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使得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这就会导致劳动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为了打败众多其他求职者,劳动者常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委曲求全。在应聘环节,求职者常主动或被动地把自己的很多隐私全盘托出;而用人单位的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有时其会拒绝向求职者透露情况,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因此,法律作出了相应规定。
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2)第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根据该规定,雇员的知情权体现在雇主的告知义务上。
告知义务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2012)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分为两种类型。(1) 主动告知义务 ,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是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内容。(2) 被动告知义务 ,即只有在雇员问及时雇主才有告知义务,如果雇员没有问及则用人单位可以无须告知,被动告知义务的内容是“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该情况应该为和劳动有关的信息而不是漫无目的的。这些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可以是诸如职务职级晋升、职工福利、休假休息、社会保障、工资发放办法、工资增长机制等信息,用人单位相应应作出如实回答。但是,对诸如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则不属于雇员的知情权范围。
未履行义务的责任 。用人单位(雇主)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欺诈,就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劳动合同法》(2012)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向雇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2012)第26条和第28条规定,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此时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要重新确定,对于雇员已付出的劳动,雇主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雇主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雇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2012)第38条规定,如因雇主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雇主还需要向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向雇员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2012)第86条规定,雇主因为劳动合同无效而给雇员造成损失的,其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雇员因劳动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雇员可以拒绝履行。比如,面对雇主突然要求将雇员派往异地的分公司工作,雇员进入办公场所发现工作条件与事前告知的完全不同,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等情况时,雇员均有权拒绝履行雇主的要求。
1.用人单位必须明了自己的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告知,应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能够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将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聘简章上,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如果劳动者询问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告知的事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2.用人单位应明了告知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主动告知义务),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被动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选择性告知,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例如,不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应聘的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性,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用人单位须负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的告知时间是在招用员工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意即不能在招用之后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告知义务的范围,不包括商业秘密,即使是劳动者主动问及,其也无须告知。
4.用人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第38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86条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