哪些问题?

2.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一些政法干警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哪些表现?

4.政法干警在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

5.政法干警应该怎样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C4QFWFmJtnw4JrHh8Ugrv77K1VFyDpVly6t+mIote7vOwI8RdjJWmJ9iN92tc/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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